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集散中心申报流程 旅游集散中心申报流程图

导读:旅游集散中心申报流程 旅游集散中心申报流程图 1. 旅游集散中心申报流程图 2. 旅游集散中心官方网站 3. 旅游集散中心建设内容 4. 旅游集散中心服务介绍 5. 旅游集散中心申报流程图表 6. 旅游集散中心内部图片 7. 旅游集散中心需要审批吗 8. 旅游集散中心管理办法 9. 关于成立旅游集散中心的报告

1. 旅游集散中心申报流程图

西昌旅游服务集散中心售票窗口或自动取票机上取票

网上购票时,在进入“四川汽车票务网”网页后,可根据提示进行实名注册,选择从西昌开往成都、乐山、昆明、攀枝花等20余个地方的班车票。在提交购买订单后,需在30分钟内完成支付,然后在西昌旅游服务集散中心售票窗口或自动取票机上取票。乘客如需退票,在发车前2个小时可通过网络退票,汽车发车后需到车票上的始发站进行办理。

2. 旅游集散中心官方网站

旅游集散中心是文化和旅游局为方便广大游客到该地旅游而设立的服务平台。

旅游集散中心由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具体指导,由当地相关旅行社有限公司负责具体运作,整合散客旅游资源和规范散客旅游市场以及满足市民个性化旅游需求和促进自助游消费市场培育的重要综合性平台。

3. 旅游集散中心建设内容

四个基本标准分别为:

1旅游对当地经济和就业的综合贡献达到一定水平;

2,建立旅游综合管理和执法体系;

3,厕所革命及其他公共服务建设成效明显。

4,建成旅游数据中心。

八方面验收标准,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的8个方面的验收标准,分别从地方政府重视和推进程度、旅游业发展情况、旅游产品特色、公共服务体系、要素配套、环境保护以及旅游安全、文明和游客满意情况作出了要求。

4. 旅游集散中心服务介绍

云南旅游集散中心是旅游局为方便广大游客到该地旅游而设立的服务平台。旅游集散中心由旅游局负责具体指导,由当地相关旅行社有限公司负责具体运作,整合散客旅游资源和规范散客旅游市场以及满足市民个性化旅游需求和促进自助游消费市场培育的重要综合性平台。主要在昆明,大理,版纳

5. 旅游集散中心申报流程图表

找客服订票,在携程网上买了参团票,再去旅游集散中心集合上车去旅游。贵阳旅游集散中心在枣山路,原来贵阳市老客车站一带。所有省外和省内参团旅游的旅客都可以这样,也可以在分布市内的携程网门店报名或者购买参团票,所有不同门店或者网上购买的散团票,都在旅游集散中心出发旅游。

6. 旅游集散中心内部图片

可以买一些特产比如酸角糕、傣味火烧干巴、孔府牛肉干巴、还有一些缅甸的美食,或者是一些名族服饰和配饰。

7. 旅游集散中心需要审批吗

2021年榆林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是:生产总值增长6.5%左右,规上工业增加值增长7%左右,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8.5%左右,地方财政收入增长5%左右,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7.5%左右,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3%以内,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增长6.5%和8%左右。重点抓好以下八方面工作:

(一)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精准施策稳实体。全面执行中省稳岗返还、阶段性税收减免、贷款延期还本付息等优惠政策,开展政策兑现专项行动,适时出台援企惠企新措施,对冲中省政策退坡影响。强化重点行业企业监测调度,原煤产量保持正增长,原油、天然气、发电量分别达到1050万吨、240亿方和1360亿度以上。推广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完善尽职免责机制,解决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不愿担保、不敢担保问题;修订金融机构考核办法,引导银行加大信贷投放。加强新生代企业家培育。各级干部要大胆与企业家交朋友,亲而有度、清而有为,为企业办实事、解难题。

