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农村旅游 陕西乡村旅游示范村

导读:陕西农村旅游 陕西乡村旅游示范村 1. 陕西乡村旅游示范村 2. 陕西乡村旅游示范村名单 3. 陕西乡村旅游特色名镇 4. 陕西省乡村旅游示范村 5. 陕西乡村旅游示范村排名 6. 陕西乡村旅游示范村有哪些 7. 陕西乡村旅游重点村 8. 陕西乡村旅游景点 9. 陕西省旅游示范村 10. 陕西乡村旅游示范村牌子 11. 陕西省乡村旅游

1. 陕西乡村旅游示范村

榆林市子洲县水地湾乡没有杏嘴沟村。

杏沮沟村; 杏咀沟村隶属于水地湾乡,相邻野狐峁村,米家墕村,魏楼湾村,李家寨村, 水光山色,天蓝水清,气候温和,气候温和 村内企业:阀门厂,粉丝厂,木器厂,制绳厂,金属制品厂 主要农产品:荔枝,平菇,草莓,酸橙,香菇,柠檬,乌饭果,欧洲萝卜 村内资源:辰砂,黑云母,铬铁矿,沸石金红石,黄铁矿 构建起“地下建沼气,地面养殖种蔬菜,空中架葡萄”的立体模式, 一跃成为水地湾乡庭院经济建设的示范村。全村已建成沼气池65口, 普及率达到了80%以上;羊子存栏1200多只,猪存栏130多头,发展庭院经济20户, 杂果园1个,2008年全村人均纯收入3050元。

2. 陕西乡村旅游示范村名单

近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了由省旅游局提出并起草的两个地方标准:《旅游特色名镇评定规范》(DB61/T960-2015)和《乡村旅游示范村评定规范》(DB61/T960-2015),并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两个标准的出台,填补了我省村镇旅游标准化建设的空白,为全国村镇旅游标准化建设提供了范本,对加快旅游标准化建设、提高乡村旅游管理水平、加速推进旅游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都将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旅游特色名镇评定规范》和《乡村旅游示范村评定规范》的应用对象分别为行政建制镇和行政村。申报流程为申请报告→县(区)初审→市(区)复核→省局评定,申报单位按照《旅游特色名镇评分细则》和《乡村旅游示范村评分细则》自评得分在800分以上者,方可申报旅游特色名镇及乡村旅游示范村。旅游特色名镇评定内容包括旅游特色、规划与建设、市场与效益、服务接待、基础设施、卫生环境、服务保障和安全管理等八个方面。乡村旅游示范村评定内容包括组织管理、设备设施、服务接待、服务要求、安全要求、旅游效益和市场宣传等七个方面。

  目前我省乡村旅游发展非常迅猛,标准化建设是旅游新常态下提升旅游服务质量、促进转型升级的重要方向,省旅游局将认真组织各级旅游部门学习贯彻标准,建立我省旅游特色名镇及示范村评定的动态管理机制,按照标准,对已评定的79个旅游特色名镇及120个示范村进行完善、提升及复核,对不符合标准的将取消命名。

3. 陕西乡村旅游特色名镇

陕西省9个村榜上有名,我市蓝田县小寨镇董岭村入选。

据了解,陕西入选村落名单有西安市蓝田县小寨镇董岭村、汉中市西乡县城南街道办事处五丰社区、商洛市丹凤县武关镇毛坪村、宝鸡市凤翔县城关镇六营村、安康市白河县仓上镇天宝村、铜川市印台区红土镇周陵村、渭南市大荔县许庄镇柳池村、榆林市榆阳区古塔镇赵家峁村、渭南市韩城市金城街道办事处竹园村。

2019年中国美丽休闲乡村推介活动,所推介的乡村必须符合特色优势明显、服务设施完善、乡风民俗良好、品牌效应突出等四大特点,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后择优向农业农村部乡村产业发展司推荐拟列入推介的乡村,农业农村部组织专家对各地提交的推荐材料进行审核,遴选确定一批拟推介的中国美丽休闲乡村。

