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律法规 旅游法律法规PPT

导读:旅游法律法规 旅游法律法规PPT 1. 旅游法律法规PPT 2. 旅游法律法规论文 3. 旅游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4. 旅游法律法规学后感 5. 旅游法律法规ppt第九章 6. 旅游法律法规考试题及答案 7. 旅游法律法规案例分析及答案 8. 旅游法律法规对旅游业的意义 9. 旅游法律法规汇编 10. 旅游法律法规知识归纳

1. 旅游法律法规PPT

目前各地政府都注重绿色经济和可持续经济的发展,首当其冲的就是旅游项目。但由于很多项目苦于资金的问题无法进行,很多旅游项目都采取了招商的方式。现介绍一下旅游招商项目招商中应注意的一些事情。

一、旅游招商项目招商前期准备工作

1、旅游招商项目项目规划书、策划书

此类文件可帮助客商尽快了解熟悉项目的整体情况,便于双方对项目的沟通,在大思路上形成共识。这样使得客户对旅游招商项目有深刻的理解,能根据规划、策划对旅游招商项目的发展充分认识。而且,通过审批的规划可以使客户加强对旅游招商项目的投资信心。

2、旅游招商项目可行性报告

此类文件可从各项具体指标上阐述清晰项目的风险,使客户更能科学的了解旅游招商项目。通过可行性分析加强客户对项目的信任度,减少投资风险。

3、各项旅游招商项目政策

应向客户详尽的介绍当地政府出具的各项旅游招商项目政策,使客户了解投资能享受到得优惠政策。特别是一些专项针对旅游项目的招商政策、扶植政策,这些可促进旅游招商项目招商工作。

