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井嵩山景点介绍 五井嵩山水库
导读:五井嵩山景点介绍 五井嵩山水库 1. 五井嵩山水库 2. 临朐五井嵩山水库地址 3. 嵩明县水库 4. 嵩山水库在什么地方 5. 嵩山水库风景区 6. 嵩山水库库容量
1. 五井嵩山水库
1、潍坊临朐沂山。沂山古称海岳,有东泰山之称,居中国五大镇山之首。境内崇山峻岭,气势磅礴,植被繁茂,泉流众多,有大小山峰200余座,泉群6处,其峰峭、石奇、谷翠、水秀相映成趣,森林覆盖率达98.6%,是得天独厚的“天然氧吧”。境内植物种类繁多,山岳型景观、水文景观、人文景观相映成辉。春到沂山,山花烂漫,春意盎然;夏到沂山,飞瀑流泉,酷暑无影;秋到沂山,山果遍野,秋高气爽;冬到沂山,银装素裹,疑入仙境。
2、临沂临朐老龙湾为国家AAA级旅游景区。老龙湾,原名薰冶水,为省级风景名胜区,有“北国江南”之称。位于临朐县城南12.5公里处的冶源村前,海浮山北麓。系地下泉水涌出地表汇集而成,水面面积约2.7万平方米,水深盈丈。涌泉多不胜数,主要有薰冶泉、万宝泉、善息泉、八角湾等,此皆源出于山石中。
3、山东山旺国家地质公园为国家AAA级旅游景区、国家地质公园。山东山旺国家地质公园位于临朐县城东约22公里处,北至灵山,东至潘家庄,南至黄山、菜园,西至东周家庄、清泉沟一带。
4、临朐石门坊为国家AAA级旅游景区。石门坊风景区位于临朐县城西十公里处的纸坊镇,它因路口处双峰耸立,对峙如门而得名,石门坊风景区是山东省重点风景名胜区。其中唐代天宝年间刻的摩崖造像被列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5、龙韵文化艺术城为国家AAA级旅游景区。龙韵文化艺术城,位于县城中心、弥河景观带规划区,占地105亩,建筑面积4.2万平方米。
6、朐山滨河公园为国家AAA级旅游景区。朐山滨河公园占地面积1600亩,包括滨河公园、文化公园、朐山公园、沙滩公园及龙韵文化广场绿地。
7、潍坊五井风景石市场为国家AAA级旅游景区。五井风景石市场位于五(井)冶(源)公路两侧,长3.5公里,宽1公里。五井风景石主要分布在嵩山北麓,以五井为轴心的约40平方公里的青石山区。
8、沂山东镇湖水利风景区为国家AAA级旅游景区、国家水利风景区。临朐县沂山东镇湖水利风景区位于山东潍坊临朐县东南部,依托大关水库而建,属于水库型水利风景区,规划面积85平方公里。沂山东镇湖的山、水、奇石文化丰富,是休闲度假胜地,是以水库水、沂山景、周边石、齐长城和人文文化为显著特色的生态景区。
9、临朐神牛谷风景区为国家AA级旅游景区。神牛谷又称临朐沂水谷,是沂河的发源地,属鲁中泰沂山脉,地处临朐县西南角,总面积20平方公里,森林覆盖率达80%;野生动植物种类1000多种,主峰海拔660米。负氧离子含量十分丰富,人称天然氧吧、世外桃源。其历史文化也源远流长,著名的齐长城从东侧绕过,古代铜陵关就在谷口,是齐鲁文化的古老源地。
10、潍坊临朐嵩山为国家AA级旅游景区。嵩山旅游风景区位于临朐县城西南25公里处,东路位于五寺路中段(上坪村),西路在仲临公路嵩山水库段,面积陆仟余亩,共有山峰九座,主峰九龙顶海拔760米,为花岗岩与石灰岩混合结构,具有丰富的金矿、银矿,而有名的嵩山玉在明朝就作为贡品上奉皇宫。嵩山植被丰茂,风景林多为黑松、赤松、落叶松、柞树等。山下有壹仟余亩的山果园,是潍坊地区唯一的花果山,3-9九月份各种山花次第开放,景象十分美丽。
2. 临朐五井嵩山水库地址
临朐八大景是一、石门坊,二、粟山,三、老龙湾风景区,四、百丈崖瀑布,五、弥河,六、沂山风景区,七、白芽寺,八、仰天山。
一、石门坊
石门坊,亦称石门房,又名石门 ,位于临朐城西二十多华里,山势曲结南向,两峰对峙如门,故名。奇观天成的石门“晚照”,居临朐八大景之首,早在殷商时期,即被人们所慕仰距今已有三千年的历史。殷商临朐之城为逄国,石门山为逄国辖地。逄国国君(伯爵)逄陵为朝廷忠臣,人们为追念其功德,便在风景秀丽的石门山立庙祀之。到了唐代,增建庙宇,刻佛像,已成为名胜之地,黄冠缁流,骚人墨客,云集于此,遁迹觞咏。宋、元、明时建成佛塔、神龛。清代、民国时期,续增摩崖刻石,新建文昌殿,构成了古代建筑群。石门坊位于临朐县大谭马村西边的深山峡谷中。
山中除有丰富的自然景观外,人文景观也是历史悠久,文化灿烂。建于殷商时期的逄公庙,距今已有3000多年的历史,此庙是为纪念商代国君逄伯陵而建。此后的唐、宋、元、明、清各个朝代都在山中建庙立碑。在山中依山石壁上还有刻于唐朝天宝年间的摩崖造像70余尊,它们为研究中国的古代历史和唐代社会的背景提供了宝贵的资料,也是中国难得的瑰宝,现属于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明嘉靖年间建造的太平崮、魁星楼古建群距今也有已四百余年,建群有古建筑数座,南北分列,由东向西有蚕姑庙、山神庙、魁星楼、药王庙、文昌阁、太山行宫、万仙楼。所有古建,不瓦不木,全为石作,是临朐独有,也是省内罕见保护较好的全石古建筑群。山中半山腰耸立着两座古老的佛塔,两座佛塔都建于明朝,是为石门坊崇圣寺的住持僧而修建的。这两座古老的佛塔虽已经历500多年的风风雨雨,依然耸立于山中,与山中的红叶相映成趣。
3. 嵩明县水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滇池的保护和管理,防治水污染,改善流域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滇池保护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滇池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是昆明生产、生活用水的重要水源,是昆明市城市备用饮用水源,是具备防洪、调蓄、灌溉、景观、生态和气候调节等功能的高原城市湖泊。
滇池分为外海和草海。
滇池外海控制运行水位为:正常高水位1887.5米,最低工作水位1885.5米,特枯水年对策水位1885.2米,汛期限制水位1887.2米,20年一遇最高洪水位1887.5米。
滇池草海控制运行水位为:正常高水位1886.8米,最低工作水位1885.5米。
第四条 滇池水质适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外海水质按Ⅲ类水标准保护,草海水质按Ⅳ类水标准保护。
第五条 滇池保护范围是以滇池水体为主的整个滇池流域,涉及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晋宁、嵩明7个县(区)2920平方公里的区域。
