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游能否委托旅行社组织 工会春秋游可以委托旅行社代办吗
导读:春秋游能否委托旅行社组织 工会春秋游可以委托旅行社代办吗 1. 工会春秋游可以委托旅行社代办吗 2. 工会活动委托旅行社 3. 工会春游可以委托旅行社承办吗 4. 工会可不可以组织旅游 5. 工会开展春秋游是否可以找旅行社 6. 工会活动可以找旅行社吗
1. 工会春秋游可以委托旅行社代办吗
1、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有限公司(China International Travel Service Limited, Head Office,简称国旅总社),前身是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是在周恩来总理的亲自批示下,经政务院批准,于1954年在北京成立的新中国第一家接待海外游客的旅行社,是第一批获得国家特许经营出境旅游的旅行社、世界旅游组织在中国的第一家企业会员、北京市5A级旅行社之首。国旅总社先后加入了PATA(太平洋亚洲旅行协会)、IATA(国际航空运输协会)、ASTA(美国旅行代理商协会)、WTTC(世界旅游业理事会)、WTCF(世界旅游城市联合会)等国际组织,是中国旅行社协会副会长单位。 国旅总社的成立,标志着新中国旅游业的开始,国旅总社的发展,是中国旅游业改革发展的缩影。成立60年来,国旅总社一直致力于推动中国与世界在各个领域的交往,促进中国与世界各国人民友好往来,充分发挥了“民间大使”的作用,累计招揽、接待海外来华旅游者达数千万人次,毛泽东、邓小平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接见国旅总社组织接待的海外游客,国旅总社为中国的对外交往和旅游业的发展做出了卓越的贡献。 伴随着改革开放和中国经济的腾飞,经过几代国旅人的艰苦创业和不懈努力,国旅总社已经发展成为集入境游、出境游、国内游、会奖旅游、签证服务、商旅服务、航空服务、电子商务等综合服务于一体的大型旅游企业,是国内知名旅行社企业集团。国旅总社多次荣获国家和北京市政府“最佳旅游企业奖”、“旅行社最高创汇奖”、“旅行社最高外联人数奖”、“首都旅游紫禁杯最佳集体”等奖项,曾多次获得中国旅行社百强第一名。2008年,作为北京奥运会火炬接力境内外传递的独家后勤保障服务单位和唯一参与奥运官方接待服务的旅游企业,国旅总社为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做出了积极贡献,并为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西安世园会和北京园博会等国家盛会提供了一流的旅游服务,赢得了广泛赞誉。“国旅•CITS”品牌已成为国内领先、亚洲一流、世界知名的中国驰名商标,在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的2017年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中,“国旅”及“CITS”品牌以605.89亿元的品牌价值,荣登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排行榜第48名,连续多年在旅游服务类品牌中位居第一,持续领跑中国旅游服务行业。 2004年,国旅总社和中免公司合并重组成为中国国旅集团有限公司,2009年,又作为中国国旅股份有限公司的重要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2016年,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国旅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港中旅集团公司重组成立中国旅游集团公司,国旅总社成为中国旅游集团旗下企业。在集团及股份公司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近年来,按照“三游并重、两网并举”的发展战略,国旅总社不断巩固入境游,大力发展出境游,积极拓展国内游,重点推进商务会奖旅游,加速布局海外签证中心,倾力打造以“国旅•CITS”入境游品牌、“环球行(Total Travel)”出境游品牌、“国旅假期”国内游品牌、“自游天下”自由行品牌、“国旅会奖”会奖旅游品牌及“国旅在线”电商品牌为核心的产品系列和品牌体系,以旅行社实体网络拓展和在线旅游电子商务为主要发展路径,不断扩大经营规模和市场份额。 目前,国旅总社在全国范围内拥有全资、控股企业38家,参股企业5家,旅游门市数量1800余家,国旅理事会成员社上百家;在全球12个国家和地区设有6家全资、控股的海外旅行社公司和19家海外签证中心,并与100多个国家的1400多家旅行 商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形成了立足国内、放眼全球的现代化经营网络。 未来,国旅总社将继续秉承“不怕困难、专业高效、团队合作、勇于创新”的国旅精神,以科学发展为主题,深化企业改革、优化资源配置、转变发展方式、加快转型升级,按照专业化分工、协同化发展、集约化经营的思路,进一步做强做优做大主营业务,成为中国领先、世界一流、掌控核心资源的开放式旅游平台运营商,为中国从旅游大国迈向旅游强国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2、中国旅行社总社是新中国第一家旅行社,同共和国一起诞生,与共和国一道成长。60年来,以满足客户需求为己任,以诚信经营为准则,以卓越品质为追求,赢得无数客户的青睐和支持,品牌知名度、美誉度和竞争力不断提升! 中国旅行社总社是在内地设立的第一家区域公司,中国旅行社总社(北京)有限公司秉承中旅总社的稳重和内涵,兼具新成立企业的青春与活力,企业发展迅速,后劲十足。站在新的历史起点,将继续以高性价比的产品和高附加值的服务,广交天下朋友,期待更多有识之士加入行列,创造中国乃至世界旅游行业更多、更大的惊喜和奇迹! 中旅总社北京公司具备国内游、入境游、出境游(含赴台游)、签证认证代办、机票船票代理、出国中介等全部经营资质。 中国旅行社总社正在加载中国旅行社总社 回顾过去的发展历程,我们倍感自豪!面对如今的经营业绩,我们满怀感激!展望未来的发展道路,我们信心百倍。我们坚信在您一如既往的信任和支持之下,中旅一定能够傲视群雄,成为中国旅游行业第一品牌!
3.中国青年旅行社总社系全民所有制企业,隶属于共青团中央。简称:青旅总社,英文名称为:CHINA YOUTH TRAVEL SERVICE,简称:“CYTS”。青旅总社成立于1980年。二十多年来,青旅总社在团中央书记处的领导下,凭借改革开放政策和自身优势,勇于改革,不断开拓,迅速发展起来,成为我国旅游行业的骨干企业。青旅总社根据青年旅游事业的发展趋势及旅游市场的激烈竞争,于1988年在我国旅游行业率先成立了中青旅集团,于1997年又作为主发起人组建了我国旅游行业第一家以完整的旅游概念上市的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至今日,青旅总社几经改革后,体制已发生很大变化。青旅总社的职能已从经营为主转变为管理为主。部门设置有办公室、人事处、企管部、财务处、物业部、党办、工会、团委等。
4.中国康辉旅行社,是一家经营入境旅游、出境旅游、国内旅游及会奖商务、差旅管理等旅游服务的国有控股公司,创建于1984年,总部设在北京。2001年,康辉旅行社经中国国家旅游局批准转为国际旅行社。2002年,康辉旅行社被国家旅游局批准为可经营公民出国旅游的组团社。2004年,康辉旅行社在全国国际旅行社100强企业中排名第26位。大力实施“网络化”、“规模化”、“品牌化”[1]发展战略,积极推进“国内成网”的营销、接待体系建设,已在全国设有100多家以资本为纽带的子公司。日臻完善的网络化营销、接待体系和垂直管理模式在旅行社行业已形成独特的综合优势。遍及海内外的业务协作体系以及由近万名员工组成的优秀团队具备为国内外旅游者提供全方位综合服务的实力。2006年“康辉旅游”连续第三次入选世界品牌实验室评选的“中国最具品牌价值的500家企业”名录;截止2005年,在国家旅游局评定的“全国旅行社百强企业”年度综合业绩排名中,康辉旅游集团继续位列三甲。在中国旅游行业和国内外旅游大众的影响力日益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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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工会活动委托旅行社
旅游的营销渠道如下:
1) 旅行代理商:地理多元化的最佳工具
