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工商史料 | 津市的盐业

津市的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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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振炎

▲湘澧盐矿

食盐,为人民日常必需品。津市地区不产盐,全靠外省供应。元末明初,津市食盐原销淮盐。咸丰年间,太平军起义战火引向江南交通受阻,后津市食盐改由四川运来,称为“川盐”,均由官方经办。由四川运至沙市宜昌后,经过松滋河、藕池河等小河支流,分别运至澧县白洋堤靠岸。除供应津市外,还转运至沅、澧上游各州县,以供民用。

津市最大最早的盐商,首推许合兴(清咸丰时),至民国初年,即已逐步破产。1911年以后,由于军阀混战,交通阻塞,食盐极为紧张,经营食盐有利可图。盐商由五、六户逐步发展至十六户,计有:大生昌、成顺公、谦裕厚、罗生记、同庆昌、行济、福泰瑞、朱顺兴、昌记等......资金最大的为大生昌,约有光洋三万元,最小的也有资金光洋五千元左右。经营方式是:津市的盐商可以向长沙大盐商购买淮盐,也可以向湘北宜昌购买川盐。淮盐由长沙盐商向官方购买、领照,方可运输。每一照为一引,一引四千担。津市盐商向官方购买后,再向官方登记、完税、进仓,然后按投资多少分发各户销售。川盐由四川省分配口岸,津市口岸属湘鄂区,其购买手续和购买淮盐同。

1916年-1931年间,时有战争发生,物价极不稳定。资本雄厚者,则囤积居奇;小本经营者,则朝不保夕。每户柜房内尚贴有“物价当面言定,早晚时价不同”等字样。为了解决这一矛盾,由小户发起于1926年组设盐业同业公会,地址设福泰瑞内,公推该店经理黄镜如(后为吴凤华)为负责人,每日早饭后在该店内议定统一牌价,并商谈有关业务。还定农历每月初一、十五在“企园酒家”设宴两席,商讨有关购销事宜,其经费按每户销售额每担食盐抽光洋一角,作为同业公会开支费用。

抗日战争时期(1938年-1945年),武汉失守,沙宜沦陷。长沙大火之后,各方难民拥挤津市。这时,食盐更为紧张,淮盐无法运进,川盐水路不通,唯一办法,只有依靠人力肩挑。绕道湖北三斗坪山区,向四川盐商购买,每担重约百市斤左右,往返一次,需时半月,倘遇气候发生变化,则一月不止。

1943年,津市一度沦陷,运输中断,盐价奇涨,每担稻谷,难换50斤盐,有时只能兑换商10斤。因为食盐有利可图,在日寇撤退后,盐商日益增加,由原来的十多户发展到四十余户。此外,津市西河街一带,还开设有盐、耳行十多户,全国最大的“久大精盐公司”也设有专庄,在津市推销其砖盐,共计约六十户左右,每户均参加了同业公会。公会设在协盛盐号内,这时由该店经理金慕儒任理事长。同业公会已不可能起统一议价作用,仅为应付地方各种捐税,统一分摊负担而已。盐业负担各种捐税,占全市60多个行业的五分之一。同业公会设有办事员2人,茶房1人。抗战结束后,外地盐商陆续返回原籍,至1945年底止,尚存二十八户。

抗战胜利后,一时交通称便,食盐供应渐趋缓和,因而利润不多。此时有的大户拆伙,有的迁往长沙另作他图,盐业遂呈萧条景象。1948年淮海战役以后,国民党溃败部队或路过津市,或在津市整编,秩序极为混乱,这时盐业仅存三户。商店关闭后,所有盐业失业人员已达240人之多。同业公会理事长金慕儒于1948年离开津市,后公推朱顺兴盐号经理朱振炎接任理事长。面对这一现实,1949年6月,乃自行组成“津市盐业失业人员合作社”,仍推朱振炎为总经理,设总店一所,按照市区上、中、下三段,分设五个销售店。凡属从事盐业的人员,不拘经理、店员、学徒、炊事人员均可参加,但每人应集资食盐两担,每十天结算一次,藉以维持每人最低生活费用,直至解放。1950年4月,因人员复杂,劳资各异,不易开展业务,经市工商局批准,宣告结束,所有人员由其自由组合,另立牌号,继续经营,部分人员已参加政府工作。自后,有的参加公私合营企业公司,有的参加澧东油厂或澧南粉厂。到1956年全行业公私合营时,绝大多数人均作了妥善安排。从此,盐行业同业公会即告结束。

关于清时的盐法、厘税和澧州的年销定额,据澧州志记载:“国初,额销淮盐二万六千引。原每引改子盐四十一包六分六毫。乾隆十三、十六两年奉谕每引加盐二十斤,后每引改子盐四十四包一分二厘一毫。每引纳税银二分,系商人交纳,解司转解。每年行销,原无一定。嘉庆廿一年,奉上派销淮盐三五千六百引。按年计,应纳水程一万五千七百零七张。咸丰初年,粤匪扰江南,淮运不通,湖南下游一带改食川盐,奏准抽厘助饷。同治三年,江宁克复,两江总督曾国藩疏请规复淮引故地,由商人赴淮请票运售,官方为督销。澧州督销局设津市。”

津市的盐务机构,清初属盐法道管辖,嘉(庆)道(光)年间,澧州在津市设立眼务分局。同治三年(1864年),湖南设“督销总局”,津市设“督销局”。光绪廿年(1894年),津市改称“督销分局”。

民国初年(1912年)以后,官制变更,当时盐务机关分为三大系统(即行政、稽核、缉私)。行政方面,湖南改督销局为湘岸榷运局,下设27所分局,津市改设“湘岸榷运局津市分局”。稽核方面,湖南设立“湘岸稽核处”,津市于民国11年(1922年)9月组设“湘岸稽核处津市收税局”,并设稽征处,管辖花畹岗、五方嘴、金雀嘴、中河梁、大堰垱和安乡等六所税卡的稽征工作。

民国21年(1932年),国家先后把缉私和行政两个系统归并于稽核机关接管,“湘岸榷运局”奉令改称为“湘岸盐务稽核处”,津市分局改称为直属“津市收税局”并辖一所乙等“查验所”。

1937年,湖南奉令改称“湘岸盐务办事处津市分处”。

1939年、1940年,据《湘政五年统计》载:津市收税局管辖华容、安乡、石门慈利、澧县、临澧和大庸七县。

1941年,津市增设“川盐督运委员办公处津市分站”。

1942年,津市改称“湖南盐务管理局津市分局”。

1945年,据《财政年鉴三篇》记载:津市分局下辖澧县、临澧、慈利、石门、大庸、安乡等六县。

1946年3月,津市改称“湖南盐务办事处津市分处”。同年奉令紧缩,重新调整。津市分处改为临时据点,但查验所仍保留未撤。

1947年8月,全国盐税税率划一,查验所已无存在必要,津市临时据点及查验所先后均被裁撤。

1949年7月,疏散来湘的湖北盐务办事处和湖南盐务办事处合并,改称“湘鄂盐务办事处”。津市复建“湘鄂盐务办事处津市分处”。

1949年7月23日津市解放,津市盐务分处由津市市人民政府接管。

附:抗日战争时期的盐价(1937-1947年)

年份 每担售价 年份 每担售价 1937年 16元 1943年 1208.45元 1938年 26.40元 1944年 7285.17元 1939年 34.64元 1945年 28196.00元 1940年 107.53元 1946年 38715.00元 1941年 362.00元 1947年 88000.00元 1942年 660.75元

【来源:津市工商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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