狠抓项目促投资。落实重点项目季度梯次开工任务,确保清水川电厂三期等103个续建项目6月底前全 部复工,120万吨甲醛及其下游产品等161个新建项目9月底前全部开工,兰石化乙烷制乙烯等52个新增产能项目达产达效,力争重点项目投资达到千亿元以上。完善争资争项与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机制,着力提升项目前期水平,在“两新一重”、城市更新、农业农村等领域谋划实施一批扬优势、补短板项目。健全以项目落地为核心的全程服务机制,试行“标准地”改革,推动项目“拿地即开工”。梳理修订双招双引政策,运用“投行思维”开展产业链招商、小分队招商,招商引资到位资金达到1200亿元以上。

优化供给扩消费。出台区域消费中心城市建设意见,落实新一轮汽车下乡、家电以旧换新等促消费政策,支持县市区开展多层次、多领域促消费活动。推动中心城区重点商圈建设,积极引进知名大型商业综合体,大力发展夜间经济、假日经济,支持高新区打造文化产业创意示范街区,推动消费业态向高品质多样化升级。健全市县乡村四级物流网络体系,完善冷链物流和仓储设施,扩大电商进农村覆盖面,推动榆林好产品、特色农产品“上云进城”。

(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迈出更大步伐

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落实支持科创新城建设相关政策,赋予最大的改革创新自主权;开工建设创新港榆林学院新校区一期项目,引进布局产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和校企研究中心,打造转型升级的总引擎。建成投运中科院洁净能源创新院榆林分院,推进国科大能源学院重大项目联合攻关,实施现代煤化工与石油化工互补融合、可再生能源与储能高效融合等六方面的创新示范。全力支持CCUS和空天地海平台两个大科学装置落地建设。发挥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作用,完善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机制,力争科技型中小企业突破500家、高新技术企业突破100家。出台科技创新和人才强市战略政策措施,推行科研攻关“揭榜挂帅”制,试点推行领衔专家制、科研经费包干制,以政策引人、用事业留人。

推动能化产业高端低碳发展。出台碳达峰行动方案,实施煤化工+氢耦合等示范项目,启动建设西北大学碳中和学院。聚焦产业链高端化终端化,示范推广一步法制烯烃、第三代DMTO等技术,持续引进布局高端精细化工项目,加快榆能乙二醇、国能5万吨聚乙醇酸、金泰氯碱等项目建设,推动煤基化学品向高端合成材料、煤基聚酯、可降解材料等延伸。统筹发展光伏、风电等清洁能源,通过竞争性配置撬动上下游产业发展,新增新能源装机300万千瓦。推行能耗预算管理和合同能源管理,启动镁铝产业技术革新工程,推进兰炭行业升级改造行动,全部关停7.5万吨以下兰炭单炉,加快“腾笼换鸟”步伐。

推动新兴产业崛起成势。积极申报低空空域管理改革试点,力争获批支线物流无人机商业运行牌照。依托华秦氢能产业园,布局全产业链项目,打造中国西部氢谷。研究出台促进装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制定羊毛绒产业发展规划,发展壮大超细羊毛绒产业,做强榆林羊毛防寒服品牌。大力发展现代物流和网络货运,加快推进榆阳象道二期、靖边现代综合物流园、绥德绥北物流中心、神木西站等重点项目,建设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

大力发展文旅产业。加强顶层设计,高质量完成“十四五”旅游发展规划编制。聚焦沿长城、沿黄河、中共中央转战陕北和全域低空飞行“三线一面”,深度挖掘,精心包装,谋划实施一批支撑性的重大项目。推进高A级旅游景区创建,抓好绥德红色革命教育基地、米脂杨家沟革命旧址、北国风 、白云山、红碱淖、龙洲丹霞等龙头景区建设。全面提升要素配套水平,整合提升文旅产业投资平台,推进市县两级旅游集散中心和全域旅游标志系统建设。加强与周边城市的旅游合作,打造黄河流域城市文化旅游联盟。支持榆阳、神木、佳县创建全域旅游示范县,加快建设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市。

(三)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保持过渡期内现有政策总体稳定,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巩固“两不愁三保障”成果,落实教育、医疗、住房、饮水等普惠性政策,持续加大就业和产业扶持力度,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帮扶,防止规模性返贫。实施“万企兴万村”行动。加强与扬州的产业合作、资源互补、劳务对接、人才交流,推动形成扬榆协调、协同、共同发展的新局面。健全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机制,确保在共同富裕的道路上一个也不掉队。

