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局营商环境突出问题 旅游局营商环境突出问题清单

导读:旅游局营商环境突出问题 旅游局营商环境突出问题清单 1. 旅游局营商环境突出问题清单 2. 旅游局营商环境突出问题清单表 3. 文旅局优化营商环境自查报告 4. 优化营商环境问题清单及整改措施政协 5. 旅游局营商环境突出问题清单汇总 6. 商务局优化营商环境问题清单 7. 营商环境问题清单存在的具体问题 8. 乡镇营商环境存在问题清单 9. 营商环境突出问题整改清单 10. 营商环境专项整治问题清单

1. 旅游局营商环境突出问题清单

有用的。

2021年底前取消“12301全国统一旅游资讯服务电话”号码,不再通过该渠道受理和转办各类旅游投诉,改由各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下简称“12345热线”)统一接听旅游投诉等电话。2021年底前原则上取消各地“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以下简称“12318电话”)号码,整体并入当地12345热线,由当地12345热线统一接听文化和旅游市场举报电话。

2. 旅游局营商环境突出问题清单表

仙桃,原名沔阳,湖北省直辖县级市,位于湖北省中南部的江汉平原,东邻武汉市汉南区、蔡甸区和汉川市,西与潜江市毗邻,南滨东荆河,与洪湖市、监利市隔河相望,北临汉江与天门市、汉川市一衣带水。东西端长78千米,南北宽35千米,总面积2538平方千米。

仙桃是国家园林城市、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卫生城市、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地区、国家智慧城市、全国综合经济竞争力百强市,全国投资潜力百强市,全国制造业百强市、全国营商环境百强市、全国百强县、中国工业百强市。

3. 文旅局优化营商环境自查报告

1月7日,泰安市委经济工作会议召开。会上,泰山景区党工委书记亓利群表示,2022年,景区将紧扣市委市政府“位次前移、争创一流”目标要求,坚持以推动景区可持续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安全、生态”为底线,以“党的建设、营商环境、二次创业”为抓手,突出“遗产保护、经济发展、品质提升、民生改善”四个重点,登高望远、多业联动,强势营销、开拓客源,全力建设国际一流文旅胜地和康养福地

4. 优化营商环境问题清单及整改措施政协

优化营商环境是指针对我国经济社会面临的发展瓶颈精准发力。

从理论上来说,营商环境是一个系统性环境,更强调市场化,法治化,便利化,国际化。

从实践上说,营商环境的优劣决定着经济发展的速度和质量,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地区发展软实力的重要标志。优化营商环境提高竞争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5. 旅游局营商环境突出问题清单汇总

营造文化旅游发展的良好环境是地方政府的职责。作为政府首先要大力宣传本地文化旅游特色资源,塑造本地文化旅游形象,提升本地文化旅游美誉度和影响力!同时加大文化旅游业的投入力度,组织、申报中央、省、自治区各类财政资金,完善基础设施。

同时加大放管服政策力度,营造优良的营商环境,积极招商引资,引进大企业集团,推动文化旅游资源开发,满足人民群众对文化旅游业发展的需要!

6. 商务局优化营商环境问题清单

为进一步总结推广各地各部门在营商环境建设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小切口、大效果”的示范引领效应,省发改委日前推出今年第二批20个典型经验做法,要求各地各相关部门结合工作实际,互相学习借鉴,对条件成熟的改革经验及时组织复制推广,推动全省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提升。

  20个典型经验做法具体名单

  ➤1.福州市推行行政审批全过程“智慧办”

  ➤2.厦门市推行“跨境贸易”集成化改革

  ➤3.厦门海关升级完善原产地证申领一体化平台

  ➤4.漳州市全面推广政务服务“窗口无否决权”制度

  ➤5.泉州市台商投资区搭建“亲清家园”服务平台 创新推行惠企政策“掌上兑”模式

  ➤6.三明市创新“视频审查”模式 推进项目“不见面审批(服务)”改革

  ➤7.莆田市打造烂尾楼 法处置的“莆田样本”

