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地质公园景点 资源地质公园景点图片

导读:资源地质公园景点 资源地质公园景点图片 1. 资源地质公园景点图片 2. 地质公园景区 3. 最美地质公园 4. 资源国家地质公园 5. 资源地质公园景点图片介绍 6. 资源地质公园景点图片高清 7. 资源地质公园景点图片大全 8. 游览地质公园 9. 国家地质公园图片 10. 地质公园资料

1. 资源地质公园景点图片

前景一般

由于地质学专业的特殊性,此专业每年招生的的人数不多,就业前景尚可。本专业的毕业生主要到科研机构从事地球化学研究工作、或在地质队、能源、矿产局、环境、基础工程等部门从事生产、测试、技术管理等工作。

地质学专业毕业后能在科研机构、学校从事地质科学研究或教学工作,在地矿、冶金、建材、石油、煤炭、材料、环境、基础工程、旅游开发从事技术开发与技术管理工作以及在行政部门从事管理工作


2. 地质公园景区

国家第一批地质公园名称【11家,2001年4月公布】[1]序号.国家地质公园名称(主要地质特征地质遗迹保护对象;主要人文景观)

1.云南石林国家地质公园(碳酸盐岩溶峰丛地貌,溶洞;哈尼族民族风情,歌舞)

2.云南澄江国家地质公园(寒武纪早期(5.3亿年)生物大爆发,数十个生物种群同时出现;抚仙湖旅游区)

3.湖南张家界砂岩峰林国家地质公园(砂岩峰林地貌,柱、峰、塔锥上植物奇秀,附近有溶洞和脊椎动物化石产地;土家族民族风情)

4.河南嵩山国家地质公园(完整的华北地台地层剖面,三个前寒武纪的角度不整合;七千年华夏文化,文物,寺庙集中,少林寺,嵩阳书院)

5.江西庐山世界地质公园(断块山体,江南古老地层剖面,第四纪冰川遗迹;白鹿洞书院,世界不同风格建筑,中国近代史重大历史事件发生地)

6.江西龙虎山国家地质公园(丹霞地貌景观;古代道教活动中心之一,并有悬棺群和古崖葬遗址)

7.黑龙江五大连池国家地质公园(火山岩地貌景观、温泉,中国最近的火山喷发(1719-1712)

8.四川自贡恐龙国家地质公园(恐龙发掘地多种恐龙化石密集埋藏,世界最早的超千米盐井)

9.四川龙门山国家地质公园(四川盆地的西缘巨大推复构造;飞来峰,寺庙)

10.陕西翠华山国家地质公园(地震引起的山体崩塌堆积,古代名人碑刻)

11.福建漳州国家地质公园(滨海火山岩,玄武柱状节理群火山喷气口,海蚀地貌,沙滩,海滨休闲区,古炮台,寺庙)


3. 最美地质公园

大好河山有以下五个

1、西藏拉萨河

拉萨河发源于海拨5020米的米拉雪山,沿途流经墨竹工卡县、达孜县,最后经过拉萨市,在拉萨市南郊汇入雅鲁藏布江。

拉萨河是拉萨市的母亲河,对拉萨的发展有很大的影响,拉萨市民很热爱这条河,每到周未或节假日。

成群结队的拉萨人或开车或步行到拉萨河的沿岸、河谷,搭上帐篷,或钓鱼、或戏水、或沐浴,喝着酥油茶,吃着从家里带来的各种美食,尽情享受拉萨的灿烂阳光与闲情逸致,很像汉族的野炊。

2、峨眉山

峨眉山(Mount Emei)位于中国四川省乐山市峨眉山市境内,是中国“四大佛教名山”之一,地势陡峭,风景秀丽,素有“峨眉天下秀”之称。

山上的万佛顶最高,海拔3099米,高出峨眉平原2700多米。《峨眉郡志》云:“云鬘凝翠,鬒黛遥妆,真如螓首蛾眉,细而长,美而艳也,故名峨眉山。”

峨眉山处于多种自然要素的交汇地区,区系成分复杂,生物种类丰富,特有物种繁多,保存有完整的亚热带植被体系,有植物3200多种,约占中国植物物种总数的1/10。

峨眉山还是多种稀有动物的栖居地,动物种类达2300多种。山路沿途有较多猴群,常结队向游人讨食,为该山一大特色。

3、太白山

太白山,秦岭山脉最高峰,也是青藏高原以东第一高峰,如鹤立鸡群之势冠列秦岭群峰之首。自古以来 太白山就以高、寒、险、奇、富饶、神秘的特点闻名于世、称雄华中。

太白山是渭河水系和汉江水系分水岭最高地段,具低山、中山、高山等地貌类型,界限清楚、特点各异,特别是第四纪冰川活动所雕琢的各种地貌形态保留完整、清晰可辨。

4、黄河

黄河,中国北部大河,全长约5464公里,流域面积约752443平方公里。世界长河之一,中国第二长河。

黄河北源发源于青海省青藏高原的巴颜喀拉山脉支脉查哈西拉山南麓的扎曲,南源发源于巴颜喀拉山支脉各姿各雅山北麓的卡日曲,西源发源于星宿海西的约古宗列曲。

呈“几”字形,自西向东分别流经青海、四川、甘肃、宁夏、内蒙古、陕西、山西、河南及山东9个省(自治区),最后流入渤海。

黄河中上游以山地为主,中下游以平原、丘陵为主。由于河流中段流经中国黄土高原地区,因此夹带了大量的泥沙,所以它也被称为世界上含沙量最多的河流。但是在中国历史上,黄河下游的改道给人类文明带来了巨大的影响。

