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实施效果 旅游法实施效果分析

导读:旅游法实施效果 旅游法实施效果分析 1. 旅游法实施效果分析 2. 旅游法采取的是什么模式 3. 旅游法对旅游市场的影响 4. 旅游法对旅游活动开展起到了哪些重要作用 5. 旅游促进法 6. 旅游法实施效果怎么写 7. 旅游法实施的影响

1. 旅游法实施效果分析

  《旅游法》第九十七条规定: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2. 旅游法采取的是什么模式

第一个10年是初创阶段。1978年、1979年,国家为改革开放大局所需提出“大力发展旅游事业”。旅游业出生就有一个“为什么干”“怎么干”的问题,需要国家从战略上明确旅游业的性质和定位。

国家第一个关于旅游业发展的战略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旅游工作的决定》(1981年国务院80号文件)有两个定位:第一个是双重性质双重目标,“旅游事业在我国既是经济事业的一部分,又是外事工作的一部分”,旅游业发展要“政治经济双丰收”,这是用以确定旅游业“中国式道路”特征的定位;

第二个是把旅游放在经济领域中比较、调试后的定位,“旅游事业是一项综合性事业,是国民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一项不可缺少的事业”——这也是第一次关于产业重要性的精准定位,为旅游业在40年“社会经济发展阶段”的大发展中“选对跑道”“对上表”。

  第二个10年是产业化进程阶段。这个阶段也可以前后拉长一点,从1986年国民经济“七五”计划,到1998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把旅游业明确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

1981年,国务院主持制定了旅游业第一个发展规划,在5年后列入国家第七个国民经济发展计划。5年实践、5年探索有多难可以想见,最终这个《规划》敲定了作为“国民经济一个组成部分”的产业应该有的基本政策体制保证,旅游业在国民经济的轨道上开始了产业化进程。

旅游业产业化进程和国家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的扩大内需和经济结构转型同轨同频同行。旅游业随着1992年国家市场机制的完善而转型,主动在国民经济发展中承担更大的责任。

这10年,是开启产业化市场化发展进程的10年。

  第三个10年,是旅游业市场化进程深入的阶段。从1998年到2009年,“假日制度”推出,大众旅游风生水起,旅游市场繁荣兴旺。

在国家整体转型继续深入推进经济结构转型的大背景下,为充分发挥旅游业在“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等方面的积极作用,2009年国务院《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提出,“把旅游业培育成为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30年后又是一次“双目标定位”,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颁布,第一部《国民休闲纲要》出台,共同体现旅游业对国民经济作用的“增强凸显”,同时也是旅游业对国民生活重要性的“深度显现”。

  第四个10年,是“全面融入国家战略”阶段。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国家《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旅游业以主动与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相结合的更大格局,以对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多方协同的改革精神,全面融入国家战略体系,在推动“旅游+”“大旅游”“全域旅游”的过程中,转型升级形成了新格局。

按照“五位 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发展要求,“全域旅游”不仅是符合旅游业规律的发展要求,而且是促进经济社会统筹推进和协调发展的重要载体。

3. 旅游法对旅游市场的影响

旅游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然后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核通过实施。

对于跨行政区域且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进行利用时,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相互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4. 旅游法对旅游活动开展起到了哪些重要作用

2021年底前全面取消全国统一旅游

文化和旅游部要求,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加强与12345热线的工作衔接,及时接收办理12345热线转办的涉及文化和旅游领域的举报、投诉、咨询、求助、意见建议等各类群众诉求。

对于12345热线转办的不涉及违法违规问题的旅游纠纷投诉,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及时移交当地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处理,并跟踪掌握办理情况,及时答复或告知投诉人。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尚不明确的地区,当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于2021年底前提请当地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指定或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并进一步明确当地旅游纠纷调解组织。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被指定为当地旅游投诉受理机构的,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区分诉求问题性质,分类处理旅游举报和旅游纠纷投诉。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章之规定,加强与消费者协会、有关调解组织、仲裁机构、人民法院等的协调与合作,依法依规开展旅游纠纷投诉处理工作。

文化和旅游部强调,对于12345热线转交的涉及文化和旅游领域的咨询、求助、意见建议等其他各类诉求,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指定专门内设或直属机构负责办理,及时接收、处理和答复,确保群众诉求“事事有回应,件件有着落”。

5. 旅游促进法

旅游:是人们为寻求精神上的愉快感受而进行的非定居性旅行和游览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关系和现象的总和。旅游业是旅游的媒介,是为旅游的主体和旅游的客体之间的有机联系提供服务中介。 旅游业对区域经济的积极影响:

1、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2、促进第三产业发展,带动当地就业。

3、平衡地区经济发展,缩小地区差别。 旅游业对区域经济的消极影响: 1、因投入资金过大,难于收回成本,造成经济损失; 2、因建造占地过多,影响农业的发展 ; 3、因大量旅游者的涌入,引起物价的普遍上涨,影响人民生活。

6. 旅游法实施效果怎么写

旅游文化属性

  从逻辑上说, 既然旅游活动本身具有文化性, 那么, 作为旅游对象的旅游资源和作为旅游消费对象的旅游产品也必然具有文化属性, 但这种逻辑结论似乎说服力不强, 因此, 我们还试图从旅游资源和旅游产品的特征方面入手, 来进一步分析旅游资源和旅游产品的文化性及其表现。

  我们知道, 在旅游学中最常用的分类法是按成因、属性将旅游资源分成人文旅游资源和自然旅游资源两种。但无论是人文的、还是自然的资源, 它们之所以能够成为旅游资源、成为人们旅游的对象, 其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它们能够“使游人获得知识和美感, 从而在精神上得到享受与乐趣, 这便是旅游资源的文化属性的具体表现”。例如高山峻岭令人感到雄伟壮观, 江河湖海使人心情奔放, 森林草原给人浓郁幽静的感受, 植物园、动物园、科学馆向人们揭示自然的奥秘, 博物馆、文物 迹则给人以教育或提供科学研究资料等等。可以说, 任何没有文化内涵的事物都不可能成为旅游资源, 人类社会中任何资源都不如旅游资源具有那样显着的文化属性。

  当然, 对于不同旅游者来说, 对旅游文化内涵的感受可能是不同的, 这取决于两方面的原因: 一是每一种具体的旅游资源所蕴涵的文化深度和丰富程度不同; 二是每一个具体的旅游者因受教育程度、生活阅历、文化素质和职业的不同对文化内涵会有不同的理解。也正因为如此, 旅游活动的文化表现和文化影响及文化关系才有了不同的特征:

  1. 东道文化对客源文化的影响会因旅游者的不同而表现出不同的程度, 甚至会有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的显着差异;

  2. 即使是产生于同一客源文化背景下的旅游者也会因自身的差异而对东道社会产生不同的文化影响, 包括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的差异;

  3. 东道文化与客源文化的交流与融合受制于两种文化的差异程度和价值取向。东道文化与不同的客源文化交流、融合会形成不同特征的旅游文化;

  4. 东道文化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文化( 特别是人文旅游资源) 、区域传统文化和现代精神文明等, 它们共同对外来旅游者产生综合的文化影响。

7. 旅游法实施的影响

发展。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

对跨行政区域且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进行利用时,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

规划和建设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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