  ➤8.南平市创新推动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申请“一次办、就近办、全域办”

  ➤9.龙岩市开展“拿地即开工”审批试点

  ➤10.宁德市建立水、电、气、网、铁塔管廊基础资源产业联盟

  ➤11.平潭综合实验区推进行政审批政企互通体系改革

  ➤12.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改革

  ➤13.打造“五个一”政企融合办电新模式

  ➤14.创新推出“八闽办税码” 一码抵五码实现“一码通”

  ➤15.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着力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

  ➤16.强化银贸合作 服务商务发展

  ➤17.完善欠薪治理体系 全力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18.构建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平台 提升审批效率

  ➤19.征信助力金融惠台的新探索

  ➤20.推出“通关掌上查”服务 实现报关单全流程可视化

7. 营商环境问题清单存在的具体问题

一是政策供给层面。要通过更精准的转移支付、产业扶持等政策,为西部地区发展特色产业、加强资源开发、承接产业转移以及成长型市场主体发育等提供支持和助力;要通过制度供给侧的改革和赋权,使西部地区在市场准入、市场监管等方面更具开放性、包容性,以支持新业态、新模式的发育成长。

二是行政效能方面。过去说“投资不过山海关”,很大问题就出在政府职能低效和政商边界不清上。作为同样市场经济发育晚、市场化程度较低的西部地区,不必讳言,在这方面恐怕也有同样的病灶。不能冀望于“放管服”改革一劳永逸,各级地方政府要始终以利企便民、打造服务型政府为着力点,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有为而不懒为、慎为而不乱为,铺路而不堵路、拆墙而不筑墙,以政务环境的改善为打造近悦远来的营商环境加分、赋能。

三是产业生态方面。对于资本来说,判断一个地区的营商环境好坏,当地的产业生态通常是重中之重的考量因素。如果产业链条完整,上下游循环通畅,金融、物流、人才等配套服务完善,那就意味着企业对未来的经营成本、市场销路等不用有过多顾虑。因此,作为地方来说,尤其要在发展产业集群上下功夫,在建链强链延链补链上下功夫,增强产业发展的互补性、集约性、规范性,推动产业发展的特色化、规模化、品牌化,产业体系越健全、循环越畅通,在营商环境上就越有竞争力、影响力,进而形成要素、资源集聚的滚雪球效应。

四是价值理念方面。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信用经济,其核心就是规则意识、契约精神。越是市场经济的后发之地,经济活动的随意化、人情化就越明显,但这显然有悖于市场理念,会增大交易成本、阻碍市场繁荣。作为西部地区来说,优化营商环境,也要从建设营商软环境出发,大力培植法治文化、诚信文化。要通过政务公开和负面清单等制度设计,减少政府在企业准入、资源配置、市场监管等方面的弹性空间;通过纳税信用贷款、信用积分优惠等政策建立推诚守信的鲜明导向。一旦法治与诚信成为一地营商文化的主旋律,成为普遍的价值认同、行为认同,市场主体对未来能有稳定的预期、充足的信心和安全感,那这个地方就会成为资本、技术、人才等各种要素的“众趋之地”

8. 乡镇营商环境存在问题清单

一、贯彻新发展理念方面

  1.逐步扩大直达资金范围,完善直达资金管理,强化对直达资金全过程、全链条监控,确保财政资金直达基层、直接惠企利民。

  2.支持省农信系统提升普惠金融便民服务 能,推动新增5项政策资金通过服务点直达基层。

  3.支持龙岩市跨境电商中心建设,促进苏区老区现代服务业发展。

  4.支持旅游基础设施提升,重点促进全省镇、村32个旅游服务中心和35个重点A级旅游景区提升基础设施水平。

  二、推进乡村振兴方面

  5.将乡村振兴试点示范、新型经营主体补助资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纳入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推进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系统提质扩面增效。

