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总规2006 景区总规 详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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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景区总规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二条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page]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第六条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第七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

  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八条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 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各该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有关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15年。

  第十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将土地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需要,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开垦区、建设用地区和禁止开垦区等;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page]

  土地分类和划定土地利用区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目标;

  (二)规划期限;

  (三)规划范围;

  (四)地块用途;

  (五)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

  第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原编制机关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修改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后,涉及修改下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通知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相应修改,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二)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

  (三)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

  土地调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权属;

  (二)土地利用现状;

  (三)土地条件。

  地方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报国务院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土地调查规程,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土地等级评定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土地等级评定标准,对土地等级进行评定。地方土地等级评定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土地等级每6年调整1次。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十六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 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耕地,以及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负责开垦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page]

  第十七条 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600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第十八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推进土地整理。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可以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土地整理所需费用,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担。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十九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第二十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page]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一次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有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 ,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第二十三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订征用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供地方案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征用土地方案时一并批准(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page]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的,只报批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第二十四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但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 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page]

  第二十七条 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第二十九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国有土地租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第三十条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家在新增建设用地中应取得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除采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拍照、摄像;

  (三)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

  (四)对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办理有关土地审批、登记手续;

(五)责令违法嫌疑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第三十三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的,由责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对于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决定,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对于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决定,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 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page]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阻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第三十九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第四十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第四十一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第四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第四十三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1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同时废止。

2. 景区总规 详规

体量较小的景区可以直接做旅游修建性详细规划,一般景区则要在策划、总体规划后才做修建性详细规划。其作用是为旅游区景区修建服务的。旅游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并不能直接指导施工而是指导建筑设计和景观设计的。

3. 景区总规 控规 详规

10月31日,中山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完成其各项议程,会议听取了市政府关于中山市综合交通系统规划与建设情况的报告。南都记者获悉,广州地铁十八号线延伸至中山市前期规划项目已经广州市同意并纳入《2 0 16年度广州与周边城市跨区域重大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工作计划》。广中珠澳城际轨道项目正开展预可行性研究。此外,中山计划近期建设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和2号线一期工程,其中,1号线一期工程由港口镇经起湾道至博爱路口,计划工期为2017-2020年;2号线一期工程由小榄环镇北路站经西区、石岐区、东区至广珠城际中山站,计划工期为2 0 1 9 -2022年。

“十二五”

中山城市轨道采用跨座式单轨制式

“十二五”以来,中山综合交通建设情况如何?昨日,副市长贺振章介绍,“十二五”以来 ,中山交通区位优势显著提升。“2015年底,深中通道获得国家立项批复,中山交通开启承东启西的全新时代,中山位于珠三角几何中心的区位优势进一步突显”。他认为,中山将成为连接粤东粤西,乃至连接国家东南沿海和大西南地区的重要交通节点,“城市发展迎来前所未有的机遇”。

谈及轨道交通项目,贺振章表示,广珠城际轨道于2012年底全线通车,开启了中山铁路轨道交通新纪元。深茂铁路(深圳—中山—江门段)项目已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交通运输部印发的《交通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建设三年行动计划》,计划至2018年投资300亿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编写完成。南沙港铁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已获批复,项目概算投资约60亿元,正开展征地拆迁协议等工作。“广州地铁十八号线延伸至中山前期规划项目已经广州市同意,并纳入《2016年度广州与周边城市跨区域重大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工作计划》”。目前,广中珠澳城际轨道项目正开展预可行性研究。经过充分论证,中山市城市轨道明确采用跨座式单轨制式。

全市公路总里程达2987公里

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贺振章表示,“十二五”以来,中山市干线公路和高速公路投资超过256亿元。截至2015年底,全市公路总里程达2987公里,每百平方公里公路密度由2010年的106.5公里提高至2015年的166公里。“中山以高速公路为骨干、干线公路为主动脉、支线公路为毛细血管的三级路网体系进一步完善,具体有:深中通道中山侧连接线即中开高速中山段先行工程开工建设,广中江高速公路一期、古神公路二期、广珠中线二期等项目即将建成通车,广珠西线三期、翠亨快线、沙古公路、福源路、中环路、G 105国道细滘大桥至沙朗段跨线桥改造等项目建成通车,19条镇际未连接道路打通,群众出行‘最后一公里’畅通工程于2015年全面启动,计划两年完成1444条近610公里群众‘家门口’的道路建设”。据介绍,“十二五”末期,“各镇区15分钟上高速公路、中心城区至各镇区30分钟到达”的时空目标基本实现。

