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游轮夜航 长江游轮夜航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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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游艇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治游艇污染水域环境,促进游艇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游艇航行、停泊等活动的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游艇,是指仅限于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
本规定所称游艇俱乐部,是指为加入游艇俱乐部的会员提供游艇保管及使用服务的依法成立的组织。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实施全国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检验、登记
第四条 游艇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规定和规范进行检验,并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游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附加检验:
(一)发生事故,影响游艇适航性能的;
(二)改变游艇检验证书所限定类别的;
(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的;
(四)游艇所有人变更、船名变更或者船籍港变更的;
(五)游艇结构或者重要的安全、防污染设施、设备发生改变的。
第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的游艇,应当取得船舶国籍证书。未持有船舶国籍证书的游艇,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
申请办理船舶国籍登记,游艇所有人应当持有船舶检验证书和所有权证书,由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
长度小于5米的游艇的国籍登记,参照前款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
第七条 游艇操作人员应当经过专门的培训、考试,具备与驾驶的游艇、航行的水域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水上消防、救生和应急反应的基本要求,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未取得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人员不得驾驶游艇。
第八条 申请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
(二)视力、色觉、听力、口头表达、肢体健康等符合航行安全的要求;
(三)通过规定的游艇操作人员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第九条 申请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考试。
申请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应到培训或者考试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并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其符合发证条件的有关材料。
经过海事管理机构审核符合发证条件的,发给有效期为5年的相应类别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条 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类别分为海上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和内 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一条 持有海船、内河船舶的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或者引航员适任证书的人员,按照游艇操作人员考试大纲的规定,通过相应的实际操作培训,可以分别取得海上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和内河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二条 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足6个月时,持证人应当向原发证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换证手续。符合换证条件中有关要求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给予换发同类别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丢失或者损坏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补发。
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船员培训管理规定的要求,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批准。
第四章 航行、停泊
第十四条 游艇在开航之前,游艇操作人员应当做好安全检查,确保游艇适航。
第十五条 游艇应当随船携带有关船舶证书、文书及必备的航行资料,并做好航行等相关记录。
