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地旅游开发建议 湿地旅游开发建议怎么写

导读:湿地旅游开发建议 湿地旅游开发建议怎么写 1. 湿地旅游开发建议 2. 湿地旅游开发建议怎么写 3. 湿地旅游开发建议和意见 4. 湿地旅游开发建议意见 5. 对生态湿地公园的建设建议 6. 湿地合理开发的建议 7. 湿地可持续发展建议 8. 湿地旅游项目

1. 湿地旅游开发建议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首都生态安全,建设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湿地的规划和建设、管理和利用、监督检查及其他湿地保护活动。有关法律、法规对湿地保护作出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天然或者人工形成的河流、湖泊、库塘、沼泽等常年或者季节性、带有静止或者流动水体、适宜喜湿野生生物生存的地域。

  第三条 湿地保护是生态公益事业。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保障湿地保护建设项目和管理工作所需的资金投入,并将湿地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市实行最严格的湿地保护管理制度。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实行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确保湿地面积总量不减少,并采取措施,提升湿地质量,改善湿地功能。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湿地保护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五条 本市湿地保护坚持生态优先、全面保护、突出重点、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充分发挥湿地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固碳释氧、改善空气质量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功能。

  第六条 本市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

  市和区园林绿化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市和区园林绿化、水务、农业农村部门(以下统称湿地保护管理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别负责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市和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湿地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涉及湿地保护的重大事项及相关工作。园林绿化部门承担湿地保护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每年九月的第三个星期日为“北京湿地日”。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组织和开展经常性的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普及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

  第八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宣传教育、捐赠、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活动。

  鼓励、支持湿地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转化应用,提高湿地保护科学技术水平。对在湿地保护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市和区人民政府或者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市和区园林绿化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水务、农业农村、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编制全市和区湿地保护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区湿地保护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全市湿地保护发展规划,并报市园林绿化部门备案。

  编制湿地保护发展规划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公开、广泛听取专家和公众意见。

  第十条 湿地保护发展规划应当明确湿地保护的目标任务、总体布局、保护重点和保障措施等。

  湿地保护发展规划应当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与水资源、防 、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等规划相互协调。

  第十一条 湿地保护发展规划是湿地建设、管理、利用等湿地保护相关工作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备案。湿地保护发展规划修改后应当重新公布。

  第十二条 列入湿地保护发展规划的湿地保护建设项目,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和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在各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予以安排。

  市和区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湿地保护发展规划制定湿地保护工程规划或者保护方案,组织恢复或者建设湿地,落实保护措施。

  园林绿化部门应当为恢复或者建设湿地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十三条 恢复或者建设湿地,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湿地保护的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自然或者生态的材料和工艺,维护湿地生态功能。防洪、抗旱、水系治理等涉及湿地的工程应当兼顾湿地生态功能,最大限度地减少采用影响湿地生态功能的工程措施。

  恢复或者建设湿地,应当种植湿地植物,根据野生动物活动特点和规律,建设野生动物繁殖、栖息环境。

  市园林绿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有关湿地保护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四条 恢复或者建设湿地应当考虑本地区水资源状况,充分利用雨洪水和再生水,禁止使用地下水。

  鼓励、支持污水处理单位恢复或者建设湿地,利用湿地生物资源和生态工程降解污染物、净化水质。

  第十五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在集体土地上恢复或者建设湿地,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第三章 管理和利用

  第十六条 本市对湿地实行分级分类保护,按照湿地生态功能和环境效益的重要性,将湿地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市级湿地、区级湿地和一般湿地,并对国家重要湿地、市级湿地和区级湿地采取设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小区等方式予以保护。

  第十七条 本市对国家重要湿地、市级湿地和区级湿地实行名录管理。

  国家重要湿地名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市级湿地名录由市园林绿化部门会同市水务、农业农村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区级湿地名录由区园林绿化部门会同区水务、农业农村部门提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湿地名录应当明确湿地的名称、类型、管理机构或者责任单位、保护管理部门等事项。

