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中的直接损失和预期利益皆可获偿
某市城中村改造项目是通过的第一批城中村改造项目,其中规划村民安置用地、综合开发用地。后某公司承接了上述项目的建设开发,从拆迁建设至今已经长达9年之久。该公司投入了大量资金,单方筹资建成了住宅安置楼,依约承担了包括该项目拆迁、安置、建设等方面的全部费用。2015年,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对子路坟城中村改造项目进行了调整,将综合开发用地建设住宅楼减少,并明确规定“因方案调整给建设方造成的损失应以适当方式给予补偿”。2016年该公司对城中村改造项目规划调整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评估,最终确定了损失价值。但政府部门只同意赔偿直接损失,遂该公司将其诉至法院,那么法院究竟判决如何呢?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来为大家解答。
首先我们应当明确,政府作出的行为,属于行政允诺行为。行政允诺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的为自身设定公法上的义务、使相对人获得公法上权利,从而在行政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建立起行政法律关系的单方意思表示行为。
史律师破译案件关键点!
该案中,公司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支持。因为,行政允诺一旦作出,行政相对人即有了一种利益期待,承诺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承诺,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会产生直接不利影响。信赖保护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者承诺应当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行政相对人基于对政府的信赖而承建涉案项目,其目的就在于获得预期的履行利益,相对人因行政允诺被变更而产生的损失,所得到的补偿应不低于政府最初向其承诺的利益。否则,政府承诺的事项将无法达成,其实质效果是变相减少了政府的违约成本,有悖信赖保护原则和法治政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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