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文化遗址如何活化利用?
大遗址是指被列入国家大遗址保护项目库,反映中国古代历史各个发展阶段涉及政治、宗教、军事、科技、工业、农业、建筑、交通、水利等方面历史文化信息,具有规模宏大、价值重大、影响深远的大型聚落、城址、宫室、陵寝、墓葬等遗址、遗址群。为促进大遗址合理利用,提升大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水平,国家文物局印发了《大遗址利用导则(试行)》,试行期两年。该《导则》分为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提出了政策导向、基本原则、前提基础、对象内容与方式、管理运营要求;附件指出了大遗址利用基础条件、前期准备、前期评估、方式选择、步骤方法及利用管理各个环节工作,确保大遗址利用活动的有益性、适宜性、独特性、可持续性。
一 国家大遗址保护项目库导则适用于列入国家大遗址保护项目库的重要大遗址利用工作,其他古遗址、古墓葬利用工作可参照实施。国家文物局相继公布了“十一五”、“十二五”和“十三五”大遗址保护专项规划,并建立了国家大遗址保护项目库,虽然每五年编制专项规划时,项目库有所调整,但是总体保持了稳定性和延续性。
十三五期间国家大遗址保护项目库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2、河北:赵邯郸故城(含赵王陵)、邺城遗址(含河南安阳高陵)、燕下都遗址、泥河湾遗址群、元中都遗址、中山古城遗址、磁州窑遗址、东先贤遗址—邢国墓地
3、山西:陶寺遗址、侯马晋国遗址、曲村-天马遗址、晋阳古城遗址、蒲津渡与蒲州故城遗址
4、内蒙古:辽上京遗址、元上都遗址、辽陵及奉陵邑、居延遗址(内蒙古、甘肃)、辽中京遗址、和林格尔土城子遗址、二道井子遗址
5、辽宁:牛河梁遗址、姜女石遗址(含河北北戴河秦行宫遗址)、高句丽遗址(凤凰山山城、五女山山城、燕州城山城、石台子山城、城子山山城、高丽城山城、高俭地山城)、金牛山遗址
6、吉林:高句丽遗址(洞沟古墓群、丸都山城与国内城、罗通山城、自安山城、龙潭山城、万发拨子遗址)、渤海遗址(西古城遗址、八连城遗址、龙头山古墓群、六顶山古墓群、苏密城、磨盘村山城)、帽儿山墓地、辽金捺钵遗址(城四家子城址、春捺钵遗址群)
7、黑龙江:渤海国上京龙泉府遗址、金上京会宁府遗址
9、江苏:扬州城遗址、鸿山墓群、徐州汉墓群(含徐州汉代采石场)、阖闾城遗址、龙虬庄遗址、南唐二陵
10、浙江:良渚遗址、上林湖越窑遗址、大窑龙泉窑遗址、临安城遗址、安吉龙山古城遗址
11、安徽:凌家滩遗址、六安王陵、寿春城遗址、明中都皇故城及皇陵石刻、繁昌窑遗址、蚌埠双墩遗址(含蚌埠双墩春秋墓)
13、江西:吴城遗址(含筑卫城遗址)、湖田窑遗址、御窑厂遗址(含高岭瓷土矿)、吉州窑遗址、铜岭铜矿遗址、紫金城址与铁河古墓群
14、山东:临淄齐国故城(含临淄墓群、田齐王陵)、两城镇遗址(含尧王城遗址)、城子崖遗址(含东平陵故城)、曲阜鲁国故城(含邾国故城、汉鲁王墓群、明鲁王墓)、大汶口遗址、即墨故城及六曲山墓群(含琅琊台遗址)、大辛庄遗址
15、河南:二里头遗址、偃师商城遗址、汉魏洛阳故城、隋唐洛阳城遗址、殷墟、郑韩故城、北阳平遗址、郑州商代遗址、宋陵、清凉寺汝官窑遗址、邙山陵墓群、城阳城址、仰韶村遗址、北宋东京城遗址、贾湖遗址、庙底沟遗址、平粮台古城遗址
16、湖北:石家河遗址、楚纪南故城、盘龙城遗址、龙湾遗址、擂鼓墩古墓群、铜绿山遗址、屈家岭遗址、容美土司遗址、走马岭遗址
17、湖南:里耶古城遗址、铜官窑遗址、城头山遗址(含八十垱遗址、彭头山遗址、虎爪山遗址、汤家岗遗址)、老司城遗址、炭河里遗址、汉代长沙王陵墓群
19、广西:靖江王府及王陵、合浦汉墓群与汉城遗址(含合浦汉墓群、草鞋村遗址、大浪古城遗址)、甑皮岩遗址
21、四川:三星堆遗址、金沙遗址、邛窑、成都平原史前城址、明蜀王陵墓群、罗家坝遗址、城坝遗址
25、陕西:秦咸阳城遗址、周原遗址、阿房宫遗址、汉长安城遗址、秦始皇陵、秦雍城遗址、西汉帝陵(含薄太后陵)、唐代帝陵(含唐顺陵)、统万城遗址、黄堡镇耀州窑遗址、丰镐遗址、石峁遗址、杨官寨遗址、黄帝陵
26、甘肃:大地湾遗址、许三湾城及墓群、锁阳城遗址、大堡子山遗址
29.、新疆:坎尔井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1、长城(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山东、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河南、黑龙江)
