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设立导游人数 旅行社设立导游人数限制
导读:旅行社设立导游人数 旅行社设立导游人数限制 1. 旅行社设立导游人数限制 2. 旅行社导游管理办法 3. 旅行社设立导游人数限制吗 4. 旅行社设立导游人数限制标准 5. 旅行社设立导游人数限制多少 6. 申请旅行社必要的导游不得低于( ) 7. 成立旅行社需要几名导游 8. 旅行社应当与导游订立不少于 9. 旅行社要求导游员缴纳一定数量的 10. 旅行社导游人数要求 11. 旅行社管理制度和导游条例
1. 旅行社设立导游人数限制
海南旅行社注册跟一般的公司注册一样,也是到工商局注册登记。在公司注册成功之后,申请机构还需要获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经营许可才可以合法开展旅游业务活动。申请机构需要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有开展旅游业务活动必备的营业设施。注册资金不能少于30万元,人员方面要求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导游需要持有导游资格证书。导游人数不能少于旅行社在职员工总数的20%,并且不能少于3名与旅行社签订劳务合同的持有导游证的导游。另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也需要满足。
2. 旅行社导游管理办法
区别介绍: 简单点,导游属于业务员。 旅游管理是从事旅游行业的管理工作。 补充: 导游主要分为中文导游和外语导游。其主要工作内容为引导游客感受山水之美,解决旅途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并给予游客食、宿、行等方面的帮助。 在中国,凡希望从事导游业务活动的人都必须按规定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目前,导游通常挂靠在旅行社或集中到专门的导游服务管理机构。
3. 旅行社设立导游人数限制吗
导游执业有两种方式,一个是签约旅行社,属于旅行社正式员工,归旅行社的导游部或者计调部管理(大型旅行社导游众多会设置专门的导游部管理导游,小型旅行社导游人数不多,大多由计调部兼管导游)。
二是加入导游服务公司或者导游服务中心,由旅行社向导游服务公司或导游服务中心发出派遣导游申请,导游服务公司或导游服务中心派遣签约导游为旅行社提供导游服务。
4. 旅行社设立导游人数限制标准
地接在接受任务后,应该掌握旅游团以下情况:
1.组团信息: 团队名称、联络人姓名、电话号码、团号、旅游团的结算方式、旅游团的等级和全陪的姓名。 旅游团人数包括儿童、用车、住房、餐标(是否含酒水)等情况。 在食、住、行、游等方面是否有特殊要求,有否特殊要求的游客。 所乘交通工具的情况 掌握特殊要求的注意事项 落实接待事宜 地接在旅游团抵达的前一天,应该与有关部门和人员落实。检查旅游团的交通、食宿方面的问题。 落实旅游车辆,知道司机的姓名、电话、车型、车号。与司机定好时间。
2.落实住房,宾馆的位置,名称、概况、服务项目和设施。向宾馆核实房间的数目,级别是否和接待计划相同,是否含早 向宾馆提供该团抵达的时间 落实用餐 地接应该提前与有关餐厅联系,确定日程表上安排的每一次用餐的情况。包括日期、人数、餐标、特殊要求等
3.了解不熟悉的景点的情况 去景点的路线。开放时间,最佳游览路线,厕所位置,以便活动顺利进行。 与全陪联系,了解接团的时间和地点,防止漏接、空接事故的发生。
4.做好物质准备 上团前,地接应该做好必要的物质准备,带好接待计划(派团单、日程表、意见单、协议单),结算凭证(景点门票、房单、餐单)、导游证、社旗、话筒、接站牌。 地接在填写各种结算凭证时,具体数目一定要与该团实到人数相符。
5. 知识准备 联络畅通准备:备齐并随身携带与有关接待社各部门、车、餐、宾馆等单位的问讯电话号码。 旅游团抵达前的工作 提前抵达车站及接站处,核实到达的准确时间迎接旅游团。根据标志或其它特征主动问询。认找旅游团。 旅游团到达的服务 缔结应该提醒游客带齐手 行李和随身的物品。引导游客前往登车处,游客上车时,地接应该恭候在车门旁,协助或搀扶游客上车就座,待游客坐稳后,礼貌清点游客人数(切忌用手点)人数到齐坐稳后请司机开车。地陪在旅游车上开始工作前,要将电话调至静音或振动。无紧急事不要在旅游车上打电话。
6.途中服务 致欢迎词(欢迎词要有激情、有特点、有新意、有吸引力能立即把游客吸引到导游身上来,给游客留以深刻的印象) 问候语:各位来宾、各位朋友,大家好,大家辛苦了 欢迎词:代表所在旅行社、本人几司机欢迎游客光临本地。 介绍语:介绍自己的姓名及所属单位,介绍司机。 希望语:表示提供服务的,诚挚愿望,希望得到合作的医院。 祝愿语:预祝此次旅程愉快、顺利。 《〈〈打预防针〉〉》 首次沿途导游 介绍本地状况,如地理位置,历史沿革,人口状况行政区的划分,市政建设等。 风光风情介绍:(随机应变,见人说人,见景说景,与游客同步观赏) 介绍当地的天气及出租车情况。
7.介绍下榻的饭店:宾馆的位置,名称,星级标准,主要设施的使用方法。,到宾馆所需要的时间。入住手续,注意事项(打预防针) 宣布当日和次日的活动安排 叫早时间,早餐时间,集合时间下顿餐的时间 抵达宾馆的服务 协助办理住宿手续 请领队发放房卡,地接要知道领队和全陪的房间号码。将自己的联系方式告诉领队和全陪。以便有事联系 贵重物品的寄存 宾馆的洗澡水时间、宾馆的门禁时间、宾馆餐厅的位置、一次性拖鞋滑、宾馆毛巾和设置的问题、提醒客人晚上出去的时候一定要结伴而行,带上宾馆的联系方式、附近商店的位置。 导游要和宾馆定好叫早时间,协助客人入住后遇到的各种问题。导游必须在客人安顿好之后方可走开,走时留下联络方式。 带旅游团用好第一餐。就餐后不要忘了提醒客人带好随身携带的物品。(游客就餐时,提前告诉酒水自理,不要催,让游客安心吃饭的原则。在游客就餐期间,至少要起身去看两次)。餐标盯好,(清点菜和汤)搞知游客,让游客明了。 ~~吃海鲜~~ 吃海鲜时不喝或少喝啤酒,喝啤酒不要急,可多喝白酒。吃完海鲜不要下海,以免着凉闹肚子。尽量不要吃海鲜大排挡。吃海鲜不可吃葡萄,喝白酒不能吃柿子。祝愿游客胃口好。 去景点出发前的准备 提前到达出发地点(至少10分钟) 核实人数 落实旅游团当天的用餐 提醒注意事项 出发前一天,地陪应该向游客预报天气情况,游览景色的地形特点,带好衣服雨具,换上舒适的鞋,这些看来是小事,可会使游客备感亲切,感到地陪服务周到细致。也可以减少游客生病,扭伤、摔伤等问题的发生。 准时集合登车 途中导游,首先上车要问好(餐后要问大家是否吃饱,讲解必须面对游客,上车、下车恭候在车门旁,面对的方向不是游客不能去的方向。车上简单介绍景点,让游客有遐想的空间,引起游客兴趣)