4. 陕西省乡村旅游示范村

陕西省现有107个县区、1581个乡镇、27461个行政村、约6.7万个自然村。陕西省据2011年的数据显示,有20户以上自然村67814个。根据有关资料,到2019年,全省共完成村庄分类16991个,完成率达100。也就是说到2019年年底,在不到十年的时间里,陕西省的自然村己经减少了5分之4的自然村,这表明了城市人口正在迅速增加 。农村人口正在迅速减少。

5. 陕西乡村旅游示范村排名

1、宝鸡蔡家坡镇

蔡家坡镇隶属于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位于关中平原西部渭河川道,位于全省“一线两带”的核心层和宝鸡工业强市的重要区域。面积208.5平方公里,人口21.78万(2015年)。千强镇省内排第一,全国列127位。旅游景点有五丈原诸葛亮庙

2、榆林孙家岔镇

孙家岔镇位于神木县城以北40公里处,面积422.1平方公里,有常驻人口1.2万人,流动人口8000多人。该镇地处神府煤田腹地,交通发达,煤炭资源极为丰富,是 民 营 经 济 投 资 的 理 想 环 境。千强镇省内排第二,全国列180位。

3、渭南龙门镇

龙门镇隶属于陕西省韩城市,是韩城50万人口中等城市规划建设当中的副中心组团,也是韩城市大部分重工业布局的所在地,自古是大西北通往华北的要冲,素有“华北入陕第一镇”之称,是“大禹凿山导河,鲤鱼竟跃龙门”美丽传说发生之地。千强镇省内排第三,全国列366位。龙门镇于2012年成为陕西经 济 第 一 强 镇。旅游景点有黄河龙门风景名胜区、龙门黄河铁桥

4、榆林府谷镇

府谷镇集城 区、城 郊、农 村三位于一体,是府谷县政 治、经 济、文 化 中 心。与山西省仅一河之隔,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资源丰富。千强镇省内排第四,全国列397位。

5、榆林大柳塔镇

大柳塔镇位于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北端,地处世 界 八 大 煤 田 之一,为神府东胜煤田腹地中心。千强镇省内排第五,全国列505位。全镇总人口93402人。旅游景点:距中国最大的沙漠淡水湖――红碱淖(神湖)旅游区30公里

上述5个镇是陕西千强镇排名靠前的,6到10位的分别是大昌汗、恒口、花石崖、庙沟门和锦界镇。这几个镇在省内也属于实力镇,也比较有名,因此能进入千强镇榜单。前5位的有3个属榆林市。

6. 陕西乡村旅游示范村有哪些

,陕西省据2011年的数据显示,有20户以上自然村67814个。根据有关资料,到2019年,全省共完成村庄分类16991个,完成率达100。也就是说到2019年年底,在不到十年的时间里,陕西省的自然村己经减少了5分之4的自然村,这表明了城市人口正在迅速增加。农村人口正在迅速减少。

7. 陕西乡村旅游重点村

我就是礼泉县史德镇人,你放心把你妹妹家过来,我们这里属于渭北平原,交通便利,水利发达,民风淳朴,离西安不到五十公里,离咸阳25公里,以后西咸一体化,我们这里就是城郊,很有发展前途

8. 陕西乡村旅游景点

陕西十大冬季旅游景点,可以去华山、商南金丝峡、天竺山、太白山、牛背梁等赏雪、观雾凇,可以去华清池、西安汤峪温泉、大秦温泉景区泡温泉,可以去太白山滑雪场、翠华山滑雪场、牧护关滑雪场、鳌山滑雪度假区等滑雪,还可以去大雁塔、芙蓉园赏雪、闹春节,以及兴庆公园赏腊梅,

9. 陕西省旅游示范村

共三十五条

第一条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规范全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申报、技术评估、考核验收、公示、公告及监督管理等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环境保护部《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环生态﹝2016﹞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包括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区)、示范县(市、区)、示范镇(乡、街道办事处)、示范村(社区) 和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镇、村、园区),统称创建地区。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陕 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镇、村的创建工作管理。陕西省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规程由省环境保护厅另行制定。

第四条 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镇、村的创建主体为市、县、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各市、县、镇、村原则上均可申报创建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