4、旅游招商项目手册

把重点招商项目的资料,招商信息整合成招商手册,使客户能有针对性的阅览选取,便于客户了解旅游招商项目的信息。

5、旅游招商项目各项电子文档

把旅游招商项目的资料准备好相应的电子文档,便于与客户的交流传输。

6、旅游招商项目PPT

把旅游招商项目制作成PPT,使客户能在短时间内了解项目,同时也便于交流。

7、旅游招商项目专业人员

安排专职的人员负责旅游招商项目招商的整体工作,这样会使客户对项目了解准确。而且,可以提高项目的整体服务水平,使旅游招商项目招商工作成功性强。

8、旅游招商项目各项工作表格

通过规范的共组表格记录旅游招商项目相关信息,便于工作汇报,客户沟通,信息留存。

二、发布旅游招商项目信息

1、专业的旅游招商项目网站

可通过各级政府网站、公司网站、社会专业招商网站(如乐商网)等发布旅游招商项目信息,使得传播面广。

2、参加专项旅游招商项目会

通过这些会可有针对性的接触客户,在社会层面造成宣传,加大旅游招商项目招商力度。

3、与各大企业交流

通过与有可能、有意向的公司接触,使旅游招商项目招商信息更针对的投放。

4、召开当地商界的交流会

从周边的成功企业入手,使旅游招商项目更加深入人心。

5、与各海外机构交流

针对旅游招商项目特色,与相应的海外机构建立关系,介绍项目,使海外投资者了解旅游招商项目信息。

6、与各代理机构交流

与各招商、投资代理机构联系,借助优化渠道旅游招商项目招商。

三、旅游招商项目考察

1、安排好考察行程

让客户能真实、快捷、详细的了解整个项目,把各重点旅游招商项目按怕成特色的考察线路。特别是当地的民俗、餐饮、土特产、接待设施等综合性考察。

2、旅游招商项目交流会

考察会安排双方的交流会,使客户能及时解决问题,同时可安排好下步工作。

3、旅游招商项目回访

到客户的公司进行回访考察,使其了解客户的情况,便于更深的了解。

4、安排旅游招商项目洽谈工作

对有意向的客户按双方的意思安排洽谈,就合作达成共识。

2. 旅游法律法规论文

旅游论文参考文献一:    [1] 马勇,陈慧英. 旅游文化产业竞争力综合 价指标体系构建研究[J].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01)  [2] 曾亚玲. 博物馆旅游与文化创意产业的融合发展[J]. 中国商贸. 2012(04)  [3] 王九位. 数字时代旅游目的地信息共享研究[D]. 武汉大学 2010  [4] 吴普,葛全胜,席建超,刘浩龙. 影视旅游形成、发展机制研究--以山西乔家大院为例[J]. 旅游学刊. 2007(07)  [5] 庄志民. 论旅游意象属性及其构成[J]. 旅游科学. 2007(03)  [6] 钟晟,张军. 皖南古村落和谐文化主题开发[J]. 华东经济管理. 2007(06)  [7] 杨卫武,陈慧莎. 论旅游产业与文化产业的融合--以上海市为例[J]. 青岛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2(01)  [8] 徐仁立. 旅游产业与文化产业融合发展的思考[J]. 宏观经济管理. 2012(01)  [9] 张薇,钟晟,张晓燕. 1998~2007年全球旅游研究进展--基于SCIES、SCI和A&HCI三大检索文献计量分析[J]. 旅游学刊. 2009(12)  [10] 赵勇. 亲和性城市公共游憩空间的系统建构研究[D]. 武汉大学 2011  [11] 张中华,王岚,张沛. 国外地方理论应用旅游意象研究的空间解构[J]. 现代城市研究. 2009(05)  [12] 李海霞,孙厚琴. 基于城市旅游意象的旅游城市标志物分析[J]. 社会科学家. 2009(04)  [13] 庄志民.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旅游意象定位研究--旅游文化设计探索系列[J]. 旅游科学. 2010(03)  [14] 凌莉萍,吴殿廷. 国内外影视旅游研究进展及启示[J]. 旅游学刊. 2010(03)  [15] 韩震. 论国家认同、民族认同及文化认同--一种基于历史哲学的分析与思考[J].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01)  [16] 侯建娜,杨海红,李仙德. 旅游演艺产品中地域文化元素开发的思考--以《印象·刘三姐》为例[J]. 旅游论坛. 2010(03)  [17] 陈才,李兆元,刘心怡. 大连旅游意象研究--基于博客游记的探讨[J]. 旅游论坛. 2010(03)  [18] 吴志军,田逢军. 城市滨水旅游意象及其对旅游者选择意愿的影响研究--以南京、武汉、上海滨水区为例[J]. 旅游学刊. 2010(06)  [19] 张海燕,王忠云. 旅游产业与文化产业融合发展研究[J]. 资源开发与市场. 2010(04)  

3. 旅游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其实国内有很多公司,开发的APP功能在当下是适用社会经济发展的,但由于我国经济发展过过,某些方面可能还不够规范成者是漏洞,正在进行时是合规合法的,但当企业的一种方式发展过快或者其他方面的风险,从而发生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地方法,这个时候就允法判断,这个公司是合法还是非法了,所以说投资有风险,自己要担当

重庆蚁丛旅游是《重庆市蚁丛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从工商系统上显示该企业是持照经营,是合法的,根据公开信息显示,他们的旅游资源也是跟携程那种大公司对接的,都是合法真实的。

4. 旅游法律法规学后感

1、白帝城

《早发白帝城》唐代:李白

朝辞白帝彩云间,千里江陵一日还。

两岸猿声啼不住,轻舟已过万重山。

译文:清晨,朝霞满天,我就要踏上归程。从江上往高处看,可以看见白帝城彩云缭绕,如在云间,景色绚丽!千里之遥的江陵,一天之间就已经到达。

两岸猿猴的啼声不断,回荡不绝。猿猴的啼声还回荡在耳边时,轻快的小船已驶过连绵不绝的万重山峦。

2、天姥山

《梦游天姥吟留别》唐代:李白

海客谈瀛洲,烟涛微茫信难求;

越人语天姥,云霞明灭或可睹。

天姥连天向天横,势拔五岳掩赤城。

天台四万八千丈,对此欲倒东南倾。

我欲因之梦吴越,一夜飞度镜湖月。

译文:海外来客 谈起瀛洲,烟波渺茫实在难以寻求。越中来人说起天姥山,在云雾忽明忽暗间有人可以看见。

天姥山仿佛连接着天遮断了天空。山势高峻超过五岳,遮掩过赤城山。天台山虽高四万八千丈,面对着它好像要向东南倾斜拜倒一样。我根据越人说的话梦游到吴越,一天夜晚飞渡过明月映照下的镜湖。

3、终南山

《下终南山过斛斯山人宿置酒》唐代:李白

暮从碧山下,山月随人归。

却顾所来径,苍苍横翠微。

相携及田家,童稚开荆扉。

绿竹入幽径,青萝拂行衣。

欢言得所憩,美酒聊共挥。

长歌吟松风,曲尽河星稀。

我醉君复乐,陶然共忘机。

译文:傍晚从终南山上走下来,山月好像随着行人而归。回望来时走的山间小路,山林苍苍茫茫一片青翠。遇斛斯山人相携到他家,孩童出来急忙打开柴门。

走进竹林穿过幽静小路,青萝枝叶拂着行人衣裳。欢言笑谈得到放松休息,畅饮美酒宾主频频举杯。放声高歌风入松的曲调,歌罢银河星星已经很稀。我喝醉酒主人非常高兴,欢乐忘了世俗奸诈心机。

