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行业服务规范张家港 旅行社服务网点实务
导读:旅行社行业服务规范张家港 旅行社服务网点实务 1. 旅行社服务网点实务 2. 旅行社的服务网点只能从事( )等服务 3. 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接待活动 4. 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 5. 旅行社经营网点 6. 旅行社服务网点的定义 7. 旅游社服务网点的业务范围 8. 旅行社服务网点主要工作 9. 旅行社服务网点实务课件
1. 旅行社服务网点实务
海阳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08月04日,注册地位于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方圆街道海园路1号,法定代表人为姜晓明。
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游览景区管理;名胜风景区管理;休闲观光活动;城市公园管理;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公园、景区小型设施娱乐活动;游乐园服务;露营地服务;旅行社服务网点旅游招徕、咨询服务;酒店管理;餐饮管理;会议及展览服务;日用百货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咨询策划服务;停车场服务;物业管理;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文化场馆管理服务;文物文化遗址保护服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制造(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电影摄制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体育竞赛组织;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养老服务;市场营销策划;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广告制作(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旅游业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住宿服务;餐饮服务;演出经纪;演出场所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海阳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对外投资7家公司。
2. 旅行社的服务网点只能从事( )等服务
旅行社和旅行社分社可以招揽客人,但是服务网点不可以,所以要看咨询公司的性质是什么,如果明确只是咨询公司就肯定只能提供咨询服务,不能招揽游客。
如果是旅行社旗下的咨询公司,表明了可以从事招揽业务的或者是属于分社的性质就可以招揽游客了……
3. 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接待活动
旅行社前台接待流程是:接电话、回答疑问、接待客人、签合同、上保险、客人回访、熟悉旅游产品。 前台文员岗位职责:
1、负责公司前台来访客户的接待、基本咨询和引见;
2、负责面试人员的接待、公司参观、引见
3、负责电话的接听与转接;
4、负责公司的传真收发,以及复印文档,收发信件、报刊、文件等工作;
5、及时更新和管理员工通讯地址和电话号码等联系信息;
6、负责公司员工活动的日常管理;
7、负责公司接待室及总裁办公室的卫生清洁及桌椅摆放整齐,并时刻保持整洁干净;
8、负责检查、监督办公室卫生环境,以及花草的管理;
9、负责订水,信件、包裹的安排及与快递公司的联系;
10、负责各级主管交办出差机票或者其他票务的订票事宜;
11、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临时性工作。
4. 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
分社可以做旅行社总社的所有事,网点不能组团,不能接待,只能做咨询。 开分社要交保证金,服务网点不用交什么钱。
旅行社(Travel Agency),世界旅游组织给出的定义为“零售代理机构向公众提供关于可能的旅行、居住和相关服务,包括服务酬金和条件的信息。旅行组织者或制作批发商或批发商在旅游需求提出前,以组织交通运输,预订不同的住宿和提出所有其他服务为旅行和旅居做准备。”的行业机构。我国《旅行社管理条例》中指出:旅行社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 其中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旅行社的营运项目通常包括了各种交通运输 券(例如机票、巴士票与船票),套装行程,旅行保险,旅行书籍等的销售,与国际旅行所需的证照(例如护照、签证)的咨询代办。最小的旅行社可能只有一人,最大的旅行社则全球都有分店。从旅行社衍生的职业有:领队、导游、票务员、签证专员、计调员(旅游操作)等。经营旅行社是必须要持有当局发出的有效牌照,并且必须是某指定旅行社商会的会员才能经营旅行团,进行带团旅行。
国家鼓励企业“走出去”的政策逐步完善。2009年3月,商务部出台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大大简化了境外投资的审批过程,给予企业更多政策鼓励。针对中小企业,我国设立了“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搭建了中小企业境外经贸合作区平台,还出台了海外并购政策。此外,旅游主管部门还通过与商务部、财政部、外汇管理局及银监会等部门合作,引导和推动中国旅游企业进行海外投资。
目前,我国“走出去”的旅游企业业务不断拓展包括旅行社、饭店、餐饮及景区等且多元化经营趋势明显,经营地区不断扩大涵盖亚洲、非洲、欧洲、北美洲、南美洲和大洋洲的30多个国家和地区。
虽然我国部分旅游企业已有一定的规模和资本实力,但相对发达国家,甚至与印度等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旅游企业的国际化程度还很低,核心竞争力不强。
5. 旅行社经营网点
1.张家界市中国旅行社,
2.张家界运通康辉国际旅行社,
3.张家界海外国际旅行社,
4.张家界天马国际旅行社,
5.张家界易程天下国际旅行社,
6.湘西中旅国际旅行社,
7.湖南湘中国际旅行社,
8.湖南西部(张家界)国际旅行社,
9.湖南财信环球国际旅行社张家界分社,10.湖南华天(张家界)国际旅行社
6. 旅行社服务网点的定义
《旅行社条例》已经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 旅行社的设立
第六条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第七条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第九条 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第十二条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
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
第十四条 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
(一)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
(二)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上划拨赔偿款。
第十七条 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质量保证金。
第十八条 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质量保证金赔偿旅游者的损失,或者依法减少质量保证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应当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补交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
第十九条 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条 质量保证金存缴、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 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 外商投资旅行社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旅行社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和外资旅行社。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予以许可的,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还应当遵守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但是国务院决定或者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