2) 旅游批发商:组合旅游产品,通常包括住宿和交通运 输,就餐和娱乐等
3) 专营机构:
4) 饭店销售代表
5) 政府旅游协会:向市场提供信息,在全国或更大范围内促销旅游业
6) 行业公会
7) 预订系统
8) 全球分销系统:旅行代理商和其它接待业商品的产品目录,包括航空公司提供的部分服务
9) 互联网:新的高效的分销渠道,成本低,为独立经销商进入世界市场提供道路,能够提供更多的信息。
旅游商品的开发是与旅游业的繁荣相伴而生的。旅游商品是旅游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旅行社、交通、饭店、旅游商品被称为旅游业的4大支柱行业。
旅游商品行业的主要类别有:工艺美术品、文物及仿制品、风味土特产、旅游纪念品、旅游日用品、有地方特色的轻工业产品、其他旅游商品。
旅游商品所用的材料、制作工艺,还是实用性能、包装装潢等都应该体现较强的质量意识。否则难以引起游客的购物兴趣和购买欲望。
3. 工会春游可以委托旅行社承办吗
湖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有关精神以及省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增强工会组织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使工会经费真正惠及广大工会会员和职工群众,充分发挥好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7〕32 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工会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以及乡镇街道工会。
第三条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基层工会应严格遵守党纪国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国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单位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基层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同级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批准。
(四)服务职工原则。基层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 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办实事、办好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四条 基层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60%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所在单位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事业收入。事业收入是指基层工会独立核算的所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 收入。
(六)投资收益。投资收益是指基层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基层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五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要强化对工会会员会籍的管理,督促会员认真履行会员义务,确保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及时缴纳会费。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湖南省总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实行财政划拨或委托税务代收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应加强与本单位党政部门的沟通,依法足额落实基层工会按照湖南省总工会确定的留成比例应当留成的经费。要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账户管理。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六条 基层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七条 基层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基层工会举办政治、经济、法律、科技、业务、文体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基层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优秀学员奖励标准:奖励人数不超过参训人数的15%,给予物质奖励的每人不超过300元。聘请授课人员酬金支付标准参照同级财政部门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同一种文体活动每年可组织开展一次比赛,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个人项目最高奖奖金不超过800元,团体项目最高奖奖金人均不超过500元;未设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纪念品,纪念品价 人均不超过100元;参加具有运动伤害风险的体育比赛,可为比赛运动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基层工会在本城区内开展文体比赛活动的,因比赛活动开展的特殊需要,可安排工作餐,用餐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早餐不超过20元,中、晚餐各不超过40元)。无法安排工作餐的,可发放误餐补助费,标准不变。
基层工会举办文体活动确需统一购置服装的,可为参加人员购置人均不超过500元的服装(含鞋子),每人每年限一次;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重大文体活动比赛人员可增购一次,人均不超过800元。
举办文体比赛活动期间,需聘请导演、教练、裁判员、评委等工作人员的,劳务费支付标准:导演、教练、裁判员、评委等每半天不超过400元,其他工作人员每半天不超过100元,本单位人员除外。
基层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春节联欢会,可参照不设置奖项的职工文体活动为每位参加人员发放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
基层工会可以用会员缴纳的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活动,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基层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
基层工会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汇演和体育比赛等。观看电影每季度可一至二次,购发电影票券每人每年不超过200元。不可组织观看营利性、商业性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
