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区爬山警示标语 爬山安全标语
导读:风景区爬山警示标语 爬山安全标语 1. 爬山安全标语 2. 爬山的宣传语 3. 爬山安全标语大全 4. 爬山活动标语 5. 爬山安全标语口号 6. 爬山警示标语提醒 7. 爬山安全标语图片 8. 爬山提示语 9. 爬山注意安全的话 10. 爬山安全警示语
1. 爬山安全标语
小班秋季温馨提示语
1. 秋季养生三忌:一忌贪凉,不宜吃寒凉食物或生冷不洁的瓜果。二忌过燥。秋季气候日渐干燥,多吃生梨甘蔗银耳蜂蜜等滋阴润肺,三忌乱补。
2. 雨水飘,送来秋的气息;短信传,送你我的关怀,愿你:与烦恼总是擦肩而过,与忧伤总是无缘相见,与快乐总是缠缠绵绵,与健康总是形影不离,幸福快乐之余,记得保持联系。
3. 落叶拉开了秋天的序幕,秋雨奏响了秋天的乐章,秋花伴起了秋天的舞步,短信带去了秋天的祝福,愿秋季快乐。
4. 秋天到,瓜果梨桃成熟了;暑气燥,高温老虎到处跑;养身体,补秋膘,适量锻炼不可少;天气闷,又多雨,防暑降温心情好!祝你一好百好永远好
5. 风凉了,雨冷了,秋天来了;手机响,短信到,我的祝福来了。秋风吹给你好心情,秋雨带给你好福气,秋阳照出你好气色,祝你秋来行好运!
6. 天冷降温深秋到,及时添衣莫感冒,早睡早起精神好,多吃水果防秋燥,风轻云淡天气好,携亲伴友登山眺,一条短信传牵挂,祝你健康样样好!
7. 摊开秋日的羊皮卷,提起秋日的狼毫笔,清点秋日的青石墨,勾画秋日的相思语。落款秋日的点滴名,存封秋日的明信片。送递秋日的传真意,请阅秋日的祝福情。
8. 酷暑别心烦,分享小妙方,酸奶防腹泻,二百毫升佳,煮玉米留须,预防糖尿病,快走半小时,瘦身效独到,山药莲子粥,健脾益气强。关怀送上,快乐安康!
9. 寒风凉凉,夜也变长,轻声问候,是否繁忙?换季之时,注意健康;出门添衣,晚上加被;早起早睡,加强营养;喝口热汤,温暖无恙;一早一晚,小心着凉。天气冷了,愿你保持愉快的心情,幸福安康。
10. 冬吃萝卜夏吃姜,夏季养生有妙方,味苦入心,食凉伤脾,心静养神气,午睡旺精力。夏日炎炎酷难当,多喝水补水分,喝绿豆能解暑。发条短信祝福你,愿你夏日好清爽。
2. 爬山的宣传语
我们爬山了,爬过一座高高的山
3. 爬山安全标语大全
经过翻越:第一天下午山脚下(山沟)长征中的全体红军动身爬山傍晚瑶民家“红章”纵队政治部宣传部的工作同志交谈,吃粥,贴标语,烧水喝天黑山脚长征中的全体红军继续爬山夜里。
山路上(山腰)长征中的全体红军露宿半夜山路上(山腰)长征中的全体红军被冻醒,看夜景第二天 黎明以后山路上(山腰-山顶途中,翻越雷公岩)长征中的全体红军。
继续爬山,写标语帮助伤病员 地点:长征路上老山界的山脚下和老山界的整个山路中人物:红军某部的干部和战士起因:红军总部决定翻越老山界
经过:红军战士历经艰险翻山结果:红军取得了翻山的胜利 第二天下午山顶,下山至宿营地长征中的全体红军看景致。
4. 爬山活动标语
爬山虎之队。
山中虎为王。冲上山顶占山为王。
5. 爬山安全标语口号
爬山不穿牛仔装,
伸展自如体宽敞;
纯棉衣裤汗不干,
容易感冒爱着凉;
出队必备防滑鞋,
雪套冰爪登山杖;
内穿抓绒速干衣,
要穿户外冲锋装;
热水糖块巧克力,
关键时刻补能量;
背包轻重都要背,
护头护腰防受伤;
上山不要步步喘,
保持匀速呼吸畅;
下山步幅要减小,
重心放在脚跟上;
下山鞋带要系紧,
上山松紧可正常;
遇事不慌团结紧,
互相帮助别逞强;
最后记住一句话,
所有驴 友不能忘;
四点之前必下山,(16时)
安全第一回家乡
6. 爬山警示标语提醒
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广大教职工“健康工作,快乐生活”的理念,促进教职工之间的交流,营造和谐愉快的工作氛围,学校工会将举办“20xx年春季登山健身活动”。为了保证此项活动能够安全顺利的进行,特制定本活动方案。
一、参加人员
身体状况适宜参加登山活动的全校在职在岗教职工。
二、活动安排
(一)活动时间
20xx年5月22日下午(如遇下雨等特殊情况将改期进行)。
(二)活动地点
大连开发区童牛岭公园。
班车停车地点:开发区泊石湾停车场。
(三)活动项目
徒步登山活动。
(四)活动流程
1、本次活动由学校统一发班车。5月22日中午,所有参加活动的教职工可乘坐平时上下班乘坐的班车前往活动地点。
发车时间:12:30(夏家河和南关岭两个校区同时发车)。
2、到达徒步登山起点后,以分会为单位,各分会主席和有关部门临时负责人先清点人数,然后带领本部门人员领取参加活动的`用品等,开始徒步登山活动。
3、各二级学院可在队伍前面持本院旗帜及宣传标语。
各分会参与人数和组织情况将作为评选考核学院优秀职工之家的内容之一。
4、活动结束后,教职工仍乘坐原班车下班回家。
活动结束集合时间:15:00
活动结束集合地点:童牛岭大钟停车场
返回市内发车时间:15::3 0
返回市内发车地点:开发区泊石湾停车场
7. 爬山安全标语图片
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大力推进妇女发展。
8. 爬山提示语
注意事项
勿穿红色衣服
勿主动勾搭。
勿挑逗它们,喂食时要给就给,不要伸到它们嘴边又缩回手,小心被它们抓花了脸。
不要招惹怀抱小猴的母猴以免她们大发雌威。
喂食时应先给猴王再给小猴子们,先尊老再爱幼。
经过猴区时不要嘴里嚼食东西。
被猴子骚扰时,女孩子不要惊慌尖叫以免引来更多的猴子上前调戏。
可以买根拐杖吓唬猴子,还可以在登山时用,一举两得。
跟猴子合影时不要勾搭搂抱抚摩它们,周围最好撒上花生米。
遇到紧急情况,向人类求救,有猴区管理员,千万不要试图与猴们单挑独斗。
穿裙子的女生最好不要去猴区,猴子也有好色之猴,看你穿的漂亮,他估计得掀开你的裙子,这时尴尬难免。
千万不要觉得猴子可爱,一见猴子就冲上去抱他,抚摸他,到时他会推开你,一群猴子就回来群殴你,后果很严重。
如果东西掉在猴子附近的地上,一定要在有看猴人保护的情况下才能拾取,否则猴子会认为你抢他地盘上的东西,是来砸场子的。
9. 爬山注意安全的话
1、穿着上:一定要注意防寒保暖,但是最好不要穿过于厚重的大衣和靴子这些,因为毛衣在人体出汗后会吸汗不容易干,容易流失体温。推荐羽绒背心和保暖内衣等轻便的衣服,否则爬山的时候会很累,另外爬山过程中容易出汗,选择方便脱穿的衣物。
2、食物上:下雪天爬山更耗费体力,最好是能带些高热量的食物,比如巧克力、饼干等,另外可以随身携带一杯热水,尽量不要喝冷的矿泉水,容易着凉感冒。冬天天气寒冷,多喝热水有利于我们保持体温度并快速恢复体力;