第五条 鼓励各地积极创建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遵循自愿原则,坚持重民生、突出公众参与,重过程、健全长效机制,重实效、加强能力建设,重特色、坚持因地制宜。

第七条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创建规划由省环境保护厅组织评审;镇、村创建方案由省环境保护厅委托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审查。

第八条 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创建规划通过评审后,创建市、县政府将规划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后颁布实施;生态文明建设示范镇创建方案通过审查后,由县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创建方案通过审查后,由镇政府批准后实施。规划或方案在颁布实施后3个月内,报省环境保护厅备案。

第九条 创建地区应当建立组织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规划或方案实施的监督考核和长效管理机制。

第十条 创建地区应依据规划或方案,制定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责任,落实专项经费。

第十一条 创建地区应每年对创建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加强创建工作档案管理,收集、整理创建工作相关资料,作为技术评估、考核验收和复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创建市、县政府应当自规划批准之日起,在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及时发布以下信息:

(一)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规划;

(二)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三)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年度工作计划;

(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年度工作总结;

(五)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动态;

(六)其他创建工作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十三条 创建镇、村应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公开创建方案内容和实施情况。

第三章技术评估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创建地区,可以向省环境保护厅申请技术评估。

(一)市创建规划经批准后实施3年以上;县创建规划经批准后实施2年以上;镇、村创建方案经批准后实施1年以上;

(二)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指标中的约束性指标全部达标,且70%的参考性指标达标;

(三)通过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的技术评估初审。

第十五条 创建市、县申请技术评估的,应当提交下列(一)至(七)项材料;创建镇、村申请技术评估的,应当提交下列(一)、(二)、(四)项材料:

(一)申请技术评估的文件;

(二)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规划或方案;

(三)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创建期间各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

(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报告;

(五)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技术报告;

(六)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规划或方案实施情况评估报告;

(七)创建规划或方案实施期间的统计年鉴和环境质量报告、公报、突发环境事件统计分析报告。

第十六条 省环境保护厅收到创建地区的技术评估申请材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3个月内完成技术评估;审查不合格的,及时将审查情况书面反馈申请市、县政府。

第十七条 创建市、县的技术评估由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开展;创建镇、村的技术 估

第十九条 技术评估的现场检查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抽查线路及内容由技术评估组确定。

第二十条 省环境保护厅应当在创建市、县技术评估结束后30日内,向创建市、县政府书面反馈评估意见;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创建镇、村技术评估结束后30日内,将评估意见报省环境保护厅同意后,向创建镇政府、村委会书面反馈评估意见。

第二十一条 根据技术评估意见,需要整改的创建地区,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自查达到整改要求的,市、县向省环境保护厅提交整改报告,乡镇、村向市级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整改报告。

第四章 考核验收

第二十二条 已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的创建地区,可以向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考核验收。经技术评估无需整改的地区,直接申请考核验收。

第二十三条 省环境保护厅收到创建市、县考核验收申请,市级环境保护部门收到省环境保护厅委托验收的镇、村考核验收申请后,有整改事项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整改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3个月内开展考核验收;审查不合格的,及时将审查情况反馈创建地区。无需整改的,1个月内开展考核验收。

第二十四条 创建市、县的考核验收由省环境保护厅组织相关单位及有关专家进行。创建镇、村的考核验收由省环境保护厅委托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进行,验收材料要报省环境保护厅审核;省环境保护厅组织有关专家对验收结果进行评审和抽查复核。

考核验收主要工作包括:

(一)听取创建工作及整改情况汇报;

(二)检查技术评估整改意见落实情况;

(三)核查档案材料,开展现场检查;

(四)反馈考核验收情况。

第五章公示公告

第二十五条 对通过考核验收的创建市、县、乡镇、村,省环境保护厅审议后在主要媒体或厅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收到的投诉和举报问题,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开展调查。

第二十六条 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和举报,或者投诉和举报问题经调查核实完成整改的,省环境保护厅报请省政府命名为“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镇、村)”,有效期5年。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获得命名的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应当持续深化生态文明建设,巩固提升创建成果,逐年更新档案资料。

