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点价格监审构成「旅游价格需要监管吗」

导读:旅游景点价格监审构成「旅游价格需要监管吗」 旅游产品价格的构成 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价格管理规定 旅游景区门票价格是怎么制定的? 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有哪些具体措施? 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价格管理规定(2021修正) 旅游景点评估方法

旅游产品价格的构成

1、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各个环节的享用费或使用费,如吃、住、行、游、玩的实际花费。

2、导游的服务费,包括地陪和全陪的费用,尤其是地陪,要全程陪同、讲解、服务全团。

3、旅行社的其他人工成本,如旅游计划调度、财务等后台人员虽然没有直接为某一个团队服务,但却是旅行社运作旅行团、推销旅游产品所必需的人员。

4、旅行社联络交际费用,如通讯费、商业场地的租赁费、旅游企业与业务伙伴的业务联系费用、旅游企业开发旅游新产品的开发费用等。

5、旅游企业的利润,旅游企业从事旅游业务应该获取合理的利润,如果没有利润,旅游企业不要说扩大再生产,就是连简单再生产也无法维持,追逐利润是资本的天性,否则就没有投资者愿投资旅游业了。

扩展资料

旅游价格的特点:

1、高弹性与高附加值性:

由于旅游需求受到诸多不可预测因素的影响,使旅游者的旅游需求及旅游动机也是千变万化的。相反地,旅游供给却又相对地稳定,于是这种供求之间的矛盾所造成的相同旅游产品在不同的时间里价格差异较大,从而使旅游价格具有较高的弹性。

2、综合性与协调性:

旅游产品要满足旅游者食、住、行、游、购、娱等多方面需求,旅游价格必然是旅游活动中食、住、行、游、购、玩价格的综合表现,或者是这些单个要素价格的总体显示。

3、垄断性与市场性:

旅游产品的基础是旅游资源,而独特个性是旅游资源开发建设的核心,这就决定了旅游价格具有一定的垄断性,它表现为一方面在特定时间和特定空间范围内旅游产品的价格远远高于其价值,高于凝结于其中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旅游价格体系

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价格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旅游价格行为,维护旅游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旅游价格是指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产业体系中餐饮、住宿、交通、游览、购物、娱乐等要素的价格。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价格活动实行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有关的旅游价格管理工作。第四条 旅游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

(一)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文化资源兴建的旅游景区景点门票,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依托国家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并由商业性投资兴建经营的旅游景区景点门票,实行市场调节价。

旅游景区景点内缆车观光车、游船等交通客运服务价格和导游解说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大型演艺、游艇潜水漂流、探险、水上和空中娱乐观光等特种旅游项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旅游饭店客房价格主要实行市场调节价。主要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

其他与旅游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具体价格形式和定价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五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价格,依据旅游商品和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社会承受能力、品牌价值、游览观赏价值、资源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等要素合理制定,并可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适时调整。消费者、经营者、行业协会等可以对政府指导价提出调整建议。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政府指导价,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定价要素开展调查或者进行成本监审,听取消费者、经营者、行业协会、专家及有关方面的意见。重要的旅游价格制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听证。

政府指导价制定或者调整后,应当至少于实施前一个月向社会公布。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旅游景区景点门票价格,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分类定价,优质优价,保持合理比价。

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文化资源兴建的主题公园生态文化旅游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历史文化古迹等门票价格,应当按照有利于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合理保护及体现公益性的原则核定。

纪念馆、博物馆、展览馆和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等门票价格,应当按照充分体现公益性的原则核定;属政府投资建设的,应当逐步实行免费开放。政府投资的城市休闲公园,实行免费开放。第七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根据季节性客流量变化,需要分设淡、旺季门票价格的,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景区景点经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设联票,供游客自由选择。联票价格应当低于单票价格之和。

旅游景区景点实行无差别团体票,团体票价优惠幅度不得高于散客票价的20%。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旅游景区景点逐步推广使用电子门禁系统。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旅游、税务等相关部门,加强对门票印制、管票、售票、验票等环节的监管,规范旅游景区景点经营价格行为。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第九条 消费者协会、经营者、行业协会等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旅游景区景点门票价格存有异议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请重新核定。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决定不予调整的,书面说明理由;认为可以调整的,应当根据法定程序予以调整并公布。第十条 主要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旅游饭店客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旅游饭店等级、区位环境及旅游市场供求等因素制定。