黄河是中华文明最主要的发源地,中国人称其为“母亲河”。每年都会生产十六亿吨泥沙,其中有十二亿吨流入大海,剩下四亿吨长年留在黄河下游,形成冲积平原,有利于种植。

5、庐山

庐山,又名匡山、匡庐,位于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市境内。介于东经115°52′—116°8′,北纬29°26′—29°41′之间。东偎婺源、鄱阳湖,南靠滕王阁,西邻京九铁路大通脉,北枕滔滔长江。长约25千米,宽约10千米,主峰汉阳峰,海拔1474米。山体呈椭圆形,典型的地垒式块段山。

庐山以雄、奇、险、秀闻名于世,素有“匡庐奇秀甲天下”之美誉。是世界文化遗产、世界地质公园、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中华十大名山、中国最美十大名山、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国四大避暑胜地、首批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示范点。

庐山自古命名的山峰便有171座。群峰间散布冈岭26座,壑谷20条,岩洞16个,怪石22处。水流在河谷发育裂点,形成许多急流与瀑布,瀑布22处,溪涧18条,湖潭14处。最为著名的三叠泉瀑布,落差达155米,有“飞流直下三千尺,疑是银河落九天”之美句。


4. 资源国家地质公园

世界自然遗产世界地质公园:张家界

张家界旅游资源堪称世界一流,由石英砂岩构成的峰林地貌,层层叠叠,蔚为壮观,举世罕见,中外游人誉之为“人间仙境”。

经过二十多年的开发建设,张家界已形成了一个融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为一体,生态旅游与红色旅游、度假休闲与民俗风情同步开发的旅游格局。


5. 资源地质公园景点图片介绍

非常好,中国地质大学资源能源专业是学校的强势专业,地质大学的优势专业就是土木和能源类,师资力量和工作中心都在这方面。


6. 资源地质公园景点图片高清

芒砀山省级地质公园位于河南省永城市芒砀山汉文化景区,占地总面积约50平方公里,由芒砀山园区(保安山景区、芒砀山景区、夫子山景区、僖山景区)和鱼山园区组成。

芒砀山地质、地貌独特,散布在景区内的地质景观、地质遗迹、生物资源和人文遗产,构成了记录这里亿万年沧桑演变、地理环境变迁以及数千年人类文化活动的活字典。通过把当地文化、地质科普、生态环境、民俗风情更好的融合在一起,让更多的人了解地层的演变、地球的发展,进而认识到宇宙的规律。


7. 资源地质公园景点图片大全

济南卧牛山地质公园

济南卧牛山地质公园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卧牛山盛产名为 济南青”的岩石,由于长期过度开采,山体一度严重破损。经过4年的努力,曾经满目疮痍的山体如今已被苗木花卉覆盖。

历史沿革

2013年4月,济南市对全面禁采后的卧牛山启动重大生态修复和地质公园建设工程。经过4年的努力,曾经满目疮痍的山体如今已被苗木花卉覆盖。卧牛山地质公园建成后将免费向市民开放。

设计理念

卧牛山地质公园的设计理念是将采石废弃地生态恢复与景观重建相结合,使破损废弃地变废为宝,得以重新利用。公园景观设计因地制宜,充分利用原有的“残留山体、断崖、采石水坑、填埋平坦地、遗留碎石”等现有场地资源,采取最小人为干预设计手段,设计出独具地质特色的园林景观。

欢迎广大游客观光旅游。


8. 游览地质公园

山西榆社县域内埋藏有大量的古生物化石,被誉为世界闻名的“化石之乡”。

此外,独特的黄土石林、“榆社群”标准地层剖面也成为研究新生榆社古生物化石国家地质公园

代地理环境、气候变化和生物进化的重要地区。山西榆社古生物化石省级地质公园在此基础上由“四景一馆”组成,共计5处科普基地,逐渐形成了以

古脊椎动物化石、榆社盆地地质遗迹及地貌、云竹湖湿地科学等国土资源为主的科普展示和实验体验内容。自2007年以来,共接待游客和科普人员达10万人次

之多。该点位于山西省晋中市榆社县。


9. 国家地质公园图片

世界地质公园和国家公园有着明显的区别。世界地质公园的形成是漫长的,具有重要的地质研究和历研究价值。因为每的地方都有独特的地质景观,都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地球演化结果。

