长城,是古文化遗址还是古建筑?|张依萌

一、不可移动文物分类对长城保护维修理念的影响

1、长城的文物属性

文物保护单位申报、公布与管理,是我国文物保护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是长城保护维修工作开展的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后文简称文保法)第三条将不可移动文物分为“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类别,也成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分类标准。

据统计,全国已公布各级长城文物保护单位209处[1]。从已经被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长城来看,“古文化遗址”和“古建筑”是长城的主体,但总体上究竟应当归为哪一类,目前还存在争议。在长城申报文物保护单位的过程中,我们看到的是两种不同理念的纠结。

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后文简称国保单位)为例,截止2016年,国务院公布的7批国保单位名单中,排除合并项后,共有31处长城相关遗存入选。其中古建筑类16处,古遗址类15处。2001年以来,已经有9个省的长城作为古建筑被整体纳入国重保护单位“长城”[2](表1、图表1)。

数量

古建筑

古文化遗址

第一批

3

3

0

第三批

4

2

2

第四批

4

2

2

第五批

5

1

4

第六批

9

7

2

第七批

10

4

6

合计

35

19

16

表1:长城国保单位数量分类统计表

图表1:长城国保单位分类累计数量折线图

首先,目前对于何为“古文化遗址”,何为“古建筑”,学界尚无公认的定义。

中国大百科全书·考古卷》(后文简称《考古卷》)对“遗迹”的定义如下:“遗迹(Remains):古代人类通过各种活动遗留下来的痕迹。包括遗址、墓葬、灰坑、岩画、窖藏及游牧民族所遗留下的活动痕迹等。其中遗址又可细分为城堡废墟、宫殿址、村址、居址、作坊址、寺庙址等,还包括当时的一些经济型的建筑遗存...防卫性的设施如壕沟、栅栏、围墙、边塞烽燧、长城、界壕及屯戍遗存等也属此类。”[3]

《中国大百科全书·建筑园林规划卷》(后文简称《建筑卷》)中对于“建筑”则有如下描述:“既表示营造活动,又表示这种活动的成果——建筑物,也是某个时期、某种风格建筑物及其所体现的技术和艺术的总称,如隋唐建筑、文艺复兴建筑、哥特式建筑。”[4]

《考古卷》中的“遗址”明确包括了“长城”,且根据国家文物局长城资源认定数据,“长城”的概念中即已包含了“壕沟、边塞烽燧(烽火台)、界壕及屯戍遗存等”;《建筑卷》对“建筑”的定义强调“时期”、“风格”,而长城作为跨时代、多种材质和类型的构筑物集合,很难以这种方式进行分类。

第二,从长城的保存状况来看,国家文物局长城资源认定数据显示,长城全长超过21000千米,保存较好的仅有2000余千米,约占全长的9%;保存一般的约4200余千米(约20%),较差的3400余千米(约16%),差的约5000千米(约24%),地面遗迹消失的约6500千米(约31%)[5]。对长城建筑进行完全复原,已无可能。

第三,从功能上看,长城作为国防工程的作用,在当代已经完全丧失。

据以上三点,笔者认为,长城从总体上归为“古文化遗址”为妥。

2002年,国家文物局正式提出“大遗址”的概念[6],2006年,将其定义为:“‘大遗址’主要包括反映中国古代历史各个发展阶段涉及政治、宗教、军事、科技、工业、农业、建筑、交通水利等方面历史文化信息,具有规模宏大、价值重大、影响深远的大型聚落、城址、宫室、陵寝、墓葬等遗址、遗址群。”[7],长城被列入名单。这表明长城属于“遗址”的理念,在国家层面开始得到了认同。

2、长城的保护原则问题

古文化遗址与古建筑是两类具有不同属性的文物。其保护理念与方法均存在很大差异。

2006年,国务院颁布《长城保护条例》(后文简称《条例》),其中第三条明确提出了“原状保护”的原则;2014年国家文物局颁布的《长城保护维修工作指导意见》(后文简称《意见》)第二章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长城保护维修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的原则...除非是结构安全需要,否则不得进行长城主体结构及相关设施的复原或重建。对于历史上已经局部损毁、坍塌或已经全部毁坏的长城遗址,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复建或进行大规模修复。”第三条第六款规定:“对于历史上局部损毁、坍塌或已经全部毁坏成为遗址并处于稳定状态的长城,原则上以实施保养维护工程为主,不得实施抢险加固工程或修缮工程...”[8]