第二十八条 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实行动态管理,省环境保护厅对建设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和定期复核。每五年对已命名的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进行一次复核,复核合格的保留称号。抽查和复核中发现问题的地区,要限期整改。

第二十九条 已命名的地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省环境保护厅对其提出警告:

(一)因重大环境问题被中、省有关部门约谈、挂牌督办或实施区域限批等的;

(二)未完成年度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

(三)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等生态环境考核任务未完成的。

第三十条 已命名的地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环境保护厅报请省政府撤销其称号:

(一)连续两年环境保护责任考核不达标的;

(二)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的;

(三)行政区内自然保护区受到非法侵占,影响恶劣的;

(四)被省环境保护厅警告,且未能限期完成整改的;

(五)因生态环境问题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抽查和复核中要求限期整改,未能按时达到整改要求的。

第三十一条 省环境保护厅建立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评审 家库。专家遴选采用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办法,经省环境保护厅审核后纳入专家库。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适时更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专家库。

第三十二条 参与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评审的工作人员和专家,在技术评估、考核验收、抽查、复核等工作中,必须坚持科学、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严格遵守中、省各项廉政规定,自觉遵守相关工作程序和规范。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前期已获得国家或陕西省生态市、县、镇、村命名的地区,可按照相应的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指标修订建设规划或方案,规划或方案实施1年以上,且符合本规程第十四条第(二)、(三)条规定条件的,直接申请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考核验收。

第三十四条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情况,如本规程需进行修改,由省环境保护厅报请省政府同意后适时进行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0. 陕西乡村旅游示范村牌子

1 西安市 西安城墙景区 54元 每天免门票一次(不含中秋晚会、十一假期)在景区举办集体活动须经景区另行批准   2 西安市 钟楼 35元 免门票一次游览,不含春节、五一、十一假期   3 西安市 鼓楼 35元 免门票一次游览,不含春节、五一、十一假期   4 西安市 陕西历史博物馆及何家村瑰宝展 20元(周一闭馆) 免门票一次游览,不含十一,春节假期请年票用户在东边网络预售窗口换取免票   5 西安市 汉阳陵 80元(不含幻影成像) 凭年票卡半价优惠   6 西安市 大明宫国家遗址公园 60元 免门票一次游览请在游客服务中心刷卡换取免票   7 西安市 浐灞湿地公园 60元 免门票一次游览 8 西安市 大风阁 30元 不限次免门票游览   9 西安市 世博园——长安塔 30元 免门票一次游览 10 西安市 世博园——萌宠馆 30元 免门票一次游览   11 西安市 世博园——自然馆 30元 免门票一次游览   12 西安市 世博园——创意馆 30元 免门票一次游览   13 西安市 半坡博物馆 65元 每天免门票一次游览持年卡用户11点后入园参观游览   14 西安市 曲江寒窑遗址公园 50元 不限次免门票游览春节十一假期享受半价优惠   15 西安市 大唐西市博物馆 120元 免门票一次游览周一闭馆不含除夕   16 西安市 曲江秦二世陵遗址公园博物馆 20元 不限次免门票游览   17 西安市 未央湖 20元 不限次免门票游览 18 西安市 高家大院 15元 不限次免门票游览 19 西安市 秦砖汉瓦博物馆 45元免门票不限次游览   20 西安市 西汉杜陵遗址公园 35元 不限次免门票游览   21 西安市 唐苑 50元 免门票一次参观游览不含五一、十一假期   22 西安市 曲江眼-氦气球 80元 凭年票卡半价优惠不含春节、清明、端午、五一、中秋、十一假期   23 西安市 巴士途旅游专线 68元 凭年票卡优惠到45元   24 长安区 关中民俗艺术博物院 120元 凭年票卡半价优惠   25 长安区 中国山崩奇观-翠华山国家地质公园 旺季70元,淡季45元 凭年票卡一人次旺季优惠到35元,淡季优惠到25元,不含五一、十一假期   26 长安区 青华山 20元 凭年票卡半价优惠   27 长安区 阿姑泉牡丹园 35元 不限次免门票游览 28 长安区 金龙峡 45元 免门票一次游览 29 长安区 万华山 30元 不限次免门票游览30 长安区 连珠潭 20元 不限次免门票游览   31 周至县 黑河国家森林公园 55元 不限次免门票游览,不含五一、十一假期   32 杨凌区 杨凌农林博览园 60元 凭年票卡半价优惠   33 蓝田县 王顺山国家森林公园 40元 不限次免门票游览,不含五一、十一假期   34 蓝田县 悟真寺风景区 30元 不限次免门票游览 35 蓝田县 流域飞侠 30元 不限次免门票游览   35 蓝田县流域飞侠30元不限次免门票游览

