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是企业吗?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企业:泛指一切从事生产、流通或者服务活动,以谋取经济利益的经济组织。
埃格诺森《经济行为与制度》一书中将现代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常见的经济组织分为六种:业主所有者,合伙制企业,不公开招股公司,公开招股公司,金融互助社和非营利组织。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最后一种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企业,从契约的含义来理解企业,那么最后两种是否是经济组织也很难判断。
因此,通常我们理解企业的主要形式有3种。
这样狭义理解的话,合作社是不属于企业范畴的,但是如果以广义经济组织的概念理解,合作社属于企业的其中模式类型之一。
从狭义角度分析,农民合作社与农业企业(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一是所有权形式不同。农民合作社的主体是成员,合作社是成员的集合,因而具有人合性的特征,体现以人为本的宗旨,劳动在组织中占主导地位;农业企业是资本的联合,因而具有典型的资合性,体现以资为本的原则,遵循资本控制的原则,资本在组织中居于主导地位。
二是宗旨不同。农民合作社对成员不以营利为目的,对外经营也是为了成员的利益;农业企业以谋求资本利润最大化为宗旨,并将获取的利润按股分配给股东。
三是管理方式不同。农民合作社实行成员民主控制,合作社的控制权按人头计算,不论每一个成员拥有多少股份,都拥有一票权利;企业实行以出资额或持股额为唯一的标准的决策管理体制,股东的公司管理控制权和利润的索取权,取决于其持股额的多少。
四是收益分配不同。农民合作社按照与成员的交易量或惠顾额进行盈余返还;企业一般是“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合伙企业则按约定比例进行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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