《2015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对于“不改变文物原状”原则的阐释有两种对象,一是“必须保存现状的对象”,其中的第一项就是古遗址,与《意见》的要求基本吻合;二是“可以恢复原状的对象”,包括:“1.坍塌、掩埋、污损、荒芜以前的状态;2. 变形、错置、支撑以前的状态;3. 有实物遗存足以证明原状的少量的缺失部分;4. 虽无实物遗存,但经过科学考证和同期同类实物比较,可以确认原状的少量缺失的和改变过的构件;5. 经鉴别论证,去除后代修缮中无保留价值的部分,恢复到一定历史时期的状态;6. 能够体现文物古迹价值的历史环境。”[9],这些要求更加适用于保存相对完好的古建筑。

综上所述,作为“古遗址”和“古建筑”的长城,其所采取的保护理念和方式可能截然相反。

3、长城作为“古建筑”的观念由来及其影响

1952-1954年,在时任国务院副总理兼文化教育委员会主任郭沫若“保护文物,修复长城,向游人开放”的提议下,国家文物局主持勘察、修缮了北京八达岭长城。这是新中国第一项长城保护维修工程。

1961年我国首次公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万里长城——八达岭”、“万里长城——嘉峪关”、“万里长城——山海关”作为“古建筑及历史纪念建筑物”名列其中[10]。

20世纪80年代,习仲勋、邓小平同志先后提出了“爱我中华,修我长城”的口号,一些具有重要价值的长城段落,如山海关、慕田峪、金山岭、居庸关嘉峪关为代表的重要节点、段落陆续得到修缮。值得注意的是,这一阶段的长城保护维修,是在国家领导人的指示或口号带动下开展的“运动式”工程,并没有系统的长城调查与研究作为基础,缺乏科学指导。另一方面,长城自20世纪30年代开始,逐渐成为中国的国家象征。各类宣传活动,倾向于使用以八达岭为代表的雄伟、正面的形象来表现中华民族的精神。久而久之,社会上对长城形成了一种“泛八达岭化”的印象。在两方面因素的共同作用下,50年代开展的八达岭保护维修工程就成为了改革开放之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的工程蓝本。

由于八达岭、嘉峪关、金山岭等长城点段本身保存相对完好,作为古建筑进行保护维修,基本是合理的。但山海关、九门口、虎山长城等点段的修复,就需要在当前文物保护理念的视野下进行检讨性回顾。

秦皇岛长城入海石城段(俗称山海关老龙头)于1986-1988年由秦皇岛市山海关区政府组织文物部门修复。此前,该段长城已经完全塌毁,仅存石基础。在修复过程中,有关部门对这段长城进行了完全复建,并进行包砖、砌筑垛口墙。同时修复的还有一座同样完全塌毁的敌台——靖卤台。修复后的靖卤台为砖砌空心三券室三通道结构。《临榆县志》载,靖卤台始建于嘉靖四十四年(公元1565年)[11],且未见此后改建的记录。而三券室三通道敌台在华北的出现,不早于万历年间[12]。因此,靖卤台的复建工程并无科学依据(图1)。

另外,位于山海关长城宁海城南墙上的澄海楼,毁于清光绪二十六年(公元1900年),1987年复建时,“保持了原歇山顶建筑风貌的基础上扩大了建筑规模。”[13]

又如列入第三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辽宁虎山遗址、“万里长城——九门口”。“虎山遗址”于20世纪80年代在考古调查过程中发现,并于1990-1993年连续进行发掘,据发掘材料,全线仅存石砌墙基[14],于是以“古文化遗址”的身份列入丹东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后升为国保。但在1992年,根据国家文物局批准的《虎山长城修复设计方案》[15],丹东市以金山岭长城为模版,修复长城墙体1250米,城楼、烽火台、敌台、战台、马面等12座。

“万里长城——九门口”以“古建筑”的身份列入,但实际上在修复前也已经仅存八座桥墩[16]。同样进行了完全复建。

上述20世纪80-90年代开展保护维修工作的长城点段,在修复之前均已经是遗址。修复过程中的种种做法,明显不符合“不改变原状”的原则,但在当时,则代表了一种理念和潮流,正是将长城作为“古建筑”以及“泛八达岭化”观念的反映。

