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经济体制改革
长期以来,人们都用“两权分离”的理论,来概括我国农村微观经济体制改革的特点。而改革的实践表明,这种观点带有一定的片面性。这首先表现在,农业中的“两权分离”,主要是指农业用地,所有权归集体,经营权属于个人。而农业用地以外的其他生产资料,现阶段绝大部分由农民个人投入的。这部分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均统一于农户,并不存在“两权分离”的问题。从严格意义上说,即使是农业用地,也不能理解为完全意义的“两权分离”。因为在家庭承包制长期稳定前提下,政策上允许承包户对农业用地拥有一定处置权。即农户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土地,并使这种制度体现市场法则。这意味着在承包期间土地的终极所有权归集体,而法人所有权属于农户,假如农户没有这种意义的所有权,也就谈不上有处置权以及以处置权为前提的经营权。虽然家庭承包制的实行,没有改变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但是,从土地的集体统一经营向农户分散经营的转换,势必导致土地集体所有制产权结构发生明显变化。因为从此以后,土地的权利被划分为所有权与使用权或经营权的“两权分离”。随着土地经营方式的发展和土地转让转包的实行,又逐渐划分出土地的承包权、经营权、转包权等多种类型的权利。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反映的是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关系。土地承包权反映的是作为集体成员的农户的一种权利,即农户拥有向集体承包土地的权利。土地的使用权是作为耕作者的农户的一种权利,反映土地的使用关系,明确这一权利是保证土地得以正常使用的条件。土地权利的划分与界定,是土地市场建设的基础。因为土地市场的每一项活动,都会表现为权利的交换。土地权利的明确划分和界定,是土地进入市场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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