  湿地名录的确定应当征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的意见。

  第十八条 本市面积8公顷以上的湿地,应当列入湿地名录。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列入市级湿地名录:

  (一)河流湿地、湖泊湿地和沼泽湿地;

  (二)库容量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库塘湿地;

  (三)具有重要的人文、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价值的湿地;

  (四)具有生态系统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湿地。

  第十九条 列入名录的湿地应当划定保护范围。保护范围由市或者区园林绿化部门会同同级水务、农业农村部门,按照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性、联通性、稳定性及保护相关权利人利益的原则提出建议,经征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意见后,报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根据国家和本市河湖保护管理规定划定的河湖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可以作为列入名录的河湖湿地的保护范围。

  第二十条 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应当在列入名录的湿地设立保护标志,标明湿 地的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管理机构或者责任单位、保护管理部门。保护标志的样式由市园林绿化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统一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

  第二十一条 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集中分布地、鸟类主要繁殖栖息地或者重要迁徙停歇地等具有生态系统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湿地,应当设立湿地自然保护区。

  湿地自然保护区的设立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的规定和本条例。

  第二十二条 具有一定规模和景观价值,适宜开展生态展示、科普教育、生态旅游等活动的湿地,可以设立湿地公园。

  市级湿地公园的设立,由所在地区园林绿化部门提出申请,报市园林绿化部门批准。区级湿地公园的设立,由所在地区园林绿化部门决定。

  湿地公园应当划分为湿地保育区、生态功能展示体验区和管理服务区等,实行分区管理。在保育区内只能开展保护、监测等必需的湿地生态系统保护活动;在生态功能展示体验区内只能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和生态旅游为主的活动;在管理服务区内可以开展管理和服务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具有湿地自然保护区部分特征,但面积较小、不适宜设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或者湿地公园的湿地,可以设立湿地自然保护小区。

  湿地自然保护小区的设立,由所在地区园林绿化部门提出申请,报市园林绿化部门会同市水务、农业农村部门批准。

  在湿地自然保护小区内只能开展科学实验和保护、监测等必需的湿地生态系统保护活动。

  第二十四条 列入名录的湿地的管理机构或者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并实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制度;

  (三)开展有关湿地资源调查并建立档案,组织湿地生态监测,及时分析监测结果,适时调整保护措施;

  (四)组织实施湿地保护、恢复等建设工程;

  (五)及时清理废弃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

  (六)制止破坏湿地的行为,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七)组织开展生态展示、科普教育、生态旅游等活动;

  (八)开展其他湿地保护活动。

  第二十五条 利用列入名录的湿地从事生态展示、科普教育、生态旅游等活动,应当符合湿地保护发展规划,不得超出湿地承载能力、改变湿地生态功能、破坏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

  第二十六条 水务部门在保障生活用水的前提下,应当合理调配水资源,充分利用雨洪水和再生水,维持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和湿地自然保护小区的基本生态用水,维护湿地生态系统。

  第二十七条 列入名录的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垦、占用或者改变湿地用途。

  列入名录的湿地因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原因需要占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手续前,先报湿地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经湿地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市湿地保护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湿地保护管理部门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专家和公众意见后,对占用湿地申请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市湿地保护联席会议研究;经市湿地保护联席会议研究,不同意占用湿地的,由湿地保护管理部门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经市湿地保护联席会议研究确需占用湿地的,由市湿地保护管理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未经市人民政 同意占用湿地的,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经批准占用列入名录的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湿地保护发展规划、国家和本市有关湿地保护的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湿地恢复建设方案,经市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湿地恢复建设方案在指定地点补建不少于占用面积并具备相应功能的湿地;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湿地保护管理部门组织专业单位按照湿地恢复建设方案,在指定地点补建不少于占用面积并具备相应功能的湿地,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有列入名录的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并在报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就建设项目对湿地主要保护对象和生态系统的影响作出重点分析,提出预防和减轻不良影响的措施。