3、防滑措施:雪天路滑,即使路面有人清扫除冰,还是会不可避免的碰到路滑积 雪的地方,建议穿防滑的运动鞋或是登山鞋,上山之前可以买个登山拐杖。建议穿底部防滑的登山鞋,同时备双冰爪。虽说雪天步道清扫得很及时,但早晚还是容易在台阶上形成暗冰,所以切记,尽量避免早晚间行路,容易看不清路况而摔跤,因为不需要踩雪地,所以不需要高绑鞋和雪套;
4、保暖上:虽然一开始爬山的时候并不会感觉太冷,但是早晚会很冻手冻脚,特别需要早晚户外看日出日落的话,必须保证足够衣物,羽绒服、帽子需要的,内衣最好有速干衣,避免爬山时出汗感冒,最好有双抓绒手套,拍照时不会冻僵手;
5、注意安全:下山要特别注意安全,冬天气温低泥土冻结变硬,踩上去更滑,所以下山时应该更加小心;对于雪后,冬季爬山注意事项是要带手杖,因为下雪后很多石逢、沟渠被雪埋起来,如果踩进去的话非常容易造成伤害,所以应当带根手杖随时探测前方的路况。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冬季爬山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0. 爬山安全警示语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体育赛事活动有序开展,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赛事活动,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举办的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的统称。
第三条 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体育赛事活动服务。
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体育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地方体育总会、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地方性单项体育协会以及其他体育协会(以下简称体育协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负责相关体育赛事活动的服务、引导和规范。
第四条 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文明、绿色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主办方是指发起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承办方是指具体负责筹备、实施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协办方是指提供一定业务指导或者物质及人力支持、协助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方式约定。
第二章 体育赛事活动申办和审批
第六条 体育总局以及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综合性运动会申办管理规定申办,报国务院批准后举办。
地方体育部门以及地方体育总会主办的所辖区域内的综合性运动会自行确定申办办法。
第七条 申办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按照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申办。
以下国际体育赛事活动需列入体育总局年度外事活动计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权限报体育总局或国务院审批:体育总局主办或共同主办的重要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国际综合性运动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涉及奥运会、亚运会资格或积分的赛事,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的跨省(区、市)组织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涉及海域、空域及地面敏感区域等特殊领域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
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或与地方共同主办但由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导的 际体育赛事活动,需列入体育总局外事活动计划,原则上由有外事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审批。
地方自行主办,或与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共同主办但由地方主导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由有外事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审批,不列入体育总局外事活动计划,但应统一向体育总局备案。
其他商业性、群众性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地方有关规定办理外事手续。
参加以上体育赛事活动人员的来华邀请函、接待通知等相关外事手续,按照“谁审批谁邀请”的原则办理。
第八条 健身气功、航空体育、登山等运动项目的体育赛事活动,另有行政审批规定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部门同意,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
