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成立旅行社的分部 如何成立旅行社的分部机构
导读:如何成立旅行社的分部 如何成立旅行社的分部机构 1. 如何成立旅行社的分部机构 2. 旅行社分社的设立条件有哪些 3. 旅行社组织机构和部门设置 4. 旅行社分公司可以设立营业部吗 5. 旅行社设立分社 6. 旅行社的分工 7. 旅行社的设立与组织机构 8. 旅行社分社的设立 9. 旅行社设立的分社和服务网点 10. 旅行社设立分公司流程
1. 如何成立旅行社的分部机构
计调师就是指旅游计调师,他所需要的工作要求如下:
旅游计调师简称“计调”。“计调”是进行旅游实际操作的专业人员,主要负责新线路的开拓、食宿谈判、行程安排、成本核算等经营管理工作。旅行社开辟一条线路、带一个团能否赚钱、盈利多少,全靠“计调”进行掌控和核算,因而“计调”也被称为旅行社的中枢,计调人员的素质直接决定了旅行社的经营管理水平,也决定着旅行社的利润和服务质量。
要成为一名合格的旅游计调师,必须做到“德、智、体”全面发展。
计调师属于“单兵作战”,常常要负责对接多个部门、多个环节。因而,在工作实践中,容易出现以权谋私的情况。例如,夏季某学校组织学生夏令营,要为每个孩子购置一套衣服,计调师很容易就能在原价的基础上加价,然后中饱私囊。“吃回扣”的情况还可能出现在联系酒店、餐饮、车辆等各个环节。此外,品德不好的计调师还可能为了个人利益,把客户转入其他公司,以谋取更高的利润,或者把原属于公司的公共资源转化为个人资源。因此,一名合格的旅游计调师首先需要具备高尚的品德。
计调师岗位分布精细,这就要求他们一专多能,具备极强的综合协调能力,从实地考察到策划产品,到市场营销、招徕团队、各项途中的安排,每一个环节都离不开计调师的协调和调度。“认识别人不重要,重要的是要让别人认识你”,这句话体现出,计调师需要具备强大的业界人脉资源,才能顺利开展工作。如何维护客户关系、留住重要客户也是计调师工作的重要一环,有时直接决定着旅行社的盈利情况。在财务方面,计调师要学会精打细算,做到“该省的一定省,不该省的绝不能省”,为了让游客满意,有时该换车就换车,酒店、餐饮等该升级就得升级。极强的应变能力对于计调师来说更是必须具备的,因为随时有可能大半夜接到客户投诉,如何处理好突发事件,就要靠机敏的应变了。这些问题充分说明,计调师这一岗位要求从业者具有超出普通员工的工作能力。
计调师虽然不负责带团,但是这份工作绝不是普通人想象中的“坐办公室”。从踩线开始,计调师就要代表旅行社与沿途各企业谈妥合作细节,产品线路研发、市场推广等过程也必须亲力亲为,最忙的是接到团队以后,除了常规行程外,哪些客人有特殊需求,计调师都必须先通过全陪了解清楚,再一一告知地接导游员,并认真督促沿途接待点予以落实。遇到旺季的时候,一名计调师经常要负责接听多部座机和多部手机,晚上连觉也睡不好,第二天却仍要处理大量团队运行中的各种细节问题。所以,旅游计调师还应拥有强健的体魄和充沛的精力。
淡季时要耐得住寂寞,旺季时要顶得住压力。淡季来临时,计调师不应该因为业务量的缩减而偷闲,而应该认真整理手上的各种资源,例如再次拜访自己所操作线路上的景区、酒店、购物点等,进一步巩固合作关系,同时通过网络、电话与重要客户保持经常联系,为旺季做好充分准备。旺季来临时,旅游计调师常常忙得不可开交,要同时对接很多部门和很多企业,这时候就要调整心态,应该从一开始就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艰巨性,随时保持清醒的头脑和平和的心态,细致周密地处理好每一件看似不起眼的“小事”。
用长远的眼光看待收入与付出的“不成正比”。以目前的情况来看,旅游计调师在旅行社业界还没有得到足够重视,收入不是很高;但与此同时,计调师的辛苦却是常人 以想象的。因此,旅游计调师、尤其是刚刚从业的旅游计调师,经常面临着收入和付出不成正比的尴尬。旅游计调师是一个需要时间积累的岗位。一般来说,能坚持3—5年的计调师,手上就能掌握足够的旅游要素资源和客户资源,随之而来的必然是收入的不断增加。
对游客必须一诺千金。计调师要帮助客人预订酒店、餐饮等,这当中包含着很多细节,有时可能在随口答应游客后又忘记落实,例如团队中有一名少数民族游客,计调师却忘了安排酒店给他预备特殊菜肴。这种情况对计调师来说可能觉得是个小失误,但对游客而言却是失信,往往引发投诉甚至纠纷。因此计调师须切记,向游客做出的承诺必须认真履行。
尽自己之力为旅行社实现利润最大化。利润最大化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必然需求,对于计调师而言,这也是实现自我价值的重要途径。要使利润最大化,就要依靠计调师丰富的经验了。例如,有经验的计调师能较为准确地估计本公司发往某景区的游客量,与景区协商更大额度的门票优惠,以降低旅行社的运营成本;在同一条旅游线路上也应该尽可能多地掌握酒店、餐饮、购物点等信息,一方面为旅行社赚取更丰厚的利润,一方面也避免因某些企业的垄断,导致旅行社成本增加。
2. 旅行社分社的设立条件有哪些
旅行社分社是由总社设立的,可以在异地设立,不需要分社注册资本。 其要求的经营条件与总社相同,即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自有的或租期在一年以上的),二要有必要的营业设施(电话、电脑、传真、复印、办公桌等)。
再有就是总社要增存质量保证金。经营国内和入境游的增存5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游的增存30万元人民币,如果都经营的话增存35万元人民币。
分社的负责人要与总社签订劳动合同,严格地说就是要总社委派。 分社可以独立操作,但经营范围不能超出总社的经营范围,要接受总社的统一管理。 设立分社先在当地的工商部门注册,营业执照办好后在3个工作日内向旅游局备案。
3. 旅行社组织机构和部门设置
旅行社的内部分为国内、国外的。细分又有导游部、计调部、外联部、车辆部、票务部、财务部、接待部、门市部、培训部、客服部、出境部、国内部、策划部、地接部、办公室以及行政管理部等等。各部门互相协调,互相沟通,构成了旅行社正常运行机制。
4. 旅行社分公司可以设立营业部吗
旅行社营业部,指旅行社下属的营业部。 分社,指旅行社分社。
5. 旅行社设立分社
《旅行社条例》已经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 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 旅行社的设立
第六条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第七条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第九条 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第十二条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
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
第十四条 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
(一)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
(二)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上划拨赔偿款。
第十七条 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 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质量保证金。
第十八条 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质量保证金赔偿旅游者的损失,或者依法减少质量保证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应当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补交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
第十九条 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条 质量保证金存缴、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 外商投资旅行社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旅行社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和外资旅行社。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予以许可的,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还应当遵守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但是国务院决定或者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
6. 旅行社的分工
一般国内的线路叫法分为旅行社门店和专线,门店也就是收客的,收客之后交给专线,专线带团,国外一般是旅行社和地接,地接意思就是入境之后负责带团衣食住行的人员。
一般专线还是在接散客,但是地接一般是和大型的ota {线上旅行社}合作,为啥不又收客又做行程呢,国内专线是这样的,即做线路又收客,国外的话因为过去要一个大团,一般要散拼,自己收客不知道要收好久才能收到,反正就是一个人手的问题,所以有分工
7. 旅行社的设立与组织机构