  生态环境部门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前,应当征求湿地保护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本市建立湿地保护专家咨询机制。市园林绿化部门应当组织设立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对湿地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湿地名录的拟定、湿地保护范围的划定、湿地保护方案的制定、湿地资源的评估,以及在湿地保护范围内开展建设和利用等活动提供技术咨询意见。

  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成员由湿地、水资源、野生动植物、生态环境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三十条 按照湿地保护发展规划恢复或者建设湿地,造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合法权益损失的,市或者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对农民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应当作出妥善安排。

  第三十一条 禁止在列入名录的湿地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采集泥炭、采挖野生植物、捡拾鸟蛋;

  (二)抓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繁殖区和栖息地;

  (三)投放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废弃物或者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

  (四)投放有害物种或者擅自引入外来物种;

  (五)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堵截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的联系;

  (六)破坏湿地保护监测设施设备;

  (七)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破坏湿地的行为。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落实湿地保护发展规划的目标和任务。

  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发展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湿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加强对本辖区内湿地保护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协助湿地保护管理部门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并向湿地保护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对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有权向区、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湿地保护管理部门举报。

  有关政府或者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经调查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表彰或者奖励;将处理情况记录在案,供举报人查询。

  第三十五条 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应当对湿地资源进行动态监测,对湿地的生态状况和利用情况进行评估。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及时汇总有关监测数据。

  第三十六条 市园林绿化部门会同规划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务等 关部门,每五年开展一次全市湿地资源专业调查,建立湿地资源档案。湿地资源专业调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湿地资源专业调查主要包括湿地面积、类型、分布及其生态功能,以及野生动植物种类、数量、生存状况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 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现场检查、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等方式。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妨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市实行湿地保护管理责任追究制度。湿地保护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违法履行、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湿地保护管理职责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行政问责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的,由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列入名录的湿地的管理机构或者责任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履行职责的,由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从事不符合湿地保护发展规划的活动,对湿地造成破坏的,由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恢复原状前不得开展湿地保护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垦、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由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按照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面积,以每平方米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经批准占用湿地,未按照湿地恢复建设方案在指定地点补建的,由园林绿化部门责令限期补建;逾期不补建的,按照占用湿地的面积,以每平方米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逾期不补建的,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实施代履行。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由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湿地、改变湿地用途、破坏湿地和保护标志的,湿地管理机构、责任单位或者湿地所有权人、使用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2. 湿地旅游开发建议怎么写

对三江平原湿地资源进行有效的保护、恢复和可持续利用,既是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改善黑龙江省及东北亚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农业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履行有关国际公约和政府间双边协定的需求。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论证了湿地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述了湿地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内涵、基本原则及目标,分析了湿地资源可持续发展各种影响因素。对三江平 湿地生态系统政府管理、政策导向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进行了探讨,进行了三江湿地资源保护性开发模式的研究。提出湿地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工作原则。对三江平原湿地资源可持续发展进行长远规划,推出三江平原湿地保护、恢复与可持续发展的方案设计,认为应在科研与综合的规划研究、建立强    有力的政府管理部门与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公众保护意识、开展湿地社区共管、生态旅游、发展生态安全型农业、推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为湿地保护工作的决策者提出了一个合理化的建议。   黑龙江省政府、省政协对三江平原湿地遭到严重破坏的情况给予了高度重视。2002年和2004年,省政府、省政协分别组织专家对全省的湿地进行了调查,提出了保护湿地的具体意见。当地垦区早在1999年就决定全面停止开荒,然后又实施了退耕还林、还湿、还荒。但目前仍有人明目张胆地在湿地里开荒。挠力河湿地自然保护区和乌苏里江湿地自然保护区因此不同程度地遭到破坏。代管乌苏里江自然保护区的程科长指出,2004年10月至2005年6月有人开垦保护区湿地2700亩,现已种上大豆。当地环保局的同志曾对此人开荒行为进行了制止,但毫无效果,因为他们无权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当地环保部门的同志说,按照执法程序,应该由当地自然保护区管委会执行,但目前乌苏里江湿地自然保护区只由八五九农场环保科长程显友一个人代管。一个人管3900公顷湿地是一件不可思议的事情,由此暴露出湿地管理的问题。八五九农场的张场长说,“湿地形成要上万年的漫长时间,看着湿地被开垦真叫人心疼啊!保护湿地我们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2007年8月29日美国新奥尔良的飓风灾难给我们提供了有关环境的惨痛教训,飓风“卡特里娜”导致新奥尔良这座海滨城市全面摧毁,经济损失惨重。能帮新奥尔良对付暴风雨的缓冲带——密西西比河三角洲湿地被开发商不计后果地开发破坏了。新奥尔良或许是美国的不可持续发展——因破坏环境而最终带来高昂代价的人类活动最触目惊心的例子。此事使我们联想到三江平原湿地目前的状况,如果还肆意破坏,不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挽救,会出现什么样的结局呢?三江平原肆无忌惮的大规模开发也是一种不可持续发展的实例。保护三江平原湿地不应只停留在口号上,全社会的每个人都应行动起来,使三江平原湿地不再重演大开发的悲剧,依法治湿,严惩开荒者,打开堤坝,放开河流使湿地不再干枯