图1 山海关老龙头复建前后对比

(左,[美]威廉·盖洛,1908;

右,河北省长城资源调查队,2007)

进入21世纪,尤其是2006年《条例》颁布之后,长城保护维修工作的理念日益走向科学化。《条例》第二十三条则规定“长城段落已经损毁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全面复建长城的做法,在经过各级文物部门审批的正规长城保护维修项目中已经比较罕见。但社会对长城的片面化认识并没有明显改观,并且也间接导致了一些长城破坏。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兴庆区明长城横城村长城3段墙体,根据长城资源调查与认定数据,该段明长城原本就是夯土城墙。但在开发过程中,有关开发单位未经申报和审批,擅自进行维修,对近2千米夯土长城进行了全面包砖,严重破坏了长城的原始风貌(图2)。即使抛开程序不谈,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做法,与“长城就是八达岭”的固有印象不无关系。实际上,包砖墙体直至明代才出现,并且现存砖墙全长仅377千米[17]。

图2 宁夏横城村长城3段包砖之后(陈晓桦,2007年)

新时期,随着长城申报文物保护单位数量的增多和整体保护观念的产生,将长城作为“古建筑”看待的负面影响日益显现,主要体现在过度修复上面。

北京市平谷区红石门长城段及彰作长城段(后文简称红石门-彰作长城)和北京市怀柔区河防口段长城(后文简称河防口长城)的保护维修工程是两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

国家文物局对红石门-彰作长城的维修方案批复文件中提出:“应坚持‘不改变文物现状’和‘最小干预’的原则......以现状保护为主......尽量减少补配石材的数量,补砌石材应以散落周边的原构件为主......保持长城历史风貌。”[18]

对河防口长城的批复意见为:“以抢险加固为主,以不改变文物原状为原则[19]......尽可能保留长城古朴残损的现状......尽可能以现状保护加固为主,不得进行大规模复原或复建。在没有确凿依据的情况下,不得恢复敌台的边墙或垛口墙。[20]”

国家文物局的批复意见强调了“不改变原状”原则,实际上已经是一种遗址保护的理念。但从这几处长城的维修效果看,仍然存在比较明显的原状改变(图3)。这主要是由于,在“古建筑”维修的框架之下,按照当前的取费标准,勘察设计和材料运输等费用在工程总价中的比率很小[21],而长城保护工程施工地点大多偏险、交通困难,因此,勘察设计、材料运输成本极高,为满足这一部分的取费需求,提高工程总造价,几乎成为了唯一选择。国家文物局所坚持的“最小干预”,在长城保护维修工程实际操作层面上,也就很难实现。

图3 红石门-彰作段维修前后对比

(上:北京市长城资源调查队,2008;

下:刘文艳,2016)

二、长城资源认定工作与长城文物保护单位的关系

长城作为一个整体,总体上归入“古文化遗址”更为合理。但实际上,长城的本体构成十分复杂,各点段保存状况不一。我们并不能以某一种文物类别一概而论,在开展具体的长城保护项目时,需要进行甄别,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2012年,国家文物局公布的长城认定数据,将长城资源划分为43721个认定点段[22],并对每一个点段分别赋予唯一的18位认定编码。

根据《意见》的要求,应“注明拟申请立项相关长城的长城认定编码。”也就是说长城保护维修工程的申报以长城认定数据为基础。

与此同时,《文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单位,应当同时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也就是说,文物保护单位也是文物保护维修工程的基础,而保护维修工程承担单位的资质又与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挂钩。

同样作为长城保护工程对象划分依据的40000余处长城认定编码,和200余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名称之间原先并没有明确的对应关系。目前,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文物研究所长城保护研究室通过国家文物局“长城资源保护管理信息系统”已经确认了每处文物保护单位所包含的长城认定编码,但这一结果,基层文物部门尚不掌握,并且由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没有精确的坐标,因此和长城认定段落仍然没有精确对应。这样一来,容易造成长城保护维修工程范围不清、施工对象与施工单位资质不匹配等问题(表2)。

表2:长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包含长城资源统计简表(截止2015年)[23]

保护级别

墙体(千米)*

单体建筑(座)

关堡(座)