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落实粮食安全政治责任,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和撂荒现象,新建高标准农田37.92万亩,粮播面积达到1092万亩。保护本土特色种质资源,推进国家级玉米、马铃薯、小杂粮和省级瓜菜制种基地建设。实事求是、以水定产,大力发展旱作农业、节水农业,推动大漠蔬菜、山地苹果和沿黄红枣产业提质增效,推进米脂小米融合产业示范园建设,新增湖羊基础母羊25万只,生猪存栏达到105万头。支持小杂粮、中药材、特色林果等产业发展,开展珍稀中药材示范种植。引进培育农业龙头企业,大力发展乡村旅游、休闲康养等农村服务业,培育农民增收新动能。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为农民增收保驾护航。

启动乡村建设行动。以县域为中心合理确定村庄布局分类,做好镇村规划编制,严格规范村庄撤并。巩固示范村、标杆村创建成果,启动1个示范县、12个示范镇、100个示范村建设,开展新一轮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五年行动,新建卫生厕所5.28万座,农村生活污水管控率和垃圾处理率分别达到80%和90%以上。实施农村电网智能化改造,扩大农村宽带网络覆盖面,加强农村水源建设和水源地保护,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和“四好农村路”示范创建,调整优化城乡公交客运线路,让广大农村群众过上更有品质的生活。

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全力推进“三变”改革,新推开600个行政村改革试点。实施村集体经济“破零”行动,有集体经营性收入的行政村达到90%以上。稳步推进农村“三块地”改革,落实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政策,做好神木国家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推进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试点改革,开展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因地制宜推广“一户一田”,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完成土地托管面积30万亩次。

(四)深入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

促进区域协调发展。高质量完成市县两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设立市域协调发展专项资金,建立跨区域生态补偿、要素调配、差别化考核机制。加快榆横一体化,稳步推进佳县撤县设区、靖边和绥德撤县设市,支持定边、绥德开展省级县域经济发展试点,支持南部县区发展“飞地经济”。推进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建成靖边、神木通用机场,力争府谷、定边民用机场开工;加快佳米高速、大锦高速、清汾高速、G338府谷过境线、G20子洲县城段南迁等项目前期工作,建成靖边县城东过境等国省干道;加快黄河东线引水、蒋家窑则水库、王圪堵水库靖边供水工程建设,推进西线引黄充水管网提升改造,确保“绥米子”三县供水工程4月底 水到户。

建设高品质中心城市。启动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强化市辖区规划“一支笔”管控,优化市区建设管理体制,赋予区一级更多中心城区建设管理职责。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推进市政设施、公园体系、河道治理等70个提品质工程,加快北师大一贯制学校、市三院、市疾控中心等公共事业项目建设,运用市场化方式启动新一轮棚改;实施榆林卫城北城墙保存段保护工程,加快科创新城土地统征、供水工程、路网项目等重点工作;开工建设榆阳机场二期北指廊工程,推进延榆鄂高铁前期工作。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加快构建低成本住房保障体系。深入开展各类创建活动,做好国家卫生城市复审迎检工作,打好全国文明城市创建翻身仗。

推进县城和重点镇建设。支持县市区争取中省各类专项资金和债券,谋划实施补短板的市政工程和民生工程,加快推进吴堡天然气管道入境、清涧污水收集处理等项目,切实增强县城综合承载能力。实施重点镇扶持计划,建好大保当、东坑等省级示范镇,推进名州、佳芦、波罗、高家堡等省级旅游特色名镇建设,力争峪口、海则滩等纳入中省特色小镇名录,支持县市区因地制宜打造经济强镇、旅游名镇和特色小镇。

