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兹别克斯坦通关指南
基础设施概况
一、交通运输
铁路运输是乌兹别克斯坦最重要的交通运输方式,承担全国约60%的货运和80%的进出口货运。乌兹别克斯坦现有铁路线总长6000公里,其中电气化铁路930公里。主要铁路干线为南北向的塔什干—铁尔梅兹线、塔什干—卡拉库里线;东西向的塔什干—吉扎克—撒马尔罕—纳沃伊——乌尔根齐—努库斯、杜尚别(塔吉克斯坦)—铁尔梅兹—别伊涅乌(哈萨克斯坦)、布哈拉—卡尔西线等。
乌兹别克斯坦现有铁路机车大部分为苏联时期的内燃机车,全国仅有塔什干—撒马尔罕一条高铁线,时速150公里左右。在《2015-2019年发展现代化通信和道路运输基础设施规划》中,乌兹别克斯坦计划2020年其铁路客运和货运领域的服务增长1.2倍,年客运量从2016年的2010万人次增加到2400万人次,货运量由8180万吨增加到1亿吨。
2.公路
乌兹别克斯坦现有公路18.4万公里,国家高速公路2755公里,路况欠佳,亟待改造。干线公路连通各州并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塔吉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阿富汗等邻国公路网相连。根据《2015-2019年发展现代化通信和道路一运输基础设施规划》,乌兹别克斯坦将在2015-2019年修建并改造1227.8公里公路,购买993件省路养护设备和38套修路设备。公路运输服务业到2020年运力增长1.6倍,货运能力由2016年的15.34亿吨增加到22亿吨。
3.水运
4.空运
乌兹别克斯坦在原苏联时期享有“航空港”之美称,也是中亚地区唯一能生产飞机的国家。除国内连接各州的航线外,与中国、日本、韩国、欧洲、美国及独联体大部分国家均有定期航班。2016年客运量257万人次,与2015年基本持平。乌兹别克斯坦国内有12个机场,塔什干机场最大,可以起降各类飞机。目前,中国与乌兹别克斯坦的航线包括北京到塔什干、塔什干到乌鲁木齐。
5.管道运输
乌兹别克斯坦天然气输送系统有9条干线,全长1.2万公里,与独联体国家统一的天然气管道系统相通,在技术上既可向中亚国家、俄罗斯和乌克兰输送天然气,又可向欧洲国家输送天然气。
二、工业
乌兹别克斯坦2016年国内生产总值较2015年增长了7.8%。其中,工业产值增长了近6.6%,建筑工程承包增长了12.5%,零售贸易额增长了14.4%,服务业增长了12.5%。工业在乌兹别克斯坦国家经济中所占的比重逐年提高。
乌兹别克斯坦主要工业包括汽车工业、飞机制造业及采矿业,其石油和天然气的储量和产量均居中亚第二位。石油全部供应国内市场,天然气每年有100多亿立方米供出口。随着开采力度的加大,乌兹别克斯坦天然气有进一步扩大出口的潜力。
通关
一、海关机构
乌兹别克斯坦政府海关委员会是乌海关业务的主管机构,其在乌境内设置15个海关分局,分别为在塔什干国际机场设置特殊海关综合体、在塔什干设立塔什干城海关管理局、在乌尔根奇市设立花拉子模州地区海关管理局等。
二、关税制度
1.自独立之时起,乌兹别克斯坦政府实行有计划的贸易自由化政策。1998年1月1日生效的《关税税率法》规定采取从价关税、从量关税、组合关税三种税率。
2.按照世贸组织的分级标准,乌兹别克斯坦的税率制度可归入“开放”类(加权平均税率低于10%)。在现行税率中进口关税税率分4级:0%、5%、10%以及30%。
3.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关税税率法》规定,对与乌兹别克斯坦签订最惠国待遇协定国家的进口商品关税税率的最高水平由法律确定,对未签订最惠国待遇协定国家的进口商品或无出产国的进口商品,进口关税税率增加一倍。
