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假村及与度假酒店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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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度假村是三种因素的结合:①能提供把客人吸引来的娱乐设施;②能为外出客人提供住宿、食品、饮料等服务;③能提供充实客人停留时间的活动。按照住宿设施和酒店组合分类,度假村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别,度假酒店是度假村最常见的形式。
(2)所谓旅游度假村是人们为接待以各种度假休闲为目的的游客的旅游开发形式。它是独立的经济实体,向旅游者提供成龙配套的全部旅游产品,并获得经济效益。
(3)世界旅游组织(WTO)将度假村定义为:度假村是为旅游者的较长时间的驻留而设计的住宅群。在它的全价中,除了住宿费外,还有公共设备、体育及娱乐设施的使用费。
在上述对旅游度假村的三个概念中,我们可以归纳出旅游度假村有这几个共同点:①以度假市场和会议市场为目标市场;其次坐落位置有所选择,必须满足度假需求;②提供全套的娱乐和服务设施。但这几点只能是反映了旅游度假村同旅游度假区的共性,但旅游度假村究竟是什么?是一个独立的经营单位,还是住宅群?作者在本文中倾向于将旅游度假村看作是为度假服务的住宿设施的集合。因为度假是度假者较长时间的行为,必然涉及到住宿。表1.1中清楚地表明旅游度假村包含了现在我们所知道的各种度假住宿设施,定义3中也说明了度假村是为度假服务的提供配套设施的住宅群,从这个意义上应该把住宿设施看作旅游度假村的关键特征。综合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关于度假村的概念定义:旅游度假村是为度假和会议服务,坐落于自然景观优美并拥有完善娱乐和服务设施的住宿设施(住宅群)。
三者之间的关系探讨
(1)度假区和度假村、度假酒店之间的关系。
首先必须指出度假区和度假酒店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存在,两者相互关联但又不能混为一谈。著名的度假区未必能导致度假酒店的成功开发,但成功的度假酒店的建设却可能加速一个受人欢迎的度假区的形成。
本文尝试对旅游度假区做这样的定义:度假区是一种地理区域划分,多是政府操作、扶持或引导,是政府施力而不是市场自然发育完善的结果。现在在我国只有那些经政府审批设立的度假区被认为是旅游度假区。而那些不在旅游度假区内建设的度假设施(如度假酒店、产权式酒店等等),只是单独的度假住宿设施性质,构不成一般意义上的度假区。简而言之,度假村和度假酒店可以坐落在旅游度假区之内,也可以坐落在旅游度假区之外。
(2)度假酒店和度假村之间的关系。
度假酒店是度假村最常见的形式,而不是唯一的形式。度假村除包括度假酒店外,还包括产权式酒店(分时度假),第二公寓(家外之家)等。度假酒店仅是其中一种以出卖度假服务换取收入的赢利性企业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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