基层工会可组织会员春游秋游活动,每年各一次,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职能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春游秋游活动,可安排工作餐,开支交通费、门票费等,开支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200元。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四)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节日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 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每人每年不超过2100元。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可结合单位实际发放实物或者指定地点的物品领取券(提货单),不得发放现金。
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不超过300元的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工会会员结婚、生育时,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品。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应予看望慰问,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一年内多次住院的限慰问一次)。
工会会员去世时,可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其配偶、 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去世,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
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可以工会小组为单位召开座谈会予以欢送,同时可发放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
(五)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
基层工会开展疗休养活动要面向基层,面向劳模、先进生产(工作)者和一线职工,特别是苦、脏、累、险、高温、低温、有毒有害岗位及患职业病、慢性病的职工。应当选择工会疗休养院所和基地开展疗休养活动,每年组织疗休养人数不超过本单位人 数的五分之一,疗休养时间一般不超过7天(含往 返),活动组织工作人员不超过疗休养人员的10%。疗休养费用包括交通费、食宿费、活动费等,应由单位行政承担,综合定额标准参照当地财政部门或单位行政规定的培训费标准执行。基层工会在财力允许的前提下,可予以适当补贴,其比例不超过当年疗休养费用总额的20%。
疗休养主要以休息疗养、康复治疗、开展健康体检和讲座、形势报告、座谈交流、文体活动等形式组织开展。疗休养期间不得安排收费旅游景点的相关活动,外出参观原则上不超过休养时间的三分之一,参观考察以免费的革命传统教育基地、先进企业及社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博物馆、纪念馆等为主。将疗休养活动与爱国主义教育、提升职工素质结合起来,严禁借疗休养名义组织公款或变相公款旅游。
第九条 维权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职工帮扶费、送温暖费和其他维权支出。
(一)劳动关系协调费。用于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 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监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等。
(三)法律援助费。用于基层工会向职工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费。用于基层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工会会员本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大病、意外事故、 子女就学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时,基层工会根据会员困难情况应给予慰问,可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慰问金(专项经费按有关规定)。基层工会应建立和完善工会困难会员档案,按照全国总工会和湖南省总工会的相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 困难职工帮扶制度和标准,并经职代会通过后执行。
(五)送温暖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在高温、寒冷等情况下,基层工会可开展对一线职工的慰问活动,购买防暑降温、防寒保暖等物资。每年限二次,标准为每人每次不超过 300 元。
(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基层工会补助职工和会员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十条 业务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当地财政部门或单位行政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为准。
(二)会议费。用于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委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当地财政部门或单位行政制定的会议费管理办法为准。
(三)专项业务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等创建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办的图书馆、阅览室和职工书屋等职工文体活动阵地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性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 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
基层工会组织的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的奖励标准为:一等奖不超过2000元,二等奖不超过1000元,三等奖不超过600元,奖励范围不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一。基层工会受行政委托承办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由单位行政根据相关规定确定奖励标准,费用由行政列支。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发放兼职工会干部和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贴,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用于基层工会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基层工会兼职工会干部补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编制内的工会干部不可发兼职补贴)标准:工会主席、副主席每人不超过300元/月,其他人员每人不超过200元/月。发放补贴的具体范围和标准由基层工会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基层工会表彰优秀工会干部人数不得超过工会干部总人数的15%,表彰优秀工会积极分子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人数的15%,每人奖金(奖品)最高不超过500元。
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工会根据有关规定,参照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制订。
