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杭县乡村旅游规划 浙江省乡村旅游发展规划

导读:上杭县乡村旅游规划 浙江省乡村旅游发展规划 1. 浙江省乡村旅游发展规划 2. 浙江村居农业旅游发展 3. 浙江省乡村旅游重点村 4. 浙江乡村旅游与乡村振兴 5. 浙江乡村旅游发展经验 6. 浙江省乡村旅游景点 7. 浙江乡村旅游政策 8. 浙江省乡村旅游发展规划方案 9. 浙江农村旅游 10. 浙江省乡村旅游发展规划纲要

1. 浙江省乡村旅游发展规划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要严格执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从严控制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同时在修编新一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应按照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和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2. 浙江村居农业旅游发展

在许多人的印象中,农村一直都是美丽中国的重要构成元素以及最具鲜明特征的地方:那里有阡陌纵横,有原野牧歌;有无边无垠的青山绿水,也有交错纵横的一道道车辙。人们的这种美丽的印象当然是真实存在的。

不过,另一面的农村也一直存在。因为环境建设缺失,也因为生活习惯沿袭,在美丽村居生活的背后,也有一些不那么美丽的事物。比如,生活垃圾的随意处理、畜禽粪污的无序排放都是村居卫生环境建设中一直存在的痼疾。

在传统的农村生活中,生态环境的自组织系统一定程度上能够消解这些不良因素,实现生态环境系统的自我平衡,避免使之成为严重的环境问题。不过,随着人们消费水平的提高,生活垃圾的种类及数量越来越多,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也越来越大,成为生态环境的沉重负担,使其自我改善和更新渐渐成为不可能。

同时,工业化生产方式在农村生活中的产生和发展,对其环境的不良影响也不容忽视。先不说建立在农村地区的一些工厂带来的污染问题,即使是村民在自家庭院里开展的家禽家畜养殖的影响也非常大。

改革开放初期, 笔者的老家有很多村民在自家庭院里养猪、养鸡。北方农村,村民的住房都是都是连成排的,隔着一道墙,大家比邻而居。夏天的傍晚,天光还比较亮而气温已经降低,老家的人们喜欢在庭院里用晚餐。这是生活常态。可是,如果邻居家在养猪或养鸡,不说气味,单是饭菜一上桌群起而攻之的苍蝇就让人避之唯恐不及,哪里还会有乐享晚餐的兴致。

与人们的印象不相符合的或许是,一些农村环境并没有那么好,特别是其卫生环境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实质上,村居环境建设中的这些问题也是美丽中国建设的问题。如果说美丽乡村是美丽中国一个重要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那么,美丽乡村建设已是美丽中国建设的当务之急。

建设美丽乡村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生活垃圾的妥善处理、卫生厕所的建设、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在此基础上,村居生活习惯会逐渐改变,并实现两者之间的良性互动,推动整体村居村貌的巨大变化。

或许,人们印象中的美丽乡村还不是一个完整的美丽乡村,补齐乡村环境建设短板,美丽乡村才能展现其全貌。在这一点上,浙江“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已经作出示范和引领,相信通过领会浙江经验,结合地方实际,不断提高农民群众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会有更多的“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涌现出来。

到那时,就像笔者老家的家庭养殖业早已消失一样,村居环境中的卫生问题也已经得到解决,美丽中国建设的基础也会因此而变得更加坚实。

3. 浙江省乡村旅游重点村

1.何斯路村

面积:3.7平方千米

何斯路村是浙江地区非常有名的一个乡村,这座村子的位置位于浙江省中部义乌市的城西方向,这座村落早在公元前222年就已经被建立而成了,有着超过千年的悠久历史,在2017年的时候就获得了村影响力排行榜300佳荣誉。

2.移沿山村

面积:5.39平方千米

移沿山村是浙江地区一个获 了全面小康示范村称号的乡村,这座村子的位置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镇的东南方向,村子内有着从以前遗留下来的古村落,还专门建立了古村落保护单位。

3.岭根村

面积:5.39平方千米

岭根村是浙江地区一个三面都环山的乡村,这座村子的位置位于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东塍镇的境内,村落里面有着一条长长的小溪,从村子的东边一直穿过了村子的南北方向,最后汇入到了牛头山水库中。

4.三溪村

面积:11.5平方千米

三溪村是浙江地区一座交通十分便利的乡村,这座村子的位置位于浙江省宁波余姚市的梨洲街道境内,这座山村的地理位置非常的特殊,有一半是山地地貌,还有一半是平原地貌。

5.大侠谷村

面积:9.4平方千米

大侠谷村是浙江地区一座风景非常漂亮的乡村,这座村落的位置位于杭州市临安区龙岗镇的境内,这座村落因为有着多个著名的景点而闻名,像是我国被誉为4A级风景区的剑门关和柘林瀑,都坐落于此。

6.斯宅村

面积:10.46平方千米

斯宅村是浙江地区一座有着斯氏古民居建筑群的美丽村落,这座村落的位置位于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的东白湖镇境内,这座小镇上也有着非常多3A级别的风景名胜区,像是千柱屋、下新屋和华国公别墅等景点。

