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云台山旅游,哪些景点,费用

导读:去云台山旅游,哪些景点,费用 江苏省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云台山风景区位于河南省距省会郑州西北70公里的焦作市修武县境内,总面积280平方公里,景区内包括11个景点,其中包括红石峡,泉瀑峡,潭瀑峡,猕猴谷,茱萸峰,子房湖,万善寺,叠彩洞,百家岩,青龙峡,峰林峡。

重点景点推荐

红石峡:有紫藤长廊,更是云台山精华所在,去云台山必去红石峡。

泉瀑峡:有落差300多米的云台天瀑,号称“亚洲一高瀑”(雨季观瀑最佳)

玻璃栈道:全国最长的组合型玻璃栈道脑,海拔1000多米,惊险刺激。

云溪谷夜游项目,直升机游览项目,网红摇摆桥等水上项目

门票费用,120元,每人还需购买60元交通费。

门、车票全免范围:身高低于1.4米或6周岁(含6周岁)以下儿童。

免门票范围:现役军人凭军官证或士兵证,残疾人凭残疾证,离休干部凭离休证,65周岁以上(含65周岁)老人凭身份证/老年人优待证,一级英模、全国道德模范凭有效证件,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凭本人有效证件。

半价票范围:6周岁(不含6周岁)-18周岁(含18周岁)未成年人凭学生证/身份证,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在校学生凭学生证,60(含60周岁)-64周岁老年人凭身份证/老年人优待证,省级以上劳模和省级以上优秀教师凭有效证件。

注:景区实行通票制,自购票之日起三日有效(10月8日起,凭身份证购票的游客可根据最新门票享受12个月之内三日有效的政策),凭票/身份证可在指定的停靠点乘车,凭票/身份证可游览所有开放的景点,实行分景点验票的制度,共设山门、红石峡、潭瀑峡、茱萸峰、万善寺等验票处,凡是验过票的景点,不能重复游览(2018年10月8日起,身份证实名购票游客可重复游览各景点,活动票除外),百家岩景点尚未开发完善,暂不对外开放,请您提前安排好自己的行程。

云台山门票最新价格及优惠政策

云台山风景区,又名云台山、云台山风景名胜区,位于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境内,含红石峡、潭瀑峡、泉瀑峡、青龙峡、峰林峡、子房湖、茱萸峰、叠彩洞、猕猴谷、百家岩、万善寺等主要景点[1]。

云台山风景区因山势险峻,峰壑之间常年云锁雾绕而得名。云台山主峰茱萸峰海拔1308米,有落差314米的云台天瀑,在景区泉瀑峡的尽端,是中国发现的落差最大的瀑布之一[2]。

江苏省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云台山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云台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等活动。第三条 风景区的范围以国务院批准的《云台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风景区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为准。

风景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三级保护区。保护区的具体界线由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根据风景区总体规划划定并公布。第四条 风景区管理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建设部门)负责风景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风景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风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景区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和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公安、交通、旅游、工商、文物、宗教、林业、海洋与渔业等部门按照各自 责,共同做好风景区的保护与管理工作。第六条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风景区规划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第七条 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风景名胜区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公众自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权利和义务,有权检举和制止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对在风景区保护和管理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管理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第八条 风景区规划是风景区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的依据。

风景区规划分为风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第九条 风景区总体规划的修编,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执行。

省建设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根据风景区总体规划、省海洋功能区划和连云港市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风景区详细规划,并依法报经批准。

风景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景区保护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根据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制定风景区内旅游发展、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和人口控制等实施计划。第十一条 风景区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对风景区总体规划中的风景区范围、性质、保护目标、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以及风景区的功能结构、空间布局、游客容量进行修改,或者对风景区详细规划进行修改的,应当依法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第三章 保护第十二条 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风景区内的纪念性建筑、文物古迹、历史遗址、园林等人文景观和古树名木、野生动植物、地形地貌、山体岩石、泉湖水体等自然景观进行调查和登记,按照风景区规划的要求和分类保护的原则,建立健全资源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

对海清寺塔、藤花落史前城址、玉女峰、郁林观石刻、延福观、大桅尖、孔望山摩崖造像、马耳峰、将军崖岩画等重要景点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根据其特点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实行严格保护。第十三条 风景区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风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与原景物景象景点等景观风景无关的工程设施。

二级保护区、三级保护区的核心景区内,禁止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第十四条 风景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工业企业;三级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扩建污染环境、妨碍景观的工业企业。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计划,逐步将风景区内已有的污染环境、妨碍景观的工业企业迁出景区。第十五条 风景区内的重点保护海域,包括前三岛周围四海里内海珍品自然保护区域,海滨浴场以及浅海水产养殖区等,不得设置排污口和建设破坏景观的海岸工程。在海滨景观带的海域内控制海水养殖规模。

海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填海毁坏沙滩,保持苏马湾、大沙湾和连岛北部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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