7. 旅游社服务网点的业务范围
旅行社的分社一般是指的跨区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例如,XXX国际旅行社社,分社的名称:XXX国际旅行社XX分社,门市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分社下面的某个网点,所以门市和网点的意思是一样的。
从大到小级别分类就是:XXX社—XXXX社XX分社——XXXX社门市或网点。8. 旅行社服务网点主要工作
检查旅行社,执法人员可以依法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在经营场所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旅行社名称、经营场所、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变更的,是否向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三)旅行社分支机构设立情况以及总社对其分支机构在职人员、合同、业务、财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是否存在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情形;
(四)企业职工名册与实际从事导游、领队服务等人员的情况是否相符;旅行社是否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否存在要求导游、领队垫付或者向其收取费用等违法情形;临时聘用导游的使用情况及是否向其支付旅游服务费用;
(五)宣传招徕是否存在超出许可经营范围或使用诱骗、欺诈性宣传语等情形;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六)是否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及提示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保险;
(七)是否按照规定交纳或补交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八)向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协议,旅行社选择的供应商是否合法、合格;
(九)旅游合同、行程单等业务档案是否完整、规范并保存 2 年以上;企业财务档案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十)旅游合同是否存在格式条款显失公平的内容;是否明确约定交通、住宿、餐饮、导游等服务安排和标准以及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是否经过旅游者书面同意;旅游产品中是否存在安排旅游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情形;
(十一)行程单中是否单方指定购物或另行付费项目,购物和另行付费项目协议是否规范签订,是否存在给予回扣等商业贿赂违法情形;
(十二)旅行社投诉处理、安全管理、应急处置等制度是否健全;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2.3【旅行社分社检查内容】
检查旅行社分社,执法人员可以 法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在经营场所悬挂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及营业执照;
(二)旅行社分社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等登记事项变更的,是否向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三)设立社对分社人员、合同、业务、财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是否存在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情形;
(四)企业职工名册与实际从事导游、领队服务等人员的情况是否相符,是否存在要求导游、领队垫付或者向其收取费用等违法情形;临时聘用导游使用情况及是否向其支付旅游服务费用;
(五)宣传招徕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经营范围或使用诱骗、欺诈性宣传语等情况;实际经营与交纳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是否相符;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六)向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协议,分社选择的供应商是否合法、合格;
(七)旅游合同是否存在格式条款显失公平的内容;是否明确约定交通、住宿、餐饮、导游等服务安排和标准以及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是否经过旅游者书面同意;旅游产品中是否存在安排旅游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情形;
(八)行程单中是否单方指定购物或另行付费项目,购物和另行付费项目协议是否规范签订,是否存在给予回扣等商业贿赂违法情形;
(九)旅行社分社业务档案是否保存 2 年以上;
(十)旅行社分社投诉处理、安全管理、应急处置等制度是否健全;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2.4【旅行社服务网点检查内容】
检查旅行社服务网点,执法人员可以依法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在营业场所悬挂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及营业执照;
(二)旅行社服务网点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等登记事项变更的,是否向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三)设立社对服务网点人员、合同、业务、财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是否存在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情形;
(四)企业职工名册;
(五)宣传招徕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经营范围或使用诱骗、欺诈性宣传语等情况;是否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业务;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六)是否以设立社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七)是否私自与设立社以外的旅行社等组织或个人进行业务往来;
(八)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9. 旅行社服务网点实务课件
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营业性演出;网络文化经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3D打印服务;版权代理;商标代理;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科技中介服务;文艺创作;文化场馆管理服务;个人互联网直播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图文设计制作;平面设计;专业设计服务;票务代理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艺术品代理;广告制作;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房地产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组织体育表演活 ;体育赛事策划;体验式拓展活动及策划;咨询策划服务;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婚庆礼仪服务;旅行社服务网点旅游招徕、咨询服务;体育竞赛组织;礼仪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体育中介代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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