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青龙景点桃林口水库 秦皇岛桃林口景区

导读:秦皇岛青龙景点桃林口水库 秦皇岛桃林口景区 1. 秦皇岛桃林口景区 2. 秦皇岛桃林口景区简介 3. 秦皇岛桃林口景区好玩吗 4. 秦皇岛桃林口景区图片 5. 秦皇岛桃林口景区介绍 6. 秦皇岛桃林口景区电话

1. 秦皇岛桃林口景区

具体多少公里我没有记住,好像是445.7公里或者446.7公里,我是2015年6月份在沈阳市皇姑区乘坐朋友的大客车去的秦皇岛桃林口水利风景区,是近16年河北新开发的风景区,素有“天然氧吧”的美誉,令游人如痴如醉流连忘返!我的老家就是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的人,我记得乘坐大客车大约是6小时零58分钟到达的目的地,司机跟我们说的差两分钟就7个小时了(次间没有包括在锦州和葫芦岛的两座服务区,每座服务区停留应该是16分钟——18分钟前后。)

景区景点很美,尤其是水面非常非常干净,水库的水非常非常清澈,而且山泉可以直接饮用。桃林口风景区门票:120元人民币/人。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旅游级别:国家级水利风景区,国家级AAAA旅游区。建议游玩时间:4——5小时。附近景点:万里长城河北青龙自治县段。所属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三套河村。景区总面积:220000万亩(约146平方公里),其中水域面积大于60000万亩。


2. 秦皇岛桃林口景区简介

一、北京密云水库

二、石家庄岗南水库

三、潘家口水库(位于迁西县城)

四、平谷县水库(距北京城区100余公里)

五、黄松峪水库(位于平谷县东北部)

六、杨家台水库(位于平谷县镇罗营乡)

七、朱庄水库(地处于沙河市孔庄乡)

八、黄壁庄水库(位于鹿泉市黄壁庄镇)

九、桃林口水库(位于秦皇岛市卢龙县)

十、洋河水库(位于秦皇岛市抚宁县)


3. 秦皇岛桃林口景区好玩吗

门票50元/人!位于河北省秦皇岛市西北部青龙县境内。京秦、京沈高速及102、205国道与景区相连。距秦皇岛市区100公里。水域风景旅游区。景区总面积145平方公里,其中水域面积46平方公里,另有始建于1500年前的北齐长城。桃林口是当年蒙古军队侵扰明朝经常出入的地方,明万历以前有案可查的就有4次。为加强防御,明朝不断增建附属设施,成为一个较大的关隘。


4. 秦皇岛桃林口景区图片

秦皇岛青龙旅游景点:祖山景区、桃林口水库、黄金溶洞景区、老岭旅游风景区、青龙湖国家湿地公园,这是秦皇岛市下属一个县的景点,风景优美






5. 秦皇岛桃林口景区介绍

河北十大名山:

1、野三坡风景名胜区 中国北方著名的旅游胜地,它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自1986年开发旅游业以来,以其独特的魅力,深受海内外游人的青睐。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野三坡地处北京西部,河北省西北部,保定市涞水县境内。它以“雄、险、奇、幽”的自然景观和古老的历史文物,享有世外桃源之美誉。1984年开发以来,打造了以“雄、奇、润、幽”著名的百里峡景区、古代军事文化题材的龙门天关景区、国家森林公园白草畔、溶洞奇泉鱼谷洞泉景区。

2、祖山景区祖山位于秦皇岛青龙县境内,由于渤海以北、燕山以东诸峰都是由它的分支绵延而成,故以“群山之祖”命名。其最高峰天女峰,海拔1428米,略逊于泰山。登上天女峰,东观日出,南追帆影,西望长城,北俯群山,美景尽收眼底,这些却是泰山所没有的。游人回来说祖山有奇险的山景和明秀的水景,当代诗人臧克家老先生以“画境诗天”赞之。然而祖山却名不见经传,或许它的美正是要我们去发现、去印证。著名景点有:乌龙谷、云海佛光、仙女云床、飞瀑谷。