滇池保护范围分为下列一、二、三级保护区和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一级保护区,指滇池水域以及保护界桩向外水平延伸100米以内的区域,但保护界桩在环湖路(不含水体上的桥梁)以外的,以环湖路以内的路缘线为界;
(二)二级保护区,指一级保护区以外至滇池面山以内的城市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以及主要入湖河道两侧沿地表向外水平延伸50米以内的区域;
(三)三级保护区,指一、二级保护区以外,滇池流域分水岭以内的区域。
一、二、三级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其中一级保护区应当设置界桩、明显标识。
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昆 市人民政府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
第六条 滇池保护工作遵循全面规划、保护优先、科学管理、综合防治、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昆明市人民政府,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区和晋宁、嵩明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滇池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建立保护投入和生态补偿的长效机制。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教育、宣传等活动,普及滇池保护知识,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的作用。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滇池保护。
鼓励开展有利于滇池保护的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加强滇池保护和治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滇池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滇池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领导滇池保护工作,负责综合协调、及时处理有关滇池保护的重大问题;应当建立滇池保护目标责任、评估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滇池保护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并组织实施滇池保护规划、综合整治方案;
(二)指导、协调、督促所属部门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滇池保护的职责;
(三)安排下达滇池综合治理工作任务,组织实施滇池保护目标责任制、评估考核制、责任追究制;
(四)组织实施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及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五)制定滇池水量年度调度计划和取水总量控制计划;
(六)管理滇池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
(七)统筹安排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的建设;
(八)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昆明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国家级开发(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滇池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协调、督促所属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保护滇池的职责;
(二)具体实施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综合整治方案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制定具体保护措施,落实目标责任;
(三)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
(四)制定入湖河道污染治理方案,负责河道截污、清淤、保洁、生态修复等综合整治工作;
(五)制定并实施入湖面源污染控制措施;
(六)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处置制度和农村垃圾、污水、固体废弃物收集处置系统;
(七)组织实施一级保护区内的生态修复工作,建设和保护生态湿地、生态林地;落实还湖、还湿地、还林工作;
(八)法律、法规和昆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滇池保护治理的计划和措施;
(二)具体落实滇池综合整治方案、入湖河道污染治理年度计划,组织完成河段综合环境控制目标任务;
(三)控制面源污染和滇池沿岸污染源;
(四)按规定处置农村生活、生产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
(五)承担入湖河道日常保洁管护工作,落实专人清运水面漂浮物及河堤杂物、垃圾;
(六)负责管护地段和 道日常巡查检查,制止并协助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对县(区)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实行业务指导,协调、督促市级有关部门履行滇池保护职责;