4.乌兹别克斯坦与白俄罗斯、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摩尔多瓦、俄罗斯、土库曼斯坦(按照双边协议相互商定清单的商品)、乌克兰、塔吉克斯坦、阿塞拜疆签订了《关于设立自由贸易区的协议》,对产于这些国家的进口商品不征收进口关税。
5.乌兹别克斯坦不采用世界贸易组织运用的特惠税率体制。
6.乌兹别克斯坦不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但是已经表达了加入该组织的意愿。
三、出入境旅客自用物品普遍性规定
1.禁止入境
直接反对乌兹别克斯坦图片及印刷品;活体动物(需特殊许可);武器军火;毒品(鸦片,大麻等)。
2.免税入境(16周岁及以上)
10包独立包装的烟草制品;2升啤酒;2升含酒精制品;2瓶淡香水;5件总重不超过30克的贵金属和宝石ch42首饰;500克其他首饰;2千克咖啡;500克鲟鱼鱼子酱;1千克鱼子酱替代品;5千克巧克力;10千克谷类制品;5千克处理过的水果,蔬菜和坚果;2千克混合食品;合理数量的其他个人用品和家居用品;从阿富汗、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和土库曼斯坦入境的旅客携带的个人用品价值不超过10美元;从其他国家入境的旅客,携带个人用品总价值不超过1000美元。
四、非关税壁垒
乌兹别克斯坦的非关税调节手段主要有:禁止进口、进口配额制度以及出口许可制度。
1.禁止进口
根据1997颁布的第1871号总统令“附件5”规定,以下产品禁止进口:有破坏国家和社会制度、领土完整、政治独立和国家主权,宣传战争、暴力、恐怖主义、民族特权和宗教仇视、种族主义倾向的出版物、手稿、图画、照片、电影、视频和音频制品以及含有淫秽内容的资料。1998年5月15日乌兹别克斯坦第213号内阁决议,禁止乙醇进口或过境乌兹别克斯坦。
2.进口配额制度
乌兹别克斯坦不采用进口配额。但是,按照《蒙特利尔破坏臭氧层物质议定书》,自1987年乌兹别克斯坦确定2005-2030年期间破坏臭氧层物质进入乌需要配额。同时,根据《对外经济活动法》,乌内阁可对个别种类进出口商品确定数量限制(配额)。配额通过招标方式进行分配,个别种类商品进出口应获得许可证及配额。许可证及配额分配程序由乌内阁确定。
3.出口许可制度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总统令,商品(工程及服务)出口许可制自1997年11月1日起废止,特殊商品除外。特殊商品的出口合同须先在乌兹别克斯坦外经贸部登记。乌内阁1998年3月31日第137号决议列出了特殊商品(工程及服务)清单,所列商品须具有乌兹别克斯坦主管机关发放的许可才可实施进出口。
五、关税壁垒
1.乌兹别克斯坦实行进口、出口、季节及特别(特别、倾销及补偿)四种税种。
2.根据乌兹别克斯坦总统卡里莫夫2015年8月13日签署的《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调整乌兹别克斯坦对外经济活动的命令》,自9月1日起,乌兹别克斯坦开始执行新的进口关税税率和消费税税率。大多数进口商品的关税税率为30%,汽车税率为70%加3美元/立方厘米。
3.乌兹别克斯坦存在明显的关税高峰。在进口税中关税为30%的产品大致为:肉及食用、果蔬、糖、粮食类、乳制品、酒,饮料及醋、橡胶及其制品、皮革制品、旅行用品、动物肠线制品、特种机织物、装饰毯及刺绣品、针织物、鞋靴、陶瓷产品、车辆及其零部件、电车车厢、钟表及其零件等。
4.乌兹别克斯坦正在实行2015-2019年《产业本地化计划》。为鼓励替代进口,乌政府向生产进口替代商品的乌兹别克企业承诺免除税收和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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