3、小五台山金河景区小五台金河景区在2005年被国家旅游局评为国家级AAAA旅游风景区。小五台不仅山势巍峨,峰峦 伏,悬崖绝壁。小五台山是个天然宝库,蕴藏着丰富的动植物资源,罕见的褐马鸡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流泉飞瀑、厅石幽谷、原始森林和美丽的传说故事使 得小五台山充满了浪漫、神秘和神奇的色彩。景区内有奇峰怪石,清泉溪流,林海松涛。因其具有古、野、幽、雅、奇、雄、秀、险八大特点,成为人们登山、探险、旅游、休闲、度假的一个好去处。

4、河北雾灵山河北雾灵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河北省兴隆县北部,主峰雾灵山海拔高2118米,被称为“京东第一高峰”。地处京、津、唐、承四市中间,地理坐标为东经117°17′~117°35′;北纬40°29′~40°38′,属森林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保护区总面积14246.9公顷,核心区面积3794.6公顷,缓冲区面积2404.4公顷,实验区面积8047.9公顷,有林面积10522公顷,森林覆盖率80.3%。

5、河北驼梁山国家森林公园河北驼梁山国家森林公园,位于平山县西北端冀晋两省的交界处,景区总面积158平方公里,被评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2006年12月晋升为国家森林公园。其主峰似一匹雄健的骆驼,故而得名。河北驼梁山国家森林公园由百瀑峡、三叠泉、云顶草原等200多个景点组成。主峰海拔2281米,系河北省五大高峰之一。驼梁景区属暧温带半湿润季风大陆性气候。由于地势高差悬殊,立体气候明显,夏暑冬寒,冬长夏短,昼夜温差大,雨热同季,降水量时空分布不均。

6、天桂山景区石家庄天桂山景区是是河北省的山岳古刹型风景名胜区,有青龙观道院、玄武峰、万佛岩、翠屏山、银河洞、天桥山、白毛女艺术陈列馆等八个景区组成。石家庄天桂山景区,距石市90公里,主峰海拔1270米,总面积60平方公里。素有“皇家道院”之称,“北方桂林”之誉。2001年获得国家AAAA级旅游区,2002年被国务院审定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2003年被国家旅游局和共青团中央授予“全国青年文明号”单位。

7、河北省保定市白石山景区

白石山风景区又称白石山国家地质公园,因其风光酷似安徽黄山而被人们称为“小黄山”。白石山位于涞源县城南15公里处,因山多白色大理石而得名,体现着雄、奇、险的山岳景观。是华北平原西北隆起之龙首。战国时度岭分燕赵,辽宋时一山分两国。白石山奇峰林立,绝壁横陈,险壑纵布,到处直上直下如刀削斧劈,少曲线,多棱角。尤其是峰林地貌带,高差大,密度大,是我国惟一的大理岩峰林景观。夏季,山中多云雾,云海佛光频现,整个景区可以用雄、奇、险、幻四个字来概括。

8、保定易县狼牙山风景区狼牙山风景区位于河北省保定市易县西部的太行山东麓,属太行山脉,距县城45公里,因其奇峰林立,峥嵘险峻,状若狼牙而得名。狼牙山是河北省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又是一座国家级森林公园。因“狼牙山五壮士”的事迹而闻名。2005年12月,狼牙山景区被评为国家级森林公园,2008年4月批准为国家AAAA级景区。半个多世纪以来,千千万万爱好和平的人们登上狼牙山,瞻仰五勇士纪念塔,凭吊先烈英灵,这里成了著名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9、苍岩山风景名胜区苍岩山风景名胜区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西南50公里,地处井陉县境内,总面积180平方公里,高1039.6米。为中国历史文化名山、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4A级旅游区、苍岩山福庆寺做为苍岩山的核心景区被列为中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苍岩山不仅自然风光优美,享有“五岳奇秀揽一山,太行群峰唯苍岩”的盛誉,而且又以宗教文化著称,山峦中至今还有不少古刹名殿留存,1988年被国务 院公布为第二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之一。

10、鸡鸣山风景旅游区鸡鸣山位于张家口市下花园区,鸡鸣驿的北侧约10公里处。鸡鸣山的海拔约1128米,是附近地区内最高的山,而且山的周围都是开阔的平原,只有这一座山在平原中独立,景观十分特别,被称为“参天一柱”。鸡鸣山间有寺院等人文建筑,山体也秀丽壮观,在张家口旅游的很多人都会来此登山观景。鸡鸣山的相对海拔并不很高,从下到上大约需要步行一个多小时左右,主要是台阶路和石板路,难度很低。山间由下而上有山神庙、萧太后亭、观音寺、骆驼峰、卧龙石等,在山顶处观看修建在峭壁旁的寺院十分壮观。