游艇应当随船携带可与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游艇俱乐部进行通信的无线电通信工具,并确保与岸基有效沟通。
游艇操作人员驾驶游艇时应当携带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六条 游艇应当按照《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的规定,办理为期12个月的定期签证。
第十七条 游艇应当在其检验证书所确定的适航范围内航行。
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在第一次出航前,应当将游艇的航行水域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游艇每一次航行时,如果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应当在游艇出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名、航行计划、游艇操作人员或者乘员的名单、应急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 游艇航行时,除应当遵守避碰规则和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特别航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游艇应当避免在恶劣天气以及其他危及航行安全的情况下航行;
(二)游艇应当避免在船舶定线制水域、主航道、锚地、养殖区、渡口附近水域以及交通密集区及其他交通管制水域航行,确需进入上述水域航行的,应当听从海事管理机构的指挥,并遵守限速规定;游艇不得在禁航区、安全作业区航行;
(三)不具备号灯及其他夜航条件的游艇不得夜航;
(四)游艇不得超过核定乘员航行。
第十九条 游艇操作人员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
第二十条 游艇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
游艇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应当符合游艇安全靠泊、避风以及便利人员安全登离的要求。
游艇停泊的专用水域属于港口水域的,应当符合有关港口规划。
第二十一条 游艇在航行中的临时性停泊,应当选择不妨碍其他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水域。不得在主航道、锚地、禁航区、安全作业区、渡口附近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止停泊的水域内停泊。
第二十二条 在港口水域内建设游艇停泊码头、防波堤、系泊设施的,应当按照《港口法》的规定申请办理相应许可手续。
第二十三条 航行国际航线的游艇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船舶进出口岸的规定办理进出口岸手 续。
第二十四条 游艇不得违反有关防治船舶污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水域排放油类物质、生活污水、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游艇应当配备必要的污油水回收装置、垃圾储集容器,并正确使用。
游艇产生的废弃蓄电池等废弃物、油类物质、生活垃圾应当送交岸上接收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五条 游艇的安全和防污染由游艇所有人负责。游艇所有人应当负责游艇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游艇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态,保证游艇航行、停泊以及游艇上人员的安全。
委托游艇俱乐部保管的游艇,游艇所有人应当与游艇俱乐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游艇航行、停泊安全以及游艇的日常维护、保养及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责任。
游艇俱乐部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及其与游艇所有人的约定,承担游艇的安全和防污染责任。
第二十六条 游艇俱乐部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安全和防污染能力:
(一)建立游艇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
(二)具有相应的游艇安全停泊水域,配备保障游艇安全和防治污染的设施,配备水上安全通信设施、设备;
(三)具有为游艇进行日常检修、维护、保养的设施和能力;
(四)具有回收游艇废弃物、残油和垃圾的能力;
(五)具有安全和防污染的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具备相应的应急救助能力。
第二十七条 游艇俱乐部依法注册后,应当报所在地直属海事局或者省级地方海事局备案。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局或者省级地方海事局对备案的游艇俱乐部的安全和防污染能力应当进行核查。具备第二十六条规定能力的,予以备案公布。
第二十八条 游艇俱乐部应当对其会员和管理的游艇承担下列安全义务:
(一)对游艇操作人员和乘员开展游艇安全、防治污染环境知识和应急反应的宣传、培训和教育;
(二)督促游艇操作人员和乘员遵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规定,落实相应的措施;
(三)保障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的游艇的安全;
(四)核查游艇、游艇操作人员的持证情况,保证出航游艇、游艇操作人员持有相应有效证书;
(五)向游艇提供航行所需的气象、水文情况和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警)告等信息服务;遇有恶劣气候条件等不适合出航的情况或者海事管理机构禁止出航的警示时,应当制止游艇出航并通知已经出航的游艇返航;