(五)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好转

深化铁腕治污攻坚行动。完成红碱淖保护区气井整治、采煤沉陷区和火烧隐患区治理、矿井疏干水综合利用等问题整改,确保中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清零。抓好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治理,确保优良天数、PM2.5等指标持续进位。开展超标断面排查治理,完成黄河流域入河直排口整治任务,确保国省控断面水质稳定达标。编制大宗固废综合利用规划,支持神木、府谷、靖边、榆横工业区建设大宗固废综合利用基地。

持续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落实林长制,实施毛乌素沙地生态修复治理、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湿地保护恢复等重大生态工程,启动白于山区国家储备林建设,统筹发展林草产业,严格落实封山禁火、封山禁牧措施,全年完成营造林及种草面积100万亩以上。深入实施“塞上森林城”提质增效行动,完成中心城区外围绿化面积30万亩。开展乡村绿化美化行动,完成绿化村庄200个,支持符合条件的村庄申报国家森林乡村。

构筑黄河中上游生态屏障。不折不扣贯彻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统筹推进山水林田坝草沙生态保护修复,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完成全域水资源承载能力评价,出台水资源保护利用规划,推进区域地下水保护和超采区治理,严厉打击非法占用土地林地行为,严格控制生态脆弱区域实施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加大沿黄县区生态修复力度,推进黄河粗泥沙集中来源区拦沙一期等重点工程;全面落实河湖长制,深入实施无定河流域全线综合整治,积极创建黄河流域矿区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试点市。

各位代表,我们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守护好70年来接续奋斗的宝贵绿色成果,捍卫好前辈们赓续传承的治沙精神灯塔,为榆林永续发展留下根基,为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清的美好家园!

(六)更大力度推进改革开放

深化重点领域改革。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完成市政务服务平台更新扩能升级改造工程,完善“一件事一次办”清单,加快实现审批不见面、办事不求人。启动新一轮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争创第三批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坚定不移推进煤炭矿业权清理整顿。出台要素市场化配置意见,建立以单位用 地税收、能耗等指标为主的项目评价体系;建成投运榆神工业区等3个增量配电改革试点项目。推进国资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完成全市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加快市属国有企业战略重组和专业化整合。全面完成园区机构合并、人员转隶,实质性推开人事薪酬制度改革。

主动融入新发展格局。推进榆林国际航空口岸建设,启动建设陕西自贸区榆林协同创新区;支持榆林高新区、榆神工业区等园区打造综合保税区、物流保税中心;常态化开行“榆西欧”班列,设立东部地区商品榆林中转仓,支持重点企业、行业协会设立海外仓和境外商品展销中心;发展壮大兰炭、金属镁、特色农产品、羊毛防寒服四大外贸出口基地,外贸进出口总额增长10%以上。加强与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等城市群对接,争创国家级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

扎实推进六项小切口改革。启动数字政府建设三年行动,建设“城市大脑”,以数字赋能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积极融入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谋划设立榆林产业孵化基地,推动更多创新成果落地榆林。坚持产融结合,推进市县两级融资平台整合升级,投运榆林金融大厦,支持高新区打造金融资源集聚区,加快构建与资源型城市相匹配的现代金融体系。开展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研究。实施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三年计划,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推开基层统计制度改革,提升统计源头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

(七)持续提升人民生活品质

全力以赴稳就业增收入。落实各类扩就业支持政策,全力推动重点群体就业,城镇新增就业3.3万人,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保障,完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完善工资合理增长、支付保障和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推动城乡居民收入持续增长。

健全多层次社保体系。推进全民参保扩面专项行动,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功能,实现应保尽保、应享尽享。做好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全面推进国家居家和社区养老改革试点,加快建立“一院、一站、一中心”嵌入式养老服务体系。健全退役军人工作体系和保障制度。建立城乡低收入群体动态数据库,加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等困难群体监测预警,健全残疾人、老年人、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织密筑牢社会兜底保障网。

办好人民满意教育。实施第四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启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县创建,促进中高职教育提质培优,推进省级标准化高中和示范高中创建,实现特殊教育机构县域全覆盖。完善教育评价体系,扩大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实施面。新开工中心城区17个校建项目,支持县市区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加强校园周边环境和校外培训机构整治,推动“有学上”向“上好学”转变。支持县市区建设劳动实践教育基地,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稳步提高教师待遇。

