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门石窟景点管理处 龙门石窟风景名胜区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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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龙门石窟风景名胜区管理处
游览龙门石窟分为两个时段。
第一时段是白天8:30到下午的5:30。
第二时段是从晚上5点30分以后到11点。
票价也有所不同。第二时段,稍微贵一些。
当第一时段结束之后,会有一个清场。因为在第二时段,也就是俗称的夜游龙门会有灯光秀和游船游龙门。所以票价相应的贵一点。
这两个时段的门票都可以在网上提前预约购买。
2. 龙门石窟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电话
可以通过客服打电话或用网约车
3. 龙门石窟风景区官网
龙门石窟:龙门由大禹治水中所开凿,鱼跃龙门的传说亦发生于此。其石窟则始凿于北魏孝文帝年间,盛于唐,终于清末。历经10多个朝代陆续营造长达1400余年,是世界上营造时间最长的石窟。建造时采用了大量彩绘,今多已褪色。密布于伊水东西两山的峭壁上,南北长达1公里,现存洞窟像龛2345个,造像11万余尊,与莫高窟、云冈石窟并称中国三大石窟,后加麦积山石窟称四大石窟。
龙门石窟造像多为皇家贵族所建,是世界上绝无仅有的皇家石窟。武则天根据自己的容貌仪态雕刻的卢舍那大佛,以及在洛阳皇宫紫微城建天堂的消息传入日本后,圣武天皇发愿“朕亦奉造”,在奈良建立东大寺。另有孝文帝为冯太后凿古阳洞、兰陵王孙于万佛洞造像、李泰为长孙皇后造宾阳南洞、韦贵妃凿敬善寺、高力士为唐玄宗造无量寿佛等。
龙门石窟使石窟艺术呈现出了中国化的趋势,是中国石窟艺术的“里程碑”。又经历天竺、新罗、吐火罗、康国等国家营造,发现有欧洲纹样、古希腊石柱等,堪称全世界国际化水平最高的石窟。
龙门石窟碑刻题记2860余品,有古碑林之称。代表作:“龙门二十品”、龙门双璧(褚遂良《伊阙佛龛碑》、宋真宗《龙门铭碑》),是中国书法艺术之杰作。
4. 龙门石窟相关信息
龙门由大禹治水中所开凿,鱼跃龙门的传说亦发生于此。其石窟则始凿于北魏孝文帝年间,盛于唐,终于清末。历经10多个朝代陆续营造长达1400余年,是世界上营造时间最长的石窟。建造时采用了大量彩绘,今多已褪色。密布于伊水东西两山的峭壁上,南北长达1公里,现存洞窟像龛2345个,造像11万余尊,与莫高窟、云冈石窟并称中国三大石窟,后加麦积山石窟称四大石窟。
龙门石窟造像多为皇家贵族所建,是世界上绝无仅有的皇家石窟。武则天根据自己的容貌仪态 雕刻的卢舍那大佛,以及在洛阳皇宫紫微城建天堂的消息传入日本后,圣武天皇发愿“朕亦奉造”,在奈良建立东大寺。另有孝文帝为冯太后凿古阳洞、兰陵王孙于万佛洞造像、李泰为长孙皇后造宾阳南洞、韦贵妃凿敬善寺、高力士为唐玄宗造无量寿佛等。
龙门石窟使石窟艺术呈现出了中国化的趋势,是中国石窟艺术的“里程碑”。又经历天竺、新罗、吐火罗、康国等国家营造,发现有欧洲纹样、古希腊石柱等,堪称全世界国际化水平最高的石窟。
5. 龙门石窟旅游局
龙门石窟世界文化遗产园区是事业单位。
龙门石窟世界文化遗产园区
龙门,又称伊阙,地处古都洛阳南郊。这里两山对峙,伊水中流,佛光山色,风景秀丽,是宋代苏过所描绘“峥嵘两山门,共挹一水秀”的天阙奇观。
龙门石窟始凿于北魏孝文帝迁都洛阳之际(公元493年),之后历经东魏、西魏、北齐、隋、唐、五代的营造,从而形成了南北长达1公里、具有2345个窟龛、10万余尊造像、2860余块碑刻题记的石窟遗存。龙门景区由西山石窟、东山石窟、香山寺和白园四个景点组成。1961年国务院公布龙门石窟为全国第一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82年龙门风景名胜区被公布为全国第一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2000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龙门石窟列入《世界遗产名录》;2006年1月,被中央文明办、建设部、国家旅游局联合授予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2007年被国家旅游局评定为全国首批5A级景区。
龙门的管理体制几经更迭,于2007年9月成立中共龙门文化旅游园区工作委员会、龙门文化旅游园区管理委员会。管委会内设办公室(党工委办公室、综合管理局)、财政局、社会事务管理局、建设发展局、监察室(质检办)等两办三局,直属7个事业单位、9家企业、1个街道办事处,含8个行政村和2个社区,耕地面积1.18万亩,截止2013年,总人口3.6万人。
6. 龙门石窟管理处电话
1,郑州市区号:0371。
2,开封市区号:0371。
3,洛阳市区号:0379。
4,平顶山市区号:0375。
5,安阳市区号:0372。
6,鹤壁市区号:0392。
7,新乡市区号:0373。
8,焦作市区号:0391。
9,濮阳市区号:0393。
10,许昌市区号:0374。
11,漯河市区号:0395。
12,三门峡市区号:0398。
13,商丘市区号:0370。
14,周口市区号:0394。
15,驻马店市区号:0396。
16,南阳市区号: 0377。
17,信阳市区号: 0376。
18, 源市区号: 0391。
扩展资料
河南行政区划:截至2019年5月,河南辖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许昌、漯河、三门峡、南阳、商丘、信阳、周口、驻马店17个省辖市,济源市1个省直管市,21个县级市,84个县,53个市辖区,1791个乡镇,660个街道办事处。省政府驻郑州市金水区金水东路22号。
河南风景名胜:
1,少林寺
少林寺位于河南省郑州市登封市嵩山五乳峰下,因坐落于嵩山腹地少室山茂密丛林之中,故名“少林寺”。始建于北魏太和十九年(495年)。
2,龙门石窟
龙门石窟,现为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位于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伊河两岸的龙门山与香山上。龙门石窟与莫高窟、云冈石窟、麦积山石窟并称中国四大石窟。
7. 龙门石窟管理局
龙门石窟占地面积为3170公顷。
龙门,又称伊阙,地处古都洛阳南郊。这里两山对峙,伊水中流,佛光山色,风景秀丽,是宋代苏过所描绘“峥嵘两山门,共挹一水秀”的天阙奇观。
龙门石窟始凿于北魏孝文帝迁都洛阳之际(公元493年),之后历经东魏、西魏、北齐、隋、唐、五代的营造,从而形成了南北长达1公里、具有2345个窟龛、10万余尊造像、2860余块碑刻题记的石窟遗存。龙门景区由西山石窟、东山石窟、香山寺和白园四个景点组成。1961年国务院公布龙门石窟为全国第一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82年龙门风景名胜区被公布为全国第一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2000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龙门石窟列入《世界遗产名录》;2006年1月,被中央文明办、建设部、国家旅游局联合授予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2007年被国家旅游局评定为全国首批5A级景区。
8. 龙门石窟管理委员会