(二)拟定并实施滇池保护规划、综合整治方案的配套办法、措施;
(三)参与编制并监督实施有关滇池保护和治理的专业规划;
(四)落实滇池保护综合治理目标任务,组织考核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和部门完成情况;
(五)负责对涉及滇池保护工作的有关建设项目提出审查意见;
(六)组织滇池治理的科学研究,推广科技成果;
(七)制定滇池渔业发展、捕捞控制计划,组织实施水生生物保护措施;
(八)登记、检验和管理渔业船舶,实施捕捞许可制度,规定捕捞方式和网具规格,发放捕捞许可证,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九)管理滇池草海、外海出水口节制闸和调节闸,组织清除滇池漂浮物,指导、监督县级人民政府开展主要入湖河道保洁工作;
(十)负责水上交通安全及船舶污染水体防治工作,发放船舶入湖许可证;
(十一)负责滇池保护范围内的城市排水行政管理和城市排水监测工作;
(十二)依法筹集、管理和使用滇池治理资金;
(十三)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收取直接从滇池取水的水资源费。
县(区)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滇池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十五条 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范围和权限,相对集中行使水政、渔业、航政、国土、规划、环境保护、林政、风景名胜区管理、城市排水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县(区)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权限和范围,相对集中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昆明市人民政府、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其所属的发展改革、财政、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滇池保护工作中的职责作出具体规定,并监督实施。
第三章 综合保护
第十七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滇池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滇池保护规划应当与昆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相衔接。
滇池管理、环境保护、规划、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滇池保护规划制定并落实专项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设立滇池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滇池的保护和治理。资金来源包括:
(一)各级财政专项资金;
(二)从滇池取水缴纳的水资源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三)贷款、捐款、赠款;
(四)其他资金。
第十九条 滇池入湖河道实行属地管理。
对主要入湖河道有关截污、治污、清淤、河道交界断面水质达标、河道(岸)保洁及景观改善等保护工作,实行综合环境控制目标及河(段)长责任制,具体办法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对主要入湖河道的管理实施统一监督考核,其他河道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监管。
第二十条 滇池保护范围内的河道综合整治应当满足防洪要求,兼顾生态、景观的综合统一,建设生态河堤。
河道或者河段的疏浚、绿化、美化,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跨流域调水,应当全面规划、科学 证、合理调度,优先保障滇池保护的水质、水量需求。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调水工程的管理,根据调水计划,实施水量统一调度。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跨流域调水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维持滇池合理水位,逐步恢复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第二十二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滇池保护范围内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防止水污染和水土流失,加强对自然景观、文化遗产、自然遗产、古树名木的保护。
第二十三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滇池保护范围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划定禁养、限养区域,对限养区域的畜禽废水和粪便进行资源综合利用。
第二十四条 滇池保护范围内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废水、污水。
第二十五条 滇池保护范围内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昆明市人民政府、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排污总量,并负责行政区域内入湖河道水质达标,根据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将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不得突破控制指标和出境断面水质标准。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二十六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和建设城镇污水处理、污水再生利用、污泥处置、配套管网等设施,改造或者完善排水管网雨污分流体系。
