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局对酒店的管理 旅游局对酒店的管理制度

导读:旅游局对酒店的管理 旅游局对酒店的管理制度 1. 旅游局对酒店的管理制度 2. 旅游局对酒店的管理制度有哪些 3. 酒店各部门管理制度 4. 旅游局依据什么管理酒店 5. 旅游局对酒店的管理制度要求 6. 酒店部门规章制度 7. 酒店的管理规定 8. 旅游局对酒店的管理制度内容 9. 酒店部门管理制度 10. 酒店旅业管理制度

1. 旅游局对酒店的管理制度

大型酒店分为客房部,餐饮部,财务部,后勤部等部门,那么酒店饭店应该属于餐饮部管辖,客房部负责整个酒店的客房清洁卫生和接待客人住宿等,餐饮部负责酒店客人饮食,还有会议接待等,以及接待这种酒席等,财务部负责整个酒店的财务收入支出核算利润核算等,后勤部负责整个酒店的后勤保障工作等

2. 旅游局对酒店的管理制度有哪些

酒店管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

1、负责检查客人的历史信息,了解抵离店时间,在客人抵店前安排赠品,做好客人抵达的迎候工作;

2、负责客人抵达前的查房工作,客人抵店前做好客房间的检查工作及餐室的准备情况,准备客人的房间赠品,引导客人至客房并适时介绍客房设施和特色服务。提供欢迎茶(咖啡、果汁),为客人提供行李开箱或装箱服务;

3、与各前台部门密切配合安排客人房间的清洁、整理、夜床服务及餐前准备工作的检查和用餐服务,确保客人的需求在第一时间予以满足;

4、负责客房餐饮服务的点菜、用餐服务,免费水果、当日报纸的配备,收取和送还客衣服务,安排客人的叫醒、用餐、用车等服务;

5、对客人住店期间的意见进行征询,了解客人的消费需求,并及时与相关部门协调沟通予以落实,确保客人的需求得以适时解决和安排;

6、及时准备地了解酒店的产品、当地旅游和商务信息等资料,适时向客人推荐酒店的服务产品;

7、致力于提高个人的业务知识、技能和服务质量与其它部门保持好良好的沟通,协调关系,24小时为客人提供高质量的专业服务;

8、为客人提供会务及商务秘书服务,根据客人的需要及时有效的提供其它相关服务;

9、整理、收集客人住店期间的消费信息及生活习惯等相关资料,做好客史档案的记录和存档工作;

10、客人离店前为客人安排行李、出租车服务欢送客人离馆;

11、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酒店的安全管理程序与制度。

3. 酒店各部门管理制度

  (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第四条 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第五条 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第六条 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 宿登记表。

  第七条 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第八条 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3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 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

  第十条 在旅馆内开办舞厅、音乐茶座等娱乐、服务场所的,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一条 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

  第十二条 旅馆内,严禁卖淫、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三条 旅馆内,不得酗酒滋事、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旅客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转让床位。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

  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严格依法办事,要文明礼貌待人,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旅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旅馆负责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其所经营的旅馆已成为犯罪活动场所的,公安机关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对该旅馆还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一、十二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罚有关人员;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并报公安部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1年8月15日公布的《城市旅栈业暂行管理规则》同时废止。

4. 旅游局依据什么管理酒店

  酒店的等级标准是以星级划分的,分为一星级到五星级5个标准,五星级为最高(中华人民共和国星级酒店评定标准)。酒店星级,即通过国家旅游局的星级评定并获得相应称号的酒店。那么每一星级的酒店标准又是什么呢?下面一起来看看。  一星级饭店要有适应所在地气候的采暖、制冷设备;16小时供应热水;至少有15间(套)可供出租的客房;客房、卫生间每天要全面整理一次,隔日或应客人要求更换床单、被单及枕套,并做到每客必换;能够用英语提供服务。  二星级饭店在上述基础上(下同)还需要有叫醒服务;18小时供应热水;至少有20间(套)可供出租的客房;有可拨通或使用预付费电信卡拨打国际 、国内长途的电话;有彩色电视机;每日或应客人要求更换床单、被单及枕套;提供洗衣服务;应客人要求提供送餐服务;4层(含4层)以上的楼房有客用电梯。  三星级以上饭店需设专职行李员,有专用行李车,18小时为客人提供行李服务;有小件行李存放处;提供信用卡结算服务;至少有30间(套)可供出租的客房;电视频道不少于16个;24小时提供热水、饮用水,免费提供茶叶或咖啡,70%客房有小冰箱;提供留言和叫醒服务;提供衣装湿洗、干洗和熨烫服务;提供擦鞋服务;服务人员有专门的更衣室、公共卫生间、浴室、餐厅、宿舍等设施。  四星级饭店需要有中央空调(别墅式度假饭店除外);有背景音乐系统;18小时提供外币兑换服务;至少有40间(套)可供出租的客房;70%客房的面积(不含卫生间)不小于20平方米;提供国际互联网接入服务;卫生间有电话副机、吹风机;客房内设微型酒吧;餐厅餐具按中西餐习惯成套配置、无破损;3层以上建筑物有数量充足的高质量客用电梯,轿厢装修高雅;代购交通、影剧、参观等票务;提供市内观光服务;能用普通话和英语提供服务,必要时能用第二种外国语提供服务。  五星级饭店除内部装修豪华外,要求70%客房面积(不含卫生间和走廊)不小于20平方米;至少有40间(套)可供出租的客房;室内满铺高级地毯,或用优质木地板或其他高档材料装饰;每个客房配备微型保险柜;有紧急救助室。

