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7•“颜值”升级!大武口区青山公园这个新的网红打卡地来啦!
2019年初
和“城市特色建设项目”重点改造项目
在方案设计之初
通过“幸福大武口”公众号发布和网络民意调查
共征求到改造意见建议8万多条
梳理归纳有效意见1.5万余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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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建议重点围绕缺少健身场地、休闲座椅年久失修、廊亭水榭破损严重、缺少健身步道、绿化景观单一、夜间景观亮化缺失、和部分雕塑小品残缺等方面。
针对上述问题,区委政府多次研究改造内容、组织专家论证、完善设计图纸并请示汇报区委政府及市委政府主要领导,形成统一意见提交设计公司对设计方案进行补充和完善。
▲明镜广场鸟瞰
重点对九个方面进行改造提升:
一
增加主席台广场和明镜广场硬化铺装面积(新增贺兰山主题景墙)
二
新建乐宾湖亲水平台(新增铜制小孩尿尿雕塑,还原重点景观)
三
新建戏曲苑舞台
四
改建游览园路为闭合型慢行步道系统(材质为彩色透水沥青路面)
五
六
修缮粉饰廊亭水榭和假山
七
新增300余盏照明灯具(点亮廊亭水榭和假山景观亭)
八
更换破损休闲坐凳
九
栽植造型松树和对裸露地表复绿
项目建设总面积128亩,投资估算2587万元。
▲景观廊亭鸟瞰
▲明镜广场中心灯带
▲景观廊亭内部夜景
项目以一山(青山)、一湖(乐宾湖)、多景点(明镜广场、主席台广场、观星亭、“宪法书”雕塑、“以法为镜”雕塑、“贺兰山主题”景墙等)为设计理念,采用设置“宪法”类主题雕塑小品、提升硬化铺装风格、增配照明景观灯具、新增沿湖木质围栏及栽植造型植物等方式,最大限度地尊重公园现状肌理,采用重点区块全新改造、适合区块局部特色营造、强化游线贯通各景点,重塑了青山公园作为大武口核心绿地公园的重要地位,不仅进一步巩固提升了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也为我区全域旅游提供了重要的景观资源。
▲贺兰山景墙夜景
▲主席台广场前钢琴键夜景
▲主席台广场与明镜广场连廊夜景
▲蘑菇灯
▲景观廊亭局部夜景
▲童子撒尿雕塑
▲望星亭夜景
该项目目前已基本完工,正在进行剩余收尾工作,将于近期拆除围挡,向全市市民正式开放交付使用。
大武口区青山公园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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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武口区青山公园将始终坚持科学规划、严格管理、加强保护、服务公众原则,切实为广大市民提供一个氛围和谐、生态优美、卫生干净、设施齐全的优质公园。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游人游园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道德素质和社会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石嘴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结合青山公园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以下规定仅适用于大武口区青山公园的管理和使用。
第一章 入园须知
第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园资源和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资源和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变公园使用性质、不得在公园内新建、扩建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二条凡在公园举行的文体活动,个人或组织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大武口区青山公园管理所上报包括使用时间、期限、面积、目的、人数、是否设置充气气球、气拱门等宣传品在内的实施方案,经主管局及青山公园管理所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活动组织者应当确保现场秩序良好、人员安全、环境整洁,活动时所使用的音响设备的音量分贝必须控制在相关规定范围内(小于60分贝),不得干扰他人工作学习生活;开展人数众多的大型活动,应当提交公安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三条在每年的中高考时段,为给广大考生营造良好安静的复习、考试环境,公园将暂停所有文体活动;所有公园内的唱戏组织,应严格按照公园安排,有次序、有礼节的开展活动,不得出现争场地、争时段、征收费用、噪音扰民现象。
第四条入园市民应衣着得体,言行举止文明,不得大声喧哗;不在椅凳上躺卧、在公用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不从事违背公序良俗、扰乱公共秩序的活动。
第五条入园市民应规范有序停车,不占用、堵塞、封闭公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等。
第六条除绿化、清洁、特种作业车辆及老、幼、病、残者使用的专用车辆外,其他车辆(含非机动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公园;经允许进入的车辆,应使其行驶和停放于规定停车位置,不得影响游人游览和安全。
第七条禁止着泳装者、赤足者,无人监护的学龄前儿童,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进入公园。
第八条入园市民应当遵守下列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一)禁止随地吐痰和便溺,乱扔果皮、废纸、烟头、包装盒(袋)等各类废弃物。
(二)禁止在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上乱贴、乱刻、乱画、乱涂,悬挂广告等宣传品。
(三)禁止攀登或拆动围墙、栏杆、亭廊、观赏假山、雕塑、装饰山石,禁止挪动或损坏椅凳、果皮箱(筒)、陈列物品、标志牌等损坏公共设施行为。
(四)禁止爬树、折枝、摘花、采果、挖掘树根、进入封闭草坪或花坛绿地,破坏公园绿地、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等行为。
(五)禁止在湖边玩水嬉戏、游泳垂钓、将孩童抱在栏杆上等危险行为;禁止向水体内抛弃、倾倒、排放污物;
(六)禁止在非体育活动区域进行各种球类活动。
(七)禁止吸烟、生火、烧烤野炊、恶意点燃绿地等,严禁在各处绿地内出现明火。
(八)禁止挖坑(沟),设置障碍,乱抛石子、砖块及其他物品;禁止取土,采砂,采石。
(九)禁止用绿化用水、湖水等水景用水洗澡、洗衣等。
(十)其他公共秩序文明行为。
第九条入园市民应当遵守下列治安管理文明行为规范:
(一)禁止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其他流氓活动。
(二)禁止进行赌博,利用封建迷信手段扰乱社会秩序或骗取财物,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秽物品,贩卖毒品等活动。
(三)禁止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匕首、三棱刀或其他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四)禁止非法集会。
(五)禁止偷窃、抢劫和诈骗公、私财物。
(六)禁止卖艺、乞讨、拾荒、非法兜售物品、摆放租赁娱乐设施。
(七)其他治安管理文明行为。
第二章 法律责任
本管理规定法律责任依据为《石嘴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条违反本管理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或者交通运输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根据职责依法实施,或者由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违反本管理规定,损毁、侵占公共设施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公园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乱涂写、刻画或者随意张贴宣传品的,对行为人处一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第五条违反本管理规定,从事商业庆典、娱乐、健身等活动,噪声干扰他人工作生活学习,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活动组织者或者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违反本管理规定,携犬只出户未拴束牵领的未清理犬只粪便的、携犬只进入公园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犬只伤人等严重后果的,处五百元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违反本管理规定,在公园内实施不文明交通行为、应当受到行政罚款处罚的行为人,可以申请参加社会服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安排其参加相应的社会服务。完成相应社会服务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子处罚。
本管理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园非机动车辆停放示意图
来源:幸福大武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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