旅游饭店经营者应当依据政府指导价制定具体的客房价格,并向所在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政府网站或者指定的媒体公布其备案价格,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一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旅游商品和服务价格,由经营者自主制定。

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遵循公开、公平、诚实守信、质价相符、正当竞争的原则,自觉维护旅游价格正常秩序。

旅游景区门票价格是怎么制定的?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制定的基本原则和要素

⑴游览参观点的资源评定价值。

价值是价格的基础,是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内在决定的根本因素,因此,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要根据价值等级实行分等定价,使价值高的景点门票价格与价值低的景点门票价格拉开距离,使资源得到优化配置。游览参观点门票价值可结合上述评定标准确定,也可单独划分价值评定标准。如北京市将游览参观点价值划分为历史文化价值、审美价值、科研价值、生态价值、舒适满意度价值、市场价值等六个方面。

⑵价格要考虑居民消费水平和心理承受能力,有利于增加社会效益。对与居民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城市公园、纪念馆、博物馆和展览馆等门票价格应按照充分体现公益性的原则核定。同时,对学生、现役军人、老年人、残疾人,要实行优惠票价。

⑶价格要促进资源的保护与利用,有利于可持续发展。主要是对保护性开放的重要文物古迹、大型博物馆、重要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等,门票价格应按照有利于景点保护和适度开放的原则核定。

⑷价格要合理补偿大环境建设价值。我国旅游业开发与发展属于政府主导型的模式,这一模式下,政府需要进行大量投资来改善旅游交通、电力、通讯条件,加强旅游资源和环境的保护,因此,景区门票价格构成中可适当包含政府投资回报构成。比如,我国一些大景区门票价格中有的含有资源保护费、宣传促销费、机场建设费等。

⑸游览参观点开发和管理成本。补偿游览参观点开发和管理成本是维持游览参观点正常运行的保障。游览参观点开发和管理成本由以下项目构成:

①人工成本。包括职工工资、福利费、社会保障费。职工工资包含基础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按单位实发数计算。社会保障费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等。其规定是分别按单位工资总额的20%、6%、10%、2%提取。

②公用管理成本。包括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修缮费、会议费、设备购置费和其他费用等。

③专项开发建设成本。由公用设施建设、景区建设费用、公路建设费、综合费用、防火费用、资源保护费以及自然景区的拆迁安置费组成。专项开发建设费,要按不同投资类型和财务制度的要求分摊后计入成本。分摊年限为电器设备5年,汽车8年,房屋装修、维修3-5年,公路10年。

④其他成本。包括固定资产折旧、宣传促销费、财务费用、税金及附加等。(

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有哪些具体措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印发《关于完善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的指导意见》,以降低重点国有景区偏高的门票价格,进一步释放旅游消费需求,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

指导意见明确,2018年在推进完善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同时,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要取得明显成效;到2020年,基本健全以景区正常运营成本为基础,科学、规范、透明的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

指导意见从七个方面提出了完善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的具体措施。一是合理界定门票定价成本构成,将门票定价成本限定在景区游览区域范围内直接为游客提供游览服务所发生的成本支出,以及自然、文化遗产等资源保护支出;二是创新价格管理方式,各地可根据实际对景区门票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季节性较强景区可实行淡、旺季门票,实行政府指导价景区可采取价格上限管理、下浮不限方式;三是严格履行定价程序,包括定价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作出价格决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告等;四是建立门票价格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五是加强景区收支监管;六是规范景区价格行为;七是加强景区门票价格监管,建立健全景区价格失信惩戒机制。来源:新华

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价格管理规定(2021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旅游价格行为,维护旅游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经济特区内发生的旅游价格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旅游价格是指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产业体系中餐饮、住宿、交通、游览、购物、娱乐等要素的价格。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价格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价格管理相关工作。第四条 旅游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管理形式:

(一)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门票及景区内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非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门票及景区内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大型演艺、游艇、潜水、漂流、探险、水上和空中娱乐观光等特种旅游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旅游饭店客房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主要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

其他与旅游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具体价格形式和定价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五条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价格应当纳入本省定价目录,并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定价机制、成本监审规则,规范定价行为和程序。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价格,依据旅游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社会承受能力、质量等级、资源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等要素合理制定,并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适时调整。消费者、经营者、行业组织等可以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提出调整建议。