相关遗存(处)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10619.6

14338

879

41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7064.1

11006

962

125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48.4

88

38

0

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

3634.7

4129

343

20

总数

21366.8

29561

2222

186

*根据每处文物保护单位所包含的认定编码计算得出,但文物保护单位范围没有精确坐标,因此长度统计仅供参考。

第二,一个长城认定编码所对应的人工长城点段一般不超过2千米,但每一处长城文物保护单位的范围比认定编码对应的点段要大得多,如最新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将9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城整体打包公布为一处文物保护单位,涵盖的长城长度超过10000千米[24]。但其中所包含的长城点段保存状况差异很大,按照统一的原则进行维修,并不合理。

北京市怀柔区河防口长城的保护维修工程就存在这样的问题。该工程于2014年竣工,共修复长城约4 千米,敌台25座,含长城资源认定编码29个[25]。保护工程涉及的一些敌台保存较好,按照最小干预的原则进行修复,效果较好,而绝大部分墙体和敌台已经完全坍塌,却进行了复建(图4)。抛开方案和施工不谈,如果能将这些已经坍塌的墙体和敌台,以认定编码为单元划分为“古文化遗址”,进行原状保护,那么过度修也许就可以避免。

图4 河防口村东北029号敌台修复前后对比

(上:北京市长城资源调查队,2008;

下:张依萌,2016)

第三,目前的长城文物保护单位申报工作并没有采纳长城资源认定数据的概念,一些拥有长城资源认定编码的遗址,并没有作为长城的一部分列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为例,自第五批国保单位开始,长城即作为一个整体列入名单,但在第五批至第七批国保名单中有19处独立的文物保护单位并未列入“长城”,但它们实际是长城的一部分(表3)。这使得这部分点段在开展保护维修工程时,不适用《条例》、《意见》等法规,不必完全按照长城保护维修的原则施工。

表3:除“长城”之外,经国家文物局认定为长城的其他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清单

(截至2013年)[26]

序号

名称

批次

公布时间

1.

居延遗址(含黑城遗址

第三批

1988.1

2.

兴城古城

3.

金界壕遗址

第五批

2001.6

4.

克孜尔尕哈烽燧

5.

孔雀河烽燧群

6.

米兰遗址

7.

中前所城

8.

万全右卫城

第六批

2006.5

9.

榆林卫城

10.

麻扎塔格戍堡址

11.

牡丹江边墙

12.

金界壕遗址(第六批增加河北省丰宁县)

13.

宣化古城

14.

赤柏松古城址

第七批

2013.3

15.

大营城址

16.

兴武营城址

17.

昌吉州境内烽燧群

18.

古代吐鲁番盆地军事防御遗址

19.

哈密境内烽燧遗址

20.

张家口堡

21.

洗马林城墙

三、结论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长城作为一项不可移动文物,在整体上应当归类为“古文化遗址”,而不是“古建筑”。

古建筑与遗址保护在理念和方法不同,甚至相反。现存绝大部分长城点段已经是遗址状态,长城整体作为“古建筑”的文物定位,使我们倾向于以古建筑保护维修工程的方式保护长城遗址,也容易使长城保护研究方向产生偏差,势必对长城造成负面影响。长城在文物保护单位名单中被整体归为“古建筑”,实际上受社会对长城“泛八达岭化”的普遍印象影响。这种认识抹杀了大部分长城的真正属性,也影响了长城保护的整体理念,亟需纠正。

另一方面,长城资源认定编码与长城的文物保护单位是长城保护维修工程对象的基本单元,目前二者存在“两张皮”的现象,没有进行衔接,极易造成长城保护维修工程范围不清、施工对象与施工单位资质不匹配等问题。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将长城的文物类别从“古建筑”修正为“古文化遗址”,并以长城资源认定编码为单元,对各长城点段的属性进行甄别,并确定具体的保护原则,对属于“古文化遗址”的长城点段,尽可能减少工程为导向的保护措施对长城遗址的不当处置;

2、确定长城文物保护单位范围的坐标,将长城资源认定编码与各级长城文物保护单位的范围进行更加精确的对应,并由文物部门正式公布,明确长城保护维修项目的对象,理顺项目申报机制;

3、加强科学理念的社会宣传,逐渐修正社会对长城“泛八达岭化”的认识;

4、加强基础研究工作,对长城保护维修工程形成支撑。

参考文献

[1] 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长城保护工程(2005—2014年)”总结评估报告【R】.国家文物局.2016年:p20.