11. 陕西省乡村旅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乡村振兴促进工作。

本条例所称乡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包括乡镇和村庄等。

第三条 促进乡村振兴应当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统筹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充分发挥乡村在保障农产品供给和粮食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传承发展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特有功能。

第四条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改革创新、激发活力,坚持因地制宜、规划先行、循序渐进,推进城乡融合发展,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促进共同富裕。

第五条 建立乡村振兴工作领导责任制,全面落实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振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制度、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与乡村振兴促进有关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实施乡村振兴促进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和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和引导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服务乡村振兴,建立政府、市场、社会协同推进的机制。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引领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结合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全省乡村振兴规划。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全省乡村振兴规划,编制本地区乡村振兴规划或者实施方案。

第十条 乡村振兴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利用各类专项规划成果,统筹安排目标任务,合理布局生产、生活、生态空间,优化配置公共资源,形成城乡融合、区域一体、多规合一的规划体系。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实施乡村振兴规划监督检查评估机制,乡村振兴有关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实施。

第三章 产业兴旺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巩固提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服务体系,探索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路径和建立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统一市场平台等举措,落实农村改革重点任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以乡村优势特色资源 依托,坚持科技兴农、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持、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建立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实现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完善粮食加工、流通、储备体系,提升粮食供应链,构建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体系,保障粮食安全。落实粮食加工、储存、运输标准,提高粮食加工出品率和利用率,推动节粮减损。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严守耕地红线,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加快农业节水工程建设步伐;加大机耕路建设投入,加大农业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建设和投入力度。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立足区域自然资源禀赋,扶持发展苹果、羊乳、茶叶等优势特色产业,支持发展现代种植业、现代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农业生产服务业、乡村商贸流通业、乡村资源环保产业、乡村休闲旅游业等产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以优势特色产业为依托,延伸农业产业链条,促进传统产业提档升级,引领产品转化增值,打造线上线下融合的现代乡村商品流通和服务网络。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深化农业产业技术创新,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构建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平台。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校(院)地科技合作,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加强特色种质资源的收集保存、研究利用与繁育推广,加快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新装备研发示范推广。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机装备的研发、试验示范、推广应用,加强共性关键技术协同攻关,推广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和特色产业农机化示范,促进宜机化设施配套,推进农业机械化向绿色化、信息化、智能化转型升级。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扶持以涉农专利和植物新品种为支撑的创新经济、以农产品商标为支撑的品牌经济和以地理标志为支撑的特色经济,加大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有品牌农产品企业支持力度。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推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体系和食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多途径提升安全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能力。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涉农企业、电子商务企业、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以多种方式与农民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共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

鼓励各级人民政府推广应用先进的农业机械和农业技术,加快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促进农村繁荣、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推进农业现代化,开展农业生产托管服务。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促进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农户与农业生产托管合同当事人可以参照示范文本签订合同,对服务价格、托管质 、履约期限、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安排重点支持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项目,合理确定补贴标准。

第二十二条 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利用“一带一路”区位优势加强农业国际科技合作,鼓励、支持特色农产品出口,拓展国际市场,提高农业对外合作水平。

第四章 生态宜居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建设,推行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因地制宜优化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推动实施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重点加强对秦岭保护区、黄河流域、长江流域等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修复,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补偿力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加强农村生态建设。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生态循环农业,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强化耕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环境监管能力建设,落实县乡两级农村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禁止违法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产业、企业向农村转移。禁止违法将城镇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未经达标处理的城镇污水等向农业农村转移。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水环境治理和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推进乡村饮用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