国家公园是最高级的公园,是指由国家批准废立的,以保护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大面积自然生态系统为目的,实现自然资源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同时提供与其环境和文化相容的精神的、科学的、教育的、休闲的和游憩的机会。


10. 地质公园资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环境调查与监测、影响地质环境的开发建设、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以及地质遗迹保护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地质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制定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地质环境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地质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地质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普及地质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并对在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与监测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价工作,为编制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提供依据。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水利、 通运输、旅游等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根据本地区地质环境调查结果和上一级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以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等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修改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包括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等专项规划。

第十条 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质环境现状与发展趋势;

(二)地质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与规划目标;

(三)地质环境保护功能区划分;

(四)地质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

(五)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六)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地质灾害的预防、控制和治理。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矿产资源、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规划,应当符合地质环境保护要求。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地质环境实际情况,建立地质环境监测预警和地质灾害应急体系,建设和完善地质环境监测设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状况实施动态监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非法移动地质环境监测和保护设施及标志。

第十三条 地质环境监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质灾害监测;

(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

(三)地下水动态监测;

(四)为地质环境保护工作提供监测数据的其他地质环境监测和应急监测。

第十四条 采矿权人应当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动态监测,并将监测资料定期报送矿山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监测,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开采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开展水位、水质、水量、水温动态监测,避免过量开采,防止造成地面沉降。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监督检查,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地质环境监测资料的保存和分析评价。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地质环境监测资料,定期发布全省地质环境状况公报。

第三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第十七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矿山地质环境,防止地质灾害的发生。

第十八条 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按照采矿权批准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在建和已投产的矿山企业,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采矿权人应当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采矿权人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报原采矿许可批准机关审批;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采矿许可批准机关审批。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采矿权人必须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恢复义务,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进行治理恢复,治理恢复费用列入生产成本。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与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同步进行。

第二十条 对本条例实施前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恢复和治理,能够确定责任人的,由矿山所在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督促其依法恢复和治理;不能确定责任人的,由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恢复治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对已关闭或者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进行治理恢复。

第二十一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实行保证金制度。采矿权人应当依照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保证金缴存标准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采矿权人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恢复和治理,经验收达到规定标准的,保证金予以返还;边开采边治理的可以分阶段按比例返还。逾期不履行治理恢复义务或者治理恢复达不到要求的,保证金不予返还,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使用该保证金组织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治理,恢复和治理费用超过保证金的部分由采矿权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探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应当对其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等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进行治理恢复,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相关责任人应当配合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第二十五条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后,对具有观赏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矿业遗迹,鼓励开发为矿山公园。

矿山公园的申报、审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地质灾害防治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灾害点的分布;

(二)地质灾害的威胁对象、范围;

(三)重点防范期;

(四)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五)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备案申请文件中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投资主管部门不得进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二十九条 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

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三十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地质灾害监测和气象预报资料,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

第三十二条 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从事爆破、削坡、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保证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三十三条 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

第三十四条 因自然因素形成的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一)大型地质灾害,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二)中型地质灾害,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三)小型地质灾害,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跨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由所跨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治理。

第三十五条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

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地质遗迹保护

第三十六条 下列地质遗迹应当予以保护:

(一)对追溯地质历史具有重大科学研究价值的各类地质剖面和构造形迹;

(二)对地球演化或生物进化具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化石及其产地;

(三)具有重大科学研究或观赏价值的岩溶、花岗岩奇峰、石英砂岩峰林等奇特地质景观;

(四)具有特殊学科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岩石、矿物、宝玉石及其典型产地;

(五)有独特医疗、保健作用或者科学研究价值的温泉、矿泉以及有特殊地质意义的瀑布、奇泉;

(六)具有科学研究意义的典型地裂缝、地面塌陷、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遗迹;

(七)需要保护的其他地质遗迹。

第三十七条 具有典型意义的地质遗迹,可以建立地质遗迹保护区;具有观赏、科普价值的地质遗迹,可以建立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和地质公园的设立、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地质遗迹保护区和地质公园的管理工作。

地质遗迹保护区和地质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地质遗迹保护区和地质公园规划与建设、地质遗迹保护、科普、宣传与研究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禁止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公园范围内从事开矿、采石、取土、放牧、垦荒、采伐等活动。

禁止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公园范围内建设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或者破坏的建(构)筑物。经批准已建成并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或者破坏的建(构)筑物,由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确需拆迁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安置或者补偿。

第四十条 因 学研究、教学、科学普及或者对古生物化石进行抢救性保护等需要,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等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的,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第四十二条 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公园内开展旅游活动,应当遵守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公园的管理规定。

严禁开设与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公园保护方向不一致的旅游项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非法移动地质环境监测和保护设施及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采矿权人未按期如实报送地质环境监测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期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规定的审批事项予以批准的;

(二)不履行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发现破坏地质环境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对已经发现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未及时报告的;

(四)对已经发现应当保护的地质遗迹没有采取必要保护措施的;

(五)侵占、挪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地震灾害的防御和减轻依照防震减灾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防洪法律、法规对洪水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的防治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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