7.西坑村

面积:9.4平方千米

西坑村是浙江地区一座受到了许多摄影师们欢迎的美丽村落,这座村落的位置位于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四都乡的境内,因为风景非常的纯天然,所以许多摄影师们都会来这座村落采风拍照。

8.苍坡村

面积:6.3平方千米

苍坡村是浙江地区一座有着悠久历史的小村落,这座村落的位置位于浙江省永嘉县岩头镇的境内,早在南宋时期这座村落就被建造起来了,它是由九世祖李嵩聘请国师李时日去精心设计的。

9.横坑村

面积:4.32平方千米

横坑村是浙江地区一座房屋排列非常好看的美丽村落,这座村落的位置位于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的境内,这座村落里面房屋都是错落有致的黄墙黑瓦,还有着棱角分明的台阶巷弄,十分的好看。

10.马鸣村

面积:6.08平方千米

马鸣村是浙江地区一座有着大量古朴建筑的美丽村落,这座村落的位置位于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洲泉镇的境内,村落在清朝时代就被建立起来,并且很多戏团的人都会在这村落里唱戏。

4. 浙江乡村旅游与乡村振兴

发展乡村旅游的条件

1、发展乡村观光旅游要有较丰富的农业资源基础。农业资源是农业自然资源和农业经济资源的总称。农业自然资源含农业生产可以利用的自然环境要素,如土地资源、水资源、气候资源和生物资源等。农业经济资源是指直接或间接对农业生产发挥作用的社会经济因素和社会生产成果,如农业人口和劳动力的数量和质量、农业技术装备、交通运输、通信、文教和卫生等农也基础设施等。

2、发展观光农业要有较丰富的旅游资源。观光农业的开发与本地旅游发展的基础密切相关。旅游发展条件良好的地区,其旅游业的发展带来大量的游客,才会有较多的机会发展观光农业。在分析区域旅游发展基础时,应着重考虑旅游资源的类型、特色、资源组合、资源分布及其提供的旅游功能,同时注意外围旅游资源的状况。

3、发展观光农业要有较明确的目标和市场定位。观光农业是按市场动作,追求回报率的,任何观光产品都应该具有市场卖点。就我国当前发展趋势来看,观光农业主要客源为对农业及农村生活不太熟悉又对之非常感兴趣的城市居民。因此,观光农业 先应当作为城市居民休闲的“后花园”,即市民利用双休日、假期进行短期、低价旅游,作为休闲娱乐、修身养性的好去处。

4、发展观光农业要有明确的区位选择。区位因素与游客数量具有正相关关系。成功的观光农业园应该选择以下几种区位:一是城市化发达地带,具有充足的客源市场。二是特色农业基地,农业基础比较好,特色鲜明。三是旅游景区附近,可利用景区的客源市场,吸引一部分游客。四是度假区周围,开展农业度假形式。

5. 浙江乡村旅游发展经验

美丽乡村,是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时提出的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村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等具体要求。为响应国家精神,中国建设,农业部开展了2014年中国最美休闲乡村和中国美丽田园推介活动。

6. 浙江省乡村旅游景点

浙江省有193个4A景区,总的名单如下:

1、杭州市临安东天目山景区

2、温州市平阳南麂列岛景区

3、杭州市龙门古镇景区

4、宁波市前童古镇

5、温州市泰顺乌岩岭景区

6、杭州市运河·塘栖古镇景区

7、衢州开化古田山风景旅游区

8、绍兴新昌大佛寺

9、宁波市保国寺

10、湖州市仙山湖景区

11、宁波市宁海森林温泉景区

12、丽水云和梯田景区

13、台州市天台县南屏旅游景区

14、台州仙居氧吧小镇

15、宁波博物馆

16、宁波帮博物馆

17、温州市浙江玉苍山国家森林公园

18、金华市浙江牛头山国家森林公园

19、金华市双龙风景名胜区

20、绍兴柯岩风景区

21、桐庐垂云通天河景区

22、杭州乐园

23、杭州市临安天目山

24、温州市江心屿景区

25、湖州市安吉竹子博览园

26、绍兴市诸暨五洩旅游区

27、台州市临海江南长城旅游区

28、丽水市缙云仙都风景名胜区

29、温州楠溪江风景名胜区

30、金华浦江仙华山风景名胜区

31、金华武义县大红岩风景名胜区

32、金华永康方岩风景名胜区

33、杭州临安浙西大峡谷

34、杭州雷峰塔景区

35、宁波象山松兰山滨海旅游度假区

36、杭州东方文化园

37、杭州余杭双溪竹海漂流景区

38、杭州建德大慈岩风景区

39、湖州黄金湖岸景区

40、金华兰溪六洞山风景区

41、杭州富春桃源风景区

42、宁波五龙潭风景名胜区

43、宁波雅戈尔动物园

44、宁波丹山赤水风景区

45、宁波天下玉苑景区

46、宁波中国渔村景区

47、嘉兴海宁盐官观潮景区

48、绍兴会稽山风景区

49、绍兴兰亭风景区

50、金华兰溪诸葛八卦村旅游区

51、金华义乌国际商贸城购物旅游区

52、宁波梁祝文化公园

53、杭州市清河坊历史文化特色街区

54、温州平阳县南雁荡山风景名胜区

55、嘉兴平湖市东湖景区

56、嘉兴市海盐南北湖风景名胜区

57、嘉兴市海宁中国海宁皮革城

58、湖州市安吉中南百草原景区

59、绍兴市绍兴县大香林乡村休闲旅游区

60、绍兴市东湖风景区

61、金华东阳横店红色旅游城

62、舟山市桃花岛风景旅游区

63、台州玉环县大鹿岛景区

64、杭州市萧山湘湖景区

65、杭州市临安柳溪江风景区

66、宁波市宁波大桥生态农庄旅游区

67、宁波市镇海九龙湖旅游区

68、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旅游风景区

69、湖州市长兴金钉子远古世界景区

70、金华磐安百杖潭景区

71、宁波市象山石浦渔港古城

72、宁波市雅 尔达蓬山旅游度假区

73、宁波市天宫庄园休闲旅游区

74、宁波市绿野山居景区

75、宁波市北仑区九峰山旅游区

76、宁波市慈城古县城旅游景区

77、温州市洞头景区

78、温州市寨寮溪风景区

79、温州市文成县百丈飞瀑景区

80、绍兴市诸暨西施故里旅游区

81、绍兴市诸暨华东国际珠宝城

82、金华东阳横店明清民居博览城

83、金华东阳横店华夏文化园

84、舟山市朱家尖景区

85、台州市海洋世界

86、丽水市遂昌南尖岩景区

87、丽水市龙泉山旅游区

88、丽水市遂昌县神龙飞瀑景区

89、丽水市景宁中国畲乡之窗景区

90、丽水市青田石雕文化旅游区

91、杭州市良渚博物院

92、中国木雕文化博览城

93、丽水市东西岩景区

94、丽水市缙云仙都黄龙风景区

95、丽水景宁云中大漈景区

96、杭州市极地海洋公园

97、杭州建德七里扬帆景区

98、杭州建德灵栖洞景区

99、杭州市超山景区

100、宁波市海洋世界

101、宁波市郑氏十七房景区

102、温州市温州乐园景区

103、嘉兴市嘉善碧云花园十里水乡景区

104、湖州市德清下渚湖湿地风景区

105、湖州市安吉江南天池景区

106、湖州市新四军苏浙军区旧址群景区

107、绍兴市新昌丝绸世界旅游区

108、衢州市天脊龙门风景区

109、衢州市药王山景区

110、丽水市遂昌千佛山景区

111、丽水市青田石门洞景区

112、丽水市云和仙宫湖景区

113、杭州市桐庐严子陵钓台景区

114、杭州市余杭山沟沟景区

115、宁波市老外滩景区

116、宁波市黄贤森林旅游区

117、宁波市慈溪海天一洲景区

118、温州市文成龙麒源旅游景区

119、嘉兴市梅花洲景区

120、湖州市中国扬子鳄村景区

121、金华东阳花园村

122、台州市玉环漩门湾农业观光园景区

123、丽水市庆元百山祖景区

124、浙旅院国际教育旅游体验区

125、湖州市浙北大峡谷景区

126、绍兴市乔波冰雪世界旅游区

127、金华武义清水湾景区

128、金华磐安十八涡景区

129、衢州市龙游民居苑景区

130、衢州市三衢石林景区

131、丽水市箬寮原始林景区

132、杭州临安太湖源景区

133、杭州桐庐浪石金滩景区

134、杭州桐庐江南古村落风景区

135、宁波市伍山石窟景区

136、温州泰顺廊桥文化园

137、温州南塘文化旅游区

138、嘉兴市海盐绮园景区

139、湖州市菰城景区

140、湖州长兴水口茶文化景区

141、湖州安吉浪漫山川景区

142、金华锦林佛手文化园

143、衢州市桃源七里景区

144、衢州市浮盖山景区

145、台州温岭方山景区

146、丽水市古堰画乡景区

147、丽水市中国青瓷小镇·披云青瓷文化园景区

148、杭州皋亭山景区

149、宁波马山休闲旅游区

150、嘉兴湘家荡环湖景区

151、湖州长兴太湖图影湿地景区

152、湖州南浔荻港景区

153、绍兴上虞中华孝德园

154、绍兴新昌县十九峰景区

155、金华市金东区寨春青蛙乐园

156、衢州仙霞关旅游区

157、衢州市盛世莲花现代农业观光园

158、衢州七彩长虹景区

159、台州天台后岸乡居旅游景区

160、台州仙居永安溪休闲绿道

161、丽水松阳大木山茶园景区

162、湖州桐庐天子地生态风景旅游区

163、温州瓯海泽雅景区

164、嘉兴云澜湾温泉景区

165、绍兴市杭州湾海上花田景区

166、金华磐安县舞龙峡景 区

167、舟山中国舟山国际水产城

168、京杭大运河浙江段

169、杭州宋城

170、台州浙江温岭长屿硐天国家矿山公园