第二十七条 滇池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落实节水措施。
新建城镇、单位、居住小区等应当按照规划及相关规定建设雨污分流的排水管网,再生水利用和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已建成的城镇、单位、居住小区应当逐步实施雨污分流排放,有条件的应当建设再生水利用和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大中型企业及其他用水量较大的建设项目,应当建设雨污分流的排水管网,采用循环用水的工艺和设备,提高水循环利用效率。
第二十八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保存原始的监测记录。
重点排污单位处理后排放的污水应当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或者地方有关标准规定。
第二十九条 昆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滇池管理、水利等部门建立滇池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网络,开展日常监测工作,实现数据共享,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昆明市人民政府和省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昆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滇池水环境状况公报。
第三十条 滇池保护范围内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氮、磷等污染物的排放,逐步实现生活污水、粪便、垃圾的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
第三十一条 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设农村生产、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鼓励施用农家肥,限制使用化肥、农药,科学防治面源污染,发展循环经济和生态农业,营造薪炭林,支持清洁能源建设。
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农村保洁及生活垃圾处理机制,实行收集、清运和处置责任制。
第三十二条 滇池保护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和不可自然降解的泡沫塑料餐饮具、塑料袋 。
禁止将含重金属、难以降解、有毒有害以及其他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废水排入滇池保护范围内城市排水管网或者入湖河道。
不得引进严重污染环境的项目;不得将污染环境的项目转移给无污染防治能力的企业。
第四章 一级保护区
第三十三条 滇池水量调度应当保证湖水水位不低于最低工作水位,并且满足沿湖居民的生活、生产及河道生态用水流量。特殊情况需要在最低工作水位以下取用湖水的,应当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确因滇池保护需要建设的环湖湿地、环湖景观林带、污染治理项目、航运码头,以及防汛抗旱、执法监管、宣传教育设施,应当经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报昆明市人民政府审批。
本条例施行前,在一级保护区内已经建设的项目,由昆明市人民政府采取限期迁出、调整建设项目内容等措施依法处理;原有鱼塘及原用土地应当逐步实现还湖、还湿地、还林,原居住户应当逐步迁出。
第三十五条 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林业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滇池湿地生态系统建设和保护,在湖滨带建设、营造、管护滇池环湖湿地和环湖景观林带。
第三十六条 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在滇池水体和湖滨带内科学种植有利于净化水体的植物,并对各类水生植物的残体进行及时清除。
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有计划地放养有利于净化水体的底栖动物和鱼类。
引进、推广水生生物外来物种,应当经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按照规定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七条 滇池水域不得使用燃油机动船和水上飞行器,但经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进行科研、执法、救援、清淤除污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从严控制滇池水域航行的电力推进船和其他非燃油机动船只数量,实行严格的准入制,由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滇池水域的非机动船只实行总量控制。入湖非机动船只的新增、改造、更新应当经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证照。