3. 湿地旅游开发建议和意见

第一,尽快制定《湿地法》,把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纳入法治轨道。湿地与森林、海洋共同构成地球的三大生态系统。我国三大生态系统中,森林和海洋均已通过立法得到了保护,唯独湿地保护无法可依。建议国家尽快制定《湿地法》并构建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以法律的形式确定湿地保护和开发利用的方针、原则和行为规范,明确各级、各行业机构的权限以及管理分工,规定管理程序、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等,为从事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的管理者、利用者等提供基本的行为准则。

  第二,加强立法,完善管理机构。湿地既是一个完整的生态环境系统,又是一个完整的生态经济系统。因此,一个自然湿地单元(系统)的利用和保护应该统一管理。立法是保护湿地的有效措施,将湿地的保护工作提高到法律高度来认识,才会起到显著成效。

  第三,增强全民湿地保护意识,树立新型 湿地环保理念。保护湿地是一项新兴事业,目前全社会还普遍缺乏湿地保护意识,对湿地的生态环境价值和可持续利用重要性缺乏认识。保护和合理利用湿地,必须转变不利于湿地保护和合理利用的传统资源环境观,必须在全社会逐步树立新的资源环境观,增强全民湿地保护意识,认识到湿地保护对于人类生存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意义。

  第四,坚持保护与利用兼顾、保护为先的原则。当前,在湿地规划中,应将重点放在建设和保护上,坚持湿地经济发展以湿地生态保护为前提,坚持“以保护求持续发展,以发展促环境保护”的湿地发展战略。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以产业结构调整为契机,选择好本地区既有经济效益又可确保可持续发展的支柱产业,是保护湿地和湿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当前,要在国家的支持下,加快湿地生态旅游业、水产养殖业、高效避洪农业、农牧渔副产品保鲜加工业的发展。有些部门、组织和专家正在探索湿地生态经济的发展模式,对已经成熟的经验和成果,应该加大推广力度。

  第五,保护多样性特色,促进湿地综合利用。充分利用湿地的地貌多样性和环境多样性特点,保证和发展湿地系统的生物多样性、经济多样性至关重要。建议以湿地生态保护为前提,根据湿地系统的多样性特点,做到宜农则农,宜牧则牧,宜渔则渔,使尽可能多的生物种群去充分占领湿地的各种空间,获取湿地各类生物的有效保护和资源最合理利用。

  第六,加强湿地科学研究,扩大国际合作。保护湿地必须依靠科技,开展湿地科学研究十分必要。加强湿地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研究,注重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

4. 湿地旅游开发建议意见

1.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关中水乡”为目标,全面恢复重建农村涝池,不断深化美丽乡村建设水平,努力把农村建成有水有景、绿色生态、和谐幸福的美丽家园。在完成前半年200座涝池建设任务的基础上,后半年再建设300座涝池,年内实现行政村涝池全覆盖。