  6.适度提高基层“三保”保障标准,省定农村低保最低标准,在去年的基础上继续提高350元,提高农村低保困难群众保障水平。

  7.扶持80个产业振兴示范村,采取上下联动、以奖代补的方式,通过产业带动村集体年经营性收入不低于5-10万元,促进村集体和农民收入逐步提高。

  8.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常态化,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标准,安排资金1.4亿元,支持建立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常态化机制及农村公厕管护。

  9.支持建设“乡村书屋”25处及“大梦书屋阅读体验空间”拓展提升。

  10.支持龙岩市5个农贸市场升级改造。

  三、提高生活品质方面

  11.将百岁老人重阳节慰问补贴标准从原来每人每年1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500元,进一步提高百岁老人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12.支持全省县(市、区)综合医院能力达标和提升,包括支持达标县建设卒中、胸痛、呼吸诊疗、创伤等“四个中心”,支持薄弱县综合建设和学科建设。

  13.支持省级特色步行街项目建设,促进街市繁荣发展。

  14.支持柘荣县部分村庄开展节能路灯建设,更新或新建节能路灯300盏。

  15.支持宁化县曹坊镇上曹村红九军团后方机关驻地旧址保护修缮。

  16.支持林则徐出生地修缮,更好地发挥其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功能作用。

  17.支持闽中司令部纪念园党史教育基地保护和修缮。

  四、优化营商环境方面

  18.支持小微出口企业通过福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引导企业规避收汇风险。

  19.减免2021年省本级164家资产评估机构团体会员会费及1029名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会费。

  20.助力会计师事务所拓展业务领域、扩大服务供给,精准为园区800多家企业提供高水平的咨询、审计一站式服务。

  21.面向宁德市企业开展国际金融组织机构非主权业务政策的宣讲。

  22.在宁德市开展“财政法规政策进企业”宣讲活动。

  23.进一步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助推莆田市2021年创业担保贷款发放额比2020年度增长10%。

  五、服务台胞台企方面

  24.支持引进台湾建筑师(含文创)团队开展乡建乡创陪伴式服务,对全省100个乡建乡创闽台合作项目给予补助,每个项目补助50万元。

  六、数字赋能增效方面

  25.加强政务服务“跨省通办”涉及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完善“一站式”网上缴款。支持有关部门实现涉及社会保障卡补换工本费事项“立等可取”、一般不动产登记费事项缩短2个工作日。

  26.为省直单位、社团组织提供申领电子票据数字证书代办服务,专门设立代办服务窗口,统一窗口受理、统一流程代办,实现代办受理率达到100%,报送省经济信息中心申领数字证书通过率达到100%,使用票单位线上“零跑腿”、线下“最多跑一次”就可申请到数字证书。

  27.通过“福建省财政厅政务公开网——福建会计专栏”,为会计人员提供会计公益课程。

 七、生态环境建设方面

  28.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九龙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与修复项目。

  29.支持泉州市泉港区海洋生态保护修复,争取中央资金3亿元支持实施泉港区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推进泉州市北部海岸带保护修复,提升抵御台风风暴潮等海洋灾害能力。

  30.支持建设300座城市环卫工人休息屋及配套设施,每座给予补助5万元。

  31.支持国家公园沿线20个行政村开展绿化美化建设,进一步提升农村人居环境。

  32.支持泉州德化县戴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周边村庄环境综合整治提升。

  33.支持浦城县开展野猪危害防控综合试点工作,创立有效防控、合理补偿模式。

  34.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节能法律法规,推动基层财政部门创建节约型机关,推动绿色家庭、绿色社区、绿色出行等领域的绿色创建行动。

  八、基层治理工作方面

  35.支持基层综治维稳项目建设,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福建”建设,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效能。

  36.支持基层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工作,为困难群众、特殊案件当事人等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接待人民群众法律咨询,免收法律服务费,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