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任何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主办或承办相应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与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协商一致。
第十条 除第七、八条规定外,体育总局对体育赛事活动一律不做审批,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海事、无线电管理、外事等部门另有规定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按规定办理。
地方体育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地方人大和政府的相关规定,减少体育赛事活动审批;对保留的审批事项,不断优化服务。
地方体育部门应当积极协调推动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体育、公安、卫生等多部门对商业性、群众性大型体育赛事活动联合“一站式”服务机制或部门协同工作机制。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依法组织和举办体育赛事活动。
机关、事业单位、体育协会举办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公开、公平、公正选择承办方,并鼓励和支持社会广泛参与。
第十一条 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与举办地域和体育赛事活动的项目内容相一致;
(二)与主办方开展活动的行业领域和人群范围相一致;
(三)与他人或其他组织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名称有实质性区别;
(四)不得侵犯他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不得含有欺骗或可能造成公众误解的文字;
(六)不得使用具有宗教含义的文字;
(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使用“一带一路”“金砖国家”“上合组织”等含有政治、外交、国防属性的文字;
(八)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全国性社会组织主办或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体育赛事活动,名称中可以使用“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其他体育赛事活动不得使用与其相同或类似的名称。
第三章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
第十三条 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建立组委会等组织机制,根据需要组建竞赛、安全、新闻、医疗等专门委员会,明确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分工和责任,协同合作。
承办方应当做好体育赛事活动各项保障工作,负责体育赛事活动的安全,对重要体育赛事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关预案及安全工作方案,并督促落实各项具体措施。主办方直接承担体育赛事活动筹备和组织工作的,履行承办方责任。
协办方应当确保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 具备条件的大型或重要体育赛事活动的组委会应当建 党组织,加强党对体育赛事活动的领导。
第十五条 举办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根据需要,做好下列保障工作:
(一)配备具有相应资格或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
(三)落实医疗、卫生、食品、交通、安全保卫、生态保护等相关措施。
体育赛事活动对参赛者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当要求其提供符合体育赛事活动要求的身体状况证明,参赛者应予以配合。
体育部门主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主动购买公众责任方面的保险。鼓励其他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参与者购买公众责任或意外伤害方面的保险。
第十六条 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当根据国家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有关裁判员管理的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体育赛事活动的裁判员。
第十七条 体育部门主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在举办前通过网络或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
鼓励和支持其他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在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前,通过包括政府网站在内的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布竞赛规程,公开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时间、地点、主办方、承办方、参赛条件及奖惩办法等基本信息。
