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旅游协会 韶关市旅游局

导读:韶关市旅游协会 韶关市旅游局 1. 韶关市旅游局 2. 韶关市旅游局官网 3. 韶关市旅游局局长是谁 4. 韶关市旅游局局长 5. 韶关市旅游局历任局长 6. 韶关市旅游局电话号码 7. 韶关市旅游局副局长 8. 韶关市旅游局领导成员 9. 韶关市旅游局电话

1. 韶关市旅游局

丹霞山、南华寺、车八岭自然保护区、马坝人遗址、百丈崖峡谷漂流等,旅游至少要3天。

1、韶关,简称“韶”,古称韶州,得名于丹霞的名山韶石山,取韶石之名改东衡州为韶州,之后历朝沿袭。元鼎六年设曲江县时,便以韶关为县治。韶州得名韶关始于明清之际,在今韶关市区先后设立水陆三个税关收税,俗称韶关。韶关地处广东省北部,北江上游,浈江、武江、北江三水交会处,与湖南省、江西省交界,毗邻广西,素有“三省通衢”之称,韶关是粤北地区的政治、经济、交通、文化中心,也是广东省规划发展的粤北区域中心城市。

2、中国红石公园——丹霞山,位于韶关市境内, 总面积292平方千米,是广东省面积最大的风景区、以丹霞地貌景观为主的风景区和世界自然遗产地。 丹霞山是世界"丹霞地貌"命名地。由680多座顶平、身陡、麓缓的红色砂砾岩石构成,以赤壁丹崖为特色。

3、南华寺坐落于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东南7公里的曹溪之畔,距离韶关市区南约24公里。 南华寺是中国佛教名寺之一,是禅宗六祖惠能宏扬"南宗禅法"的发源地。南华寺始建于南北朝梁武帝天监元年(公元502年)。天监三年,寺庙建成,梁武帝赐"宝林寺"名。后又先后更名为"中兴寺"、"法泉寺"、至宋开宝元年(公元968年),宋太宗敕赐"南华禅寺",寺名乃沿袭至今。因禅宗六祖在此弘法,也称六祖道场。 南华寺建筑面积一万二千多平方米,由曹溪门、放生池、宝林门、天王殿、大雄宝殿、藏经阁、灵照塔、六祖殿等建筑群组成。建筑除灵照塔、六祖殿外,都是1934年后虚云和尚募化重修的。

4、车八岭自然保护区总面积11万亩,森林覆盖面积为6.1万亩,是广东省面积最大的自然保护区之一。车八岭自然保护区有“物种宝阵,南岭明珠”之称。植物2000多种,其中一株“杉树王”高44米,有180多年树龄,是广东省目前发现的最高最大的杉树。车八岭自然保护区是集观光、度假、考察、探险专项旅游和教学实习、自然环境、科学研究、野外娱乐于一体的生态风景旅游区。

5、马坝人遗址风景区是一个山、水、洞、石兼收并蓄,集考古与旅游、知识性与娱乐性融为一体的广东省著名的大型考古旅游胜地。该景区分为前山和后山,前山主洞是"马坝人"化石出土地点,在银岩和桂花岩等洞中塑造了"马坝人"时代原始人类生活塑像群和"石峡文化"时期先民们生活情形。后山有禅宗六祖惠能大师曾居住过的招隐寺和大型的石灰岩溶洞,洞内有千姿百态的石钟乳,令人惊叹大自然的艺术创造力。景区内还设有建筑面积达2096平方米的马坝人博物馆,陈列有许多古人类化石、动物化石和新石器时代的文物。2001年被命名为国家重点保护文物单位。

6、韶关百丈崖峡谷漂流位于韶关市南郊大宝山,紧临京珠高速公路,从沙溪高速路出口到漂流起点仅需15分钟,北依佛教圣地南华寺,车程亦只需10分钟,地理位置极为方便。百丈崖峡谷漂流全长3公里,落差高达100米。 百丈崖峡谷漂流有十数个回旋处,游客在100分钟的漂流过程中,在领略峡谷漂流的刺激之余还可欣赏原始森林山谷风光。

2. 韶关市旅游局官网

是公办

韶关市育威中等职业学校,创办于2002年是经韶关市人民政府和韶关市教育局批准的一所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校址位于全国优秀旅游城市--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沐溪五路18号,占地面积300亩,建筑面积89000平方米,在籍学生2300多人。开设有机械制造类、汽车维修类、艺术设计类、财经贸易类、计算机技 类等专业。

