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芮城出土战国铜戈
选自《考古》1989年01期,杨明珠
1986年4月,山西省芮城县大禹渡乡成村村民张高文在掘土时,发现铜戈一件,遂将其捐送于该县博物馆。
此戈援长16.5、内长8.4厘米。援狭长,隆脊有棱,锋部上扬,本部微凹呈弧形,长胡,阑側有三个长方形穿,内末略上翘,中有一穿,下齿突出,援、胡、内均有利刃(图一)。
戈内正面镌有铭刻。此戈从形状看,并参之以往发表的有关考古资料,可以断知当是战国时期的三晋兵器。再者,戈铭的“命”“工帀灵”,亦是三晋兵器刻铭上的基本语词和职官,反映出三晋兵器在铸造及铭刻制度上的明显地方特点,即:1.由造器之地的掌政者,或地方上的最高掌政者为监造(国都则由中央官员如相邦或邦司寇等监造);2.有主持铸造兵器和直接铸造兵器的职官。也就是说,皆从属于统治阶级的严格检验与管理。但由于韩、赵、魏国属不同,其管理监造制度、铭刻格式自然也存在着某些差异。黄盛璋先生曾根据多年发表的三晋各国兵器材料,对此作过一番比较(黄盛璋:《试论三晋兵器的国別和年代及其相关问题》,《考古学报》1979年1期)。现依其对比的图表,略加整理,详示如下:
上表所示既可以说是笔者前述的一个佐证,同时,据此又可进一步看出,此戈当属三晋之一的魏国所造(当然还有铸地可证,详见后文)。如魏"廿三年部命(令)垠右工帀(师)口冶良”(现藏中国历史博物馆)、“卅二年业蜂(令)□□左库正帀(师)巨冶山”(《三代》20*23.1)、“卅四年邨(顿)丘命(令)燮左工帀(师)哲(誓)冶梦”(《考古》)”73年3期56页)、“四年咎奴薯.命(令)壮罂工帀(师)□疾稔问(《三代)》20.25.2)等戈,其铭文格式皆与此戈相同。
此戈铭曰:“十八年,莆反命籥,左工师即,冶口”(图二、三),命即令,即蒲坂之令。冶的名字不甚清楚。工师二字合文,其职责是掌管百工和官营手工业,这里是兵器的主办者或监工者,如《礼记•月令》郑玄所注“工官之长”。《荀子•王制篇》云:“论百工,审时事,辨功劳,尚完利,便备用,使雕琢文釆不敢专造于家,工师之事也”。《吕氏春秋•孟冬纪》亦载:“命工师效功,陈祭器,按度程……必功致为上,物勒工名,以考其诚。”高诱注云:''物,器也。勒铭工姓名著于器,使不得诈巧,故曰以考其诚”。冶是当时铸造兵器的直接掌管者或铸造者,主要掌握兵器的合金比例。正如《考工记》所云“冶氏执上剂”。至于戈铭“籥”、“即”及“冶”下之字,当系人名,即上述三个职官的名字。
戈的年代及铸地,铭记有“十八年”,“莆反”。我们知道,三晋之器多刻本国纪年。故此铭“十八年”者,应是魏某王十八年。莆反,为地名。反又作坂,阪。故城在今山西省永济县蒲州镇东南隅,相传为帝舜所都。《史记•五帝本纪》集解引《地记》曰:“河东县二里故蒲坂城,舜所都也。”《读史方舆纪要》四^一平阳府蒲州条亦云:•古蒲坂,舜都也。“本名蒲,又名长原,长坂。春秋属晋,战国属魏。《汉书•地理志》(卷二十八)注云:"故曰蒲”。又引应劭曰:"秦始皇东巡见长坂,故加反云”。盖因坂、反同音之故。此后,《水经注》、《元和郡县图志》、《太平寰宇记》、《读史方舆纪要》等有关历史地理要籍均沿用此说。如按照应劭所云,蒲反之得名,是始于秦始皇东巡之时,这显然是秦统一六国之后。那末此戈在时代的先后与地名的起始早晩上就不相吻合了。也就是说,它就不应是战国时期的魏国兵器,倒是统一六国之后的秦,起码是秦始皇时代之物了。对照以往著录及近年出土的秦国兵器,其铭刻虽与三晋接近,但“工师”二字决不合书,而且称“工”不称“冶",所铸地名也往往刻于戈内的另一面。这表明,此戈显非秦国之器。要确定此戈的时代,看来仍有必要从地名考证入手。
