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民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民宿经营行为,加强民宿管理,促进民宿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宿,是指利用当地闲置资源,经有关部门批准准予开业,以盈利为目的,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本办法适用于单栋建筑经营用客房数一般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间)、最高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的民宿。超过上述规模的民宿,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三条 民宿发展要坚持统筹协调、融合发展、生态优先、绿色环保、改革创新、示范引导、国家标准、本地特色等原则。

民宿建设发展要注重产品特色化、服务品质化、治理规范化,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目标。

第四条 创建民宿品牌。

鼓励区县根据辖区资源特色,在“泉城人家”民宿品牌的统领下,创建区县有代表性竞争性的特色品牌。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联审程序

第五条 设立民宿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符合治安、卫生、消防、环保等相关要求,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民宿的选址应符合本辖区城乡建设、土地利用、旅游发展、生态环保和山体保护相关规划及要求;

(二)房屋建筑风貌应与当地的人文资源、村庄环境景观相协调,结构安全牢固;

(三)新建、改建、扩建或既有建筑物用作民宿的应当符合房屋建筑安全相关规定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设计与施工,并验收合格;

(四)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

(五)具有必要的污染治理和安全防护等基础配套设施,并达到环保要求;

(六)道路通达条件较好,建筑无地质灾害和其它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

(七)邻里关系和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无影响社会稳定因素存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禁止利用违法违章建筑发展民宿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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