3. 韶关市旅游局局长是谁

韶关靠近湖南的汝城县县城和湖南省的宜章县县城。韶关市地处广东省最北端,简称粤北,是广东省的一个老地级市,蕴藏着丰富的有色金属和黑色金属,如铅锌矿,钨矿,铁矿,还有大量的煤矿。而且韶关的旅游资源也相当丰富,有著名的南华禅寺,香客不断,著名的丹霞山游客不断,乳源的大峡谷等等吸引了国内外众多游客,带动了韶关的经济发展。

4. 韶关市旅游局局长

44021开头的身份证是广东省韶关市。位于广东省北部,辖浈江区、武江区、曲江区、仁化县、始兴县、翁源县、新丰县和乳源瑶族自治县,代管乐昌市和南雄市。

全市土地面积18400平方千米。根据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截至2020年11月1日零时,韶关市常住人口为2855131人。

韶关地形以山地丘陵为主,河谷盆地分布其中,平原、台地面积约占20%。

韶关,古称韶州,因韶石山得名,1975年,韶关市升格为地级市。

韶关是客家文化的聚集地、马坝人的故乡、南雄珠玑古巷是广府文化的发祥地和广府故里,是广东少数民族的主要聚居区。被誉为“岭南名郡”。

韶关是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全国双拥模范城、全国卫生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广东省历史文化名城、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园林城市,是广东省规划建设的区域性中心城市和韶关都市区的核心城市,是全国交通枢纽城市之一。

2020年,韶关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353.49亿元。

5. 韶关市旅游局历任局长

韶关旅游景点有南雄帽子峰森林公园、广东大峡谷、广东韶关丹霞山、韶关云门山旅游度假区、新丰江源温泉、丹霞山水上丹霞、珠玑古巷、梅关古道、宝贝健康农场、青嶂山温泉旅游度假村、龙王潭、新丰樱花峪、古佛洞天、丽宫云瑶谷温泉等,可以任君挑选。

6. 韶关市旅游局电话号码

韶关是位于广东省北部的一个地级市,东与江西紧邻,西与广西接近,北与湖南连壤,现辖乐县市(县级)、曲江、仁化、乳源、南雄、始兴、翁源、新丰1市7县及北江、武江、浈江3个区。全市拥有142个乡(镇),总面积18598平方公里,其中市区面积344.75平方公里,建成区47.48平方公里。市花为杜鹃花。

韶关是一座历史名城,它山清水秀,“韶关”一词可上溯至二千多年前的汉代,元鼎六年设曲江县时,便以韶关为县治。 这里原先被称为韶州,是一个四面环山的“盆底”形城市,在军事上有“一夫当关,万夫莫开”的险势;在商贸上则是“一吏当关,万物难出”,各种商品货物,均有东、西、北三关把守,后来商贾们就将这里称为韶关。

韶关历史悠久,源远流长。早在10万年前,人类祖先就在这一带繁衍生息,躬耕劳作。举世闻名的“马坝人”,便是因其在韶关马坝发现而得名。韶关是历史上岭南有名的重镇,三国时吴主孙皓于甘露元年(公元265年)设始兴郡,治所在曲江(今韶关市区),为韶关立郡之始。隋开皇九年(公元589年),取韶石山的“韶”字改设韶州府。明嘉靖二十六年(公元1547年),曾在曲江县武水边开设税关。清康熙九年(1870年),将原设在南雄的太平关移至曲江县。以后又在曲江城北门增设旱关,往来商贾必经韶州,人称之为“过关”。“韶关”之名由此而得,并沿用至今。

由于韶关地处山区,因而有着秀美的自然风光,加之韶关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地区,因而当地的旅游景观十分多姿多彩,是粤北的旅游中心。韶关有国家级风景区丹霞山,佛教禅宗六祖慧能弘扬南宗禅法的发祥地南华寺,著名的“马坝人”出土 、“石峡文化”遗址狮子岩,有“地下宫殿”之称的古佛岩,全国保存最完好的古驿道梅岭古道,珠江三角洲居民的发祥地珠玑巷,南方第一家天然狩猎场乳源南水狩猎场,乳源的必背瑶寨等等。

7. 韶关市旅游局副局长

韶关目前没有蹦极的地方。广州白云山有。韶关旅游景区也是十分著名的,像大鉴禅寺,乳源大峡谷,丹霞观日场,添一线山峰寨等风景名胜,都是领导韶关旅游的途中不容错过的美丽景点,此外,这里还有龙脑,甘木通,猕猴桃,冷水猪肚等珍贵药材和美食。