  37.宣传国债知识及银行账户安全防护措施,增强

9. 营商环境突出问题整改清单

1.积极优化营商环境,积极落实“放管服”改革措施,全面实施外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依法简化项目落地流程。

2.出台相关激励政策,支持有潜力的企业,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3.优化净化服务环境,强化政府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规范行政审批服务。

10. 营商环境专项整治问题清单

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020年1月18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原则,保障各类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表国家要求、对标发达地区做法、对接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以审批最少、流程最优、体制最顺、机制最活、效率最高、服务最好为目标,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提供良好环境。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职能转变,以数字政府建设为牵引,深化“放管服效”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研究解决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行业和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结合实际依法改革创新、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优化审批

第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集中许可部门的集中 审批职责;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明确原许可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实现“一枚印章管审批”。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宜划尽划的原则,依法推动有关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整链条划转至集中许可部门统一行使。

集中许可部门应当根据事项类型归并审批事项,系统性优化再造审批流程。

集中许可部门的行政审批专用章(含电子印章)与原许可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加盖的行政公章或者行政审批专用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原许可部门不得要求再加盖本部门行政公章或者行政审批专用章。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精简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本部门审批事项容缺受理目录。对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缺项材料在容缺受理目录内的审批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先行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补交期限,容缺受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改革。下放的审批事项,应当明确下放事项的名称、依据、程序、类型等要素,下放审批事项的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承接审批事项的行政机关的技术支持、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承接审批事项的行政机关应当做好承接工作,确保承接事项有效实施。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扩大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实施范围,逐步增加政府统一服务事项和企业承诺事项,减少审批事项,但是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手续,提高服务效能;完善施工图勘察设计质量承诺制、设计人员终身负责制、重要工程专家论证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项目落地保障机制,实行项目跟踪服务责任制,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审批、建设中的相关问题。

第十三条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分类管理。

直接取消审批的,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审批改为备案的,市场主体报送材料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有关部门不再进行审批。

实行告知承诺的,市场主体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场办理审批。

市场主体登记实行名称自主申报制、经营范围公示制、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推行全程电子化,压缩办理时间。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变更和注销办理流程,利用政务服务平台推进部门间联动协同,减少申请材料数量,压缩办理时间,降低办理成本,实现市场主体变更和注销便利化。

市场主体注销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一)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的;

(二)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经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

(三)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其他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

第三章 市场环境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市场主体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土地权属清晰;

(二)安置补偿落实到位;

(三)地块位置、面积、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

(四)具备使用建设用地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方式供应工业用地。

第 六条 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通信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简化报装程序、压缩报装时间,最大限度降低产品、服务价格,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标准和服务时限等内容,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不得无正当理由不提供产品、服务。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税收服务规范,推行网上办税业务,优化税收优惠政策的办理流程,保障市场主体全面、高效、便捷地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本省在国家授权的税额幅度内确定税率标准的,应当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公开征求纳税人意见,按照减轻税负、有利招商引资和创新创业、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原则确定。

第十九条 设立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对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实施行政管理或者提供公共服务不得收取清单以外的任何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涉企保证金等有上下限标准的,应当按照下限标准收取。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对市场主体创新创业的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统筹安排各类支持创新创业的资金,发展创新创业孵化服务。

鼓励和支持开发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建设创业孵化基地、科技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等,完善科技创新、融资、财务、人力资源和法律咨询等配套服务,降低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成本。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激励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创新金融产品,优化服务流程,降低市场主体融资成本,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

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金融机构开发信用融资产品,支持信用状况良好的市场主体提高信用评级和融资可得性。

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建立适合小微企业特点的授信制度和信贷流程,推广使用知识产权、股权、应收账款、订单、保单等进行担保融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