2.遵循“聚集水、留住水、涵养水、利用水”要求,注重发挥“蓄水排涝、修复生态、连通水系”功能,融入当地人文历史,配套绿化、美化、亮化等设施,把涝池建成改善生态、美化环境、村民休闲为一体的乡村湿地公园。

3.美化乡村环境,打造人文生态景观,建设美丽乡村;调节雨洪径流,固沟保塬,防治区域水土流失;拦蓄雨洪径流,调蓄灌溉水源,缓解灌溉压力;净化水体,治理水体污染,发展人工湿地;连通水系,构建区域水网,形成水系节点。

5. 对生态湿地公园的建设建议

维度一:从环境方面来看

浐灞的生态环境已经闻名远近,是国家级生态区。在这方面,如果浐灞说是西安第二,还没有哪个区域敢说自己是第一!

浐河、灞河南北穿区而过,雁鸣湖湿地公园、世博园、广运潭湿地公园、桃花潭、浐灞国家湿地公园等,大水大绿,秀美宜人。

▲浐灞中部实景

▲浐灞国家湿地公园

泾河新城南部泾河穿城而过,泾河湾区域将治理形成泾河湿地公园,形成区域生态亮点。这将是泾河新城引以自豪的地方。

▲泾河南岸发展实景

▲泾河新城局部实景

同时,泾河新城还有农博园等现代农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区域的绿色。但还是,总体上,恐怕还是无法和浐灞抗衡。

维度二:从交通方面来看

浐灞是主城区东部的主力所在,东二环、东三环、北三环、秦汉大道、南三环;北辰大道、广安路、华清路快速干道等,形成了四通八达的路网

地铁交通更是便捷,由南往北地铁5号线、1号线、3号线、14号线已通车,还有6号线、8号线、10号线在建,是目前西安城区地铁途径最多的区域。

▲地铁3号线浐灞中心站

泾河新城近几年交通设施建设取得较大进展,正阳大道、沣泾大道、茶马大道,以及关中环线等已通车,还有泾高大道在建。

▲泾河新城正阳大道实景

2020年,有消息显示,泾河新城将建设智轨,从地铁2号线正阳大道站(在建)到茯茶小镇和秦汉新城的童世界。目前没有地铁通车。

虽然,之前规划显示,有地铁10号线支线、地铁16号线(二期)到泾河新城,但何时规划获批、何时建设等,未来有没有,目前还不清楚。

在今年早些时候,我们呼吁可以考虑从地铁2号线正阳大道中往北,沿着正阳大道规划一条地铁(轻轨)线到泾河新城管委会,省事省钱省力。

如此,则对泾河新城价值提升极大。目前西咸新区五大新城中,泾河新城市唯一还没有地铁通车或在建的区域。在此,我们在此依然坚持和呼吁上述建议。

维度三:从教育方面来看

目前,大家对西安各区教育印象最好的五大名校和高新区,事实上也是如此。但不等于说,其他各区就教育就很差、没有好学校!

那浐灞来说,其实好学校就不少,至少在“名校+”上,最近十年内,就有一大批:

南部有陕师大绿地小学(民办)、高新一小麓湾小学(民办);中部有陕师大御锦城小学、西工大附小龙湖学校(民办);中北部有陕师大浐灞一小(公办)、浐灞二小(与后宰门小学合办、公办)、欧亚中学(与西安交大附中合办、公办)、西北大附中浐灞学校(公办);北部有陕师大碧桂园学校(小学、中学,公办)等,这些学校很多人不知道、不了解。

▲浐灞二小实景

▲欧亚中学实景

泾河新城近年也引入了“名校+”,西咸泾河黄冈学校(民办)、陕师大附小泾河二小和三校(公办),以及泾河一中(公办)等,还有6所学校在建,主要集中在泾河湾板块,在泾河新城来说,还是比较吸引人的。