倾力打造健康榆林。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加快疫苗接种工作,构筑免疫屏障。实施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健全重大传染病监测预警体系,推进县级疾控中心建设和标准化改造。强化尘肺病等重点职业病防治,巩固大骨节病、氟骨症、布病等地方病防治成果。深化医疗卫生综合改革,推进专科联盟、县镇医共体、镇村一体化建设。出台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支持政策。

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切实做好长城保护工作,开展涉长城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推进国家级陕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抓好红石峡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定边盐 堡长城遗址公园、毛乌素沙地国家公园建设,积极申报长征、黄河国家文化公园项目,做好石峁遗址、统万城遗址申遗工作。加快城乡公共文化一体化建设,提升基层公共文化服务效能。建成市图书馆、展览馆和东沙文体馆,做好市博物馆陈列布展。

加快体育事业发展。围绕精彩圆满目标,承办好全国十四运会女子拳击和男子排球比赛。精心做好省十七运会筹备工作,全面加快赛事场馆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举办榆林国际马拉松、沿黄公路自行车赛、黄河大峡谷国际漂流等品牌赛事,办好市十五运会。实施省运惠民工程,增加体育设施供给,广泛开展群众性体育赛事。

用心用情办好民生实事。经过广泛征集群众意见建议,确定今年的十件民生实事:一是解决出行难问题,二是解决停车难问题,三是打造“15分钟健身圈”,四是开展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五是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六是实施老旧小区改造,七是建设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八是新建一批公共卫生间,九是开展物业服务市场整治,十是开展媒体问政专项活动。这其中有些实事在过去几年已经推开,但群众呼声依然很高,我们将持续用力,加快解决这些堵点痛点问题。

各位代表,习近平总书记说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我们将时刻把百姓安危冷暖挂在心上,努力让榆林人民的钱袋子更鼓一些、就业岗位更多一些,上学就医更优质一些、文化生活更丰富一些、生活环境更好一些,让新时代榆林的发展更有温度!

(八)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

毫不松懈抓好安全生产。牢牢守住“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底线,深入推进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完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切实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加快陕西应急救援保障中心榆林基地建设。健全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和防控治理体系,抓好重大防灾减灾工程,建成启用气象雷达立体监测系统,提高洪涝、火灾等灾害应对水平。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积极化解县市区政府隐性债务,落实政府举债融资负面清单,严禁违规举债。加强金融市场监管,推动银行业不良贷款率稳定下降;严厉打击非法融资和逃废债行为,做好积案化解工作;建设监测预警平台,强化类金融机构监管。

提升社会治理水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人民调解网络体系,扎实开展集中治理重复信访、化解信访积案专项行动。抓好食品药品监管,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做好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工作,加强城市社区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下移。加快“雪亮工程”和“智慧交管”建设,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决防范和打击涉暴、涉恐、涉毒、新型网络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安定和谐。

8. 旅游集散中心管理办法

我去过的上海旅游集散中心就是你去那里,然后买一个地方的套票,比如朱家角,就有一张朱家角古镇的门票两张来回车票,车票是在一天中什么时候乘坐都有效。然后你就在旅游集散中心就可以坐到朱家角的车,游玩后又从朱家角坐回集散中心。这样我即使什么也不知道,要到一个地方游玩,只要能找到集散中心就行。而且自由方便,不用担心被旅行团宰,并且不会浪费时间


集散中心的工作人员要不就卖票,要不就开车吧,是很正当的工作呀

9. 关于成立旅游集散中心的报告

1.四川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

(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目录

第一章 总

第二章 设施规划建设与管理

第三章 公共文化服务提供

第四章 社会参与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定文化自信,推动文化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服务及其保障活动。

第三条 公共文化服务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面向基层、共建共享的原则,促进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提供和传播,推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产品供给和活动组织,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为人民群众提供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公共文化服务。

第五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定期考核机制,加强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考核。

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电影等主管部门根据其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科技、民族宗教、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退役军人事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文化服务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文联、作协、科协等团体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做好公共文化服务相关工作。