在公交建设方面,“十二五”期间,中山建成首条快速公交示范线,形成“一主七支”快速公交运营系统,日运营里程超过1 .75万公里,日均客流超过6万人次。“十二五”末期,全市常规公交线路达178条,公交车2240辆,其中68%为清洁能源和新能源公交车,全市公交客流量达2 .95亿人次,中心城区公交出行分担率达26%,公交线路总长度3300公里。建成覆盖主城区和6个镇区的公共自行车服务系统,实行通借通还,共589个公共自行车租赁点,15134个桩位,投入自行车12080辆。

“十三五”

改造中山北站、中山站综合交通枢纽

对于未来五年的工作展望,贺振章强调将加快建设轨道交通项目,“外部争取加快推进深茂铁路(深圳—中山—江门段)项目尽快建设,协调争取广州地铁18号线延伸至中山市和广中珠澳城轨项目”。内部加快推进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改造提升中山北站、中山站综合交通枢纽。“2017年底前动工建设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尽快开展中山北站、中山站站场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和城市设计方案研究,明确综合开发范围,对范围内土地进行预控”。

贺振章表示,中山市计划近期建设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和2号线一期工程。其中,1号线一期工程由港口镇经起湾道至博爱路口,长12.4公里,投资48.83亿元,计划工期为2017-2020年;2号线一期工程由小榄环镇北路站经西区、石岐区、东区至广珠城际中山站,长31.2公里,投资108.78亿元,计划工期为2019-2022年。

公 示资料显示,中山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线路拟为南北向骨干线路,主要沿世纪大道、港口大道、起湾道等路段布设至博爱路,覆盖港口商圈、中山北综合交通枢纽、岐江新城、紫马岭商圈和沿线多个居住区,有望实现港口—中山北站—石岐—东区的快速联系。其中高架线长11.23公里、地下线长1.17公里。拟设站11座,除中山北站为地下车站外,其余车站均为高架车站,平均站间距1 .2公里。最大站间距为1.65公里,为华侨中学站至康华路站;最小站间距0 .67公里,为中山路站至博爱路站。

拟完成改造和新增对接道路28条

对于公路建设方面,贺振章称,未来五年,中山将配合项目管理中心,加快推进深中通道主体工程建设。加快构建“四纵四横”高速公路格局。加快推进“三环十射”骨干路网规划建设,力争完成“二环八射”建设任务。提升与周边城市融合度,加快与周边城市道路的对接,“计划完成改造和新增对接道路28条(包含市政道路11条)”。

具体来说,“十三五”期间,全市公路建设计划完成投资超600亿元。其中,“四纵”包括东部外环高速、广澳高速、广珠西线高速和西部外环高速,“四横”则包括广中江高速、中江高速、中开高速及小榄支线、西部沿海高速。据介绍,“四纵”“四横”中,目前已有“两纵”(广澳高速、广珠西线高速)、“两横”(中江高速西段、西部沿海高速)4条高速公路为现状道路。

贺振章表示,在建及拟建的项目则主要有:广中江高速,“该项目是广东省在建重点高速公路,其中中山段29公里,项目建成后将进一步加强江门、佛山、中山、广州4地的交通联系。一期工程计划2016年12月底前完工,二期工程计划2017年完工”。此外,则是中开高速及小榄支线,“该项目是直接与深中通道对接的2条高速公路之一,是中山市负责筹建的第一条高速公路,是中山历年来投资最大的基础设施项目。项目起点位于中山马鞍岛,终点位于江门市凤山,与开阳高速相接。全长约152.5公里(中山段主线约45公里,小榄支线约20公里),估算投资约265亿元,中山段投资约150亿元。项目已于2015年底启动先行段工程的建设,计划今年年底前启动全线建设,2020年建成通车”。