171、台州浙江三门蛇蟠岛矿山公园

172、丽水浙江遂昌金矿国家矿山公园

173、衢州龙游石窟旅游区

174、温州乐清市中雁荡山风景区

175、宁波市凤凰山主题乐园

176、杭州野生动物世界

177、杭州临安大明山风景旅游区

178、宁波市象山影视城景区

179、杭州桐庐瑶琳仙境旅游区

180、湖州莫干山风景名胜区

181、杭州富阳黄公望隐居地

182、宁波科学探索中心

183、宁波余姚浙东抗日根据地旧址

184、温州苍南碗窑景区

185、湖州德清庾村景区

186、绍兴柯桥安昌古镇

187、衢州常山梅树底景区

188、舟山嵊泗东海五渔村

189、丽水松阳松阴溪景区

190、杭州余杭梦想小镇

191、杭州建德航空小镇

192、杭州西湖龙坞茶镇

193、温州文成森林氧吧小镇

7. 浙江乡村旅游政策

中国乡村旅游的十大发展模式

一、乡村度假休闲型(农家乐型)

是指地处城镇周边的乡村,利用离城市近、交通便利的条件,以乡村生态景观、乡村文化和农民的生产生活为基础,以家庭为具体接待单位,开展旅游活动的发展模式。这种发展模式的特点是:投资少、风险小、经营活、见效快。发展这种模式必须注意:一是要做好规划,防止产品简单重复;二是挖掘文化内涵,提升产品的品位;三是推行行业质量标准,规范服务;四是加强对农民的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的素质。

这种发展模式的典型有: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三圣花乡、重庆市南岸区石牛片区、浙江省安吉县报福镇、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团结镇、青海省循化县积石镇、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麦积镇后川村、河南省栾川县重渡沟村、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石河镇东沟村、湖南省湘潭县响水乡青竹村、天津市蓟县穿芳峪乡毛家峪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米泉市铁厂沟天山村、陕西省汉阴县城关镇大兴村等。

二、依托景区发展型

是指把附近旅游景区的部分服务功能分离出来,吸引周边农民参与旅游接待和服务,农民还可以为游客提供旅游商品和农副产品,从而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和周边农村发展的模式。这种发展模式必须具备的条件:一是必须临近重点景区;二是游客量较大;三是周围农民具备旅游意识和服务意识。发展这种模式应注意:要加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形成一定的服务功能;培养农民的旅游意识和服务意识,加强对从业农民的组织和引导。

这种发展模式的典型有:湖北省秭归县周坪乡、北京市房山区十渡镇、广东省信宜市旺将村、山东省五莲县靴石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迎水桥镇、福建省泰宁县水际村江西省宜春市明月山风景区温汤镇、海南省琼海市博鳌镇南强村、山西省壶关县桥上乡、浙江省余姚市大岚镇、西藏自治区定日县扎西宗乡、安徽省石台县大演乡、湖南省中方县中方镇荆坪村、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四家乡等。

三、旅游城镇建设型

是指在旅游资源丰富的乡镇,把旅游开发与城镇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建设旅游小城镇,带动乡村旅游发展的模式。发展这种模式应该具备的条件:一是居住条件、基础设施具有一定基础;二是具有独特的旅游资源,旅游吸引力大。这种发展模式应注意:要对小城镇进行科学规划,确保规划实施不走样;立足于可持续发展,正确处理资源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关系;要多渠道增加投入,完善小城镇基础设施;要从当地实际出 ,充分发挥农民参与小城镇建设的积极性,让农民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

这种发展模式的典型有:云南省腾冲县和顺镇、江西省婺源县江湾镇、云南省大理州喜州镇等。

四、原生态文化村寨型

是指利用当地原生态的村寨文化资源,包括当地居住环境、建筑、歌舞等独特性,以保护为主,因势利导开发旅游,促进乡村发展的模式。这种发展类型必须是当地村寨是原汁原味的,具有独特的文化内涵。这种发展模式要注意:一是做好整个村寨旅游发展规划;二是引入市场开发机制,促进旅游开发;三是要处理好保护与开发的关系,着重强调对当地原生态环境的保护。

这种发展模式的典型有:贵州省凯里市三棵树镇南花村、广东省封开县杨池村、贵州省江口县云舍村、江西省婺源县李坑村、贵州省平坝县天龙镇天龙村。

五、民族风情依托型

是指少数民族农村地区,以独特的民族风情为基础,大力改善基础设施和旅游接待设施,引导少数民族农民参与旅游开发,促进乡村旅游发展的模式。这种发展模式必须是少数民族具备一定规模;民族风情具有独特性和吸引力。这种发展模式应注意:一是要切实挖掘当地少数民族的风情,提升文化品位和旅游吸引力;二是要引导当地少数民族农民参与旅游接待活动;三是要改善当地村容村貌和基础设施条件。

这种发展模式的典型有: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哈拉新村、青海省互助县土族民俗旅游村、黑龙江省同江市街津口赫哲族乡渔业村、吉林省延边州安图县红旗村、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自治旗西博荣村、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恭城瑶族自治县红岩村等。