4、庐山

《望庐山瀑布》唐代:李白

日照香炉生紫烟,遥看瀑布挂前川。

飞流直下三千尺,疑是银河落九天。

译文:香炉峰在阳光的照射下生起紫色烟霞,远远望见瀑布似白色绢绸悬挂山前。高崖上飞腾直落的瀑布好像有几千尺,好像是银河从九天垂落山崖间。

5. 旅游法律法规ppt第九章

3个月。

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导游证持有人需要在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个月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换发导游证手续。

具体流程为:使用电脑IE浏览器登录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hppt://jianguan.12301.cn)——导游入口——用户登录,之后在最上方就能看到提示,点击按照提示填写就可以了!

6. 旅游法律法规考试题及答案

 旅游管理专业开设课程:  主干学科  管理学、经济学、工商管理  主要课程  旅游学概论、旅游管理学、旅游政策与法规、旅行社业务、旅行社管理、旅游地理学、旅游心理学、旅游经济学、旅行社经营与管理、旅游市场营销、旅游英语、旅游会计学、酒店管理学、酒店餐饮学、旅游学概论、旅游文化学、旅游资源开发管理、景点规划与管理、旅游安全学、旅游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生态旅游、旅游客源、地区概况、旅游财务管理、旅游项目管理、旅游信息系统、微观经济学等。  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  包括旅游行业调查和旅游企业业务实习,一般安排10周~12周。  就业方向  旅游与休闲管理专业毕业生可从事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行社、旅游景区、旅游咨询公司、旅游电子 商务企业、旅游规划策划机构、主题公园的旅游经济管理和企业管理工作;或旅游与休闲行业的自主创业。  具体如下:  1.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就业要通过考取公务员的方式,具体流程包括网上报名、现场报名、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名单公示等环节。就业单位包括各省市地县旅游局及其附属企事业单位,各单位具体职位根据需要而定,可参看当年公务员招生简章。  2. 旅行社  旅行社各职能部门分为:业务部、计调部、接待部、导游部、外联部、财务部等。  业务部:负责旅行社产品的营销策划,招徕组团,地接等旅行社业务以及会议、中小型展览的组织营销业务;主要有经理、助理、文秘、组团、地接等职位。  计调部: 体操作旅行社业务,包括设计旅游线路及报价等。  接待部:接待来咨询的客人及来访的其他人员。  导游部:安排导游带团,导游人员需有导游证。  外联部:旅行社在外地的代言人,经常到其他城市宣传该旅行社等。  财务部:负责旅行社所有资金运作,工作人员需有一定的财会知识。  3. 旅游咨询公司  主要业务包括:出境旅游咨询、国内旅游咨询旅游管理专业、旅游中介、商务考察咨询、移民及留学咨询、代订全国各地酒店、代订旅游(商务)用车、会议会展、旅游顾问、导游培训服务等。  随着《旅游咨询师培训国家职业标准》及《旅游咨询师培训国家职业考试大纲、考试培训教材》通过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实验基地专家的评审,旅游咨询师培训在全国试点培训与测评。据旅游咨询师天津认证中心负责人介绍,成都首批100多名学员试用期平均工资为2385元。旅游咨询师分助理、师级学员培训结业后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后颁发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实验基地的《旅游咨询师证书》,个人资料录入中国旅游咨询师网以及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实验基地网。2008年首次“旅游咨询师”全国统一考试将于6月22日进行,旅游咨询将成为最热门的新职业。  4. 旅游电子商务企业  旅游业被认为是对因特网敏感度最强的产业之一,与金融、软件和网上书店一起被称为最适合在网上经营的四大行业,由此可见,旅游电子商务企业发展前景看好。旅游电子商务企业主要业务范围包括提供旅游信息,预订酒店、机票、旅行线路及商旅实用信息查询检索等,比如,携程旅行网和艺龙旅行网是国内外知名的旅游电子商务企业。  