河北十大名水:

1、潘家口水库

潘家口水库位于河北唐山、承德交界处,属于是引滦入津的主体工程,由一座拦河大坝和两座副坝组成,最深处80米,总库容29.3亿立方。

这座水库以供水为主,另外结合供水发电,兼顾防洪和水产养殖功效,一期工程1975年动工,1985年基本竣工。二期工程于1984年动工兴建,主坝坝顶高程230.50米。

潘家口水库巧借地势,库区形成了美不胜收的景观,主要有喜峰口、松亭关、潘家口等长城古迹,即著名的“水下长城”。

2、官厅水库

官厅水库是中国海河水系永定河上第一座大型水库,总库容约22亿立方米,不过,也有资料显示,加建后的总库容在41.6亿立方米。

这座水库始建于1951年,1954年竣工,后来又进行了4次扩建和加固,水库坝址位于河北省怀来县,属于北京主要供水水源之一,整座水库介于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北京市延庆区交界处,大部分位于河北。

3、岗南水库

岗南水库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 处于滹沱河干流上,是治理滹沱河的重点工程之一。

这座水库始建于1958年,1959年拦洪,1962年竣工, 具有防洪、灌溉、发电、养殖等多项功能,控制流域面积 1.59 万平方公里,1966 年后又陆续扩建加高大坝,总库容15.7 亿立方米。(下游黄壁庄水库)

4、王快水库

王快水库位于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是一座以防洪为主,兼具灌溉、发电功能的大型枢纽工程,也是风景秀美的地方。

这座水库始建于1958年,于1960年竣工,1969年又进行了续建,总库容13.89亿立方米。

水库周边景点有康熙钓鱼台、老君堂、双龙洞、眼观奶奶庙等古迹。

5、黄壁庄水库

黄壁庄水库位于石家庄鹿泉区,滹沱河干流的出口处,属于是大(Ⅰ)型水利枢纽工程,以防洪为主,兼顾城市供水、灌溉、发电和养殖等功能。

这座水库早在1958年就着手筹划、施工,1959年拦洪,1960年蓄水,在1963年 经历了特大洪水,到1965年又进行扩建,现在有效灌溉面积157万亩,年灌溉用水量5.6亿立方米,城市供水1亿 立方米,总库容12.1亿立方米。

6、西大洋水库

西大洋水库位于河北保定市唐县的西大洋村附近,始建于1958年1月,1960年1月完工,承担着为 保定市区提供生活用水的职责,同时也是 北京市应急用水储备地之一。

这座水库在1963年大洪水后,又进行了续建,在防洪、灌溉、供水、发电方面均发挥了较大作用,总库容11.37亿立方米。

7、桃林口水库

桃林口水库位于河北省秦皇岛市境内,这里是当地著名的旅游胜地,素有“小三峡”之称。

水库在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三道河村附近青龙河上,靠近长城重要关口之一的桃林口, 属于八五”“九五”期间重点建设项目,总库容8.59亿立方米。

8、朱庄 库

朱庄水库位于河北邢台沙河(县级市), 处于滏阳河支流沙河上,控制流域面积1220平方 千米,总库容4.162亿立方米。

这座水库始建于1971年,在1985年4月正式竣工验收,防洪库容2.822亿立方米,兴利库容2.285亿立方米,死库容0.34亿立方米,以防洪灌溉为主,兼顾发电、城市供水,还是旅游观光的好地方,风景美不胜收。

9、洋河水库

洋河水库位于河北秦皇岛市抚宁区, 属于是洋河干流上一座大(Ⅱ)型水利枢纽工程,始建于1959年11月,到 1961年7月竣工,总库容3.86亿立方米。

洋河水库,也称之为天马湖,因其在天马山下,故而得名,被誉为“人间瑶池”。

10、大黑汀水库

大黑汀水库位于唐山市迁西县,处于滦河干流上,与潘家口水库联合运用。

这座水库1973年动工,1986年竣工,为唐山市、天津市及滦河下游工农业及城市用水提供水源,并利用输水进行发电,总库容3.37亿立方米。


6. 秦皇岛桃林口景区电话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湖保护和治理,改善河湖生态环境,恢复河湖生态功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河湖保护和治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河湖是指河流、湖泊、水库、塘坝、人工水道工程设施及其水体。