第二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普及卫生厕所,综合考虑陕北、关中、陕南地理环境、经济水平、人口数量、生活习惯等因素制定农村户用厕所建设改造标准,推动农村新建住房配套建设卫生厕所。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建设公共厕所,推广无害化公共厕所,村民委员会应当落实人员,做好本村公共厕所的日常保洁和维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乡村合理采用分散式、相对集中式或者纳入污水管网式等方式收集处理厕所粪污,推进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八条 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和处理设施,建立行政村常态化保洁制度,实行“户分类、村收集、乡转运、县处理”的垃圾收运处置体系,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因地制宜、合理选择治理模式和处理工艺,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覆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生态修复、水体净化等措施综合治理农村黑臭水体,加强农村水系综合整治修复,促进农村水环境改善。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持续推进乡村绿化美化亮化,支持乡村无障碍设施、道路标识等建设,鼓励有条件的村庄开展特色风貌、景观环境和田园村居规划设计,建设一村一貌、各具特色的乡村,推动村容村貌整体提升。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服务,强化新建农村住房风貌管控,统筹推进现有农村住房升级改造,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安全住房保障机制。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并落实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引导农民建设功能现代、结构安全、成本经济、绿色环保、与乡村环境相协调的宜居住房。

第五章 乡风文明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保护传承乡村优秀传统文化,推进农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农村文化市场繁荣,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提升农民精神风貌和农村社会文明程度。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大古村落、古建筑、地貌景观、工程遗产、农业遗迹等保护力度,传承好秦腔等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名镇,传统村落和传统民居的保护与利用,完善国家级和省级传统村落名录,推动传统建筑挂牌保护,建立有效监管机制,提升防火防震防垮塌能力。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培育挖掘乡村文化本土人才,培养农村文化工作队伍,完善综合性文化服务设施和数字广播电视网络,支持农家书屋、文化场馆、村史馆、体育广场等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文化科技惠民工程,开展农村群众性文化体育、节日民俗等活动,支持创作反映农民生产生活和乡村振兴实践的优秀文艺作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乡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满足农民基本文化需求。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鼓励开展农村志愿服务活动,建设诚信乡村。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发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积极作用,反对薄养厚葬、赌博、高额彩礼、铺张浪费、大操大办、攀比炫富等陈规陋习,引导群众抵制非法宗教和封建迷信活动、腐朽落后文化,倡导孝老爱亲、健康娱乐、节俭操办婚丧节庆活动等现代文明新风,大力推行绿色低碳、简约适度、科学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年人以及残疾人、困境儿童的关爱服务体系,鼓励开展多元化农村养老、托幼照料服务。

第六章 乡村治理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第三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发挥全面领导作用。

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应当在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实行村民自治,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并应当接受村民监督。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与乡村振兴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完善农业农村工作干部队伍的培养、选拔、考核、任用机制,落实农村基层干部相关待遇保障,建设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农业农村工作干部队伍。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依法管理集体资产、合理开发集体资源、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作用,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独立运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多种经营主体,健全农业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

第四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和支持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健全村民委员会民主决策机制和村务公开制度,增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能力。

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健全村级议事协商制度,引导农村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治理。

健全村务监督机制,加强和规范村务监督工作,提升乡村治理水平。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乡村法治宣传教育,培育法治文化,增强农村基 层干部法治观念,引导农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健全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整合法律服务资源,加强法律服务,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农村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提高乡村治理和法治建设水平。

第四十三条 加强乡村便民服务体系建设,增强乡(镇)便民服务能力,优化乡(镇)政务服务流程,提高服务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的数字化、便民化水平。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在村、社区设立便民服务站点,开展政务服务事项延伸服务,为农民就近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提供便利。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建立乡村道德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德治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

加强乡村诚信建设,开展诚信教育,培育诚信文化,建立健全覆盖乡村的信用信息系统,完善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农村警务工作,推动平安乡村建设;健全农村公共安全体系,强化农村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应急广播、食品、药品、交通、消防等安全管理责任。