8.重申当日的活动安排,包括中午、晚餐的地点。向游客说明到景点所用的时间。视情况介绍新闻。 风光导游 介绍游览的景点 活跃气氛 例:问候大家,遇到节假日,可顺便说下节假日的相关趣事及来历。 把旅游的行程向大家说明一下 把目的地的情况简单介绍一下
9.注意事项:在车上说好注意事项 进入景点以后告诉游客讲解的时间,自由活动的时间,告诉游客洗手间的位置,告之回程路线,大家尽量不要离开团队,随时清点人数。走环型路时,更要告诉游客(如果您累了,烦了,我可以给您指路;山上的岔路很多,如果您不想谈险就和我一起走吧…. 导游的见解应该包括景点的历背景、特色、地位、价值等方面的内容。讲解时,语言不仅要表达的清楚,还要生动优美,富有表达力。不仅让游客增长见识,还让游客得到美的享受。注意安全。 去下一景点时,清点人数,介绍到下一景点的时间(车程),回顾刚才刚刚走过的景点,问大家有什么疑问,简单介绍下一景点。
10.游览结束的回程导游 清点游客人数 总结当天游过的景点的内容,适当的补充一下因游览时间不够、人多而漏掉的内容。下车时要特别提醒游客带好随身携带的物品,并照顾游客下车。
11.送站服务 核实确定交通票据、车次、时间、站名。 商定出发时间。 协助宾馆与游客的帐目。 及时归还证件 集合上车,提醒游客带好物品,不要落下 送站途中的讲解服务 行程回顾,有哪些没有去过的地方,欢迎下次再来 致欢送词 感谢语:对全陪、领队、游客、司机合作的感谢。 惜别语:表友谊的惜别之情。征求意见语。 致歉语: 祝愿语:期待再次相逢,表示美好祝愿 提前到达车站。(乘火车1个小时前到达)车启动后方可离开
5. 旅行社设立导游人数限制多少
全国旅行社从业人员322497人,其中大专以上学历人数220311人,签订劳动合同的导游人数108803人。
6. 申请旅行社必要的导游不得低于( )
旅行社设立为业务经营许可,旅行社分公司、服务网点设立属于备案。
旅行社设立流程如下:
1、必要条件。旅行社熟悉《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相关法规,旅行社筹备好资金、场所、人员及规定的办公设施,有3名专职导游且不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20%。
2、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旅行社向工商部门申领工商营业执照(注: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必须是独立法人公司,公司名称中必须含有“旅行”、“旅行社”或“旅游”字样,经营范围中须包含“境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且不得出现“出境旅游业务”,其它代订车、船票等业务不在行政许可范围内,由企业自行决定)。
7. 成立旅行社需要几名导游
1、申请国内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必须有企业法人资格,也就是说,旅行社必须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这些没有法人资格,不可以办旅游业务。
2、(认缴)注册资本在30万元以上
3、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外资(合资和独资)企业需要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
4、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只有在旅行社停止经营后,才能取回。
5、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6、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7、旅行社的导游人员,应当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委派的领队,还需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8、境内旅游业务可以直接申请,出境旅游业务需要满足2个条件:一、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二、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
8. 旅行社应当与导游订立不少于
准 从事导游工作的人员在通过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后,须在一家旅行社实习期满至少3个月以上,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在导游公司登记,由旅行社或导游公司对申请人的品行和业务能力进行考评并作出结论。
申请人向主管旅行社的管理部门申报: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按《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自收到申请领取导游证的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导游证,发现有《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五条的情形,不予颁发导游证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证,是现代行政管理中的一种法律制度,是准予申请领取导游证人员从事导游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直接决定了申请人能否从事导游职业,直接影响着他们的合法权益。因此,《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表达了三层含义:
(1)旅游行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领人,必须在收到申请人领取导游证的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导游证。这是一条强制性规定,这表明,旅游行政部门对符合发证条件的申请人必须颁发导游证,不允许存在“可以不予颁发”的情形。