第三条河湖保护和治理应当坚持属地责任、规划先行,系统治理、修复功能,强化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加强河道整治工程建设,强化河湖资源保护,推进河湖生态修复,坚持蓄水、节水、引水、严控地下水开采等多措并举,逐步实现河湖贯通、水系相连、水清岸绿的水生态环境目标。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河湖保护和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将河湖保护和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河湖保护和治理的总体规划、实施方案和政策措施,建立部门责任清单,健全部门联动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湖保护和治理的具体工作。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湖保护和治理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公安、司法行政、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文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河湖保护和治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河湖保护和治理的相关工作。

河湖相关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区等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管理范围内的河湖保护和治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河湖保护和治理的财政投入,统筹涉及河湖保护和治理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河湖保护和治理,建立和完善多元投入机制,建立健全社会主体参与河湖整治、工程建设维护、生态环境保护等激励机制,加强河湖保护和治理。鼓励和倡导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以慈善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开展河湖保护和治理公益活动。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河湖保护和治理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完善河湖生态环境保护科技研发体系,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学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河湖保护和治理法 法规、相关知识和先进典型,增强全社会河湖保护意识,营造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河湖保护和治理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保护河湖,因生产生活等活动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对违反河湖保护和治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

对在河湖保护和治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编制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编制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应当进行全面调查和科学评估,通过论证、听证或者其他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并与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利用等规划相协调。

编制重点发展区规划以及谋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应当与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相衔接,与水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十二条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应当包括河湖现状分析,水域岸线空间管控、防洪、供水、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的总体要求,保护和治理目标、任务和措施以及责任主体,允许或者限制、禁止开发利用等内容。

第十三条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报批程序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本省实行河湖保护名录制度,加强水源地保护和重点河湖专项整治。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河湖保护名录的编制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编制标准拟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河湖保护名录,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并向社会公示。

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应当与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自然保护区划定等相衔接,依法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内容,并作为编制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的基本依据。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河湖水域岸线等管控规定,实行河湖岸线分区管理。科学划分河湖岸线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开发利用区,明确分区管理保护要求,强化岸线用途管制和节约集约利用,严格控制开发利用强度,维护河湖岸线自然形态。

第三章治理和修复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开展河湖系统治理,坚持跨区域统筹、全流域全过程治理、各部门协同,尽快实现河湖生态系统的结构完整、功能修复。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全面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制度,严格审批涉及河湖的规划、土地、项目,依法查处并清理河湖管理范围内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城乡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乡规划的临河界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采矿、围垦、侵占水域岸线等活动进行清理整治,防止水域污染、水土流失、河道淤积,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道通畅。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 一领导,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依法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予以清除。在紧急防汛期,省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依法作出紧急处置。

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二十二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河湖水功能区划水质标准,依法确定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及期限,结合河湖水体纳污承载能力,采取综合措施,逐步改善入河湖水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加强对入河湖污染源的监管,依法关闭非法入河湖排污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等方式,加强沿河环湖截污管道建设,开展河湖清淤疏浚,清捞垃圾和漂浮物,逐步消除不达标水体,恢复和增强河湖自我净化功能。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兼顾农牧民生产生活和河湖生态保护需求,依法科学划定畜禽禁养区,有效防止畜禽养殖污染河湖水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农林生产者科学使用化肥、农药、地膜等投入品,控制面源污染。推广水产品生态种植、养殖技术,依法取缔网箱养殖,防止种植、养殖污染河湖水体。

第二十四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逐步提高城镇污水管网建设标准,实现雨污分流,加强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的污水收集处理,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采取集中处理与分散治理相结合等方式,消除散乱排放,有效管控农村污水。