第三十九条 经批准驶入滇池和主要入湖河道的机动船只应当有防渗、防漏、防溢设施,对其残油、废液应当封闭处理;船舶造成污染事故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滇池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四十条 在滇池从事渔业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滇池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渔船登记、渔船检验和捕捞许可证,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并按照捕捞许可证核准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规格、数量进行作业。
捕捞许可证、渔船牌照不得涂改、买卖、出租、转让或者转借。
第四十一条 滇池实行禁渔区和禁渔期制度。禁渔区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划定,在禁渔区禁止捕捞活动;禁渔期由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在禁渔期禁止捕捞、收购和销售滇池鱼类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从事科研、考古、影视拍摄工作和大型水上活动的,应当经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四十三条 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滇池湖底清淤工程,做好淤泥堆放、处置等有关工作。昆明市有关部门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淤泥资源化的研究和利用工作,推进淤泥减量和无害化、资源化处置。
第四十四条 除在二级、三级保护区内禁止的 行为外,一级保护区内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填湖、围湖造田、造地等侵占水体或者缩小水面的行为;
(二)在湖岸滩地搭棚、摆摊、设点经营等;
(三)擅自取水或者违反取水许可规定取水;
(四)围堰、网箱、围网养殖,违反规定暂养水生生物;
(五)使用机动船、电动拖网或者污染水体的设施捕捞;
(六)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网具捕捞;
(七)炸鱼、毒鱼、电鱼;
(八)使用农药、化肥、有机肥;
(九)擅自采捞对净化滇池水质有益的水草和其他水生植物;
(十)损毁水利、水文、科研、气象、测量、环境监测及码头、航标、航道、渔标、界桩等设施。
第五章 二级保护区
第四十五条 在二级保护区内的限制建设区应当以建设生态林为主。符合滇池保护规划的健康养老、健身休闲等生态旅游、文化项目,以及公共服务、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昆明市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报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有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在二级保护区内的限制建设区禁止开发建设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
第四十六条 滇池环湖路向陆地延伸一侧需要规划建设为保护滇池搬迁居民安置点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置隔离缓冲区。隔离缓冲区域内应当有计划地营造生态公益林带,建设前置塘(库),保护环滇池生态圈。
第四十七条 从事外来生物引种和物种繁殖的,应当将有关物种种类试验成果和咨询论证情况报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由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林业、农业、水利、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并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八条 除三级保护区禁止的行为外,在二级保护区内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排污口、工业园区、陵园、墓葬;
(二)爆破、取土、挖砂、采石、采矿;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四)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五)在河道中围堰、网箱、围网养殖,违反规定暂养水生生物;
(六)规模化畜禽养殖。
第六章 三级保护区
第四十九条 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控制审批。涉及项目选址的,批准前应当征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项目,立项前或者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召开听证会。
不得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炼汞、电镀、化肥、农药、石棉、水泥、玻璃、冶金、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项目。
第五十条 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宜林荒山统一规划,组织植树造林,绿化荒山,提高森林覆盖率,保护森林植被、植物资源和野生动物,防治水土流失。
鼓励社会力量以资金、技术、知识产权等形式参与植树造林、湿地建设、水土保持等事业,改善流域生态环境。
第五十一条 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25度以上的坡耕地限期退耕还林还草。
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泉点、水库、坝塘、河道的保护,对没有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带的泉点、水库、坝塘、河道周围,限期植树造林,封山育林。