究竟战国时代有无蒲反?《汉书•地理志》(卷二十八)注在引应劭曰下,又引孟康曰:"本蒲也,晋文公以赂秦,后秦人还蒲,魏人喜曰蒲反矣”。故称蒲反。但颜师古倾向的是前者,认为“应说是”。《水经•河水注》亦二说并引。但孰是孰非却未置肯否。孟说之事历史上是否有之,尚有待进一步考证,这里姑且置之。不过,战国时代确有蒲反(或作坂、阪)是勿庸置疑的。众所周知,战国时代在三晋范围内,曾广泛流通着几种形制的货币,其中一种铭为“蒲反"或“莆反一所”,“莆反"币在山西运城市和万荣县均有发现。至于历史文献中有关材料,也时有所见。如《水经•河水注》引汲冢《竹书纪年》曰:''魏襄王七年(公元前312年),秦王来见于蒲坂关"。《史记》魏世家和秦本纪记载更为明确。如:魏襄王“十六年秦拔我蒲反、阳晋、封陵"。“十七年,与秦会临晋,秦予我蒲反"。秦昭襄王“四年,取蒲阪”。“五年,魏来朝应亭,复与魏蒲阪。”云梦睡虎地十一号墓出土秦简中有记云,于秦昭襄王五年''归蒲反”。按,魏襄王十六年、十七年,与秦昭襄王四年、五年、均为公元前303年和公元前302年。《史记•六国年表》与《资治通鉴》中对这两件事也有记述。又《史记•秦本纪》:"(秦昭襄王)十七年,……秦以垣为蒲阪、皮氏”。索引曰:“为当为易,盖字讹也正义云:’'蒲阪,今河东县也。‘'事在公元前290年。由此可证,此时非但蒲反(或作阪)已有,而且是秦塊两国交兵争夺的要地,其间曾几度入秦。但蒲反(阪)最后入秦,当是公元前290年。即当在《史记•魏世家》所云魏昭王“六年,予秦河东地方四百里”之内。《资治通鉴》周赧王二十五年,''魏入河东地四百里"下注云:"河东地,盖安邑、太阳、蒲坂、解县濒河之地也。"时秦遂以魏所献之地设了河东郡,此后蒲反(阪)拟再未归魏。即便算到公元前286年,也就是秦昭襄王二十一年,"(司马)错攻魏河内,魏献安邑,秦出其人,募徙河东赐爵,赦罪人迁之”(《秦本纪》),魏之河东可以说已尽入强秦之手,其时是在魏昭王十年。由是看来,此戈的时代下限最迟也不会晚于这时。然魏昭王十年与戈铭所记之年已无甚相关To而在此之前,魏文侯、武侯、惠王、襄王均有十八年甚至更长。据今发掘所见,战国初期尚未发现魏有此种形制和铭记格式的兵器,它的大量应用,并成为一种定制,是在战国中期以后不断发展、扩大,逐渐趋于完备的。因之此戈之年代绝非属于还处于初创阶段的战国早期,而当是惠王以后襄王之前较为合理。惠王十八年是公元前352年,襄王十八年为公元離301年,此时距秦统一仅80年,距魏王假亡魏(公元前225年)亦不过76年。因此,不论是从时间上看,还是结合前述戈的形制、铭文格式等特点看,此戈很可能是魏襄王十八年之物,时当战国中期偏晚。
据目前所掌握的三晋戈资料,属魏国各地方铸造者,有朝诃(歌)、龚(共)、莆子、阴晋等,却尚未见到铭有“莆反"的兵器。此戈的发现,无疑为我们研究魏国的兵器增添了新的资料。同时,此戈的发现,也与以往出土的“莆反”布在时代、铸地上起到了相互印证的作用,并以雄辩的实物资料,纠正了应劭及一些有关历史地理文献中陈陈相因,认为蒲反之得名是在秦时的错误说法,进一步证实了该地在战国时期,至少在战国中期就已起用此名。再者,根据黄盛璋先生对岀土三晋兵器、钱币和铜器铭刻中铸造地名的分析研究,我们也不妨试作推断,即正如魏国的阴晋、宅阳、共,赵国的兹氏、武平、邪,韩国的安阳、申阴等三晋各地既有兵器铸造,又有钱币铸造一样,此地在战国时期也一定具有相当的冶铸设备和作坊,乃至是当时魏国治铸的小中心(与国都大梁相对而言)。因为,在此一带(主要是中条山)不仅蕴有丰富的铜源可供釆用,而且实有冶铸的先例可使其效法。据地方志书所载,黄帝曾釆首山(今永济县境,系中条山之一段)之铜而铸九鼎,魏国早期所都安邑(今山西夏县西北)时,也曾铸造过大量的“安邑一祈”、‘'安邑二析”货布。近年来又在其遗址上拣得多块战国圜钱钱范。迄至汉代,这里的冶铸仍较发达。《金石索》与《贞松堂集古遗文》中,分别收录铭有:''莆反首山宫铜雁足灯''和“莆反迎光宫铜鼎盖”两件珍品。1979年山西省博物馆在太原冶炼厂又拣得一件铭为“莆反田官”量器(乔淑芝:《莆反田官器考》,《文物》1987年4期)。另外,还有运城市境中条山上刻有“光和二年”、“中平二年”题记的汉代采铜遗址,以及很早就被发现,至今仍为国家重点开釆的垣曲中条山铜矿等等,都可说是笔者上述推断的思想基础与持之赖之的重要依据。
附记:本文在撰改中,曾得到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所张彦煌,运城地区河东博物馆曲公游、王寄生等先生热情帮助,文中照讨系芮城县博物馆赵家有同志拍摄,谨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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