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县级、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河湖保洁责任制,建立河湖保洁常态化巡查制度,完善沿河环湖区域生活垃圾和污水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建设,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河湖保洁,及时清除河湖内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矿渣等固体废弃物以及有害水生动植物。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河湖清洁等活动,推动将维护河湖清洁纳入村规民约,及时发现、劝阻和报告向河湖倾倒垃圾等损害河湖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因地制宜建设亲水生态岸线,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实现河湖环境整洁优美、水清岸绿。加强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综合整治农村水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鼓励各地结合水利工程的兴建和改造,建设水利风景区,改善水生态环境,拓展水利的社会服务功能。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河湖生态修复和保护机制,强化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因地制宜实施河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依法依规退耕还河(湖)、退耕还湿,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防止外来有害物种入侵,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采取综合整治和放养、种植有利于净化水体的生物等措施,加强河湖保护与修复,改善河湖水生态环境。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生态补水长效机制,引足用好引江、引黄等外调水,合理配置水库水,鼓励使用非常规水,保障河湖基本生态流量(水量),逐步恢 河湖生态功能,为生物提供多样性生境。

利用引江、引黄、水库等水源补充生态用水的,各级财政应当按照支出责任保障相关经费。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依法健全用水约束、地下水开采审批、地下水取用监测监管、税费调节等机制,严格限制开采地下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河湖蓄水,统筹防洪安全与雨洪利用,通过水库增蓄、河道拦蓄、河系连通等,加强优化调度,提高河湖雨洪调蓄能力;实施清淤疏浚,建设蓄水工程,增加河湖蓄水空间,提高河湖补充地下水能力;改善湿地生态状况,提升地表水质,保护地下水质,逐步修复地下水生态环境。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预防保护、自然修复和综合治理等措施,加强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和综合整治,建设生态清洁型小流域,维护河湖生态环境。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现有水利工程设施,推进河湖库渠等连通工程建设,结合恢复河湖水系自然生态环境和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逐步实现水系连通,构建引得进、蓄得住、排得出、可调控的全省河湖水网体系,增强河湖水系抵御旱涝灾害和调蓄水资源的能力。

水系连通工程建设应当按照优化水资源配置的要求,探索冀中南地区结合引江中线、东线和引黄工程,构建漳卫南运河、子牙河、大清河以及白洋淀、衡水湖等水网体系;冀东北地区构建以滦河为主线,潘家口、大黑汀、桃林口等水库的多库联合调度的水网体系;冀西北地区构建以永定河(洋河、桑干河)为主线、外调水为补充的水网体系。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组织编制河道采砂与整治规划,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编制河道采砂与整治规划应当坚持采治结合、流域统筹,兼顾防洪安全、供水安全、通航安全、生态安全和重要基础设施安全,严格划定禁采区、可采区,明确禁采期。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河道采砂许可制度。采砂许可应当载明开采的地点、期限、范围、深度、开采总量、作业方式、河道整治等事项。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探索河道采砂与河道整治相结合管理机制,支持有河道整治技术和能力的采砂经营者按照河道采砂和整治责任相统一的要求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开采。

鼓励和推广机制砂的生产和应用,逐步减少河道采砂量,缓解河道采砂压力。

第四章保护和监管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态修复、生态补水等措施,维持河湖的基本生态流量(水量),提高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维护河湖生态平衡。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饮用水源保护,推进涵养区、源头区等水源地安全达标和规范化建设;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等措施,加强山地植被养护,扩大林草覆盖面积;组织开展沿河环湖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生态水源保护工程建设,防止水土流失,涵养水源。

张家口市、承德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首都水源涵养功能区和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建设要求,采取水土保持、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多源引水、保护湿地等措施,提升水源涵养功能,改善河湖生态环境。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产业源头管控,调整优化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布局、规模和结构,培育新兴产 ,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沿河湖区域经济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完善节水制度和节水激励机制,严格取水审批,控制取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推进形成节约水资源、保护水环境的绿色生产生活方式。

第三十九条严格审批穿、跨、临河湖建筑物和设施建设,确需建设的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河湖水域岸线分区管理要求并科学论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

利用水域岸线空间从事旅游、运动娱乐项目、种植养殖等活动,应当符合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和水域岸线空间管控要求,并依法报经批准。

第四十条在跨行政区域的河道边界上下游十公里范围内和左右岸进行引水、阻水、蓄水、排水、河道整治等工程建设的,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和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河道水流的现状。

第四十一条穿、跨、临河湖以及穿堤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监测等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对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发现危害堤坝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等情况的,应当及时进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河湖生态补偿机制,明确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在河流源头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要河流敏感河段和水生态修复治理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以及其他作为重要饮用水源或者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河湖实行生态保护补偿。统筹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探索市场化多元补偿机制,推动流域河湖生态环境跨行政区域协同保护和治理。

第四十三条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

(二)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三)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器材、物料等物资;