此外,东部外环高速,则是直接与深中通道对接的2条高速公路之一,是中山市负责筹建的第二条高速公路。据介绍,“项目起点位于黄圃镇大雁岛,与广中江高速连接,向南于珠海侧接入粤西沿海高速,全长56公里,估算总投资124亿元。计划2017年下半年启动建设,2020年建成通车,力争今年年底完成投资人招标”。而西部外环高速则直接与中江、中开、西部沿海、香海高速连接,可实现与广中江高速连接,“共连接中山市5条向西高速公路,是串联向西交通出口、提升中山往西交通疏导能力的重要通道”。据介绍,项目初步方案是利用古神公路走廊,起点在小榄境内接中开高速小榄支线,终点则在坦洲境内接香海大桥高速,里程全程约57公里,投资约118亿元,“目前正进行预可行性研究”。

将在神湾布局一个二类通用机场

在航空规范方面,据贺振章表示,中山除继续强化与周边枢纽机场联系外,“十三五”期间,将着力促进通用航空快速发展,主要包括扩建三角镇原飞行培训基地机场为一类通用机场,在神湾镇布局一个直升机场(二类通用机场)以及规划布局若干临时起降点。据介绍,目前,三角通用航空机场已纳入省发展改革委正在编制的《广东省通用航空发展规划》,被定位为一类综合保障机场。

困难

区域枢纽地位缺乏战略性设施支撑

据中山市人大常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6年主要工作安排,今年10月市人大常委会将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我市综合交通系统规划与建设情况的工作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国庆率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于近期开展了专题调研发现,随着港珠澳大桥、深中通道和深茂铁路的陆续兴建,珠江东西两岸交通格局将彻底改变,中山市作为珠江西岸综合交通枢纽地位凸显。同时中山经济社会发展良好,市民对交通品质要求日益提高,对综合交通建设系统提出更高的要求。目前,中山交通建设仍然是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一大“瓶颈”,交通规划建设与该市社会经济发展及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要求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据该负责人介绍,首先是缺乏铁路,城际轨道尚难满足区域交通需求。“中山市现状没有铁路,缺乏国家层面直达湖南湖北、京津和长三角的途径,也缺少与东莞、深圳、南沙、前海、横琴的联系,辐射范围局限于珠江西岸的珠中江都市区和广州。城际轨道建设相对滞后,尚未覆盖南部地区,难以满足客运快速化和品质化的要求。”

其二是公路体系难以适应城市发展要求,据该负责人介绍,“一是目前我市公路总量不足,覆盖率偏低。普通国省道总里程212.507公里,路网密度为11.8公里/百平方公里,全省排第七位,远低于广州、深圳、珠海、佛山等城市。高速公路密度不足8.8公里/百平方公里,不及珠三角城市平均水平。部分镇区如港口、坦洲镇无普通国省道通过,一些运输站场、港口码头、产业园区、旅游景区也无普通国省道通过。二是中山与相邻城市间的通道存在路线行政等级、技术等级和车道数不匹配现象,对外通道数量不足,通行能力不足,致使公路交通拥挤,影响中山市与周边相邻城市的交通联系。三是国省干线公路城市化速度加快,造成交通事故频发、通行能力下降等问题。”

对此,贺振章也深有同感,他介绍说,中山目前的现状是区域交通设施不足,区域枢纽地位缺乏战略性设施支撑,“区域枢纽地位的确立需要高速公路网和铁路轨道网‘两张网’,既需要提升中山在两张网中的连通性和可达性,也需要借助战略设施铆合两张网络,提升中山在珠三角综合交通体系中的地位。”他认为,目前中山高速公路密度与珠三角经济发达城市相比,存在一定差距。“同时轨道交通对外通达不足,现状仅有广珠城际能与广州、珠海及江门联系,缺少可直达省外的线路,严重抑制了中长距离交通出行需求,弱化了中山的区域辐射力”。

项目落地难,推进受阻问题突出

据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该负责人介绍,此外,中山交通系统基础设施不完善,制约交通的可持续发展。“一是中山公交场站建设滞后,制约公交可持续发展。按现有公交车保有量计算,中山市公交停车保养场用地缺口400多亩。公交线网相互衔接不畅,公交枢纽站、首末站设置难,导致乘客换乘不方便。随着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的推广,充电站、加气站建设项目落地难。二是中山机动车总量已达108万辆,中心城区的专用停车场不足10万辆,停车供需矛盾较为突出。三是现有的枢纽多为公路或公交枢纽,功能单一且用地不集约,缺乏支持铁路和城际站点大力发展的综合交通枢纽。”

