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培训中心收费标准 培训基地收费标准

导读:旅游培训中心收费标准 培训基地收费标准 1. 培训基地收费标准 2. 培训基地收费标准表 3. 公共实训基地培训收费吗 4. 培训基地收费标准文件 5. 培训场地费收费标准 6. 培训费项目 7. 培训基地收费标准最新 8. 培训项目收费标准 9. 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 10. 场地培训费

1. 培训基地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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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培训基地收费标准表

这个需要几千块钱的,因为在学吊车的时候吊车是非常耗油的,所以学费就贵一些。不同的地方学车费用会有不同的差异,但是肯定是需要两三千块钱的。

工厂里学大吊车分情况,如果是自己想学大吊车,自己去培训机构学习(这种属于自费自学),需要自己掏钱的,如果是单位需要这样的人才,派遣去学习的情况,而且公司、单位的福利待遇好的情况,这种一般情况,公司给挣钱或者自己只出一部钱。在学习之间,详细请咨询公司的负责人,

3. 公共实训基地培训收费吗

符合条件的职校学生实习时,每人每月可享受650元生活补贴。接收学生顶岗实习的实习单位,应支付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80%的报酬。

顶岗实习补贴范围

自2018年秋季学期起,对包括民办职业院校在内的所有职业院校全日制学生顶岗实习给予补贴。

补贴对象

.经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并接收职业院校全日制学生实习实训的职业教育校外公共实训基地所在企业。

补贴标准

参加实习实训学生每人每月可享受650元生活补贴和教育部规定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校外公共实训基地所在企业,按接收实习实训学生人数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补贴。

补贴时间

教育部门主管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时间为6个月,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主管的技工院校学生实习时间为12个月。学生实习补贴金额根据学生实际实习工作时间确定。

4. 培训基地收费标准文件

  一、有能够满足培训要求的高水平师资队伍,普通专科基地指导医师与住院医师比例不低于1∶2;亚专科基地指导医师与住院医师比例不低于1∶1。师资构成比例合理,中高级职称比例达到各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细则的要求。

  二、普通专科基地指导医师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亚专科基地指导医师应有本科以上学历、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指导医师的临床工作能力和教学工作能力符合各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细则的要求。

  三、普通专科基地应设置有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细则要求的临床和辅助科室;亚专科基地所在的临床科室能够满足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细则要求,相关辅助科室设置齐全;全科医师培训基地由符合条件的综合医疗机构中有关临床科室与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共同组成,符合全科医学培训标准细则要求。

  四、医疗条件(包括总床位数、年收治病人数、 年门诊量和急诊量、配备的专业治疗设备等)能够达到各普通专科和亚专科培训基地标准细则要求。科室业务范围全面,收治的疾病种类基本覆盖本学科常见疾病种类,开展的诊疗活动能够满足培训需求。

  五、组织管理:培训基地有明确的基地主任,全面负责培训工作。配备专、兼职的培训管理人员(可由总住院医师担任),分工职责明确。

5. 培训场地费收费标准

培训机构的工资底薪加课时费的计算方式为:固定底薪+课时费*课时数。

举例说明:

假如培训机构的底薪是2000元,每节课的课时费是50元,一个月课时数为60次。

那么计算薪资为:2000+50*60=2000+3000=5000元。

不同的培训机构会有不同的工作底薪和不同的课时计算方法,每个课时的薪酬也是不一样的,最终的计算方式需要你根据实际情况,和培训机构负责人沟通清楚就可了解。

扩展资料

培训机构,以提升能力、培养技能、学历教育、认证培训等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机构需要有场地的要求及师资的要求,需要教育主管部门给予认证并且取得社会力量办学资格方可营业。

其培训课程价格需要核算并报教育部门批准,增加课程或改变收费需要向教育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才可改变。

6. 培训费项目

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都不能收取劳动者培训费;

1、岗前培训,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得收费,更不得约定违约金和服务期;

2、专项培训,也叫专业技能培训,企业应垫付培训费,但是可以和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如果劳动者在服务期内离职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劳动者按照双方的约定支付相应违约金;