(四)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或者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五)围湖造地或者擅自围垦河道;

(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七)违法向河湖排放、倾倒废水、废液、废渣和其他废弃物;

(八)其他依法禁止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涉及河湖的工程建筑物、构筑物和遗址的保护,对涉及河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发掘和整理,推动河湖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利用。

第四十五条大运河沿线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河道水系治理管护、生态保护修复等工作,实施文化遗产保护展示、河道水系资源条件改善、绿色生态廊道建设、文化旅游融合提升等工程,实现大运河沿线区域绿色发展、协调发展、高质量发展。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河湖保护信息化建设,整合监测技术和设备,优化监测站网布局,对河湖水质、水量、水生态、排污口、采砂以及河湖岸线情况进行监测和预警,建立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健全实时监测和分析评估制度,提高河湖保护监测能力。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 健全水利、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整合相关执法力量,加强基层执法能力建设,建立部门会商、信息共享、案件移交等制度,定期开展河湖保护和治理联合执法行动,推进河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对违法现象严重的区域开展专项执法和集中整治,建立健全违法案件查处督办制度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河湖防洪、供水、工程设施、水污染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

第四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与北京市、天津市以及周边其他省、自治区建立联席会商、信息共享和联防共治机制,加强区域联动,协商河湖保护和治理重大事项,共同做好省际河湖保护和治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指导市、县级人民政府建立河湖保护和治理区域协同机制,加强市际、县际协调联动,协商重大事项,共享监测信息,推进联合执法,落实属地责任。

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保护和治理考核制度,将河湖保护和治理情况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内容。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河湖保护和治理职责进行督导检查,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奖惩。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联系方式,方便社会公众监督。接到投诉、举报的单位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或者移交相关部门,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第五十二条对破坏河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行为,检察机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或者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第五章河(湖)长制

第五十三条本省实行河(湖)长制,落实河湖管理保护属地责任,分级分段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制度健全、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

第五十四条本省建立省、设区的市、县、乡镇、村五级河(湖)长组织体系。乡镇以上设立总河(湖)长。

各级总河(湖)长、河(湖)长的设立和确定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各级总河(湖)长对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管理保护负总责。对河湖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组织协调河湖执法监管和联防联控,督导检查本级河(湖)长、下级总河(湖)长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履行职责。

乡镇以上河(湖)长对责任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负责检查督导下级河(湖)长和相关责任部门履行职责,依法组织对河湖违法侵占、采砂、堆放、倾倒、建设、排污等突出问题进行清理整治,协调处置涉河湖突发问题。

村级河(湖)长主要负责责任河湖巡查,开展河湖保护宣传,督促落实河湖保洁等工作。

第五十六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明确河(湖)长制工作机构,负责协助本级总河(湖)长、河(湖)长对下级河(湖)长和本级责任部门落实河(湖)长制工作任务进行指导、协调、督察和考核,并定期通报相关情况;对督察、考核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督办,对整改不力的进行约谈,有关线索依法移送监察机关。

河(湖)长制责任部门应当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健全联动机制,按照规定向河(湖)长制工作机构报告重大事项。

第五十七条河(湖)长名单应当向社会公 布,并设置河(湖)长公示牌,标明河(湖)长姓名、职务、职责、责任河湖概况、管理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河(湖)长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公示牌。

第五十八条乡镇以上河(湖)长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对责任河湖的巡查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按照职责及时交办、协调处理。

村级河(湖)长对河湖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劝阻制止并按照规定向上级河(湖)长报告。

河(湖)长制工作机构可以聘请公民参与河湖巡查工作。

第五十九条省河(湖)长制工作机构应当会同省监察、公安、司法机关建立河(湖)长制责任追究、河(湖)警长、河湖环境保护协作等工作机制。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每年应当组织开展河(湖)长制工作考核,考核内容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编制或者擅自变更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的;

(二)未制定河湖保护名录的;

(三)未划定河湖管理范围的;

(四)未履行监管职责的;

(五)应当依法公开信息而未公开的;

(六)对应当受理的投诉、举报不受理,或者对已受理的投诉、举报不调查、不处理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修复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开采砂石价值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按照许可规定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修复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开采砂石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修复补救措施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未对工程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现危害堤坝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等情况,未及时进行整改、消除隐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消除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自2020年3月2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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