第十一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基层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二条 事业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对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第十三条 其他支出是指基层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 基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承担,基层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所在单位提供。所在单位保障不足且基层工会经费预算足以保证的前提下,可以用工会经费适当弥补。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基层工会主席对基层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国家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上级工会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依法履行必要程序后报上级工会批准。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年度预算调整原则上一年不超过一次,调整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一致。
第十七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及时按规定拨缴工会经费;优化支出结构,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并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基层工会经费年度财务决算需报上级工会审批。
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 财务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基层工会应依法组织工会经费收入,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自身实际科学设置会计机构、合理配备会计人员,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具备条件的基层工会,应当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由设立工会财务结算中心的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实行集中核算,或采取“以 代下”集中核算、委托本单位财 务部门或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及聘请 兼职会计人员代理记账。
第二十条 基层工会必须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要单独开设工会银行账户,实行独立核算,本细则规定的工会经费开支项目只准在工会经费账户内列支;工会举办活动要有方案(含经费预算)、通知、签到册,活动用餐要有用餐人员名单;开具发票应符合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如实详细填写品名、数量、单价等信息,数量较多时,应提供具体清单;发放奖励、补助、慰问金、慰问品、纪念品、蛋糕券、入场券、福利物资等,审批和签收手续应合规齐全。
第二十一条 保障职工正常福利是单位行政的职责。各单位行政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费、安全生产费等文件的规定保障职工体检、职工食堂补贴、职工疗休养、职工教育、劳动保护等服务职工经费;要满怀热情关心关爱会员职工,健全待遇激励保障制度体系,落实体检、休假制度,关注心理健康,丰富文体生活,加大对单位工会服务职工和开展活动的经费补助支持力度,依法保障会员职工的正常福利。
基层工会要协调和督促单位行政依法依规保障好职工的正常福利,积极争取单位行政对工会服务职工和开展工会活动的支持,补助资金应列入单位行政年度预算并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申请。基层工会应切实加强对行政补助收入的管理,严格按预算执行,不得接受所在单位超越本细则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的行政补助,不得利用所在单位行政权力或影响向其他单位摊派费用或索要赞助经费。
第二十二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按有关规定可以享受的集体福利,标准由单位行政依照有关规定确定,经费按行政有关规定列支,不得在工会经费中开支。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湖南省总工会负责对全省工会系统经费的收入、支出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省以下各级工会应加强对本级和下一级工会经费收支与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下一级工会应每年向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报告财务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四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国家审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主要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会计账簿与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财产物资的安全性完整性进行监督,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审查审计监督主要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第二十五条 基层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违规吃喝。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支付利息等。
(九)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其他违纪违规开支。
第二十六条 各级工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 ,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市级工会可根据本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支出范围,明确开支标准,确定审批权限,规范活动开展。各市州总工会、省直机关工会、省产业工会制定的相关规定需报湖南省总工会备案。 基层工会制定的相关办法需报上一级主管工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湖南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若干意见》(湘工办发〔2015〕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湖南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4. 工会可不可以组织旅游
答案是:不可以。工会只是单位的职能部门之一,各负其责,报销公园门票与报销出差的车票机票一样,都是属于单位的财务部的工作范围。
工会可以组织职工去公园开展各种活动(譬如赏花、踏青、赏月等),所需要的经费提前做好计划,上报有关领导审批,活动结束后,按照实际的花费,到单位的财务部门报销。
5. 工会开展春秋游是否可以找旅行社