8. 韶关市旅游局领导成员

姓名 : 毛琳 生日日期 : 9月19日 英文名 :merlin 性别 : 女 身高 : 166 体重 : 50 星座 : 处女座 所在频道:珠江频道 服务栏目:《相聚珠江》《娱乐最前线》 演出经验 :《缤纷艺苑》 《娱乐最前线》 出生地点 : 韶关市 家庭成员 : 父,母,爷爷,奶奶,妹妹 所懂语言 : 粤语,普通话 最想告诉大家的特别事情 : 音乐不断, 新鲜不断。 锁定娱乐最前线! 自我推荐 : 性能优良, 省电效率高的宣传机器。 我的兴趣 : 旅行, 户外活动, 排球, 游泳 我的专长 : 唱歌, 语言天才, 其他乐器, 钢琴 我最想加入的行列 : 歌手, 化妆师, 导演, 电台主持, 节目主持, 旅行家

9. 韶关市旅游局电话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是指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未设镇建制的独立工矿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市容和环境卫生,是指由城市道路、建(构)筑物、施工现场、公共设施、园林绿化、广告标志、户外灯饰、集贸市场、公共场所、河道水面和居住小区等构成的城市景观和环境卫生。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把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建设与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以及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倡导文明卫生的生活风尚。

第四条

韶关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主管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各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建设、规划、工商、公安、环保、卫生、交通、旅游、文化、民政、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镇、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实施。

第五条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文明、和谐城市环境的权利,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尊重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和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其履行职责。对损害、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举报。

第七条

城市道路、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分级管理,主干道为严管路,禁止一切摆卖。次干道、小街小巷为监控路段,为方便市民,在不影响市民生活、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的条件下划定一定地段,规定时间、规定地域有条件的经营摆卖。设置经营摆卖地段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同意后施行。

第八条

城市道路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道路平整、完好、无积水、无沉陷;

(二)排水沟(管)畅通、无溢水、无堵塞,水隔栅等无破损、移位或缺失,临街各类建筑物的落水管、污水管、空调排水管与地下管接通,无污水溢流;

(三)交通标志、标线完整、清晰,交通隔离护栏、隔离礅、绿化带护理保持完好、整洁;

(四)城区不得新设架空电话线、电缆线及其他管线,已架空的各类管线应当逐步移入地下;

(五)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场(点),如确需设置临时占道停车场(点)的,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才能临时征用,并规范设置标牌和标线,做到车辆停放有序;

(六)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街道、公园进行宣传、咨询、促销、摆卖、饮食烧烤等活动,如确需临时占用的,必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七)未经批准,不得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街道进行麻将、棋牌等活动。

第九条

建(构)筑物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改建各类建(构)筑物的设计造型、装饰色彩等应当符合城市区域景观规划要求;

(二)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作美化装饰,定期进行清洗、维护、保持外观整洁;

(三)除军事等带有保密性质的单位外,临街单位的隔防设施,应当选用透景围墙或绿篱、花坛、花池、栅栏作为分界线,并保持整洁、美观;

(四)临街阳台、窗台等不得擅自改建和扩建,不得安装外置式防护栏(网),不得吊挂、晾晒或堆放有碍市容的物品;

(五)临街单位、商场、店铺不得擅自设置遮雨(阳)蓬;

(六)临街底楼安装的空调外机、排气扇等,距地面高度应当大于2米;

(七)经批准设置的公交车站(台)、邮箱、电话亭、画廊、招贴栏、宣传栏(窗)等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无破损、无脱漆、无锈、无污垢;

(八)屋顶无积水,不得乱搭乱建、乱堆乱放;

(九)禁止在河堤护栏、道路护栏、路牌、电线杆、路灯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

第十条

园林绿化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街道树栽植整齐、树叶清洁,树干基部应当被植物覆盖,并保持平整;

(二)临街绿地、花坛、花池整洁美观、无废弃物,树木、花草管护良好、无枯枝、死树、杂草、无病虫害;

(三)造型植物、绿篱等,要做到造型美观,特色鲜明;

(四)禁止在临街树木上吊挂物品。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招牌)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广场、河堤、绿地、公园、建(构)筑物等户外空间设置彩旗、彩条、充气物、布幅、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标志、灯箱、橱窗或发布户外广告、张挂宣传标语;

(二)禁止在建(构)筑物、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上乱贴、乱写、乱画、乱刻、乱喷涂;

(三)禁止在街头散布广告传单;

(四)户外广告(招牌)及宣传牌等应当严格按照经行政许可批准的效果图设置,不得改变形状和规格,并设置牢固,制作精美,用字规范,字迹图案清晰、完整,与街景协调并保持清洁、无破损、脱漆、缺字。

