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梧桐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2018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深圳梧桐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管理,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风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在风景区范围内居住以及从事生产经营、开发建设、旅游、宗教和文化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风景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和永续利用的原则,促进生态文明。
风景区的开发、建设应当符合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四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与风景区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参与编制风景区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建设、管理和维护风景区的基础配套设施;
(四)保护风景名胜资源以及风景区生态环境;
(五)负责风景区护林防火、环境卫生、游览服务等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风景区内实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组织和个人对风景区内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六条 规划编制机构应当及时组织编制风景区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风景区的总体规划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风景区规划在编制过程中,应当依法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风景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组织和个人可以查阅,并对其实施情况予以监督。第七条 经批准的风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对风景区的范围、性质、保护目标、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以及功能结构、空间布局、游客容量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对其他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修改的规划上报审批或者备案前,应当公示三十日。
因修改规划给利害关系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八条 禁止在风景区内开发建设度假区、开发区、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医院、工矿企业、仓库、货场、射击场、住宅以及与风景区资源保护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在风景区内修建储存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禁止在风景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
本条例实施前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未经审批不得进行扩建、改建或者改变用途;不符合规划的,应当依法拆除。第九条 梧桐山山体海拔六百五十米以上的区域禁止建设任何建筑物、构筑物。但是护林防火设施以及已经规划的景观建筑物除外。第十条 风景区内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风景区规划。
组织和个人在风景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有关部门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应当征得风景区管理机构的同意。第十一条 风景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体现有利于保护和管理风景区的要求,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在风景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水土保持和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按照方案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清理现场
恢复植被。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二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和应急制度。完善安全游览设施。危险区域或者风景区管理机构设置的禁入区域,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或者封闭。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和火情火险监控,完善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第十三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对风景区内的文物古迹、重要景观、古树名木、珍稀动植物等资源进行调查登记,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第十四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景区档案制度。对风景区的历史沿革、建设管理活动等有关资料,整理归档,妥善保存。第十五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风景区管理信息系统,对风景区规划实施、资源保护、治安管理、森林火灾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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