工会组织春秋游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组织,需签订委托协议,在省内范围活动,当日往返,不得到中央明令禁止风景名胜区开展活动。开支范围为租车费、门票、餐费、活动用品等,每人每天不超过200元。
工会组织春游时,尽量不要组织探险活动,更不要组织到有悬崖峭壁的地方去游玩,户外野炊、攀岩等娱乐项目也最好取消,以免员工在活动时受伤。
6. 工会活动可以找旅行社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工会收支管理,规范基层工会经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甘肃省辖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全国铁路、民航、金融工会在甘基层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独立的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单位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基层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批准。
(四)服务职工原则。基层工会应顺应职工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健全服务职工体系,拓宽服务职工领域,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建立工会经费普惠职工的保障机制,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服务工作质量,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 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推进工会预算绩效管理,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四条 基层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会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
(一)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所在单位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事业收入。事业收入是指基层工会独立核算的所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六)投资收益。投资收益是指基层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基层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五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要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交的会费。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省总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通过税务代收和财政划拨的方式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依法依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甘肃省综合费金专用缴款书》《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或电子缴费付款凭证等拨缴经费收入的合法证明。实行委托税务代收或财政划拨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应加强与本单位党政部门沟通,敦促单位行政依法申报、缴纳工会经费。要统筹安排工会活动,争取行政补助收入,对因工会经费不足需要单位行政给予补助的,应向单位行政提出申请并列入工会预算或工作(活动)计划。行政补助收入要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工会账户管理。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六条 基层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七条 基层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培训支出。用于基层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 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基层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优秀学员的评选范围不超过参加教育培训人员的15%,每名优秀学员奖励不超过300元。
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支付标准按照当地有关部门制定的培训费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 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文体比赛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每次举办比赛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设置奖项的比赛活动,谁举办谁奖励,一般设置一、二、三等奖,可发放奖品或奖金,不得设置参与奖、优秀奖和鼓励奖等。个人项目单项最高奖品(或奖金)不超过500元,团体项目单项最高奖品(或奖金)人均不超过300元。不设置奖项的趣味性文体活动,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
基层工会组织篮球、足球、排球、团体操、集体舞、歌咏等团体类比赛活动,确需统一着装的,可为参赛人员(含裁判、领队)购买服装(含鞋帽),每人每次不超过600元。购置活动用器具,按实际需要确定。
举办文体比赛活动期间需外请教练、裁判、评委、主持人等工作人员的,可以发放每人每半天不超过300元的劳务费。
文体活动中,对因节假日、双休日、晚间等非工作时间组织和参与活动的工会工作人员和工会会员(机关事业单位除外)确需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发放标准不得超过当地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标准。
基层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基层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
基层工会组织会员春游秋游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组织春游秋游活动时,可以委托旅行社组织,需签订委托协议,开支范围为租车费、讲解费、餐费、活动用品等,不得开支与活动无关的费用。确需在外就餐的,可以安排一次工作餐,每人标准不得超过50元。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基层工会组织专家学者、劳模、工匠等深入企业车间班组、脱贫攻坚一线等进行宣讲活动,外聘宣讲人劳务费参照当地有关部门规定的培训讲课费标准执行,城市间交通费按当地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培训费标准执行,原则上由举办单位承担。参与宣讲活动的工作人员按照当地有关部门规定的差旅费标准报销。
基层工会举办知识竞赛、演讲、征文、展览等比赛活动,奖励范围和奖励标准参照文体比赛标准;确需为外聘主持人、讲解员、评委发放劳务费的,劳务费发放标准为主持人、讲解员、评委每人每半天不超过300元;专业服装、特殊服装以租赁为主,需要购置的可按每人每年不超过600元的标准购买(含鞋帽)。发放了劳务费的,不再重复购置服装。
