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拳出击!大理云龙4名被告人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罪公开宣判
2018年11月27日下午,云龙县人民法院对云龙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杨某、罗某、李某、张某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依法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罗某、杨某、李某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有期徒刑十一年零九个月,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云龙法院宣判现场
被告人杨某、罗某、李某、张某等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一案宣判
“国保”文物—梵文墓碑被盗
经云龙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罗某、李某于2016年7月11日晚上,到云龙县白石镇顺荡村顺荡火葬墓群,盗窃了火葬墓群内编号为44号、65号、75号三块梵文墓碑,次日,三被告人以2000元的价格将三块墓碑销赃给被告人张某。盗窃过程中造成40号、75号梵文墓碑严重破坏。
云龙县公安局在7月16日接警后立即成立专案组,连夜展开侦查工作。2017年11月21日,经过500天的缜密侦查,办案民警辗转大理、普洱、临沧、怒江等地,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4名,在巍山将3块被盗墓碑追回。经云龙县文保和文联等相关单位和专家学者鉴定确认,3块墓碑为云龙县顺荡火葬墓群被盗掘的“国保”文物,4名犯罪嫌疑人被抓捕归案。
本次被盗掘的3块墓碑,碑文记载年代显示为明成化二年、正统四年、景泰三年。经云南文物总店有限公司鉴定,对 44号梵文墓碑估价18000元;对75号梵文墓碑估价17000元;对65号梵文墓碑估价15000元;对40号梵文墓碑损毁前估价15000元,损毁后估价8000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罗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三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受到刑事处罚的同时,还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云龙县人民检察院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被告人杨某、罗某、李某三人赔偿因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造成的经济损失7000元;鉴于本案侵害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因三人的盗掘搬运损毁行为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判令三被告人在全国范围内,包括省、州、县三级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被告人杨某、罗某、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事实,提供的证据,定性均无异议并当庭认罪。
为保护国家古文化遗址,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人杨某、罗某、李某连带赔偿国家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元,上缴国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完毕;二、被告人杨某、罗某、李某在省、州、县三级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宣判后,被告人杨某、罗某、李某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建立长效机制打击文物犯罪
当前,国家不断打击文物犯罪,但盗掘古墓葬的犯罪行为还是频频发生,究其原因是受背后利益驱使。不少盗墓者心存侥幸,希望“空手套白狼”,不惜铤而走险,也有的因为缺乏相关的法律常识,加之基层文物保护力量薄弱,更助长了盗墓者的嚣张气焰。
建筑学家、两院院士吴良镛先生说:“每一个民族的文化复兴,都是从总结自己的遗产开始的”。全社会都应该积极行动起来,树立起保护文物的高度自觉,每个人都应当明白“任何一处文物都不可再生,也不只属于我们这一代人,我们实在无权肆意破坏”的常识,历史文物不仅是国家民族的共同财富,更是我们的历史记忆、文明之魂。
通过该案,呼吁广大人民群众不断提高文物保护意识,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主动参与到文物保护工作中,为守护国家文物安全作出贡献。同时希望能引起多部门的联合关注,文物犯罪涉及多个部门,各部门应共同研究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文物犯罪活动,要根治包括盗墓在内的文物犯罪,还需治理文物流通市场,严厉查处非法交易文物、非法收藏文物等违法犯罪行为。部门之间应联合建立长效机制共同打击文物犯罪。强化科技支撑,提高防护能力,健全文物安全防护标准,推动文物安全保护与现代科技融合创新,加强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普及,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共同守护好属于我们每个中华儿女的历史文化遗产。
来源:云龙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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