第五十二条 从事采石、采矿、取土、挖砂等活动,应当按照 准的范围、时间作业,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尾矿、废渣,回填复垦土地,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表土层和植被。
第五十三条 三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河道、沟渠等水体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粪便、污水、废液及其他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水、废水,或者在河道中清洗生产生活用具、车辆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
(二)在河道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或者将其埋入集水区范围内的土壤中;
(三)盗伐、滥伐林木或者其他破坏与保护水源有关的植被的行为;
(四)毁林开垦或者违法占用林地资源;
(五)猎捕野生动物;
(六)在禁止开垦区内开垦土地;
(七)新建、改建、扩建向入湖河道排放氮、磷污染物的工业项目以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和自然景观的其他项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滇池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审批项目,或者违法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
(二)对国家规定应当淘汰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不履行监管职责的;
(三)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不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或者责令关闭、停产的;
(四)未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措施的;
(五)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或者为其办理征地、施工注册登记、营业执照、生产(使用)许可证的;
(六)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及时查处,或者不履行检查职责的;
(七)发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生态破坏事故,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致使事故扩大或者延误事故处理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未完成滇池保护目标责任的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其他有权机关按照职权责令改正,没收非法财物,对生产、销售企业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销售个人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污染环境项目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企业的,由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其限期整改,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一级保护区范围内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予以处罚: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二)填湖、围湖造田、造地等侵占水体或者缩小水面的行为的,责令限期恢复,并处每平方米200元罚款;逾期不恢复的,处每平方米1000元罚款;
(三)在湖岸滩地搭棚、摆摊、设点经营的,责令撤除并没收违法所得,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围堰、网箱、围网养殖,违反规定暂养水生生物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采捞对净化滇池水质有益的水草和其他水生植物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损毁水利、水文、科研、气象、测量、环境监测及码头、航标、航道、渔标、界桩等设施的,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其他有权机关按照职权予以处罚:
(一)新建、扩建工业园区的,责令改正,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二)开发建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以外项目或者擅自开发建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项目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三)新建、扩建排污口,修建陵园、墓葬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爆破、取土、挖砂、采石、采矿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五)在河道围堰、网箱、围网养殖,违反规定暂养水生生物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六)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三级保护区范围内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职权予以处罚:
(一)在河道中清洗生产生活用具、车辆、排放粪便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在河道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或者将其埋入集水区范围内的土壤中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其他破坏与保护水源有关的植被的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新建、改建、扩建向入湖河道排放氮、磷污染物的工业项目以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和自然景观的其他项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或者依法关闭。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滇池保护范围内向河道、沟渠等水体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污水、废液及其他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水、废水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达到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并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关闭。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环湖路是指昆明市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环绕滇池水体的公路。
滇池主要入湖河道是指滇池保护范围内的盘龙江、新运粮河、老运粮河、乌龙河、大观河、西坝河、船房河、采莲河、金家河、大清河(含明通河、枧槽河)、海河(东北沙河)、宝象河(新宝象河)、老宝象河、六甲宝象河、小清河、五甲宝象河、虾坝河(织布营河)、马料河、洛龙河、捞鱼河(含梁王河)、南冲河、大河(淤泥河)、柴河、白鱼河、茨巷河、东大河、中河(护城河)、古城河、牧羊河、冷水河等河道及其支流。
滇池面山具体范围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六十五条 滇池保护范围内的地下水、河流、沟渠的保护和管理制度,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滇池主要出湖河道的保护和管理,参照本条例有关河道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
修改的决定< /p>
(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4件地方性法规,修改下列32件地方性法规:
(二十)将《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确因滇池保护需要建设的环湖湿地、环湖景观林带、污染治理项目、航运码头,以及防汛抗旱、执法监管、宣传教育设施,应当经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报昆明市人民政府审批。”
将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在二级保护区内的限制建设区应当以建设生态林为主。符合滇池保护规划的健康养老、健身休闲等生态旅游、文化项目,以及公共服务、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昆明市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报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有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在二级保护区内的限制建设区禁止开发建设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
将第五十九条第二项修改为:“(二)开发建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以外项目或者擅自开发建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项目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删去第六十条第一项。
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滇池保护范围内向河道、沟渠等水体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污水、废液及其他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水、废水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3]
4. 嵩山水库在什么地方
中国的山川有很多,主要有:
1、山
中国的地形起伏很大,有八千公尺的喜马拉雅山脉,也有低于海平面的吐鲁番洼地。总体来看,山地分部广泛,算是一个多山之国。中国大部分的山脉都起源于最西边,有世界屋脊之称的帕米尔高原。由此向东延伸大致可分为北、中、南三支。
北支延伸为贯穿新疆中部的天山,把新疆地方分隔成南北两个大盆地,北边叫准噶尔盆地,南边叫塔里木盆地。南支延伸为喀喇昆仑山,再向东延伸为喜马拉雅山,是中国和印度、尼泊尔、不丹的界山,其中,圣母峰是世界第一高峰。由此向东,山势转成南北走向的纵谷区,高山深谷相间排列,井然有序。