六、特色产业带动型

是指在村镇的范围内,依托所在地区独特的优势,围绕一个特色产品或产业链,实行专业化生产经营,一村一业发展壮大来带动乡村旅游发展的模式。这种模式需要三个基本条件:具有生产某种特色产品的历史传统和自然条件;有相应的产业带动,市场需求旺盛;需要一定的“组织形式”通过产业集群形成规模。这种发展模式必须注意:要定位准确,大而全就是没特色;政府不能越位、缺位和错位,要树立服务意识,避免过分干预市场;重视示范带头作用,分步实施;大力加强农业和旅游产业一体化组织程度;重视市场推广和自主创新,以特色促品牌。

这种发展模式的典型有:山西省阳城县皇城村、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四川省成都市郫县友爱镇农科村、广东省梅县雁南飞茶田度假村、福建省宁德市三都镇等。

七、现代农村展示型

是指在部分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因势利导,接待游客参观、展示新农村形象的发展模式。这种模式必须是在经济发达、交通便利、知名度较大的农村。发展这种模式必须注意:一是要处理好发展旅游与发展其他产业的关系;二是要积极引导农民参与旅游接待活动。

这种发展模式的典型有:江苏省江阴市华西村、黑龙江省甘南县兴十四村等。

八、农业观光开发型

是指利用农业生产过程的知识性、趣味性、可参与性,开发规划出观光、休闲、度假等旅游产品,满足游客需求,促进乡村旅游发展的模式。这种发展模式必须具备的条件:一是临近城镇、客源市场潜力大;二是交通便利,可进入性较好;三是农业生产知识性、娱乐性、参与性强。发展这种模式必须注意:要有良好的项目创意和规划;要认真对客源市场进行调研,分析客源市场的需求;要制定可行性研究报告;要加大对项目的宣传促销力度。

这种发展模式的典型有:河北省秦皇岛市北 河集发观光园、上海市奉贤区申隆生态园、辽宁省葫芦岛市宏业现代农业园区、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水库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22团新天冰湖旅游园区。

九、生态环境示范型

是指具备良好生态环境的农村,以生态环境作为旅游吸引力,开发观光、休闲、度假旅游产品,促进乡村旅游的发展模式。这种发展模式,要具备便利的交通和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这种发展模式应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防止旅游开发引起环境的破坏和退化;要培育旅游开发经营者和游客的环境保护意识。

这种发展模式的典型有:江苏省常熟市蒋巷村、北京市密云县石塘路村、重庆市垫江县沙坪镇、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演丰镇、浙江省奉化市萧王庙镇滕头村、湖南省长沙县黄兴镇、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民乐镇罗政村等。

十、红色旅游结合型

是指在具备“红色旅游”资源的乡村,结合“红色旅游”的发展,组织接待旅游者开展参观游览活动,带动乡村旅游发展的模式。这种发展模式必须是在知名度较大的、革命遗迹和遗存较为丰富、旅游接待具备一定规模的乡村开展的。

8. 浙江省乡村旅游发展规划方案

当地概况

简称:浙

民族:主要少数民族有畲族,聚居于浙东南的丽水市

省会:杭州市

区划:全省共分为11个省级市,88个县、市、区

交通:铁 路 2005年,温福铁路、甬台温铁路等项目开工建设。

公 路 2005全年新增高速公路通车里程391公里。

港 口 浙江有可建深水港的海岸线300多公里。已建成以宁波、舟山、乍浦、海门和温州五大港为主的34个港口,有万吨级以上泊位44座,年货物通过能力2.7亿吨,与世界上7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400个,港口有运输往来,并开通了美国、日本及香港的班轮航线。中国四大中转港之一的宁波北仑港,可停靠30万吨级货轮,是中国目前最大、最好的进口铁矿中转基地。舟山港已跨入国家级大型港口的行列。舟山岙山可停靠25 万吨超级油轮,是中国最大的石油中转码头。2005年,主要沿海港口货物吞吐量4.3亿吨,增长19.4%。全年新增港口吞吐能力2166万吨。

水 运 全省有内河航道 1.04万公里,居全国第3位;干线航道10条,1230公里;内河港口105个,年货物通过能力2.1亿吨。

航 空 浙江现有杭州、宁波、温州、黄岩、义乌、衢州、舟山7个机场,开

通国内、国际航线160余条。新的杭州萧山机场已建成通航。

浙江省简称浙,地处中国东南沿海,长江三角洲南翼。东临浩瀚的东海,南、西、北分别与福建、江西、安徽、江苏及中国最大的城市上海接壤,背依内陆广阔的腹地。浙江以文物之邦、旅游之地著名,是我国东南沿海社会经济与文化比较发达的地区,也是我国重要的旅游省。全省总面积10.18万平方公里。人口4000多万。全省共划9地级市、2地区、20县级市、45县、1自治区。省会杭州。

浙北平原是全国著名的鱼米之乡、丝绸之府,重要的黄麻、桑蚕产区。浙江丝绸历史悠久,距今已有4700多年历史。浙江是绿茶、毛竹的主要产地,著名的龙井茶驰名中外。浙江也是中国书法的圣地,历史上曾出现过王羲之、褚遂良、吴昌硕等书画大家。盛产大、小黄鱼、带鱼、乌贼四大海鱼及四大家鱼。

