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游客跳入桂林漓江戏水身亡,家属怪公园没

首先说明,一审法院处理方式完全正确,本来公园管理处出于人道主义愿意补偿六万元,但是对方要求太高,最终起诉到法院。本案一审是驳回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依据是公园管理处提出事发地不属于其管理,其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因为死者家属没有证据抗辩被告的主张,因此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本案驳回诉讼请求是原告方没有事实依据和被告不适格,因为被告已经举证证明其对事发地没有管理义务,自然没有义务阻拦死者下水游泳,因此被告认为原告起诉其是错误的,因为他不是合适的被告,且死者出事是其自身无视危险进入漓江游泳导致,作为成年人当然对潜在的危险有明知故犯的过失,因为被告的举证有据可查,原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有管理义务,自然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也许有的人认为既然被告不适格怎么不是驳回起诉?即确认对方没有起诉资格。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如果不满足《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条件的,一般是裁定驳回起诉。其实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原告起诉的条件包括有明确的被告,却没有规定被告不适格的情况,《民诉法》对于被告的要求,仅仅只是“明确”即可,即有被告即可,并不需要审核被告适格。被告是否适格是实体法需要审查的问题,必须经过实体审理以后才能查清。

在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42号民事裁定书有观点说明,即民事诉讼法对受理条件的规定首先要求原告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也称为原告的“适格性”,但民事诉讼法对于被告仅要求起诉时“有明确的被告”,即原告能够提供被告住所地或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证明被告真实存在。被告不存在是否“适格”的问题,仅存在是否“明确”的问题,只要原告提出了明确的被告,且符合其它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并进入实体审理程序。如果人民法院经过依法审理,最终确认被告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可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当然有明确存在的被告即公园管理处,但是该被告经过审核并不合适,即不是适格被告,也没有法定义务,不应该承担责任,因此一审法院驳回诉讼请求要求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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