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企业通过发行债券、上市、挂牌等方式进行融资,做好上市企业后备资源的筛选、培育、辅导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出资新设、增资扩股、引入社会资本等方式,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立担保费补贴机制,完善风险分担机制,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扩大担保业务规模,降低担保费率;完善考核指标体系,放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盈利性考核指标。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可以以金融机构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和工程保证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构建铁路、公路、航空多式联运体系,完善省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实现货运供需信息实时共享和智能匹配。

省人民政府应当优化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优惠政策,降低货运车辆运输成本;完善交通运输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合执法制度,不得重复罚款、重复收费。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货运涉企收费管理,健全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取消无依据、无实质服务内容的收费。

第二十五条 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海关、边检等相关部门的通关协作,建立出入境信息共享、联检联查工作机制,优 化通关流程和作业方式,推进覆盖货物通关各环节的全程无纸化,实现贸易领域证书证明电子化管理,简化通关手续,降低企业通关费用,推进通关便利化。

第四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行政务服务改革,实现政务服务智能化、标准化、便民化,提升政务服务效能,营造高效透明的政务环境。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标准化的政务服务规范和操作规程,实现同一事项的名称、依据、程序、类型等要素的统一,编制和完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以及办事指南,并及时公开。

第二十八条 市场主体提交的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在窗口受理后直接办结。

市场主体申请的政务服务事项依法需要现场踏勘、专业技术审查、专家论证、听证、集体讨论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明确时限。涉及多个部门的,政务服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开展。

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政务服务数据管理标准规范体系,建设全省统一的政务云,推进政务数据全部上云,强化数据资源管理,推进政务信息机构改革。

省政务信息管理机构负责归集、整合政务服务数据,组织建设自然人、法人、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电子证照、信用信息等综合数据信息资源库,并依法向社会开放。

第三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的一体化统一网络体系,构建全方位、高效率的政务数字化应用体系,实现各级各部门政务外网一体运行、全面覆盖。

第三十一条 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全流程一体化在线服务,实现网上咨询、申报、审查、办理、反馈。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纳入政务服务平台办理。

市场主体可以通过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交申请材料的,不再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国家统一电子印章系统制发的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证照、电子证件、电子证明是市场主体取得相关资格的合法凭证,与纸质版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托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进全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推动多终端数据对接,实行专业化运营服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政务服务业务系统应当在政务云平台集中部署,接入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共享交换、业务协同。

政府部门能够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信息,以及前序流程已经收取的材料,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重复提交。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确保共享数据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网络安全监管部门、政务信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网络安全体系,确保设施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将制定和执行的与市场主体相关的创业、创新、人才、规划、产业、项目、市场、金融、税费、奖励、补贴等政策,及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和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开,并通过政务服务大厅、政务服务热线等为市场主体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证明事项清单;未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

下列证明事项,应当取消: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 的;

(二)能够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的;

(三)能够通过法定证照、法定文书、合同凭证等证明的;

(四)能够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

(五)能够通过网络核验的;

(六)采取书面承诺方式能够解决的;

(七)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以及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自然资源、资产股权、环境权等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统一规范、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实施省、市交易目录清单管理,实现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网络化。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行公共资源配置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信息公开,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交易活动。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加强信息集成共享,实现不动产登记、交易“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和现场自助查询,查封、抵押、注销登记即时办理,转移登记三日内办结,其他登记五日内办结;对企业间转让非住宅不动产转移登记设立绿色通道。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和电子卖场建设,完善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和行政裁决机制,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政府采购工作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产品产地来源等不合理条件进行限制或者排斥。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编制并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能够通过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或者市场主体可以按照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者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转为中介服务。