3、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本人注:不包括一般的入职培训),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本人注:单位必须要有第三方培训机构向单位开具的培训发票)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二、劳动合同培训费需要赔偿吗?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职工培训问题作为劳动权利义务关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应在劳动合同中予以约定,明确有关培训事宜及违约赔偿责任;或者企业与职工也可以签订专项培训合同,对某项具体培训项目的有关问题(包括违约赔偿责任)做出具体规定。劳动合同和培训合同的这些约定,是处理有关培训争议的重要依据,但约定规定劳动者违约时应负担的培训费用和赔偿金的标准,不得违反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因费用问题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及其他相关政策法规,对培训费赔偿问题具体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如果企业确实对职工出资培训,并能提供相应的支付凭证,才可以要求职工赔偿培训费用,这是前提条件。

2、一般而言,只有职工单方面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企业才可以要求职工赔偿培训费,一 不得要求其赔偿已出资的培训费。除非职工因违纪等重大过错而被企业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则有权要求其赔偿有关培训费用。

3、劳动者在符合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关系,企业不得要求其赔偿培训费;除非职工违反规定或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并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培训费。在试用期内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用;在合同期内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用。

4、关于具体如何赔偿的问题,可按培训劳动合同执行;未签订培训合同的按劳动合同执行。但培训合同与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违约赔偿的约定,不得违反有关政策法规的约定,否则无效。因培训费赔偿问题而发生争议的,可由有关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进行处理。

5、劳动者赔偿培训费的具体支付办法是:如约定服务期的,则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因为生活当中有企业关于培训费是让职工自己出的,实际上这种做法已经违反了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对职工的岗前培训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所有的培训费用都应该由企业自行承担的,除非职工违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才能够要求员工赔偿培训费。

7. 培训基地收费标准最新

不合法。

国家整治校外辅导, 课辅老师资质造假、管理混乱、借机敛财、虚假宣传、与各种校内升学考试“暧昧勾连”,使得校外培训这一讲求诚信、凸显教育良心、本属社会公益领域的事业,逐渐变成了逐利的产业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以此为契机,树立对法律和市场的敬畏之心,建立完善有效的内部治理,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8. 培训项目收费标准

去驾校考试练车收费的问题,得看自己报考驾照的地方的收费方式,基本一个地区的各个驾校的收费方式都是大径相同的。有的驾校是一次将各个科目的训练费和考试费用缴清给驾校,除非是重考才自己缴费。有的学校的是训练费和考试费分科次交。有的学校是训练费交给驾校,考试费用交车管所。具体自己交的费用包括些什么项目可以咨询报考驾校工作人员。

补充相关资料:

驾校乱收费现象被公众诟病已久。一些驾校乱象丛生,收费不规范、授课秩序混乱等现象长期存在且难以根治。尤其是新交规出台后,培训难度增大、通过率低,使得某些驾校乱收费更加猖獗。对此,湖北黄冈实行了考驾照费新规,规定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试收费实行“一口价”政策,最高不能超过3千8。

据当地媒体报道,“一口价”政策从今年7月22日就已经实施。如拿C照,最高缴费标准为3830元,下浮不限。除此之外,驾校若额外加收费用,将被处以最低5000元、最高200万元的罚款。

据了解,参加小型手动档汽车(C1)培训和考试,培训最高收费标准为3300元/人;体检费根据医疗机构的等级最高不超过20元/人;驾驶许可考试费:交通法律、法规考试120元/人次,场内驾驶考试150元/人次,道路驾驶考试230元/人次;驾驶证工本费10元/证。因此,驾考从报名到领证整个流程下来,总费用不得超过3830元/人。

9. 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

是指收取学员的培训学习,以及管理费用

10. 场地培训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中共中央、国 务院印发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精神,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省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省级各人民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培训费是省直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发生的费用支出。

第四条 省直机关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省直机关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培训经费预算的,应当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同意,并按程序调整部门预算。

第七条 省直机关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1日前同时报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培训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等。其中讲课费标准为: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分别不超过1000元和2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九条 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控制,按照不高于省直机关四类会议的综合定额标准执行,即每人每天300元,其中:住宿费120元;伙食费80元;场地费和讲课费50元;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50元。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撤离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条 省直机关开展培训,应当尽量利用本单位内部场所,如本单位场所不具备培训条件的,可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和定点饭店承担培训项目。

省直机关开展培训原则上在省内进行,到省外培训须报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审批同意。

第十一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二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三条 省直机关组织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组织全省性培训应优先采用电视电话或网络视频等形式。大力推行自主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五章 报销结算

十四条 报销培训费,应当控制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并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省直机关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 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六条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省直机关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省直机关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八条 省直机关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果)报送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

第十九条 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直机关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 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 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 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 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五) 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 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七) 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所在单位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省直机关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二条 省委组织部、省委统战部、省公务员局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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