第十八条 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标志、举办权、赛事转播权和其他无形资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主办方和承办方可以进行市场开发依法依规获取相关收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应当增强权利保护意识,主动办理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手续,通过合法手段保护体育赛事活动相关权益。
第十九条 体育赛事活动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因素确需变更时间、地点、内容、规模或取消的,主办方应当在获得相关信息后及时公告。因变更或取消体育赛事活动造成承办方、协办方、参与者、观众等相关方损失的,应当按照协议依法予以补偿。
第二十条 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体育赛事活动,享有获得基本安全保障、赛事服务等权利。
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或承办方因办赛需要使用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相关信息的,应当保障信息安全,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得违法使用或泄漏。
第二十一条 体育赛事活动相关人员(包括参赛者、裁判员、志愿者、观众、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机构工作人员等,以下同)应当履行诚信、安全、有序的办赛、参赛、观赛义务,做到: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遵守体育道德,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严禁使用兴奋剂、操纵比赛、冒名顶替等行为;
(三)遵守竞赛规则、规程、赛场行为规范和组委会的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服从现场管理,维护体育赛事活动正常秩序;
(四)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坏体育设施,不得影响和妨碍公共安全,不得在体育赛事活动中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言行。
第二十二条 体育赛事活动相关人员在体育赛事活动中应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体育精神,积极营造健康向上、和谐文明的赛场文化氛围和舆论宣传氛围。
第二十三条 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加强观赛环境管理,维护赛场秩序,防止打架斗殴、拥挤踩踏等事件发生,防止不文明不健康、有侮辱性或谩骂性、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反社会倾向等方面的言论、旗帜和标语出现,严禁携带危险品出入赛场。
第二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参加体育赛事活动的,主办方 承办方应当告知其监护人相关风险并由监护人签署承诺书。
第二十五条 体育赛事活动中有外籍人员参加的,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管理。
第四章 体育赛事活动服务
第二十六条 体育部门和体育协会应当为社会力量合法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
通过举办体育赛事活动提升公共体育场馆特别是大型体育场馆的利用效率和开放水平。
第二十七条 体育部门和体育协会应当根据职责和章程,加强对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及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水平。
第二十八条 体育部门和体育协会可以选配体育赛事活动组织经验丰富的专家担任体育赛事活动指导员,参与体育赛事活动现场指导,并按照项目分类组建专家库。
第二十九条 体育部门可以设立体育赛事活动专项资金,通过奖励、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引导社会力量举办体育赛事活动。
第三十条 地方体育部门可以制定所辖区域的年度《体育赛事活动服务指导目录》,明确每年度可由社会力量申办的体育赛事活动、优先给予扶持的体育赛事活动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事项。
鼓励主办方在举办体育赛事活动前主动向地方体育部门备案。地方体育部门经过评估可以将其中社会效益好、影响力大的体育赛事活动列入《体育赛事活动服务指导目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供专业技术指导等方式给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制定出台本项目体育赛事活动组织的办赛指南和参赛指引。
办赛指南应当包括组织体育赛事活动的基本条件、标准、规则、服务、保障以及对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的基本要求等内容。
参赛指引应当包括符合一定年龄、身体、运动机能条件,承诺遵守竞赛规程、服从体育赛事活动安排等参与体育赛事活动的基本要求和需要知悉的基本常识。
第三十二条 体育协会可以根据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的需求,提供必要的技术、规则、器材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建立健全赛事指导和服务制度。
第三十三条 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制定体育赛事活动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可以根据其在体育赛事活动中提供的服务依法合规收取相应费用,但不得提供强制服务,不得以任何借口违法违规收取费用。
第五章 体育赛事活动监管
