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澳门旅游能带回来烟吗 从澳门回来能带多少烟

导读:去澳门旅游能带回来烟吗 从澳门回来能带多少烟 1. 从澳门回来能带多少烟 2. 从澳门可以带多少烟回内地 3. 过澳门可以带多少烟过去 4. 从澳门回内地能带多少条烟 5. 从澳门回来能带多少烟上飞机 6. 从澳门回来能带多少烟到香港 7. 澳门回来可以带多少烟 8. 从澳门回来能带多少烟去香港

1. 从澳门回来能带多少烟

珠海到澳门究竟能带几瓶酒 ?

这要分 你带的是什么证件 。如果是港澳通行证,规定每人一次带的酒不得超过750ml 。如果用的是护照 那就可以带两个750ml 。

烟也是同样 ,港澳通行证每人限带一条 ,如果是护照 可以带两条 。因为是免税的嘛 所以每次去澳门都不想浪费 这个指标。都是要买的 主要还保真 !

2. 从澳门可以带多少烟回内地

澳门入境旅客可携带烟的种类以及数量:

1、19枝香烟

2、1枝雪茄(每枝重量少于3克)

3、25克烟叶

注意事项:

1、烟叶、烟叶提炼物及烟叶精共25克,每人每日携带总数之重量不得超过25克。

2、入境旅客抵澳时携有超逾豁免数量的自用烟时,应使用红色通道向海关人员作出申报。

3. 过澳门可以带多少烟过去

多次往返签注,每次过关的限额是20支烟,也就是一包烟。但是你带了两包,海关也是看不到的,过海关又不搜身,只要不是超过合理范围的情况下,一般海关是不会理的。

4. 从澳门回内地能带多少条烟

烟不超过200支(一条),酒不超过1升(约2瓶白酒,红酒只能算一瓶了)。

5. 从澳门回来能带多少烟上飞机

一个人只能带一瓶高档酒,2条高档烟,还有零食

6. 从澳门回来能带多少烟到香港

(1)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及因私往来香港、澳门地区的内地居民,免税香烟200支,或雪茄50支,或烟丝250克;

(2)其他旅客,免税香烟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烟丝500克;

以上人员均为中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海关总署令第58号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有效旅行证件出入境的旅客,包括公派出境工作、考察、访问、学习和因私出境探亲、访友、旅游、经商、学习等中国籍居民旅客和华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等中国籍非居民旅客。

第三条

中国籍旅客携运进境的行李物品,在本规定所附《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简称《限量表》,见附件1)规定的征税或免税物品品种、限量范围内的,海关准予放行,并分别验凭旅客所持有效出入境旅行证件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办理物品验放手续。

7. 澳门回来可以带多少烟

现在入境澳门地区居民及因私往来香港、澳门地区的内地居民可携带的免税烟缩减至19支,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1瓶(0.75升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1996年8月15日修订的《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第二类物品规定:

1、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及因私往来香港、澳门地区的内地居民,免税香烟200支,或雪茄50支,或烟丝250克;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1瓶(0.75升以下)。

2、其他旅客,免税香烟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烟丝500克;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2瓶(1.5升以下) 。

2015年7月澳门颁布控烟法律,调高烟草税,入境澳门的免税烟缩减至19支,每支香烟的消费税由原来的0.5元(澳门元,下同)大幅增加至1.5元,烟丝的消费税调高至每公斤600元,雪茄烟消费税调高至每公斤4326元。

除了减少自带香烟数量和提高烟草税,澳门还将修改《预防及控制吸烟制度》,新的控烟法案即将颁布实施。按照新法,澳门的控烟范围大大扩大,几乎所有的公共场所都严禁吸烟,娱乐场、候车亭、学校室外等都严禁吸烟,连电子烟也在规管之列。

新法规定,供集体使用的地点禁止使用电子烟,同时禁止在澳门售卖电子烟。 新法还限制烟草及烟草制品的广告及促销,烟草的价格标签只能在销售地点内展示,不能在销售地点以外出现,陈列橱窗内出现也属违规。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第三条中国籍旅客携运进境的行李物品,在本规定所附《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简称《限量表》,见附件1)规定的征税或免税物品品种、限量范围内的,海关准予放行、并分别验凭旅客所持有效出入境旅行证件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办理物品验放手续。

对不满16周岁者,海关只放行其旅需用的《限量表》第一类物品。

第四条中国籍旅客携运进境物品,超出规定免税限量仍属自用的,经海关核准可征税放行。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海关总署-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澳门出台最严控烟令

8. 从澳门回来能带多少烟去香港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及《海关对进出口邮递物品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寄自或寄往香港、澳门的个人邮递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以内,并且每次价值不超过人民币一百元,每个家庭全年寄进或寄出各不超过人民币三百元的,由海关按章征税或免税放行,但寄进邮包每次税额不足十元的,予以免税放行,超过的仅征超过部分。物品的价值,寄进的由海关参照到岸价格核定,寄出的按内地市场零售价格核定。“个人邮寄物品限量表”所列的物品,应当受表列规定的数量或价值的限制。

寄自或寄往香港、澳门的邮包,必须具备报税单一份(进口小包可粘贴绿色验关签条),以供海关查核留存。寄件人在报税单(或绿色验关签条)上,应当如实填报内装物品的品种、数量、价值。

第三条 寄自香港、澳门的个人邮递物品,由设有海关的邮局交海关查验;并按章征税或免税放行。

寄往香港、澳门的个人邮递物品,在设有海关的邮局投寄的,由寄件人直接交驻邮局的海关查验;在没有设海关的邮局投寄的,由邮局交海关查验。

第四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物品,除经海关特准的以外,不准寄进或寄出。对禁止寄进或寄出的物品,可以退给寄件人;但是对政治、经济、文化、道德、卫生有害而被扣留的物品不予退还。

第五条 寄进物品经寄件人申明放弃的,由邮局送交海关处理。超过邮局规定的保管期限还未交税领取的物品,由邮局退回寄件人;无法退回的,按放弃物品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事项,按《海关对进出口邮递物品监管办法》办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四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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