浙江是中国著名的旅游胜地,旅游景点众多,类型丰富,有重要地貌景观800余处,水域景观200余处,生物景观100余处,人文景观100余处。全省现有西湖、两江一湖(富春江-新安江-千岛湖)、雁荡山、楠溪江、普陀山、嵊泗列岛、天台山、莫干山、雪窦山等14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居 国首位。此外还有省级风景名胜区42个,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和萧山湘湖、温州瓯江、绍兴会稽山等省级旅游度假区13个。省会杭州是中国七大古都之一,也是中国著名的风景旅游城市,以秀丽迷人的西湖自然风光闻名于世。

浙东水乡佛国游。浙东具有中国典型的水乡地貌。从杭州至绍兴、宁波一带,水网交织、阡陌纵横;舟山是海岛,山、海风光美丽壮观。这里的居民择水而居,采石筑桥,生活方式独特。无论自然景观还是人文遗产均异常丰富,可感受到古老传统和现代文明浑然一体之美。景点主要有绍兴柯岩、中国书法圣地兰亭、中国最古老的藏书楼天一阁、新昌大佛、宁波奉化溪口、滕头村、河姆渡遗址、四大佛教名山之一普陀山等。

浙西名山名水游。从杭州向西而行,沿钱塘江、富春江、新安江至千岛湖。这是中国著名的黄金旅游线之一。景点主要有严子陵钓台、富春江“小三峡”、瑶琳仙境、富阳古法造纸及古籍印刷作坊、浙西大峡谷、山里人家、红灯笼乡村家园、天目溪漂流、兰溪诸葛八卦村、龙游石窟、建德九姓渔民婚礼、大慈岩及千岛湖等。

浙南奇山秀水游。由宁波沿东南海岸南下至温州,沿途可游览天台山、雁荡山、楠溪江3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新昌的大佛寺,天台山的国清古刹、石梁飞瀑,雁荡山的灵峰、灵岩、大小龙湫以及楠溪江沿岸古镇均为浙江山水之上品。主要景点有武义俞源太极星象村、永康方岩,温岭长屿硐天,温州南麂列岛、洞头渔家乐、瑶溪、泽雅、雁荡山、楠溪江,缙云仙都等。

浙北丝乡古镇游。从杭州乘车至嘉兴,再转乘游船沿古运河直达中国另一个名城苏州;也可从杭州出发经湖州,乘船观赏太湖风光,直达风景旅游城市无锡。杭嘉湖平原是著名的蚕乡,也是古代丝绸文明的发祥地之一。沿途游人可感受到小桥流水的风情,还可参与采桑、喂蚕、织布、印蓝花布等活动。主要景点有南浔丝业会馆、小莲庄、方丈港蚕村、西塘、南北湖、乌镇等。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钱江涌潮,是北半球独一无二的自然景观,每年都吸引着大批的海内外旅游者。

民风民俗

浙江是文化大省,出过许多名人,而且文化氛围浓厚。特别是社会风俗方面更是有其独特的现象和意味。

一、 祭祀

浙江人同其他省市相比虽然经济上很发达,但是人们在祭祀这一中国传统文化方面的传统却并没有随着经济、文化上的西化而逐渐消亡。

浙江的农村个体经济相对发达。但是思想上却相对还很滞后。因为,人们有了钱,不会像城里人去丰富精神生活,如上网,买书等,而传统的儒家文化、封建迷信在浙江的农民脑子里仍然根深蒂固。他们宁可把钱用于祭祀,也想不到投资于自身。这是浙江农民的朴实。

经济越发达,用于祭祀方面的耗费越大。广东省一年用于祭祀死人方面的投资就达300多亿元人民币。浙江的农民也欲与之争高低,不断加大“投资”。

仅嘉兴桐乡一地,其投资于迷信祭祀的耗费就很惊人。他们清明节祭祀先祖,先将两大桌子摆在坟前,东西方向摆上12把椅子,南北方向不摆,供祭祀叩拜用。再在桌上摆上大量酒菜。然后象征性的开门,吆喝道:“吃饭了……”意思是请“地下”的先考们来吃饭。大约过了三十分钟,等饭菜冷毕,再举家热后食用。其时这带有很大的欺骗性,如果真正请先考们食用,自己就不能食用,那是祖先吃的!祖制是碰不得的——这是中国农民千百年来的传统。而城市人同样也祭祀,他们不用摆上一大桌酒菜,而是象征性的摆上一碗米饭或一碗面 ,再烧柱香,也不叩头,而是鞠躬,把家里的喜事告诉先祖,如孩子结婚了,孩子考上大学了。再把香插入香炉,以求香火永驻,人丁兴旺。

城市里的坟墓也比较小,代表了一定的传统即可,农村则要求阔气,坟墓有的占两亩,他们图得是祖先在九泉之下也能享福。

中国传统文化在中国人心中是永不磨灭的,城市经济发达,但也摆脱不了迷信的上坟;农村经济落后,但也要比城市里在祭祀方面的投资大。浙江农民穷,穷得不是物质,而是精神。精神上迷信封建,把大量金钱花在毫无意义的大规模祭祀上,恐怕不仅是外国人,而且我们的子孙后代也会笑我们迂腐和愚昧。

