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跨省到靖远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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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218号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陶某某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被告人胡某某伙同陶某某驾驶皖C*****猎豹牌越野车从安徽蚌埠市出发,先后在陕西河南将被告人刘某某及尤某某、黄某某、席某某(以上三人另案处理)。六人驾车行至甘肃省靖远县**镇**村对隋唐时期的霍家半川古墓群(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盗掘。胡某某提供盗掘工具及相关费用负责开车接送并放风,刘某某、黄某某对主墓室的位置进行探测定位,探测到墓葬位置后,刘某某、黄某某、尤某某、席某某、陶某某等人用铁锨等工具对主墓冢的封土进行挖掘,之后撬开墓室青砖进入但未盗得文物,对盗洞简易封堵后离开现场。靖远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勘验:霍家半川墓群主墓冢封土南侧被掘开一孔洞,盗洞口径为50cm×100cm,深度约为7m,盗洞已通至墓室;此次盗掘行为已严重破坏了市级文物保护单位霍家半川墓群的本体,对墓群中主墓冢的历史风貌、墓室青砖的烧制技艺载体、墓室设置的艺术形态以及墓室的砌筑的建筑科学依据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户籍证明、白银市第一批文物保护单位公布文件等书证;2.证人霍某某等人 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陶某某、刘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4、同案犯尤某某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刘某某、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陶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侵犯了国家文物管理和国家对古墓葬的所有权,情节较轻,三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胡某某、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陶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远县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8日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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