5. 旅游规划策划机构  毕业生可从事旅游规划与策划,旅游规划策划机构主要包括旅游业发展规划、旅游景区规划、旅游策划等业务。至2007年,我国共有甲级资质的旅游规划单位9家,乙级资质旅游规划单位154家,丙级资质的旅游规划单位62家,涵盖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除此之外,还有若干未有资质的规划策划机构。  6. 旅游营销策划企业  新兴的旅游营销策划企业,是从原旅行社的业务部的营销策划工作延展扩大成为独立的的旅游市场的营销策划企业,是旅游产业发展过程中企业从新分工产生的旅游新行业。业务包括旅游景区、大型旅游演出、大型旅游活动、旅游线路以及旅游目的地的市场营销策划;也从事会展的组织营销业务。他们是旅游需求市场与旅游供给市场之间的桥梁与弄潮儿,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消费产品及其组合(实体与信息),为旅游产品及旅游目的地提供消费者群体(实体与信息);一些旅游大型产品在市场中的火爆与旅游营销策划企业的操作不无关系,如大型实景歌舞《印象·刘三姐》就是一例。作为新兴的旅游营销策划企业,业务量巨大而企业人员精干;要求员工有较高学历、了解旅游企业发展现状、了解旅游消费趋向,有较高的交际与即时应对市场变化的能力,有良好的团队精神与诚信品格。旅游营销策划企业大都设有电子商务业务。  7. 旅游景区  毕业生可从事旅游景区的经营和管理。国家旅游局《2005中国旅游景区发展报告》显示,截至2005年1月,我国已有各类旅游景区2万家左右,其中,A级旅游景区1401家,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177个,国家自然保护区154个,国家森林公园565个,国家地质公园105个,工农业旅游示范点306个,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自然文化遗产31个,旅游景区已经形成我国旅游业的半壁江山,这些景区遍布全国各地,任何一类旅游景区都是一条 业出路,如此众多的旅游景区为旅游与休闲管理专业就业创造了良好机会。  8. 主题公园  毕业生可从事主题公园的经营和管理。主题公园分为乐园型、民俗型、历史型、浓缩景观型、科技型等类型。乐园型的有欢乐谷、海洋世界、冰雪大世界等;民俗型的有民俗文化村、民族文化村等;历史型诸如杭州的宋城、无锡的唐城、三国城;广西的乐满地、世外桃源、愚自乐园等;浓缩景观型诸如深圳的世界之窗、锦绣中华等;科技型诸如恐龙馆、航宇科普中心等。  9. 旅游、休闲俱乐部  毕业生可从事诸如高尔夫俱乐部、健身俱乐部、攀岩俱乐部、沙滩浴场、沙漠滑沙俱乐部等行业的经营和管理,除此之外还有酒吧、KTV等娱乐场所的经营和管理。除上述传统的俱乐部外一些大中城市或旅游目的地也出现了中小型的适应当前休闲消费发展的俱乐部、“屋”、“吧”等,如:陶艺俱乐部(陶吧)、蜡染吧、钓鱼俱乐部、烹饪俱乐部等。  10. 旅游度假村  旅游度假村是集娱乐、住宿、餐饮、歌舞厅、会议厅、大型停车场于一体的旅游场所,环境优美,设施齐全,是度假休闲旅游的好去处,越来越受到游客的青睐。旅游与休闲管理专业毕业生可从事旅游度假村的经营和管理。  11. 旅游职业中学、旅游职业中专教学工作  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对旅游基层人才需求越来越多,各地旅游职业中学、旅游职业中专或职业中专、中学的旅游班发展较快,从事旅游中职教育也是旅游本科毕业生就业不错的选择。  12. 旅游与休闲行业的自主创业  旅游相关各式各样有个性旅游纪念品商店,经济型特色化的旅游小饭店,有文化品味的酒吧与茶馆,风味餐饮、小吃业,前面谈到的陶艺陶吧、蜡染吧,教授种植花草、制作盆景的园艺吧,插花的花吧,摄影的摄吧等。城市与旅游目的地的旅游与休闲的自主创业可说是万紫千红,从当代人的旅游与休闲消费需求中调查分析可以寻求到许多创业门道。  13. 走向乡村,参与开发乡村旅游与休闲产业  城市化的发展、新农村经济建设的加速促进了乡村旅游与休闲产业的发展,特别是大城市周边发展更为快速。《旅游学刊》主编刘德谦教授等专家预言乡村旅游将很快占有中国旅游产业的“半壁江山”。但是广大乡村的旅游人才极度缺乏,乡村旅游与休闲产业对旅游本科毕业学生来说是施展才华的广阔天地。参与乡村旅游开发,经营乡村旅游饭店,进行乡村旅游营销策划,组织乡村旅游商品生产经营,或从事乡村旅游中职教育、旅游技能培训工作等,根据“因地制宜原则”选择方向;可以是创业,如:筹办乡村旅游营销策划企业,筹集资金与当地农民联合经营乡村旅游与休闲企业,租赁乡村旅游资源形式开办中小型的乡村旅游企业;也可以是就业,任聘于乡村旅游与休闲企业等。