(2)对符合申领条件逾期不予颁发或答复,使申领人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这是旅游行政部门的一种不作为的失职表现,申领人可依照《行政复议法》向上一级旅游行政部门申请复议,或者依据《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不符合颁证条件的情形,仅限于《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四种情形,旅游行政部门只有在上述四种情形之一出现时,才可以决定不予颁发导游证,同时,对不予颁发导游证的,旅游行政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领人。
颁发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的部门,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的样式规格,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即有权规定样式规格并统一制作,也可以统一规定样式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制作和颁发。
9. 旅行社要求导游员缴纳一定数量的
一,拥有固定的营业场地。
二,必要的办公设施。即:电话、传真机、电脑、打印机等等。
三,拥有旅游部门颁发的持证人员,总经理一人;部门经理一人;导游员二人;助理会计师一人。
四,注册资金
按照规定开办国内旅行社需注册金30万元;开办国际旅行社需注册金不少于150万元。
五,缴纳质量保证金。
国内旅行社10万元;国际旅行社办理入境业务60万元;办理出境业务100万元
10. 旅行社导游人数要求
资料显示中国目前拥有导游资格证的人员约133万左右,实际执业人员大概只有两三成,排除“无资格人员”,市场需求是远远高于这个数字,造成的旅游业的短缺,更直接的导致了大量的“无资格人员”涌入旅游市场,造成整个导游队伍人员素质偏低,行业影响力较差。
11. 旅行社管理制度和导游条例
第七十七条国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的级别划分和实施程序,由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旅游安全作为突发事件监测和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七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采取措 开展救援,并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第七十九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八十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一)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
(二)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三)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
(四)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
(五)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一条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第八十二条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
中国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时,有权请求我国驻当地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协助和保护。
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十四条旅游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旅游经营活动。
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第八十六条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监督检查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第八十七条对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八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中或者在处理举报、投诉时,发现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八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旅游违法行为查处信息的共享机制,对需要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督办。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九十条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对其会员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自律管理,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
第九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第九十二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十三条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第九十四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旅游者一方人数众多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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