中介服务事项依法由市场主体委托的,应当由其自主选择中介机构,行政机关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事项依法由行政机关委托的,应当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中介机构并支付费用,不得向市场主体收取费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中介机构及其责任人惩戒和退出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查处中介机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者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企业破产工作联动机制,依法统筹企业破产过程中的业务协调、信息共享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落实破产企业豁免债务、财产处置等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对重整或者和解成功企业的信用进行修复。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主体需求制定实施人才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人才引进具体措施,在住房、医疗、社会保险、配偶安置、子女入学、团队和平台建设等方面提供服务保障,对引进人才的市场主体给予奖励、补助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制定人力资源供求指导目录,建立人力资源信息共享平台,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第五章 监管执法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实现监管全覆盖。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部门对本部门审批或者指导实施的行 许可事项,负责事中事后监管。

对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事项,应当加强审批和监管衔接,确定具体部门负责监管。

对已经取消审批但仍需政府监管的事项,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事中事后监管。

对下放审批权的事项,应当调整监管层级,由接收审批权的部门承接审批和监管职责。

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相关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查;对未经备案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依法予以查处。

对没有专门执法力量的行业和领域,审批或者相关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委托执法、联合执法等方式,会同相关综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第四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全省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完善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加强企业信用风险预测预警和动态监测;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和信用修复机制。

第四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有针对性地确定监管方式和标准规范。

第四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设规范统一、数据共享、协同联动的“互联网+监管”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业务系统应当与“互联网+监管”系统对接,实现监管事项全覆盖、监管过程全记录、监管风险可发现、监管数据可共享。

“互联网+监管”系统主管部门应当为各级监管部门开展监管业务提供平台支撑和大数据分析预警服务,为各级督查(考核)部门提供本级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情况综合评价和效能评估服务,评价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对监管部门考核评价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 同一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的多项行政执法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应当合并进行;不同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的多项行政执法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合并或者联合检查。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四十七条 本省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

第四十八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服务,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退会。

行业协会商会开展涉及市场主体的各类评比、评估、升级、排名、表彰以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是否参加。

第四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对本机关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文件进行评估,清理违反法律法规、相互矛盾、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等内容。

市场主体认为现行有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文件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以依法申请制定机关予以审查,制定机关应当在受理后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司法机关建立市场主体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依法为市场主体化解各类矛盾纠纷,降低纠纷解决成本。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能够依法直接处理或者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拒绝受理。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各类涉企、涉商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主体周边治安环境,依法办理经济案件,保障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时,应当依 法履行与市场主体签订的合同、协议和在招商引资中以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作出的合法承诺,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调整等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变更合同或者承诺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以工程未完成审计、决算为由,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市场主体有权依法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对拖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还款或者赔偿,应当依法纳入预算,并不得违背市场主体真实意愿或者在约定的付款方式之外,以承兑汇票等形式延长付款期限。

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企沟通机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和建议,帮助企业协调解决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问题:

(一)邀请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列席政府有关经济工作会议;

(二)在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和微信公众号与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交流;

(三)走访企业,组织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座谈、调研,了解企业或者行业发展状况;

(四)组织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参加推广企业产品、服务的洽谈会、展销会、推介会等公开经贸交流活动;

(五)组织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参加政策宣传、人才培养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模式等培训活动;

(六)邀请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到本部门洽谈工作、办理业务、座谈交流等。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参加或者组织上述活动,应当遵守公务管理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应当对所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予以处理。

第五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损害营商环境、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滥用权力袒护有关市场主体进行不正当竞争;

(二)未按照规定落实对市场主体的优惠政策;

(三)强制市场主体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指定服务;

(四)强制市场主体无偿或者廉价提供商品、劳务或者技术;

(五)强制市场主体接受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有偿培训;

(六)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财物;

(七)要求市场主体接受有偿宣传,征订报刊、图书、音像资料等;

(八)要求市场主体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借款或者担保;

(九)向市场主体摊派、索要赞助或者强制市场主体捐赠捐献、参加商业保险;

(十)侵犯市场主体知识产权或者泄露涉及市场主体商业秘密的信息;

(十一)其他损害营商环境、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公用企事业单位等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营商环境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外,应当将违法情况记入信用记录,并依法采取重点监管、信用预警、失信曝光等惩戒措施。

第五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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