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质资源普查是什么?

导读:种质资源普查是什么? 一、种质资源普查是什么? 二、第三次农业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哪些 三、种质资源保护 四、植物普查。 五、农业普查的内容是什么? 六、吉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

一、种质资源普查是什么?

种质资源普查是指农作物、畜禽和水产种质资源普查,以摸清全国种质资源种类、数量、分布、主要性状等家底,明晰演变趋势,发布种质资源状况报告,有效收集和保护珍稀、濒危、特有资源,实现应收尽收、应保尽保。

农业种质资源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副产品有效供给的战略性资源,是农业科技原始创新与现代种业发展的物质基础。

种质资源普查,就是了解种子的分布,数量,质量。

二、第三次农业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哪些

一、农业普查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农业普查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农业普查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农业土地利用、农村劳动力及就业、农村基础设施、农村社会服务、农民生活,以及乡镇、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环境等情况。

    (1)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

    (2)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

    (3)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4)村民委员会;

    (5)乡镇人民政府。 农业普查对象应当如实回答普查人员的询问,按时填报农业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

     农业普查采用国家统计分类标准。

二、 第三次农业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6年度资料。

三、“三农”普与前两次普查相较的变化。

     这次农业普查共设计了普通农业经营户普查表、规模农业经营户普查表、农业经营单位普查表、行政村普查表、乡镇普查表、农作物播种面积遥感测量表等6张普查表,在保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基本框架的同时,对普查表和普查内容进行较大的创新设计,以更好地适应当今我国农村的经济社会状况。

一是首次将规模农业经营户和普通农业经营户区别普查,规模农业经营户的普查内容更加全面翔实,以准确反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和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新情况。

二是在乡镇普查表中大幅度增加建制镇镇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以全面反映我国新型城镇化发展情况。

三是行政村普查表在反映行政村经济社会基本情况的同时,重点反映乡村基础设施情况和农村人居环境情况。

三、种质资源保护

种子法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烟草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办法(农业部部令2011年第1号)...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四、植物普查。

首先要先了解乡土植物,再确定普查区域中的其他物种,还要在普查中确定有无新物种出现及有无物种消失!

并制定科、属、种的详细表格。

五、农业普查的内容是什么?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具体内容有: (一)农户人口与劳动力就业状况; (二)农户家庭生活设施和生活条件; (三)农户承包与经营的农业用地; (四)农户农业生产条件和农业生产情况; (五)各种企事业单位的农业生产经营情况; (六)乡镇和村的社会经济状况与发展情况。

六、吉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农作物种质资源,规范农作物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作物种子质量,加快发展现代农作物种业,保障供种安全、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 》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作物种子(以下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花等。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种子工作,其所属的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依法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发展和改革、财政、科技、交通、市场监督管理、粮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作好种子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建立种子执法联动机制,依法查处种子违法行为。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质量兴农战略,按照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制定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种子储备制度,储备的种子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和余缺调剂,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储备的种子应当定期检验和更新。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资金,用于支持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良种选育和推广、育种制种基地建设以及扶持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企业,促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快速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奖励在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和创新、良种选育和推广等领域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第七条 转基因农作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生产经营和推广,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种子法和本条例的宣传,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种子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并对查证属实的给予相应奖励。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第九条 农作物种质资源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农作物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依法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开展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研究和利用,建立和完善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鉴定评价和共享利用体系,加强农作物种质资源的普查收集、保护监测、鉴定评价和创制应用工作。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长期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保障机制,支持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和研究等基础性、公益性工作。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种质资源保护区和种质资源保护地的建设和管理。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计划地开展本省农作物种质资源的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定期公布本省重点保护和可供利用的农作物种质资源名录。

因科研和育种等合法用途,需要利用农作物种质资源库中的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对符合提供种质资源条件的,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供,并做好跟踪记录。获取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应当及时反馈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利用情况。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以及利用本省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 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

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依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登记与植物新品种保护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农业科研投入,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重点开展育种的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以及常规作物育种和无性繁殖材料选育等公益性研究;鼓励种子企业充分利用公益性研究成果,开展商业性育种自主研发与科技创新;支持基础性、前沿性和公益性育种与商业性育种联合和合作,建立技术研发平台和利益分享机制,采取多种形式促进农作物种业科技成果转化。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针对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建立和完善符合农作物种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考核评价和收入分配激励约束制度,维护农作物种业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

育种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课题组负责人,不得阻碍职务育种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育种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由财政资金支持为主形成的育种成果转让、许可等应当依法公开进行,禁止私自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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