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申报纳税的流程是怎样的?

导读:网上申报纳税的流程是怎样的? 一、网上申报纳税的流程是怎样的? 二、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旅游条例 三、宽甸满族自治县旅游条例

一、网上申报纳税的流程是怎样的?

2.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在银行已经开设的缴税账户,并保证账户中有足够用于缴税的资金。

3.纳税人与银行签署委托划款协议,委托银行划缴税款。

4.纳税人利用计算机和申报纳税软件制作纳税申报表,并通过电话网、因特网传送给税务机关的计算机系统。

5.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的应划缴税款信息,通过网络发送给有关的银行。由银行从纳税人的存款账户上划缴税款,并打印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

6.银行将实际划缴的税款信息利用网络传送给税务机关的计算机系统。

7.税务机关接收纳税人的申报信息和税款划缴信息,打印税收汇总缴款书,办理税款的入库手续。8.纳税人在方便的时候到银行营业网点领取税收转帐完税证,进行会计核算。

二、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旅游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自治县旅游业发展,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规划管理、旅游资源保护与利用、旅游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和旅游者的旅游活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政府推动、企业为主、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的发展纳入本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旅游业发展的具体办法和措施,使旅游业逐步发展成为自治县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综合协调、管理指导和公共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旅游业的管理与服务工作。第二章 旅游促进与发展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旅游业发展和旅游环境改善等重要事项,协调跨区域、跨部门旅游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年度财政预算中按规定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并逐年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第八条 自治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制定旅游发展规划。根据旅游发展规划,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旅游景区(点)、乡村旅游等旅游专项规划。旅游发展规划、旅游专项规划应当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旅游发展规划、旅游专项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旅游产业发展需要,统筹协调交通、国土资源、电力、通讯、水利农业林业文化、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不断改善旅游基础设施,优化旅游发展环境。

  自治县各相关行业和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围绕旅游业发展, 共同营造良好的环境,为旅游业发展提供公共保障和相关基础设施维护服务。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整体旅游形象宣传,引导旅游经营者开展旅游市场促销活动。鼓励利用会展、文艺演出、节庆、体育赛事等活动,促进旅游业的发展。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各类投资主体从事旅游开发、经营活动。对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具有一定规模的旅游景区(点)开发项目、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旅游服务业建设项目,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第十二条 自治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民族文化、茶文化等资源,加强旅游文化建设,鼓励开发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的旅游项目和旅游商品。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创建A级旅游景区和工农业旅游示范点。

  鼓励旅游饭店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星级评定,取得相应服务质量等级。第十四条 自治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旅游景区(点)、宾馆饭店、车站等地为旅游者提供公益性旅游信息,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和有关设施。第三章 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第十五条 自治县境内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

  自治县旅游规划区域内的生态林、公益林、地质遗迹、地质奇观等自然资源的旅游开发,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旅游发展规划统一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发。

  新建、改建、扩建旅游项目,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人文景观的原生态环境历史风貌。鼓励集镇、旅游交通沿线新建、改建的民居与当地民族传统建筑风格和历史风貌相协调。

  对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旅游资源,应当依法保护,合理开发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文物资源。第十七条 在旅游景区(点)和其他已经评估认定尚未开发的旅游资源地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开山、采石、挖沙、取土、建房、采伐、渔猎、随意倾倒垃圾、直排污水等有损原生态环境的活动。第四章 旅游者第十八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旅游服务的真实情况,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有关服务内容、规格、费用等方面的资料;

  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服务方式、服务项目和旅游商品,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销售和服务;

  三按照约定获得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

  四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受到尊重;

  五人身和财产受到侵害时,有权获得赔偿;

  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三、宽甸满族自治县旅游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自治县旅游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辽宁省旅游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规划、开发、经营、管理、服务以及进行旅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 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产业的组织协调、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旅游管理与服务工作。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把旅游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政府财政预算,重点用于旅游资源普查、旅游规划编制、旅游整体形象宣传、旅游公共设施建设等方面需要。第五条 自治县设立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建立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的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和制定旅游产业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研究旅游促进与发展、旅游环境改善等重要事项,确定旅游产业发展的重大方针政策,决定旅游资源保护、开发、利用的重要事项,协调和推进重点旅游项目建设,监督指导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工作。第六条 自治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资源的普查、评估和论证工作,建立旅游资源档案,指导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建设。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科学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在征求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报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旅游发展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强旅游规划与其他规划的统筹协调工作。有关部门在编制或修编土地利用、城市建设、生态环境、文物保护、交通、风景名胜区和乡村建设等各种规划时,应当书面征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以促进其规划与旅游发展规划相衔接,体现旅游发展的功能需要。第九条 自治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旅游发展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

  新建、改建、扩建旅游项目及与旅游环境保护相关的建设项目,应当事先经过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符合自治县旅游发展规划后,再按照有关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在已开发或规划开发的旅游景区内的旅游建设项目、旅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破坏自然景观。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规划和建设游客服务中心,发挥县城中心作为旅游目的地的功能;在自治县公路、铁路高速公路出入口和县界、县城主要出入口提供旅游咨询宣传服务;设置流动性旅游宣传服务车;创造文明、诚信、人性化的旅游服务环境。第十一条 自治县道路交通标识的设置,应当兼顾旅游产业发展需要。

  旅游交通标识及主要旅游景区(点)交通指示标识,应当纳入自治县道路交通标识系统,由自治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统一规划、统一设置。第十二条 自治县应当充分挖掘和合理利用民族文化资源,开发满族朝鲜族及其他少数民族文化旅游产品,促进文化和旅游相互结合、协调发展。第十三条 自治县鼓励、引导和组织旅游经营者对外开展旅游宣传促销活动,通过多种渠道加强旅游宣传,大力拓展旅游市场。第十四条 自治县鼓励并扶持研制、开发、生产、销售具有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或纪念品;推进特色旅游商品、纪念品销售中心或旅游购物中心建设,促进旅游商品、纪念品生产企业的发展 第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或加入旅游行业协会。旅游行业协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依照协会章程对会员的旅游经营活动进行协调和指导、提供咨询、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有关旅游产业发展的建议,维护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第十六条 自治县依法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管理及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和检查。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开展旅游市场的监督、检查和旅游行政执法工作,设立并公布投诉电话,受理旅游者关于旅游服务质量投诉。第十七条 从事旅游经营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手续,合法经营。

  自治县鼓励申报国家级旅游度假区、A级旅游景区、星级旅游饭店和工农业旅游示范点。

  取得国家质量等级标准的旅游经营单位须提供相应质量等级标准的服务,并自觉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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