第七十七条国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的级别划分和实施程序,由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旅游安全作为突发事件监测和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七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开展救援,并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第七十九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八十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 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一)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
(二)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三)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
(四)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
(五)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一条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第八十二条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
中国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时,有权请求我国驻当地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协助和保护。
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十四条旅游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旅游经营活动。
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第八十六条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监督检查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第八十七条对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八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中或者在处理举报、投诉时,发现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八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旅游违法行为查处信息的共享机制,对需要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督办。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九十条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对其会员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自律管理,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
第九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第九十二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 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十三条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第九十四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旅游者一方人数众多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8. 旅行社分社的设立
旅行社是企业法人,不是个体户。 如果你是挂靠一家,挂靠当地社服务网点,最少5万(房租按2万算),如果你挂分社(国内),最少10万,如果挂分社(出境)最少35万,如果挂分社(国内+出境)最少40万。以上(房租都按2万算) 如果自己开,只能新成立国内社,最少30万,房租也按2万算。 旅行社今年行情不好,谨慎入市!
9. 旅行社设立的分社和服务网点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释义】
本条是关于违法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无许可资质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超范围经营旅行社业务和第二十条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法律责任规定。
一、违法行为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主体包括:一是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二是旅行社。
二、执法主体
本条规定的执法主体为旅游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于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超范围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同时也是违反工商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因此,旅游主管部门基于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管理职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基于工商登记管理职责,均有相应的处罚权,都可以对此类行为作出处罚,但罚款应遵循行政处罚法“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三、违法行为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包括:
(一)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是指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资质,但经营境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或者边境旅游业务等旅行社专 业务的行为。不属于旅行社专属业务范围内的,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也可以经营,不属于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二)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边境旅游业务
此种情形是:虽然旅行社已依法设立,取得了境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经营权,但未取得相应的业务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赴台旅游业务、边境旅游业务中的一项或多项业务。
(三)旅行社非法转让许可
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旅行社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心是有证照的流转;二是旅行社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不以证照流转为要件,只要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即可。这两种行为都使得未取得相应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组织或者个人,在借用旅行社的业务经营许可变相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在实践中,有的在形式上为取得许可的旅行社经营,但实际上在人事、财务、管理等方面与旅行社毫无关系。比如,一些网络经营者、加盟店、分社、服务网点等,名义上属于某个旅行社,但实际上是其独立操作旅行社业务,组织、接待旅游者;一些旅行社成为另一些具有出境业务经营权旅行社的分社,“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10. 旅行社设立分公司流程
旅行社的注册流程是先去旅游部门备案,然后去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取得经营许可证之后访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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