2、丝绸之路(新疆、甘肃、青海、宁夏、陕西、河南)
3、大运河(北京、天津、河北、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
4、万里茶路(河北、山西、内蒙古、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
5、秦直道(内蒙古、陕西、甘肃)
6、茶马古道(云南、四川、西藏、贵州、青海、甘肃、陕西)
7、明清海防(辽宁、河北、天津、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
二 价值利用和相容使用大遗址利用方式不止于实施保护展示项目、建设考古遗址公园和遗址博物馆等,积极拓展利用方式与途径更为迫切。《导则》特别强调了大遗址“价值利用”和“相容使用”两种类型。
大遗址价值利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一、文物展示:包括现场展示、博物馆展示、在线展示等方式,鼓励具备条件的大遗址建设遗址博物馆、遗址公园、城市公园等。
二、科学研究:包括深化文物价值认知的各类学术科研活动,以及为文物保护、展示阐释、传播教育、产业转化等提供学术指导。
三、传播教育:包括互联网、出版物、电视、广播、电影、游戏和巡回展览等文化宣传活动;公众讲座、社区课堂、日常教学、学校第二课堂、演出与文化活动、知识培训等科普教育活动。
四、产业转化:包括依托大遗址的价值内涵和相关信息资源开展文学艺术创作、文化创意、演出、出版、文化节、旅游、体育等相关产业转化的活动。
大遗址相容使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游憩休闲:将大遗址所处的空间环境开放为街心公园、公共绿地、小型广场、街道活动场地等,设置必要的展示服务设施,为公众提供具有历史氛围的公共活动场所。
二、社会服务:在大遗址所在区域引入餐饮、园区游径、文化娱乐、体育运动等社会服务项目,采用特许经营等市场手段,为公众提供围绕大遗址价值内涵的公众文化服务。
三、环境提升:在大遗址所在区域实施建筑整治、场地绿化和环境塑造等工作,改善和提升区域生态环境、人居环境。
四、产业协调:围绕大遗址利用调整所在地现有产业结构,形成适合大遗址保护利用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产业环境。在确保文物安全和文物价值的前提下,延续大遗址既有功能(如大运河的航运功能),反映大遗址历史演变和功能变迁;或发展生态农业、文化产业、旅游业、体育业等低能耗低强度的产业,与大遗址价值展示和文物环境改善相协调。
三 直接责任主体直接责任主体指直接承担大遗址利用工作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团体、集体,主要负责大遗址利用过程中管理机制与制度建设、日常养护与安全责任、利用决策及运营管理、项目实施与全程监督的工作。它既可以是大遗址专门管理机构,也可以是其他企事业单位、团体、集体。
大遗址利用管理复杂,涉及地方政府、专门管理机构、建设主体、运营主体、监督主体,管理责任不集中、不明确;加之大遗址利用仍处于起步阶段,管理体制机制尚不健全,明确管理主体和管理责任尤其重要。导则提出: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大遗址利用的“直接责任主体”,未限制“直接责任主体”必须为事业单位,明确提出了“直接责任主体”职责,并鼓励各地研究、建立多部门协调机制、文物补偿机制、激励办法和保障措施。
四 操作程序与技术要求阐明大遗址利用的技术路线、操作程序、技术要求,是本《导则》的重点之一。通过科学的方法、程序、技术指引,保障大遗址利用成效及可持续性,如明确可以开展利用的大遗址应具备的基础条件,应开展的前期准备和评估工作,如何确定利用方式,如何运营管理、督查评估、控制风险。
此外,《导则》附件明确了工程管理、开放管理的基本类型、内容和相关技术要求,解释了遗址本体保护展示、遗址环境展示、现场解说系统建设、遗址博物馆展示、在线远程展示、环境整治及配套设施建设等大遗址项目管理的操作要点,阐明大遗址开放管理中涉及日常管理、社会服务、运行评估与调整的工作内容、职责与要求,进一步提升了实操层面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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