二、 春节风俗

浙江农村如嘉兴地区,往往一家人包括外公婆等都住在一起。过年时,亲戚一家人聚集在外公外婆,爷爷奶奶家里共享天伦之乐、除夕之乐。在一起的人往往很多,那么就摆上几桌酒席,大人一桌,小孩一桌,兄弟姐妹一桌。年初一,就下亲戚家拜年。城市里像金华地区,人们往往一个三口之家在家里吃年夜饭;有时会下饭馆吃酒席,亲人聚会。

年初一会去长辈家拜年,收点红包,曰“压岁钱”。以后几天,便全前往亲戚朋友家拜年,贺新春。也会邀亲朋好友来家吃顿饭,共话一年来的生活不、学习、工作,为来年祝福。而后打牌,看电视、上网,娱乐活动丰富多彩。

9. 浙江农村旅游

浙江周边地区有很多自然风光和人文风光都很不错的景点,其中最负盛名的是乌镇,当然还有很多其他好玩的地方适合自驾游,具体的情况可以参考下面的内容。

1、乌镇,乌镇地处桐乡市北端,京杭大运河西侧,,是首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中国十大魅力名镇,素有“中国最后的枕水人家”之誉,其中比较好玩的地方有以下几个景点:

(1)宏源泰染坊,乌镇人将染好的蓝印花布挂在太阳底下晒的情景确实叫外地人感到惊奇,

一幅幅蓝印花布从高高的云天直挂而下,太阳照着的时候,蓝印花布发出耀眼的光芒,一朵朵别致的花儿仿佛呼之欲出。

(2)桥里桥,乌镇桥里桥是人文美和田园美完美结合,兼治了野性的奔放和构置的精巧,当你站在桥上眺望四周,只见水阁风光一览无遗。

(3)逢源双桥,是一座别具风味的古桥,也称为廊桥,无论站在哪一座桥上,都可以透过屏栏看到另一座桥,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浪漫而迷离,别有一番情趣。

2、东极岛,其地理上的正式名称应该是“中街山列岛”,且气候宜人,水质清澈,是少有的纯洁之地。电影《后会无期》的重要拍摄地点,被称为海上的丽江。其中比较好玩的地方有以下几个景点:

(1)庙子湖岛,作为东极镇镇府所在地,庙子湖岛也是东极旅游的集散地,东极轮码头,直升飞机场,石码头酒吧及一些住宿宾馆都在该岛上。山上的亭子,适合观看日出。

(2)青浜岛,青浜岛位于庙子湖岛对面,坐船10多分钟就能到达,青浜的民居建设很有特色,被称谓海上布达拉宫。

(3)东福山岛,东福山是东极镇,同时也是中国最东面的有人居住海岛,距离东极镇府所在地庙子湖岛需行船45分钟,没有完全商业化开发。

3、普陀山,中国佛教四大名山之一,是观世音菩萨教化众生的道场,素有“海天佛国”、“南海圣境”之称,以其神奇、神圣、神秘,成为驰誉中外的旅游胜地,国家5A级旅游景区。其中比较好玩的地方有以下几个景点:

(1)磐陀夕照,指磐陀石一带的傍晚景色。每当夕阳西下,石披金装,灿然生辉,人们如能在此时登上石顶,环眺山海,则 汪洋连天,景色壮奇。

(2)法华灵洞奇特景观:方圆巨石自相垒架,形成洞穴数十余处:有的狭隘低迫,伛行可过;有的宽广如室,中奉石像;有的上丰下削,泉涓滴漏,自石罅流出而下注成池。普陀山洞穴虽多,层复出奇,唯此洞为最。

(3)南天门:在普陀山南的南山上,与短姑道头对峙。南天门孤悬入海,处于普陀山最南端,与本岛一水相隔,架有石桥,桥身似龙,名环龙桥。此地巨石森立,危岩高耸,中有两石如门,故名南天门。

10. 浙江省乡村旅游发展规划纲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促进我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和非法交易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四条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依法实行登记发证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确认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水面和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因工作失误导致土地权属登记不当的,应当予以更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应当予以登记而不登记,或者登记不当应当予以纠正而不纠正的,可以责令限期登记或者纠正。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目标、期限、范围和任务;

(二)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

(三)土地利用分区;

(四)各类土地利用指标;

(五)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规模;

(六)实施规划的措施;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七条 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需要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田区、园地区、林业用地区、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用地区、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区、其他用地区等,并明确各分区的土地用途。

第八条 省、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实行分级审批。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的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县(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告。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批程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相同,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年度用地计划单列。

第十条 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新增建 用地。

未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或者没有完成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的,核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节余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经核准后,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对土地资源及其开发利用和耕地保护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十二条 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占用耕地的单位应当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占用耕地的单位没有条件开垦或者所开垦的耕地经验收不合格的,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建设单位缴纳的耕地开垦费按照规定作为建设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或者生产成本。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减少。

补充耕地不足或者未经依法批准致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减少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该级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发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土地后备资源匮乏,不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的,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组织易地开垦耕地或者上缴耕地开垦费,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垦。

第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督促占用耕地的单位将被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土地整理。土地整理后的新增耕地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折抵建设占用耕地补偿指标。