(六)掌握游艇的每次出航、返航以及乘员情况,并做好记录备查;
(七)保持与游艇、海事管理机构之间的通信畅通;
(八)按照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内部管理的应急演练和游艇成员参加的应急演习。
第二十九条 游艇必须在明显位置标明水上搜救专用电话号码、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水上安全频道和使用须知等内容。
第三十条 游艇遇险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游艇操作人员及其他乘员、游艇俱乐部以及发现险情或者事故的船舶、人员应当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游艇俱乐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救援到达之前,游艇上的人员应当尽力自救。
游艇操作人员及其他乘员对在航行、停泊时发现的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求救信息或者违法行为 当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需要施救的,在不严重危及游艇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游艇应当尽力救助水上遇险的人员。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游艇、游艇俱乐部和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游艇俱乐部和游艇所有人应当配合,对发现的安全缺陷和隐患,应当及时进行整改、消除。
第三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游艇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责令游艇立即纠正;未按照要求纠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责令游艇临时停航、改航、驶向指定地点、强制拖离、禁止进出港。
第三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游艇俱乐部不再具备安全和防治污染能力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未按照要求整改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将其从备案公布的游艇俱乐部名录中删除。
第三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六条 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扣培训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的处罚:
(一)不按照本规定要求和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纲要进行培训,或者擅自降低培训标准;
(二)培训质量低下,达不到规定要求。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在海上航行的游艇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和必备的航行资料的,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海事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航行;对游艇操作人员,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并扣留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3至12个月。
违反本规定,在内河航行的游艇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航行,拒不停止的,暂扣游艇;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游艇操作人员操作游艇时未携带合格的适任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游艇操作人员持有的适任证书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吊销该适任证书,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游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或者临时停泊的水域不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二)游艇的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而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未在游艇出航前将船名、航行计划、游艇操作人员或者乘员的名单、应急联系方式等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一条 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游艇从事营业性运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营运船舶的管理规定,办理船舶检验、登记和船舶营运许可等手续。
第四十四条 游艇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交纳相应的船舶税费和规费。
第四十五条 乘员定额12人以上的游艇,按照客船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2. 长江游轮航线