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或者提高价格,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定价要素开展调查或者进行成本监审,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价格进行评估。第六条 消费者、经营者、行业组织等对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旅游价格存有异议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重新核定。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决定不予调整的,书面说明理由;认为可以调整的,应当根据法定程序予以调整。第七条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景区门票及景区内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价格,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和调整。

4A级(含)以上的旅游景区门票及景区内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3A级(含)以下的旅游景区门票及景区内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价 主管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景区门票及景区内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价格,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分类定价,优质优价,保持合理比价。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应当按照有利于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合理保护及体现公益性的原则制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纪念馆、博物馆、展览馆和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等门票价格,应当按照充分体现公益性的原则制定;属政府投资建设的,应当实行免费开放。政府投资的城市休闲公园,实行免费开放。

旅游景点评估方法

旅游景点评估方法

1、评价指标的甄选

在旅游资源定量评价的实践中,很难构建符合所有资源情况的评价指标体系,因此,许多学者都根据具体的操作实践来制定评价的指标体系。卢云亭(1991)、郭康(1995)和宋剑霞(1994)根据他们在北京、河北陕西的实际调查和归纳分析,提出了“八度”评价指标体系,即规模度、古悠度、珍稀度、奇特度、保存度、审美度、组合度、知名度。郝晓兰、李兰维(1994)在对呼和浩特地区旅游资源的评价过程中,将旅游资源开发潜力的评价指标体系首先划分为旅游资源价值和旅游区位条件两个评价综合指标层,在每个综合指标层下又设若干个评价因素指标层。其中,旅游资源价值综合指标层包括四个评价因素指标层,旅游区位条件指标层包括三个评价因素指标层。每个评价因素指标层又可以山若干个评价因子构成,这些评价因子是最基本的指标单元,例如,观赏价值这一评价因素就由美感度、奇特度和规模度三个评价因子构成。这样,整个评价指标体系就由评价综合指标层、评价因素指标层和评价因子指标层三层构成。

需要提出的是,2003年出台的《旅游资源分类、调查和评价》(GB/T18972一2003)以国家标准的形式确定了旅游资源的评价指标体系,将其分为资源要素价值、资源影响力及可以计算附加值的环境保护与环境安全三大评价项目,每一评价项目又设若干个固定的评价因子这样做看上去显得统一而权威,实际上它对许多旅游资源,尤其是价值类型相对比较单一的资源来说就显得很不公平。实际上,在很多时候硬性地对资源评价规定一套评价指标是徒劳的,因为旅游资源的类型、价值和开发利用途径是如此丰富,很难用某个单一的万能指标体系去适应这种多样和丰富,这也是现行的国家标准为许多学者所批评(黄远水,2006;刘益、黄向、刘家明等,2006;朱竑,2005;王建军,2005;王良健,2006;杨振之,2006)的一个重要原因。

2、确定不同指标的重要程度

在整个评价指标体系中,并非所有指标都同等重要。这些要求根据策划或规划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各个指标的重要程度。通常,各指标的地位通过对它赋予的权重来进行表达。而在资源评价中经常谈论的层次分析法、模糊数学法等就是根据权重计算方法的差异进行划分的。

确定权重有很多方法,包括德尔菲法、层次分析法、模糊数学法、灰色模型法、五点记分法等。其实,无论哪种方法,都或多或少掺杂主观因素。其是否客观与科学,与评价者和专家团队的学识和经验关系很大。

3、确定评价分级

评价分级的作用是比较同一种资源的相对地位。傅文伟(1994)对资源的评价指标用计分方法分为5级;张国强(1998)将风景资源分为5个等级,即特级景源、一级景源、二级景源、三级景源和四级景源,分别相当于国际级、国家级、省级、市县级、本地级;《旅游资源分类、调查和评价》(GB/T18972一2003)也将旅游资源单体评价划分为5级,并规定五级旅游资源称为“特品级旅游资源”,五级、四级、三级旅游资源被通称为“优良级旅游资源”,而二级、一级旅游资源被通称为“普通级旅游资源”。

4、评分

按照确定的评价指标体系对旅游资源进行单项评分。然后根据资源各单项指标得分以及该项指标的权重,根据加权求和算出资源的总得分,最后按照起初拟定的评价分级对资源进行 评价总结,从而确定该资源所处的等级。

Hash:68af45f8d13aee1fe7964057ca5f7e317f6cf261

声明:此文由 佚名 分享发布,并不意味本站赞同其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此文如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 kefu@qqx.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