第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抛荒耕地。已经批准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未按照规定日期开工建设或者开工后停止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或者弃耕抛荒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四十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设区的市和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四十公顷以上一百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一百公顷以上六百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六百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征得土地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开发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十年。

开发荒山、荒地、荒滩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不得破坏生态环境。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造地改田专项资金,专款用于耕地开垦、土地整理、复垦和改造。

造地改田专项资金由下列项目构成,其中第(四)项、第(五)项费用为部分纳入:

(一)耕地开垦费;

(二)土地闲置费;

(三)土地复垦费;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

(五)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六)其他用于造地改田的资金。

前款规定的各类规费标准及其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十九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者村庄和集镇规划;

(三)取得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

(四)已落实补充耕地的措施。

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第二十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城市0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报的方案进行全面审查,并组织现场踏勘,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报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上报材料的人民政府应当对其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负责审查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

第二十一条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和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二公顷以下的建设项目用地,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设区的市和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二公顷以上五公顷以下的建设项目用地,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杭州、宁波两市人民政府可以批准二公顷以上六公顷以下的建设项目用地;

(三)杭州、宁波两市六公顷以上、其他设区的市五公顷以上的建设项目用地,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征用土地,征地单位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

第二十三条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下列标准计付:

(一)征用耕地的,按照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补偿;

(二)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按照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七倍补偿;

(三)征用未利用地的,按照当地耕地补偿费的百分之五十补偿;

(四)征用建设用地的,参照当地耕地的补偿标准补偿。

第二十四条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用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补助。但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用于劳动力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保险、提供就业机会、兴办企业、一次性补助等途径,妥善安置需要安置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 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被征用的土地,自批准征用的次年起,停止计征该土地所负担的农业和农业特产税。

第二十六条 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补偿费按照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被征用土地上的树上和建筑物、构筑物、农田水利设施等的补偿费,按照其实际价值计算;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后种植的树木、农作物或者建造的设施不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 平均年产值计算方法为: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乘以国家规定的价格;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照所在市、县物价部门公布或者认可的市场价格计算。

前款所指的平均年产量,以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统计部门的该乡(镇)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为准。

第二十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征用土地补偿的具体标准。

第二十九条 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或者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经依法批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补偿:

(一)原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补偿;合同未约定的,按照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期限的余期、土地用途、开发建设成本等因素予以补偿;

(二)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收回时征用非耕地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三)地上建筑物,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补偿。

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者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城、旧村改造,需要使用土地,经依法批准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地上建筑物,根据其实际价值予以合理补偿。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的土地进行建设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 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

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省、市、县人民政府,专款用于耕地开发。各级留用的分配比例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租赁、抵押,确需转让、租赁、抵押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施工、堆料、运输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以及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需要搭建临时建筑的,土地 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二公顷以下,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土地二公顷以上,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临时使用土地五公顷以上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法律、法规规定须事先报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部门同意。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临时使用土地期满,土地使用者应当退还土地,并恢复土地原状。

第三十四条 在农村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需要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的,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并提出用地申请,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经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批准文件签订土地使用合同,确定有偿使用土地的用途、面积、期限、费用等事项。

使用土地期限已满的,应当将土地退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按照土地使用合同的约定处理。使用土地期限已满需要续用的,应当依法办理续用手续。

第三十五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的,最高不得超过一百二十五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最高不得超过一百四十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平方米。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第三十六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用地,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并予以公布,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使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原宅基地应当在住宅建成后交还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原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建新拆旧的,地上建筑物应当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但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

(二)出租、出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宅基地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申请宅基地的。

第三十八条 回乡落户的职工、军人和其他人员申请建造住宅用地的,应当持有原所在单位或者原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无住房证明,其宅基地面积按照当地标准执行。

回乡定居的华侨、 湾和港澳同胞、外籍华人建造住宅的,其宅基地面积参照当地标准执行。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人员申请宅基地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九条 土地使用者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并依法重新办理土地审批手续。

在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四十条 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需要重建、扩建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和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并依法重新办理规划、用地审批手续。不改变土地用途并在规定的占地面积范围内重建的,应当简化手续,及时批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下列事项: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二)基本农田和其他耕地保护情况;

(三)耕地开垦情况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使用情况;

(四)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土地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占用耕地的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开垦耕地,也不缴纳耕地开垦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开垦或者补缴耕地开垦费。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缴耕地开垦费后未按照规定组织耕地开垦的,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上收耕地开垦费,并组织开垦。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土地巡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非法占用土地或者超过批准的标准多占土地进行建设的,应当责令其停止建设;对拒不停止、继续施工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查封、暂扣用于施工的工具、设备、建筑材料。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土地违法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超越批准权限或者违反规定非法减免有关土地规费的,批准行为无效,由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追缴被减免的规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逾期不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的,由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侵占、挪用、截留、私分征地补偿费用及有关土地规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还土地,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交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条 不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在耕地上发展林果业、养殖业,导致粮食种植条件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种植条件,逾期不恢复的,处以耕地开垦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或者登记不当而不纠正的;

(二)弄虚作假审批土地的;

(三)超越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法定期限审批土地的;

(四)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批准用地的;

(五)徇私舞弊,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六)对土地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七)违反行政程序执法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0年07月05日 实施日期:2000年07月05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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