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 国际旅游

  国际旅游是指跨越国界的旅游活动。包括入境旅游和处境旅游。前者指外国居民到本国的旅游活动,后者指本国居民到他国的旅游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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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7年由国际联盟(League of Nations)统计委员会提出的定义为:离开自己的居住国家到另一个国家访问超过24小时以上的人。
  并且界定以下几种人为旅游者:(1)为娱乐、家庭和健康原因而旅行的人。(2)为参加国际会议而旅行的人。(3)为商业原因而旅行的人。(4)在海上巡游途中停靠某地,即使逗留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人。界定以下几种人不属于旅游者:(1)不论是否签了合同而到另一个国家从事某一职业的人。
  (2)到国外居住的人。(3)寄宿在学校的学生。(4)居住在边境地区而跨越边界到邻国工作的人。(5)途经一个国家但不停留的旅行者,包括那些旅行时间超过24小时的人。1963年在罗马举行的联合国旅行和旅游会议上提出的游客的定义为“除为获得一个有报酬的职业以外,基于任何原因到一个不是常住国家去访问的人”。
  1991年,世界旅游组织在加拿大召开的旅游统计国际大会上,对国际旅游者的定义作了重新修整:“游客”指一个人到他通常居住的国家以外的另一个国家旅行,时间不超过一年,主要目的不是为了从访问国获得经济利益;“旅游者”指一个游客至少一夜,最多不超过一年,主要目的不是为了从访问国获得经济效益;“当日游客”指一个游客在访问国停留不超过24小时并不过夜,主要目的不是为了从访问国获得经济利益。
  1979年,我国国家统计局对国际旅游者作了如下规定:凡是来我国参观、旅行、探亲、访友、休养、考察或从事贸易、业务、体育、宗教活动、参加会议等的外国人、外籍华裔、华侨和港澳同胞,均属我国的国际旅游者。
  规定来华旅游入境人数不包括下列人员:应邀来华访问的政府部长以上官员,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外交人员以及随行的家庭服务人员和受赡养者,常住我国一年以上的外国专家、留学生、记者、商务机构人员等,乘坐国际航班过境不需要通过护照检查进入我国口岸的中转旅客,边境地区往来的边民,回大陆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已在我国定居的外国人和原已出境又返回在我国定居的外国侨民,已归国的我国出国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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