(四)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和经自治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少数民族节日。发放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2000元。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不得购买发放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明令禁止的 物品,不得发放现金、购物卡等。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可以为实物或到指定地点限时领取确定物品的提货凭证,所发放的节日慰问品需附会员本人签收的领取清单。
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每人每年不超过300元的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或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也可以根据需要采取提货凭证等方便职工会员的发放方式,但不得发放现金、购物卡等。
工会会员结婚、生育时,可以给予不超过500元的慰问品。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可以现金慰问。不做手术的每人每次不超过500元,做了手术的每人每次不超过1000元,同一会员同一病种当年多次住院,根据病情可重复看望慰问,但现金慰问一次为限。工会会员去世时,可以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其直系亲属去世时,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
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可以为会员发放价值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
各基层工会应严格鉴定会员的身份,避免会员重复享受工会集体福利。
(五)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
基层工会应当使用单位职工福利费等组织职工开展疗休养活动。 如果使用工会经费组织活动的,应优先选择在工会疗休养院和劳模疗休养基地开展疗休养活动,范围原则上以省内为主,每次时间不超过一周(含往返路途),疗休养费(含食宿费等)标准为每人每天不超过400元,每年组织疗休养人数不超过本单位职工人数的10%。活动组织单位工作人员不超过疗休养人数的10%。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对基层工会组织疗休养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疗休养主要以休息疗养、康复治疗、健康体检和讲座、形势报告、座谈交流、文体活动、免费参观考察等形式组织开展。严禁借疗休养名义组织或变相组织公款旅游。
第九条 维权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
(一)劳动关系协调费。用于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安康杯”竞赛等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监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等。
(三)法律援助费。用于基层工会向职工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费。用于基层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基层工会应建立和完善本单位的困难职工档案,按照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关于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的实施意见和行动计划,并根据精准识别、分类施策、整合资源的措施要求,制定标准统一、程序规范、管理严格的困难职工帮扶慰问管理办法,加强困难职工帮扶和脱贫攻坚工作,实现帮扶送温暖常态化、经常化、日常化。
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根据会员困难情况,经基层工会委员会讨论确定后,可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救助慰问金。
(五)送温暖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可对在高温、严寒和高污染环境等恶劣条件下坚持工作的一线职工开展慰问活动,可给每人购买发放不超过300元的防暑降温、防寒保暖、防污用品及食品饮料等物品。
(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基层工会补助职工和会员参加互助互济保 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基层工会可从工会经费中列支职工互助保障费用,具体保障计划选择和费用列支额度,根据各单位实际,经相关民主程序确定。
第十条 业务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当地有关部门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为准。
(二)会议费。用于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委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当地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议费管理办法为准。
(三)专项业务费。用于基层工会增强团结教育、维护权益、服务职工功能方面的业务支出,用于开展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等创建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办的图书馆、阅览室和职工书屋等职工文体活动阵地所发生的支出,用于推进“会、站、家”一体化建设,做好工会户外劳动者服务站(点)建设和“互联网+”工会普惠性服务等服务职工阵地和项目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性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
基层工会组织深入开展技术革新、技术协作、发明创造、合理化建议、网上练兵和“五小”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建设职工技术创新优秀成果网上展馆,开展职工创新成果评选、展示、交流活动,可以根据单位实际,按照“合理、适度”原则,经相关民主程序研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基层工会组织围绕高质量发展开展多种形式的劳动和技能竞赛、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等活动,深化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推进班组建设,可奖励优胜者(不超过每次参与人数的四分之一),奖励办法及标准由各基层工会根据实际研究制定。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发放兼职工会干部和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贴,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用于基层工会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经本单位党政认可,基层工会可以开展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工作,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人数应当控制在本单位工会干部(含本级和分工会委员、经审委员、女工委员、工会集体协商指导员、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员、工会小组长、工会干事、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等)人数的15%以内,每年表彰一次,奖励标准每人每次不超过500元;评选表彰工会积极分子的人数应当控制在本单位会员人数的10%以内,每年表彰一次,奖励标准每人每次不超过500元。