第十二条

夜景灯饰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夜景灯饰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报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夜景灯饰规划区内的建(构 )筑物、道路、广场、绿地等,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方案要求设置夜景灯饰;

(三)夜景灯饰应当按规定时间启闭;

(四)夜景灯饰的设置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灯饰的维护管理,保持完好无损、牢固安全、整洁美观。

第十三条

施工工地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施工、拆迁、待建工地应当设置不低于1.8米的硬质实体围墙实施打围作业,围墙外抹灰粉刷,并书写文明警语或绘画;

(二)施工现场的出入口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土方应集中堆放;

(三)从事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运输应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并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准运许可证方可上路,施工出入口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保证车轮不带沙土离开施工场地;

(四)拆除建(构)筑物,应当采取隔离或封闭措施并实行湿法作业,防止扬尘污染环境和渣土抛落人行道;

(五)实施道路和各类管线等基础设施施工的,应当对施工区域实行硬质实体隔离或封闭,并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灯具;

(六)新建、改建、扩建或装修、装饰等工程竣工投入使用时,应当同时拆除各种临时设施,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七)施工、拆迁等产生的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应当及时清除。

(八)施工现场应设置排水沟及沉淀池,施工污水经沉淀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或河流。

第十四条

水域环境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打捞水面漂浮物的作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中标合同的约定,及时清除废弃物,保持水面干净明亮;

(二)不得擅自挖河堤或占用河堤保护区道路、绿地搭建(构)筑物、堆放物品;

(三)禁止向城区河道倾倒垃圾、渣土、动物尸体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四)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内随意增设排污口;

(五)禁止损毁城区河堤和河道管理设施;

(六)禁止在城区河道新建水上餐厅等对水质造成污染的项目。

第十五条

商场(店)、餐馆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小区(楼)经营餐饮或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的,应对烟道、炉灶进行改造,使用洁净能源,符合环保要求,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二)商场(店)、餐馆不得越门占道经营;

(三)商场(店)、餐馆应保持店容店貌整洁,商品陈设有序,橱窗明亮,造型美观。

第十六条

环境卫生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道路、广场、桥梁、火车站、步行街、停车场、集贸市场、商场(店)、公园、街道等公共场所和居民小区,应当按照责任分工进行清扫、保洁,做到垃圾日产日清,保持容貌整洁;

(二)道路、桥梁、广场、街道等公共场所及居民小区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设置标准配备足够的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设施的完好、清洁;

(三)集贸市场、商场(店)等商品交易场所应当保持场(店)内设施整洁,摆放有序,排水畅通,无积存垃圾、无污水溢流;

(四)各种车辆应当保持车身完好、车容整洁、标志齐全醒目,车容不洁的车辆,不得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或停放;

(五)载运容易散落、泄漏、飞扬的物品的车辆,应当实行密封运输,不得沿途洒落、污染道路;

(六)垃圾投放点(桶)、垃圾中转房(站)等环境卫生设施,应当定期清洗、消毒灭菌、保持完好整洁;

(七)公共厕所应当保持地面、墙面、门窗、蹲位的清洁卫生,做到排污畅通、无蝇、无尿碱、无恶臭;

(八)养犬应当经 安部门批准领牌,犬只家禽不得在城区敞放,外出产生的粪便,主人应当负责及时清除。

第十七条

禁止以下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果核、纸屑、烟蒂、玻璃瓶(渣)、口香糖、废电池、塑料袋(盒)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渣土、污水、污油、粪便;

(四)乱扔动物尸体、禽畜脏器及其他污染物;

(五)在露天场所和环境卫生设施内焚烧树叶、枯草、垃圾或其他废弃物;

(六)占用道路、桥梁、广场、街道从事各类车辆的清洗、维修活动;

(七)其他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八条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或者临街空调器冷却水凌空排放的,依照《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上堆放、吊挂其他杂物,或者不按照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依照《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

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或者向河流、河涌、湖泊、池塘等抛弃、倾倒废弃物的,依照《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依照《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运输液体货物不作密封造成泄漏,或者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清洗业务的,依照《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经营流动的饮食烧烤、摆卖、销售、宣传、促销等经营活动,依照《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放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依照《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将医疗机构、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倾倒的,依照《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将建筑废弃物倒在公共场所、街道或者穿越城市市区的公路两侧的,依照《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依照《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商场(店)、餐馆越门占道经营,影响市容的,依照《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依照《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依照《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依照《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运输车辆不加封闭,沿途扬撒、遗漏 垃圾污染道路的,依照《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依照《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依照《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

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或者阻碍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罚款应当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并全部缴入政府财政专户,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

各县(市)政府、韶关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5年8月1日发布实施的《韶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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