5. 旅游局对酒店的管理制度要求

去外地长期旅游怎么住?本人刚经历过,供大家参考:2019年8月一家三口去新疆自驾游,SUV车,带上两条盖被和一条垫被枕头,以及冬天需要的棉衣毛衣还有帐篷。如果夜晚来不及赶到城市城镇,如果下雨那就可以在车上睡,不下雨可搭帐篷睡。驻车睡觉的地方在高速公路可以找服务区,安全有热水,卫生间很方便,如果不在高速在国道可以找加油站,停车场,如果在乡村可以找乡政府村委会门口,医院停车场等比较安全。住车或帐篷后第三天找宾馆住可以洗澡洗衣服,宾馆可以在网络订,我都是到了目的地再在网络搜索符合自己的价廉物美的附近宾馆,去宾馆实地考察一下再下订单,免得找宾馆费时间,或者定的宾馆不满意。

6. 酒店部门规章制度

 酒店是提供住宿的场所,在这里可以好好的睡上一晚,放松自己。但在这里也有自己的规章制度,我们来看看。  酒店客房管理制度  一、自觉遵守校规校纪,要讲文明,讲礼貌,讲道德,讲纪律。要积极进取,爱岗敬业,善于学习,掌握技能。  二、要着装上岗,挂牌服务,要仪表端妆,举止大方,规范用语,文明服务,礼貌待客,主动热情。  三、客房服务员,每天要按程序,按规定和要求清理房间卫生,要认真细致;要管理好房间的物品,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四、安排住宿,必须有部门领导和服务中心主任签单;外来住宿人员,要有本人身份证或有效证件进行登记后,方可入住。

7. 酒店的管理规定

一般允许住2人。酒店有单间,标准件,豪华包间,三人间等区别。一般经常出差的人都住单间,如果几个人一起,有的也住标间。本人经常出差,在到一个城市前,首先在网上预订好宾馆,到了之后登记一下就可以了,就省去了到处找宾馆的时间,最好预订带早餐的。

8. 旅游局对酒店的管理制度内容

2021年过年的时候酒店会放假的!!因为疫情的原因,使得酒店业进入了寒冬!没有什么生意!!

虽然过年的时候平常是旺季!但政府鼓励就地过年!不去别的地方过年!把人都留 了原地!所以过年的时候酒店是会放假的!!减少人员的支出损失!

这也是没办法的事情!!

都怪疫情!

9. 酒店部门管理制度

1、主要是依据酒店的规章制度

2、对内,温情化管理加制度

3、地客,个性化服务加标准

4、注意成本控制

5、注重市场营销

10. 酒店旅业管理制度

 公司注册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4、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  以上需股东签署的,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出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出资人签署的公司章程(加盖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公章);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6、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7、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8、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营业执照复印件;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 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1、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2、出资人为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加盖公章。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由全体董事签字)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由全体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者全体董事签字);  4、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发起人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发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大会决议(创立大会会议记录)由发起人加盖公章或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营业执照复印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发起人加盖公章。  分公司设立登记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 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  非公司企业设立登记  一、登记事项: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二、登记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企业经营范围管理规定》  4、《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5、《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材料及格式规范的通知》  三、登记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2、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核算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4、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5、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7、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8、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提交的材料  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提交材料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6、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 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7、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9、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  11、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适用本规范。  《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企业法人盖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法人盖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4、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企业法人盖章);  5、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企业法人出具,加盖企业法人公章);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8、非法人分支机构地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是指由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申请开业登记适用本规范。  《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资金数额证明》可以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营业单位设立登记:  1、《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 权限、委托期限。  3、《资金数额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盖章);  4、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  6、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7、营业单位地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设立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申请开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适用本规范。《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资金数额证明》可以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出资人加盖公章。  外资投资企业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设立的程序及时限、收费标准同内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合同、章程;(外商独资企业除外);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1);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投资者的合法证明和资信证明;  ?法定代表人、董事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住所使用证明;  ?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原登记机关同意设立分支(办事)机构的核转通知函;  ?加盖原企业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隶属企业董事会决议;  ?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住所使用证明(租房协议原件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的有效复印件);  ?涉及前置审批的项目提交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申请书》;  ?项目合同;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介绍函;  ?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  ?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  ?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对负责人的任命书;  ?营业场所使用证明(租房协议原件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的有效复印件);  ?其它有关文件、证明。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所在国或所在地区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由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  ?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授权书、简历、身份证明及正面免冠照片2张(2寸);  ?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涉及前置审批的提交);  ?住所使用证明(租房协议原件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的有效复印件);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证明;  4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及相关说明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明;  3.企业住所证明;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协议;  5.出资权属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  7.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的委托书;  8.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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