基层工会(不含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工会)可对兼职工会干部发放补贴。发放标准原则上以基层工会实际兼职人数分档设置补贴标准,并结合基层工会经费情况综合确定,单位职工会员人数500人以下的,每人每月不超过200元;单位职工会员人数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每人每月不超过250元;单位职工会员人数1000人以上的,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发放补贴的管理办法执行省总工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基层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 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二条 事业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对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第十三条 其他支出是指基层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基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承担,基层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所在单位提供。所在单位保障不足且基层工会经费预算足以保证的前提下,可以用工会经费适当弥补。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基层工会主席对基层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国家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上级工会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依法履行必要程序后报上级工会批准。基层工会要将全部收支纳入预算管理,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原则上一年只能调整一次,调整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一致。
第十七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并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基层工会经费年度财务决算需报上级工会审批。
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财务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基层工会应依法组织工会经费收入,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自身实际科学设置会计机构、合理配备会计人员,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具备条件的基层工会,应当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由设立工会财务结算中心的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实行集中核算,分户管理,或者委托本单位财务部门或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或聘请兼职会计人员代理记账。
第二十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会计核算管理,强化会计基础规范化建设。文体活动支出,要有活动具体方案、通知、经费预算和参加人员名单等;文体比赛、技能竞赛支出,要有比赛秩序册、比赛结果或获奖通报;发放蛋糕券、入场券、奖金、奖品、纪念品、慰问品、慰问金、补助、帮扶救助款、劳务费及补贴等,须审批手续齐全,实名制发放并签收;购物发票须写明单位名称、具体品名、数量、单价及附购物清单;组织活动等工作餐支出,须提供活动项目、时间、场所、就餐发票及原始明细单据或电子结算凭据等清单;行政对工会的补助款项列支渠道应符合有关规定,不得将应在行政列支的费用转到工会账户支出,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工会经费。
第二十一条 鼓励基层工会协助单位行政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要求,通过提取使用职工福利费解决本单位职工的生活困难和集体福利。单位职工体检、职工食堂、职工教育、劳模和先进职工疗休养、行政表彰、走访慰问离退休干部职工等工作,属于单位行政的福利费、教育费、商品和服务支出等支出范畴。基层工会可接受行政委托,协助或承办上述工作,经费应由单位行政负担。
第二十二条 离退休 干部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福利待遇。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省总工会负责对全省工会系统工会经费的收入、支出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各级工会应加强对本级和下一级工会经费收支与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下一级工会应定期向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报告财务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四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国家审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主要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会计账簿与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财产物资的安全性完整性进行监督,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审查审计监督主要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第二十五条 基层工会应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共甘肃省委常委会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有关要求,以及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核定标准为上限标准,基层工会在标准范围内执行。各级工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本细则规定,结合实际,健全完善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制度,细化支出范围,明确开支标准,确定审批程序,规范活动开展。基层工会制定的制度办法须报上级工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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