中支为昆仑山,向东又分为两脉。北脉进入甘肃为祁连山,由此再分两股,向东走为秦岭,是长江和黄河的分水岭,同时也把中国东半部,分为北方和南方。向北走为贺兰山,再向北走为大兴安岭、小兴安岭。南脉进入青海省为巴颜喀喇山,是长江和黄河的发源地。由此再向东南继续延伸,最后成为南岭,是长江和珠江的分水岭。
除了这些高山外,中国还有许多名山。在东北有和韩国为界的长白山,东南福建的武夷山。另外,山东泰山、陜西华山、湖南衡山、山西恒山、河南嵩山,自古以来就是镇守地方的五大名山,号称五岳。浙江普陀山、山西五台山、安徽九华山、四川峨嵋山,是中国四大佛教名山。安徽的黄山、江西的庐山,风景优美,更是旅游必经的名山。
台湾在亚洲大陆板块和太平洋地棚的边缘地带,是个质地年轻的高山岛。岛上主要山脉是南北走向的中央山脉,这是岛上东西河川的分水岭。其中,玉山是台湾第一高峰,有三千九百五十多公尺。
2、川
由于中国的地势西高东低,所以大部分的河川由西向东流入太平洋。中国主要大河由北到南分别是;黑龙江、松花江、辽河、黄河、淮河、 江、珠江。
黑龙江是中国与俄国的界河,水量丰富稳定,但是每年冰冻期达半年之久,又是界河,因此航利不大。介于大小兴安岭和长白山之间,由松花江和辽河所冲积的大平原,土壤肥沃,是中国重要的谷仓之一。
黄河是中国第二大河,流经北部黄土高原地方,因水色黄浊而得名。黄河上游不能航行,下游因为泥沙堆积,河床高出两岸平地,春季河水解冻,夏季雨量增多,往往造成很大灾害。只有在中游河套地方才有灌溉、航行的价值。
从历史发展来看,黄河流域是中国文化发源的地方。淮河也有和黄河相同的水患问题,不过由这两条河流所冲积而成的平原,土壤肥沃,也是中国重要的农产地区。
长江又叫扬子江,因为长而得名,是世界第三大河,也是亚洲和中国的第一大河。长江流经中国的中部地方,是中国最有经济价值的重要河流。长江流域是中国粮食主要生产区,其中以四川盆地、洞庭盆地、鄱阳盆地和长江三角洲最有名。四川盆地在长江的西段,因为有嘉陵江、岷江、陀江、长江四大川流经期间,所以叫四川。
由于河流多,灌溉容易,加上土地肥沃,物产非常丰富。洞庭盆地在长江中段的西边,以洞庭湖为中心。盆地内有湘江、资水、沅江、澧水贯穿其间。鄱阳盆地在长江中段的东边,以鄱阳湖为中心。盆地内也有赣江、昌江、信江和修水贯穿其间。
这两个盆地与长江下游的三角洲,湖泊、河川密怖,是中国有名的「鱼米之乡」。长江上游在四川和湖北两省之间,瞿塘峡、巫峡、西陵峡,是长江切割巫山所形成的三个峡谷,蜿蜒曲折、峭壁耸立,风景秀丽,名闻中外。中国政府正在这里筑霸,开发长江的水利价值。
珠江是由广东境内三大河川;东江、西江、北江汇流后的大河。因广东省简称粤,所以又叫粤江。珠江三角洲是中国南方富庶的平原,但因为人口太多,生活不容易,因此从明朝、清朝以后,人口大量移往海外。
另外,中国西南方有向南流入印度洋的河川,如:怒江、雅鲁藏布江等。还有许多没有出海的内陆河,如新疆的塔里木河便是。
台湾因为地形狭长,中间高山的关系,河川分别向东西两边流入太平洋与台湾海峡。西部的河流比东部的长,但最长的浊水溪也只有一百八十六公里,其次是高屏溪、淡水河等。
台湾各河流的共同特征是;河川坡度陡急,雨量影响着流量,大雨时汹涌下冲,干季时只有涓涓细流,甚至河床干涸,没有航行的价值。不过,由于雨量丰沛,河川上游蕴藏着丰富的水力,如大甲溪的德基、谷关等水库是台湾最大的水力发电系统。
5. 嵩山水库风景区
1、峡山水库,潍坊东40公里,省内
最大的人工水库,地处昌邑、安
丘、高密三市交界处,库大、水
深、鱼多,难钓。
2、冶源水库,临朐县城南约10
公里,是钓友最愿去的地方。主要
钓鲤、鲫、鲂、鲢、鲶、草鱼。休
息日钓友达近千人。钓技高的一支
手竿日可获10多千克。日一竿3元。
3、嵩山水库,临朐城西30公
里,库内有钓鲤、鲫、鲂、鲢、
草、青鱼,是抛竿最理想的地方,
10千克左右的鲤、草鱼常被钓起。
潍坊王钓友曾创记录在库内钓出青
鱼23千克。日一竿4元。
4、黑虎山水库,青州城南20公
里。主钓大鲤大鲫。日一竿10元。
5、仁河水库,青州城西南35公
里,风景秀丽,水清澈见底,是潍
坊市内第二深水库,达28米。是游
钓最好去处。
6、荆山水库,昌乐县城南20公
里是钓鲢鱼的好地方。日一竿5元。
7、高崖水库,昌乐县城南13公
里处,潍坊西南33公里。
8、李家沟水库,安丘城西南约
40公里,库内鲫鱼多如牛毛,一天
钓双尾不计其数,潍坊一钓友一天
曾钓获500多尾。比比赛还过瘾。人
日5元。
9、于家河水库,安丘城西南35
公里。是获大鱼的好去处。钓友断
竿切线是家常便饭。是潍坊市内最
深的水库,最深处有30米。人日10
元。是夜钓最好的地方。
10、 下株吾 水库,安丘城西南
25公里,是钓翘嘴和尖嘴浮梢鱼的
好地方。人日5元。
11、尚庄水库,安丘城南16公
里主要钓鲤、鲫、鲢、草。人日5
元。
12、刘家尧水库,安丘城北8公
里处,刘家尧镇境内,距潍坊30公
里。
13、牟山水库,安丘城西南6公
里处。
14、石门水库,诸城东南30公
里、库内有钓鲤、鲫、鲂、鲢、
草、青鱼。由于多年封库鱼吃饵近
似疯抢。日获30千克小菜一碟。但
收费高日一竿30元。
15、山东头水库,诸城南40公
里是钓浮梢鱼和大鲫鱼的好地方。
人日10元。
16、皇华水库,诸城城南13公
里,主要钓鲤、鲫、鲂、、鲢、草
鱼,嘎呀。
17、王吴水库,高密城南25公
里。库内有钓鲤、鲫、鲂、鲢、
草、但有许多神秘的传说。
18、青墩水库,诸城城南4公里
处,山涧水。
19、亭子沟水库,诸城东南7公
里处,小型水库,山涧水。
20、辛兴水库,诸城东偏北20
公里处,在辛兴镇境内。
21、吴家楼水库,诸城北30公
里处,吴家楼镇境内。
22、白浪河水库,潍坊南17公
里处。草、鲤、鲫、撅嘴鲢子。
23、浮山水库,潍坊西南15公
里处。黑、鲫、草、鲤。常有近十
斤草鱼被钓起。
24、杨庄水库,潍坊西南35公
里处,小型水库,在昌乐县境内。
25、马宋水库,潍坊西南40公
里处,在昌乐县马宋镇境内,有大
鱼,每年放草、鲤等鱼苗。
26、共青团水库,诸城市辛兴
镇境内。
27、牛台山水库,诸城市辛兴
镇境内。
28、大观水库,临朐县大观镇境
内。
29、郎古尧水库,诸城市桃园乡境
6. 嵩山水库库容量
临朐方山风景区目前没有是免门票的。
临朐县古称骈邑,位于山东省中部,潍坊市西南部,鲁中丘陵北部。临朐县下辖4个街道办事处、6个镇。
临朐县境内山峦众多,有沂山、嵩山等山系。弥河起源于沂山山麓,是县境内的第一水系,也是境内主要的灌溉河流,弥河上游的冶源水库是县内最大的蓄水地,库容量居全省前十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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