第六条 省、市(州)、县(市、区)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综合协调机制,指导、协调、推动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领域的公共文化资源整合,实现公共文化服务网络互联互通、资源共建共享。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和其他公共文化设施的日常管理,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做好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村(居)民的需求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服务提供、队伍建设、资金保障,均衡配置公共文化资源,促进区域内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欠发达地区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扶持力度。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流动人口等群体的特点与需求,提供相应的公共文化服务。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公共文化服务。

对在公共文化服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依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协调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与新时代文明实践融合发展,发挥公共文化设施在资源、服务、组织体系等方面的优势,开展文明实践活动。

鼓励和支持公共文化服务与教育、科技等融合发展,实现资源共享,发挥公共文化服务的社 会教育功能,提高公众思想道德修养和科学文化素质。

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与旅游融合发展,促进公共文化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功能融合,发挥重大品牌节庆活动和公共文化设施的旅游服务功能,提升公共文化服务的影响力。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跨区域文化交流,创建区域公共文化品牌,促进公共文化服务协同发展。

积极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公共文化服务一体化发展。

第二章 设施规划建设与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土空间规划,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本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状况、环境条件、文化特色,合理确定公共文化设施的种类、数量、规模以及布局,形成场馆服务、流动服务和数字服务相结合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设施目录等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公共文化设施的选址征求公众意见,选址应当符合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和特点,有利于发挥其作用。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规划建设下列公共文化设施:

(一)市(州)应当建设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非物质文化遗产馆(中心)、体育场(馆)、科技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等公共文化设施。

(二)县(市、区)应当建设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科普活动场所、工人文化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公共阅报栏(屏)、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等公共文化设施;有条件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设博物馆、美术馆、非物质文化遗产馆(展示场所)、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

(三)乡镇(街道)应当依托文化站、农家书屋、广播站等整合建设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并配建室内外体育健身设施。

(四)村(社区)应当整合宣传文化、科技普及、普法教育、体育健身等公共文化资源,建设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

车站、机场、城市广场、商业楼宇、集贸市场、旅游集散中心等人员流动量较大的公共场所,开发区(园区)、农牧民聚居点等人员较为集中的区域,以及留守妇女儿童较为集中的农村地区,应当配备必要的设施,采取多种形式,提供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服务。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标准,规划和建设配套的公共文化设施。

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公共文化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新建、改建、扩建、合建、租赁、利用现有公共设施等多种方式,加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推动基层有关公共设施的统一管理、综合利用,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置和更新必需的服务内容和设备,加强公共文化设施经常性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公共文化设施的正常使用和运转。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公共文化设施及公众活动的安全评价,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备和人员,保障公共文化设施和公众活动安全。鼓励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投保公众责任险。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急 置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在突发事件发生时,依法采取限制使用或者停止服务等措施。

第十八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建立公共文化设施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和公共文化服务开展情况的年报制度。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的活动项目、服务效能、经费使用等公共文化服务开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推动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根据功能定位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吸收有关方面代表、专业人士和公众参与管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的,应当按法定程序重新确定建设用地。调整后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文化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其功能、用途或者妨碍正常运行,不得侵占、挪用公共文化设施,不得将其用于与公共文化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大型公共文化设施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经批准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法依规重建、改建,并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应当安排过渡的公共文化设施,确保公共文化服务不间断。重建、改建公共文化设施不得降低原有的配置标准、建筑面积等,并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的实际需要,同步建设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无障碍设施、便利设施。

第二十三条 公众在使用公共文化设施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公共秩序和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的管理制度,爱护公共文化设施,不得损坏公共文化设施设备和物品。

第三章 公共文化服务提供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公共文化设施和特色文化资源,促进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提供和传播,支持开展全民阅读、全民普法、全民健身、全民科普和艺术普及、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活动。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制定公布、适时调整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并组织实施。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和本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结合当地实际需求、财政能力和文化特色,制定公布、适时调整本行政区域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公益性文化单位应当完善服务项目,规范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向公众免费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并为公众开展文化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七条 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收取费用的,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收取费用的,应当每月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消 防救援人员、残疾人等群体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机关、学校、科研机构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确保正常工作、教学、生产秩序的前提下,确定并公布向社会开放的文化体育设施、场所和时间。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机关、学校、科研机构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文化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服务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开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开放时间等服务信息;临时停止开放的,应当及时公告。