第三十四条 体育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体育赛事活动监管工作机制,综合运用多种监管手段,充分发挥“互联网+监管”的功能,加快实现各相关部门、各层级和各领域监管信息共享和统一应用,实现综合监管、智慧监管、动态监管。
第三十五条 体育部门在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前或举办中发现涉嫌不符合体育赛事活动条件、标准、规则等规定情形的,或收到有关单位、个人提出相关建议、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并积极配合协助处理。
第三十六条 体育协会应当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加强对会员组织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的日常管理,提高其主办、承办、协办体育赛事活动的水平。
第三十七条 体育协会可以依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整体水平、人数规模、层次规格、服务保障、社会影响力等因素,对所辖区域内的体育赛事活动实施等级评定或进行体育赛事活动评估。
第三十八条 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在协会章程中规定本项目体育赛事活动管 的内容,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出台本项目体育赛事活动组织的团体标准、奖惩措施、信用管理、反兴奋剂工作等规范,加强行业自律。
第三十九条 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加强赛风赛纪管理,确保体育赛事活动公平公正开展。
第四十条 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体育赛事活动反兴奋剂职责,积极配合反兴奋剂组织开展宣传教育以及检查调查等工作,采取措施防范兴奋剂风险隐患,在管理权限内对兴奋剂违规问题作出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办方或承办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体育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恶劣的视情节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对体育赛事活动审批规定的;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举办体育赛事活动规定的;
(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体育赛事活动名称规定的;
(四)造成人身财产伤害事故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侵犯他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第四十二条 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及相关人员在体育赛事活动中的行为涉嫌欺诈或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情形的,体育部门应当配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体育协会在开展体育赛事活动中有变相审批、违法违规收费等行为的,由同级体育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 体育赛事活动中出现假球、黑哨、赌球、兴奋剂违规等行为的,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及相关人员应当配合公安、市场监管、体育等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体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体育赛事活动监管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体育部门应当建立体育领域信用制度体系,将信用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开展信用评价。
省级体育部门应当按照体育市场黑名单管理制度,将举办体育赛事活动中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体育经营主体及其从业人员列入体育市场黑名单,并在一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2014年12月24日《体育总局关于推进体育赛事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体政字〔2014〕124号)、2014年12月24日《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竞技体育重要赛事名录〉的通知》(体政字〔2014〕125号)、2015年12月21日《体育赛事管理办法》(体竞字〔2015〕190号)、2018年4月28日《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监管的意见〉的通知》(体规字〔2018〕3号)同时废止。
Hash:e109e3130bae1817bf8b2c4f20b94cdc045dfca4
声明:此文由 jingling 分享发布,并不意味本站赞同其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此文如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 kefu@qqx.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