南京长江游轮旅游航行路线:从五马渡码头起航,向西一路开至长江五桥附近,然后再掉头,最后返回五马渡。路线沿途风景很多,如八卦洲、浦口码头、浦口火车站、渡江胜利纪念馆、南京长江大桥、阅江楼、中山码头、南京下关历史陈列馆、铁路轮渡栈桥旧址、民国首都电厂和码头旧址公园、大马路风貌区、大桥公园、南京眼、幕燕滨江风貌区和樱花观赏带、燕子矶公园、长江二桥等,沿途可赏滨江“城市客厅”的美丽风光,运气好的话还能看见江豚,而且还可以乘船沿着江岸观赏幕燕滨江风光带3.5公里樱花大道。
3. 长江夜游船
江滩夜景,坐着轮渡,享受着温柔的晚风,欣赏着夜景
般在江中走,人在画中游,坐武汉长江轮渡赏武汉城市夜景
江上夜游船,霓虹映水炫,灯火接两岸,滨江行人欢
既然去不了诗和远方,那就去江边走走,乘一方游船,吹一吹凉风,吹走所有的疲惫,只要心态欢,目光所及,皆是星辰一人海,心之所向皆是春暖花开,看尽世间繁华
4. 长江游轮航速
作为目前全球最大的矿砂船,由扬子江船业集团建造,计划建造6艘,“深圳号”是继4月28日首艘“香港号”(试航代号‘鑫福39’)在太仓港完成首航后,交付用户的该系列第二艘船。“深圳号”轮长361.9米,宽65米,高30.4米,相当于10层楼的高度,其甲板差不多是3个标准足球场的大小,满载时达40万吨,结构吃水23米,最大航速16节(长江航行船速约10.5节)。
5. 武汉长江游轮夜航
长江是不开行海轮的,所以不存在海轮夜不夜航的问题
6. 长江游轮夜航时间表最新
1949年10月1日上午10时,我方广播电台向全世界发出预告,宣布将于下午在北京举行开国大典。本来是商量好了在十月一日上午十点举行的,为何改成了下午三点呢?
1949年,我军百万雄师度过了长江,在长江以南的地区几乎迅速全部得到解放,国民党兵败如山倒,但是此时沿海的一些城市还掌握在他们的手中,比如舟山群岛。这个舟山群岛上面有国民党的飞机场,里面有很多是美国的B-24美式轰炸机,在当时这就是飞机中的王牌飞机了。丧心病狂的蒋介石不仅命令这批飞机多次轰炸普通居民,而且还准备捣乱 伟大的开国典礼。
不过,我方的情报系统立即得知了这个消息,并且进行了商量。据他们的计算,这种美国制造的B-24轰炸机时速488公里,航行的最大航程是3380公里。推算下来,如果战机从舟山群岛起飞,到北京的距离是1230公里,需要三个小时飞到,来回六小时总共是2460公里,需要六小时,加上中途可能遇到的突发状况大概需要七到八个小时一个来回,正好可以在开国大典的时候进行捣乱。如果计划实施,可以想象一下,那是多么的悲哀啊。
但是,这种轰炸机有一个致命的弱点,它没有夜航能力,也就是说,一但天黑,重要飞机还在空中,就是瞎子,基本上就废了。所以为了粉碎敌人的阴谋,典礼时间改为下午三点,并且派遣了一批我军优秀驾驶员在城外随时待命,一旦发现敌机,用仅有的五架参加检阅的飞机随时升空拦截。这里表明,参加检阅的飞机自身并没有武器,到了空中只能开枪射击或者撞击敌人的飞机。
后来,因为考虑到夜航的问题,一旦实施计划所有飞机几乎报废。国民党考虑了很久,放弃这次行动。开国大典顺利在三点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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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安排
18:00---19:20 宜昌三峡游客中心集合(万达广场斜对面),游客取票后即可登船休息;
19:30 交运三峡系列邮轮起航
19:30---20:00 语音广播时段,包括宜昌市情、人文、民风介绍,对应景点广播;邮轮下行至宜万铁路大桥,掉头上行。途观万达广场、天然塔、滨江公园、镇江阁夜景,过葛洲坝船闸,体验水涨船高。
20:10---21:10 驻场节目演出、互动及游客欢唱时段。
21:30 抵达黄柏河码头,下船,车送三峡游客中心,结束夜游美好旅程。
8. 国内邮轮旅游航线沿长江游
国内游轮有内河长江各站,有海南至西沙,由上海至大连,上海至青岛,烟台,以前还有上海至广洲航线,上海至天津等。
9. 长江游轮夜航时间表查询
三峡工程主要有三大效益,即防洪、发电和航运,其中防洪被认为是三峡工程最核心的效益。
1、防洪
历史上,长江上游河段及其多条支流频繁发生洪水,每次特大洪水时,宜昌以下的长江荆州河段(荆江)都要采取分洪措施,淹没乡村和农田,以保障武汉的安全。在三峡工程建成后,其巨大库容所提供的调蓄能力将能使下游荆江地区抵御百年一遇的特大洪水,也有助于洞庭湖的治理和荆江堤防的全面修补。
2、发电
三峡工程的经济效益主要体现在发电。该工程是中国西电东送工程中线的巨型电源点,所发的电力将主要售予华中电网的湖北省、河南省、湖南省、江西省、重庆市,华东电网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以及南方电网的广东省,可缓解我国的电力供应紧张局面。
截至2012年底,三峡电站历年累计发电量达到6291.4亿千瓦时,相当于减排二氧化碳4.96亿吨,减排二氧化硫595万吨,为节能减排做出了积极贡献。
3、航运
三峡蓄水前,川江单向年运输量只有1000万吨,万吨级船舶根本无法到达重庆。三峡工程结束了“自古川江不夜航”的历史,三峡几次蓄水使川江通航条件日益改善。2009年,通过三峡大坝的货运量有7000万吨左右。自2003年三峡船闸通航以来,累计过坝货运量突破3亿吨,超过蓄水前22年的货运量总和。
扩展资料:
三峡工程的设计标准是可防千年一遇洪水,校核标准是可防万年一遇洪水再加10%。即,当峰值为98,800立方米/秒的千年一遇洪水来临时,大坝本身仍能正常运行;当峰值流量为110,000立方米/秒的万年一遇洪水再加10%时,大坝主体建筑物不会遭到破坏。
其中,校核标准是指遭遇万年一遇再加10%的非常特大洪水情况下,水库大坝可以“非常运用”泄洪,大坝主体不会受到破坏,更不会出现溃坝,但其它方面可能会受到影响,如炸开“非常泄洪道”。
设计标准是指遭遇千年一遇洪水,大坝可以“正常运用”泄洪,大坝各项运行指标都不会受到影响。而在百年一遇的洪水面前,还可以保护下游河段的安全。
三峡大坝下游的荆江河道的行洪防洪能力为“十年一遇”标准(即56,700立方米/秒)。在三峡大坝拦蓄洪水运用下,荆江河段遭遇“百年一遇”洪水(即流量峰值达83,700立方米/秒),由于上游的三峡水库削减洪峰下泄流量及错峰运用等,荆江河道流量保证控制在不超过56,700立方米/秒,沙市水位不超过44.5米,可以保证荆江河道国堤不平槽、不漫堤,荆江沿岸分蓄洪区不破堤运用。
10. 长江游轮每小时航行速度
长江豪华游轮1金8号船各载800人至1000人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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