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时间应当与公众工作、学习时间适当错开,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学生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公共文化设施规模和服务能力,采取预约、错峰、分流等措施,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效能。

文化等主管部门应当汇集公共文化设施和机构的服务信息,纳入本省“一网通办”等政务服务平台,为公众提供服务。

第二十九条 乡镇(街道)、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当充分发挥统筹服务功能,为公众提供阅读服务、影视观赏、戏曲表演、普法教育、艺术普及、科学普及、广播播送、互联网上网和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等公共文化服务,并根据其功能特点,因地制宜提供其他相关公共服务。

第三十条 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标准,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建设全省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平台,依托全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体系,实现全省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共建共享。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的数字化和网络建设,加大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开发利用力度。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丰富公共数字文化资源供给,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推进数字文化服务,提高数字化和网络服务能力。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流动文化车、流动图书车、应急广播车、流动博物馆、流动演出队、电影放映队等形式开展流动文化服务。

第三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以县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为总馆,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为分馆、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为服务点的总分馆制度,提高总馆的供给配送能力和分馆的综合服务能力,促进优质文化资源向基层延伸。

鼓励县级总馆在文化街区、旅游景区等人口密集地建设分馆和服务点。

鼓励和支持机关、学校、科研机构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参与分馆建设。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挖掘和利用本地红色资源优势,将红色文化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鼓励、支持红色文化研究阐释、展览展示、宣传出版、文艺创作、主题教育等活动,完善红色文化传承、创新、传播、开发体系,发挥红色文化铸魂育人的社会功能。

鼓励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方志馆、美术馆等研究整理和开发利用红色文化资源,开展专题展览、公益讲座、媒体宣传、阅读推广、艺术普及等活动。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加强世界文化遗产、文物、古籍、考古遗址公园、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保护利用,推动古蜀文明、巴蜀文化、藏羌彝文化等研究、阐释、展示与宣传。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节庆活动作为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内容。

文化等主管部门应当挖掘传统文化价值、民族文化特色,依托春节、端午、中秋等重要传统节日以及少数民族传统节日,组织开展群 性节庆活动。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乡村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和服务运行机制,鼓励开展形式多样的农民群众性文化体育、节日民俗等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视听网络和书籍报刊,拓展乡村文化服务渠道,提供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农业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挖掘优秀农业文化深厚内涵,传承和发展乡村优秀传统文化。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特点,推进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建设,支持具有地域、民族、革命文化特色的公共文化产品创作生产和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开展,打造有影响力的公共文化品牌。

第三十八条 鼓励公民主动参与公共文化服务,自主开展健康文明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指导、支持和帮助。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和需要,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丰富职工文化生活。

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组织者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制定活动安全预案,确保活动安全有序。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众文化需求征询反馈制度。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公众文化需求征询,并将征询反馈情况作为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提供的依据,提高公共文化服务针对性、精准度。

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面向在校学生的公共文化服务,支持学校开展适合在校学生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

鼓励学校结合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利用公共文化设施,开展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教育教学活动。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充分发挥社会教育功能,对学校开展各类教育教学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增设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文化活动。

第四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托老年人活动中心、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提供适宜老年人的公共文化服务。

公共图书馆等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考虑老年人群体的特点,积极创造条件,提供适合其需要的文献信息和服务。

鼓励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开设面向老年人的专栏,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和扶持不同类别残疾人开展或者参加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举办特殊艺术演出和残疾人体育运动会。

公共图书馆、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提供适合残疾人需要的文献信息和服务。

鼓励在电视节目、影视作品中加配手语或者字幕,开办残疾人专题广播栏目;鼓励有条件的电影院、剧院开设无障碍电影专场,举办无障碍电影日活动。

第四十三条 支持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挖掘整理利用古蜀文明、巴蜀文化、红色文化、民族文化等资源,开发文化创意产品。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取得的收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管理。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的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活动,不得妨碍其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第四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第四章 社会参与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购买、项目补贴、定向资助、贷款 贴息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办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体育场(馆)等文化设施,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公益性文化服务。