7. 旅游法律法规案例分析及答案

不承认。因为2018年9月,教育部宣布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社会各类培训机构颁发的培训证书、证明不能作为教师资格证书使用。教师资格证是教育行业从业教师的许可证。在我国,需要在社会上参加认证考试等一系列测试后才能申请教师资格证。2015年,教师资格证考试改革正式实施,打破教师终身制且五年一审,改革后将实行国考,考试内容增加、难度加大。在校专科,本科能报考。

8. 旅游法律法规对旅游业的意义

旅游法是旅游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的原因如下。旅游业是一个综合性十分强的产业。包含了酒店业,观光业,餐饮业,娱乐休闲业等诸多 业。这些产业的发展过程当中会产生大量的问题。

这些商业问题严重的制约着旅游业的发展,必须有一个行之有效的法律约束。

9. 旅游法律法规汇编

一 旅游管理专业干什么的?主要是学旅游管理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受到旅游经营管理方面的基本训练,具有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之前主要分旅行社方向和酒店方向,但现在也有会展管理、空乘、旅游规划等方向。旅游管理是一个非常泛的方向,涉及的知识非常杂。

二 旅游管理专业课程旅游管理专业课程非常复杂,主要包括一些课程:旅游学概论、旅游管理学、旅游政策与法规、旅行社业务、旅行社管理、旅游地理学、旅游心理学、旅游经济学、旅行社经营与管理、旅游市场营销、旅游英语、旅游会计学、酒店管理学、酒店餐饮学、旅游学概论、旅游文化学、旅游资源开发管理、景点规划与管理、旅游安全学、旅游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生态旅游、旅游客源、地区概况、旅游财务管理、旅游项目管理、旅游信息系统、微观经济学等各个学校及专业的课程会有所不同!

三 旅游管理专业好不好就业起点低:旅馆管理专业毕业后,除非你特别优秀,一般需要去基层锻炼,一般从酒店(哪怕五星级,喜达屋这种)最底层的洗碗、铺床、保洁员工做起;说好听点是轮岗、管理培训生、从基层做起意味着一个本科毕业生和高中生从事同样的岗位,容易有巨大的心理落差。但旅游管理专业以后的发展方向非常广大:食、住、行、游、购、娱等等各个方面,都可以是旅游管理专业的发展方向,旅游代表的是一个综合性产业集群,可选择的职业多了去了!除过旅行社和酒店还有旅游策划、旅游研究、旅游规划、旅游电商、景区相关、旅游地产、旅游投资、旅游分析、旅游咨询、旅游渠道策划、旅游运营、旅游周边、旅游媒体、旅游会展等等,在旅行社工作,也有计调、票务、商务等职位,即使是酒店还分客房、前厅、餐饮、后厨等部门。

四 旅游管理专业就业前景毕业后一般在酒店、旅行社、景区、旅游咨询公司、旅游规划策划机构、旅游电子商务企业、旅游营销策划企业、旅游院校以及与旅游服务相关的部门等,从事管理、服务、教学等工作。或者旅游观光行业创业!旅游管理专业毕业在早期工资不高,刚毕业在基础工资一般2-3k,初级管理岗位在3-4k等样子,中层5-8k,高层月几十k不等。五 国内优秀的旅游管理专业院校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旅游学院东北财经大学旅游与酒店管理学院华侨大学旅游学院湖北大学旅游发展研究院南开大学旅游与服务学院上海师范大学旅游学院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旅游系云南大学工商管理与旅游管理学院浙江大学管理学院旅游管理系中山大学旅游学院。

10. 旅游法律法规知识归纳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 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条 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第十一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十二条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 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应急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第十八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十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 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依照本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第二十七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九条 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三十四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第三十七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十八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第三十九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第四十条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验收。

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第四十二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第四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四十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

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一)使用各种水源;

(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 管制;

(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五)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

(六)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第四十六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第四十七条 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收费公路、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

赶赴火灾现场或者应急救援现场的消防人员和调集的消防装备、物资,需要铁路、水路或者航空运输的,有关单位应当优先运输。

第四十八条 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第五十条 对因参加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五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五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第五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第五十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五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 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职务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第五十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查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六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 品的;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谎报火警的;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五)阻碍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消防救援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第六十八条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九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第七十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应当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的外,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决定。

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 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经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强制执行。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应急管理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第七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查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二)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三)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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