▲泾河新城第二学校实景

▲泾河新城第一中学实景

从教育资源总量和品质来说,总体上,目前的浐灞应该是大大超越泾河新城的。

从局部来说,泾河新城泾河湾板块的学校数量和质量,可以和浐灞某个板块进行比一比,和其他城区其实也是如此。

维度四:从产业方面来看

浐灞之前被人所诟病的是,产业不清晰不够强劲。事实上,浐灞是以文旅、会展会务、金融、新兴产业为特色,这与区域城市定位和功能吻合。

丝路国际创意梦工场、长安大学产业园、汽车公园;华夏文旅、宋城千古情;西安国际会展中心、会议中心;还有腾讯小镇(虽然暂时蛰伏)、自贸板块等,产业发展逐步提升中。

▲丝路国际创意梦工场

▲西安国际会展中心

泾河新城则有文旅、科创、先进制造业等;大的亮点有乐华欢乐世界、茯茶小镇;秦创原、泾河湾院士科创区、隆基等产业园区和项目。这一点上,比浐灞更清晰,也更有抓手。

▲泾河湾院士科创区展示服务中心

▲茯茶小镇

综合来看,泾河新城近几年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目前应该说依然处在“打底”阶段,和七年之前的浐灞差不多。

换句话说,如何两者确实可比的话,泾河新城要达到目前的浐灞这样的城市状态,还需要更长一点的时间。

6. 湿地合理开发的建议

常年湿地可以种哪种青菜?

很荣幸回答你这个问题如果你家的地是常年湿地的话,我我的建议是你可以种一 些韭菜啊,因为韭菜是比较喜湿的蔬菜,再就是你也可以种上一些空心菜,因为空心菜是比较吸水的,所以可以中到湿地里,我觉得还有其他一些习水的青菜都可以种

7. 湿地可持续发展建议

1.强化湖泊自然岸线保护,实施湖滨湿地和林草植被建设,推进湖泊生态廊道建设,因地制宜开展沿湖生态廊道加密、加彩、加花灯绿化美化工程。

2.以涵养水源和维护水质为目标,着力开展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边坡植被恢复、湿地生态保护与修复、岸线林草植被恢复与建设、环境综合整治。

3.根据河流防洪治理河段、穿城市(镇)河流(河段)、穿越人口聚居乡村河流(河段)、主要交通沿线河流岸线等特性和需求,积极实施截污、水生态修复、生态护岸、水系改造、道路、电气照明、给水排水、园林绿化、配套服务设施等河道河滨带绿化建设。

4.发挥现有水景观本底优势,针对水库型、湿地型、城市河湖型3类水利风景区,因地制宜提升绿化美化水平,加强水文化专题景观建设,打造民生水利宣传、教育、示范基地。

8. 湿地旅游项目

鱼尾洲公园,南昌比较“年轻”的公园,但出道即是网红!情侣、闺蜜、遛娃、散步、露营、拍照……都很适合!把好看的出片机位整理了出来,分享给大家,方便小伙伴们去打卡的时候,轻松收获美美的照片。

一、码头:站在码头的尽头,正对着背影拍,氛围感很好。也可以在侧边拍,和倒影一起很好看。

二、ONLY ONE COFFEE前的草坪:草坪做前景,人在路中随意走动抓拍,带上后面高耸的观景台。

三、滨水栈道:在公园内的多处栈道都能实现,只要把机位放低就行,树木高大且纵深感强的效果就有了。

四、观鸟凉亭:坐在白色长椅上静静欣赏湖面的景色,公园内有多处凉亭,随便找一处拍都行,个人比较喜欢码头对面的那座。

五、景观栈桥:白色钢铁结构、透明玻璃栏杆,这样的桥本身就很好看了,倚靠在玻璃上欣赏风景,超唯美的。

六、鹤舞鱼尾:桥的尽头有一个伸出去水面的观景平台,这个角度很绝,视野很开阔。

建议游玩顺序:⑥→②→①→③→④→⑤,顺路游览,省时省力,给大家做了地图,照着地图打卡,很方便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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