第七章 城乡融合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社会事业向农村覆盖,促进公共教育、医疗、文化、体育设施等资源向农村倾斜,健全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统一、制度并轨。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交通物流、客运、水利、供水供电供气、信息通信、广播电视、消防和防灾减灾等公共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的统筹规划、建设、管护,促进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乡村便民服务体系,改善卫生、交通、邮政等公共服务设施,支持完善村级综合服务设施。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城乡学校共同体建设,优化城乡学前教育资源布局,加强农村幼儿园建设,做好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

第四十九条 加强城乡医疗共同体建设,建立城乡医院对口帮扶、巡回医疗和远程医疗制度,推动优质医疗资源和服务向欠发达地区乡村延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加强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并保障其有效运转;稳步提高农村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保障基本药物有效供给,提升农村常见病、多发病、传染病防控和诊疗救治能力,推动对偏远乡村的送医下乡到户服务。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增加农民收入,鼓励农民进城务工,拓宽增收渠道,全面落实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同工同酬制度,建立健全有利于农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的机制。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务工农民办理社会保险参保关系,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支持农民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鼓励具备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农业产业化从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完成农村各类产权确权和登记颁证;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激发农村市场活力,盘活农村闲置资源,切实提高农民经济收入。

鼓励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制定交易标准,引导集体 济组织和成员对闲置宅基地、房屋、荒山等资源依法进行流转交易。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进城农民各项权利,允许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资本到乡村发展与农民利益联结型项目,鼓励城市居民到乡村旅游、休闲度假、养生养老等,但不得破坏乡村生态环境,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数字乡村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数字乡村建设的要求,组织实施乡村数字基础设施提升工程,推进农村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等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乡村光纤网络、移动网络建设水平和覆盖质量,加快农村交通、电力、水利等传统基础设施的数字化改造。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发展智慧农业,促进农业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农业活动全面深度融合应用,推动数字农业工厂、数字农业基地建设,加大涉农信息服务提供力度,推进农业生产数字化转型。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村电商快递服务体系建设,采取多种形式,提升农民特别是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数字素养,壮大农村电商人才队伍,培育和壮大乡村电子商务市场,发展线上线下融合的现代乡村商品流通和服务网络。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数字化改革要求,拓展乡村治理与服务数字化应用场景,促进现代信息技术在政务服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美丽乡村、乡村治理等领域的综合应用,提升乡村治理水平。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教育、医疗、养老等生活性服务业数字化,推动乡村网络远程教育、医疗等应用普及,促进城乡优质公共资源共享。

第九章 扶持措施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乡村人才工作体制机制,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提供教育培训、技术支持、创业指导等服务,培养本土人才,引导城市人才下乡,推动专业人才服务乡村。建立鼓励各类人才参与乡村建设的激励机制,搭建社会工作和乡村建设志愿服务平台,支持和引导各类人才通过多种方式服务乡村振兴。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为返乡入乡人员和各类人才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服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的福利待遇。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乡村振兴的财政投入,确保投入力度不断增强、总量持续增加、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加大各级政府新增债券资金投入乡村振兴力度。强化涉农资金监督管理,落实行业主管部门主体责任。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持续推动脱贫地区发展,增强脱贫地区内生发展能力。建立健全易返贫致贫人口动态监测预警和帮扶机制,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欠发达地区帮扶长效机制,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革命老区、边远地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支持力度。

第六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投资引导基金作用,重点支持现代农业产业及先导性支撑产业发展。

支持以市场化方式设立乡村振兴基金,重点支持农业产业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 进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依法采取措施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激活农村土地资源,完善农村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机制,满足乡村产业、公共服务设施和农民住宅用地合理需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乡村产业用地,建设用地指标应当向乡村发展倾斜,县域内新增耕地指标应当优先用于折抵乡村产业发展所需建设用地指标,探索灵活多样的供地新方式。

经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依法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优先用于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和乡村产业。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自主或者与其他主体共同利用闲置住宅和农用房发展共享村落,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金融和税收等政策扶持。

共享人有权开展乡村民宿、乡村旅游、健康养老等乡村产业经营活动,符合创新创业条件的,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实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六十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客观反映乡村振兴进展的指标和统计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

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审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农业农村投入优先保障机制落实情况、乡村振兴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等实施监督。

第六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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