省人民政府文化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家规定范围内编制省级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省级目录,结合实际情况,确定购买的具体项目和内容,并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吸纳专业艺术工作者、专业运动员、社会体育指导员等,常态化开展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体的专业文化体育培训、指导等服务。

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文化体育组织为学校文化体育活动提供指导,普及艺术、体育运动技能等。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等方式,为中小学校提供公益性文化体育服务。

第四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文化志愿服务,建立健全文化志愿服务网络体系。

文化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文化志愿服务的指导,培育和发展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建立志愿者招募、管理评价、教育培训和激励保障等机制,规范和促进文化志愿服务活动,保障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公共文化服务志愿者队伍,组织开展公共文化志愿服务活动,通过服务记录、质量评价、激励回馈等方式,提高公共文化志愿服务质量。

第四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公共文化设施提升改造纳入城市改造范畴,整合各类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运营、活动项目组织、服务资源配送等,打造具有鲜明特色和人文品质的新型公共文化空间。

第四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全民阅读设施和服务体系,加强阅读指导和优秀读物推荐,组织开展全民阅读活动,提升公众阅读兴趣和阅读能力,推动书香社会建设。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阅读活动。鼓励相关组织和个人为企业、学校、乡村、社区等提供公益性阅读推广服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开展阅读活动。

第五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支持法治文化产品创作和推广,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宣传、以案释法等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促进法治文化进机关、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军营、进网络等,推动全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第五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文艺工作者、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艺术院校等开展面向大众的文艺展演、艺术培训、文艺创作等全民艺术普及活动。

文化馆、美术馆等可以采取多种形式,联合艺术院校、文艺行业组织、社会艺术培训机构等开展全民艺术普及活动。

第五十二条 鼓励社区文化体育组织、基层群众性健身团队等组织居(村)民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并遵守相关规定和公序良俗,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活动开展地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活动组织者落实安全保障、噪声污染防治等措施。

第五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兴办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设施、捐赠产品等方式,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鼓励和 导新的文艺组织和文艺群体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鼓励经营性文化单位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文化活动。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共文化服务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将公共文化服务经费纳入本级预算,保障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运行、维护和活动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经费支出应当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省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转移支付等方式,重点扶助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欠发达地区开展公共文化服务,鼓励和支持经济发达地区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欠发达地区提供援助。

第五十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根据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承担的职能、任务及服务人口规模,采取县招乡用、派出制等形式,为其配备专业工作人员。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利用民间文化团队、文化人才等资源,提高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服务能力。

鼓励文化专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和志愿者等到基层从事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培训上岗制度,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人才引进、培养和激励机制,通过专业培训、委托培养、挂职交流、招聘选拔、定期服务、项目合作等方式,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支持民营文化企业、民间文化团体的人才队伍建设,对其在学习培训、职称评定、项目申报、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国有文化单位同等对待。

第五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成立公共文化领域的社会组织,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专业化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文化领域社会组织的引导、扶持和管理,促进其规范有序发展。

第五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捐赠财产用于公共文化服务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捐赠人单独捐赠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建设的公共文化设施,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公共文化设施名称,按程序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加强资金绩效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公共文化服务资金。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六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有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设施使用效能和公共文化服务工作考核评价制度,考核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作为确定补贴或者奖励的依据。

加强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监督管理,健全由购买主体、公共文化服务对象以及第三方共同参与的评价约束机制,提升购买服务质量。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理。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未按照规定建设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第六十四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六十五条 对破坏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扰乱公共文化设施管理秩序的行为,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可以拒绝提供服务。

破坏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扰乱公共文化设施管理秩序,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体育产品、文化体育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设施,是指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主要包括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非物质文化遗产馆(中心、展示场所)、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家(职工)书屋、公共阅报栏(屏)、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点等。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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