[2]国家文物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EB/OL】.http://www.sach.gov.cn/col/col1644/index.html/.

[3]中国大百科全书编辑委员会《考古学》编辑委员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编辑部.中国大百科全书·考古卷【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4年:P608.

[4]中国大百科全书编辑委员会城市园林规划编辑委员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编辑部.中国大百科全书·建筑园林规划卷【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2年:P1.

[5] A.国家文物局.长城资源保存程度评价标准【S】.2007年.

根据国家文物局.长城资源保护管理信息系统

【DB/OL】.http://www.greatwallheritage.com/.2015年.整理.

[6]国家文物局.“大遗址”保护“十五”计划【Z】. 2000年.

[7]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十一五”期间大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的通知(文物办法[2006]43号)【Z】.2006年.

[8]国家文物局.长城保护维修工作指导意见(文物保发[2014]4号)【Z】.2014年.

[9]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国家委员会.2015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Z】.2015年.

[10]国家文物局.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的通知【EB/OL】.http://www.sach.gov.cn/col/col1644/index.html.1961年.

[11] [民国]民国十八年(公元1919年)高凌霨等.河北省临榆县志【M】.台北:成文出版社.1968年:P766.

[12] A.[明]戚继光.练兵实纪【M】.北京:中华书局.2001年.

B.河北省文物研究所.明蓟镇长城1981-1987考古报告·河北明长城分布图【M】.北京:文物出版社.2012年.

[13]沈朝阳.秦皇岛长城【M】.北京:方志出版社.2002年:p67.

[14]任鸿魁.虎山长城的遗存情况与保护对策【C】.长城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5年:p208。

[15]中国长城学会.中国长城年鉴.北京:长城出版社.2006年:p108.

[16]薛景平.辽宁境内明长城考察发掘得重大成果【J】.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5(6).p79-82.

[17] 国家文物局.长城资源保护管理信息系统【DB/OL】.http://www.greatwallheritage.com/.2015年.

[18] 国家文物局.关于平谷区红石门长城段及彰作长城段抢险修缮工程方案的批复(文物保函〔2014〕708号)【EB/OL】.http://www.sach.gov.cn/art/2014/5/30/art_1325_97144.html.2014年.

[19]国家文物局.关于万里长城——怀柔区怀北镇河防口段修缮立项的批复(文物保函〔2010〕1080号)【EB/OL】.http://www.sach.gov.cn/art/2010/11/5/art_1325_96359.html.2010年.

[20] 国家文物局.关于明长城遗址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河防口段保护方案的批复(文物保函〔2011〕1088号)【EB/OL】.http://www.sach.gov.cn/art/2011/6/30/art_1325_96552.html.2011年.

[21]国家计委、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计价格[2002]10号)【S】.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2002年.

[22]国家文物局.长城资源认定资料手册【R】.2012年:p17.

[23]根据国家文物局.长城资源保护管理信息系统【DB/OL】.http://www.greatwallheritage.com/.2015年.整理.

[24]根据国家文物局.长城资源保护管理信息系统【DB/OL】.http://www.greatwallheritage.com/.2015年.整理.

[25] A.北京市文物局.关于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河防口段长城修缮工程立项的请示(京文物〔2010〕924号)【DB/OL】.国家文物局网报网申平台http://wbgc.sach.gov.cn/.2010年.

B. 北京市文物局.关于万里长城——怀柔区怀北镇河防口段修缮工程方案的请示(京文物〔2011〕301号)【DB/OL】.国家文物局网报网申平台http://wbgc.sach.gov.cn/.2011年.

[26]根据国家文物局.长城资源保护管理信息系统【DB/OL】.http://www.greatwallheritage.com/.2015年.整理.

(本文原刊于:《中国文化遗产》2018年第2期

作者:张依萌 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 馆员

长城战队已获《中国文化遗产杂志》授权转载)

○ 长城战队非官方形象

○ 长城战队推荐关注靠谱民间社团“长城小站”

Hash:2c7f8586b0ec0e2e9df41a127003828fbdb48d75

声明:此文由 林赛一家子 分享发布,并不意味本站赞同其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此文如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 kefu@qqx.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