洛阳作为历史名城一直被游客们称赞,很多的游客对于洛阳的龙门石窟非常的依恋。在龙门石窟里欣赏到高大的佛像是家喻户晓的事情,吸引人注意的龙门石窟风土人情如今也已经流传千万家。
洛阳文化博大精深、源远流长。龙门石窟展现了洛阳文化的深厚底蕴。牡丹文化就是龙门石窟风土人情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早在北宋时代洛阳就成为中国牡丹的培育基地,很多牡丹的科学价值都是从这里发现。有关牡丹的小说、诗词、歌赋大都生动形象的描述出了很多优美的故事,内容十分的丰富。
洛阳的婚俗非常具有特色。点喜草是其中最有意思的事情。点喜草就是新婚夫妇一起从喜草火边上走过象征着红火和甜蜜。喜草十分的讲究,是收割后的谷子草制作而成,里面放着鞭炮和钱币、糖果等东西。当新娘子下车的时候就要抓紧点燃,十分的热闹和喜庆。
龙门石窟风土人情彰显着洛阳的传统文化,在历史的 演变下并没有遗失,反而增添了许多新的令人欢快的地方。在晚上的时候,龙门石窟还会举行古筝表演、琵琶演奏等活动。他们都是龙门石窟极具特色的夜游项目,多姿多彩。很多当地的洛阳人还有在亲水台上烧香拜佛、许愿,让它带着自己的美好祝福随着河水慢慢的流去。
9. 龙门石窟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官网
阳市龙门石窟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龙门石窟和洛阳龙门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龙门景区”)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龙门石窟和龙门景区内从事保护管理、经营服务、开发建设、生产生活、参观游览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龙门石窟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原貌,科学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龙门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龙门石窟世界文化遗产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龙门管委会”)负责龙门石窟和龙门景区的保护和管理,行使市人民政府授予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职权。
市文物行政部门对龙门石窟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工商、城乡建设、规划及其他相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龙门石窟和龙门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龙门石窟保护区域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保护范围为:自奉先寺卢舍那大佛佛座向东2000米至张合山,向西700米至洛伊公路,向南800米至二道桥,向北2400米至广化市场街。
建设控制地带为:自保护范围边线向东800米至二广(洛界)高速公路,向西1200米至王城大道,向南2000米至草店伊河大桥,向北400米至园林场。
第六条 龙门景区的范围为:东至二广(洛界)高速公路,西至洛伊公路向西500米,南至魏湾村旱渠与乾元山南山角连线,北至龙门北桥以南300米。
第七条 龙门石窟保护区域和龙门景区范围依法重新划定的,从其新的规定。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龙门石窟和龙门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龙门石窟和龙门景区的义务。
对于在龙门石窟保护研究工作中有重要发明创造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条 龙门管委会负责编制龙门石窟保护规划和龙门景区规划,经相关行政部门审核并报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在龙门石窟保护范围内,不得建造与龙门石窟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确因保护或者管理需要建设的,应当依照《文物保护法》规定,报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在保护范围内已存在的危害龙门石窟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拆迁;破坏或者影响龙门石窟历史风貌的,应当逐步拆迁或者改造。
在建设控制地带内 行的开发建设工程,不得破坏龙门石窟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在龙门景区内,不得违反《洛阳龙门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新建和扩建办公楼、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休养疗养机构以及与龙门景区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洛阳龙门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逐步迁出,并依法给予补偿。确因保护或者管理需要建设的工程,由龙门管委会依法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实施。
第十三条 在龙门景区内开发建设工程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需要建设防止污染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时,应当严格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文物、景观、植被、水体和地貌环境。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周围环境原貌。
第十四条 龙门石窟保护区域和龙门景区内所有的石刻文物、古遗址、古墓葬、历史建筑物等人文资源和山体、森林植被、古树名木、野生动物、河流、地下水(温泉群)等自然资源应当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
第十五条 龙门石窟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龙门景区的四至范围应当设立保护标志、界桩等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破坏。
第十六条 龙门管委会应当加强对龙门石窟保护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应用;建立健全文物安全防范体系,对文物实施有效监管和保护。
第十七条 文物考古单位、高等院校等科研机构在龙门石窟保护区域内进行考古发掘的,应当征求龙门管委会意见后,依法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根据文物保护、考古发掘和保护建设工作的需要,可以依法将龙门石窟保护区域内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 下列活动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制订文物保护预案,并接受龙门管委会的监督:
(一)制作电影、电视剧(片),商业用途的录像、摄影等,需要拍摄龙门石窟外景和洞窟内景的;
(二)在龙门石窟景区内进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
(三)在龙门石窟测绘石刻艺术品的;
(四)其他影响龙门石窟保护的活动。
第二十条 龙门石窟保护、维修经费和资金的来源:
(一)国家、省文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专项拨款;
(二)市级财政预算;
(三)事业性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龙门石窟保护、维修经费和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严格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对影响龙门石窟泉源的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开采等工程,由有关部门评估认定后,作出处理,必要时予以封闭或者拆除。
在龙门石窟保护范围内禁止打井,在龙门景区内的其他地区确需打井的,应当征求龙门管委会的意见,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龙门景区内集体所有和林业单位管理的林木,由其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负责保护和管理。对危及文物安全的树木应当依法清除。
第二十二条 龙门管委会应当加强龙门景区旅游基础设施、安全和保护设施的管理、建设与改造提升,定期进行保养维护;应当按照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统一规划,合理设置停车场、环卫、医疗和紧急救援等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
第二十三条 龙门管委会应当确定龙门景区各景点的环境容量和游览路线,制订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旅游旺季疏导游客的具体方案,有计划地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在显著的位置设置中外文对照的服务设施标牌和游览导向标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像符号;应当加强对专职讲解人员的培训,为旅游者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四条 龙门景区内实行封闭管理的区域,机动车辆不得擅自驶入;确需驶入的车辆,应当征得龙门管委会的同意。
第二十五条 在龙门景区内从事电瓶车、游船等游览服务的, 应当依法申领牌(证)照;禁止无证营运、无证驾驶。
严格控制龙门景区内经营业户的总量。经营服务网点的设置和经营者的标牌应当统一规划布局;对经营者使用的燃料、包装物,经营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应当作出限制性规定。
龙门景区内应当建立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实施统一清运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在龙门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禁止登山的区域内登山;
(二)野炊,焚烧树叶、荒草、垃圾,燃放烟花爆竹;
(三)擅自拓印龙门石窟碑刻、雕刻品;
(四)翻越文物景点围墙;
(五)损坏旅游基础设施、安全设施和保护设施;
(六)携带易燃易爆物;
(八)狩猎、捕杀野生动物和放牧;
(九)在文物上涂污、刻画、张贴和攀登;
(十)擅自砍伐树木,破坏植被;
(十一)修建坟墓、开荒;
(十二)排放、倾倒未经处理或者处理后未达标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十三)存放爆炸物、开山爆破、挖土、采石烧窑、开矿采煤以及可能改变地形地貌的其他活动;
(十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龙门管委会或者相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二条规定的,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九)项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打井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龙门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责令停止施工。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龙门管委会或者相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处五十元罚款;
(三) 违反第(七)、(八)项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十一)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二)项规定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十三)项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龙门管委会、市文物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有关规定,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二)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吞、盗窃国有文物的;
(三)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或者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的;
(四)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
(五)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执法的;
(六)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的;
(七)违反规划,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的;
(八)因管理不善造成文物资源、自然资源和环境破坏的;
(九)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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