对于公交场站数量不足问题,贺振章也认同。他表示,目前中山公交企业自有停保场(含夜间停车、维修保养、加气、清洗功能)仅能满足54%车辆,缺口均靠临时租用地解决。“虽然中山已编制完成《中山市公交场站 局专项规划》,提出每个镇区应规划建设1个公交枢纽场站(较大的镇区可建多个);原则上每个镇区规划建设1个公交停保场,规模约为30亩/个,在此原则下相邻镇区可合并共建。但由于受建设资金、用地等问题制约,该规划的落实存在较大困难”。

另外,该负责人强调,项目落地难,推进受阻问题也较为突出。“征地拆迁问题已成为中山市基础设施项目落地及推进的最大障碍,受项目用地不符合土规、控规等影响,今年计划开工的32项交通项目,上半年实际只开工5项。目前已动工的项目也有17项存在征地拆迁问题,部分项目因局部路段未能完工导致项目长时间不能发挥作用。同时因项目涉铁路、高速、燃气管道许可等涉及审批部门多,申报流程冗长。另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军用光缆的避让以及电力线路的迁改也是制约项目进展的主要因素。”

另外,中山现代化的交通管理设施不足,交通管理粗放。“交通管理措施和手段的科学性有待进一步加强,交通决策、管理和运营的科技含量不高,制约了交通决策科学性和运行效率的提升。现状交通管理仍然粗放,尤其外围区镇的道路交通管理手段技术相对滞后,尚未形成有效的运行体制和科学管理流程。”

建议

推动道路交通精细化管理

针对调研中发现的问题,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该负责人表示,随着深中通道及深茂铁路项目的建设,未来十年,国家铁路及珠三角城际网格局主骨架将基本形成,区域枢纽格局正在重构,中山市需紧抓战略机遇期确立珠江西岸枢纽地位。首先需要大力推动铁路及城际轨道交通建设。该负责人表示,应协同周边城市共建深茂铁路,大幅提升中山市面向全国的中长途辐射能力。加强与周边机场群的城际轨道以及高速公路衔接,共享珠三角航空运输优势。加强与区域重大港口设施的铁路、陆路及水路衔接,共享周边城市的枢纽港口。推进广佛江中珠、中莞城际建设,研究新增城际轨道的可行性,在加强区域南北向交通联系的同时构筑东西向交通联系通道,连接区域核心城市。利用城际轨道兼顾市区镇间的交通联系。

此外,应加快调整公路网络建设,适应珠三角产业协作和交通格局变化。据介绍,应大力推进全市高速公路与干线公路的建设,加强市域干线公路和市区干线主干道的合理衔接,“整合市域范围内现有公路体系和城市道路体系,形成一体化的道路网络。加快骨干路网的建设,构建高效畅达的骨干路网交通体系,满足市域范围内不断增加的物流和客运交通需求。加强与区域战略以及高等级道路的衔接,进一步密切与广佛及港深都市圈联系,适应珠三角区域融合及全市一体化发展。”

另外,该负责人还强调,应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满足城市发展需要。“应加快公交站场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公交运营条件,大幅提高公交服务水平。增加中心城区停车位供应,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停车设施建设,引导停车设施有序、合理发展。大力发展综合枢纽建设,加强各种交通方式之间的枢纽衔接。”

在分组会议讨论环节,有市人大代表还提出,要加强督察督办,推进项目建设。“要认真研究项目落地难、推进受阻的具体情况,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全面推进的工作格局,推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还有市人大代表提出,应充分挖掘设施潜力,推动道路交通精细化管理。“要完善道路交通设施,合理分配道路资源,提高道路交通管理水平,通过交通需求的抑制、转移和调整,加强交通需求管理。充分挖掘设施潜力,改善交通环境。”

大声

供水用水条例将明确相关单位责任

昨日,会议还表决通过了《中山市供水用水条例(草案表决稿)》。据中山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甘建仁介绍,8月8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中山市供水用水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第二次审议。8月19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再次向全市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市政府有关部门等发出征求意见函,共收到19个单位或个人提出的110条意见和建议。8月23日,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发出征求意见函,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同时向省人大环资委、省法制办、住建厅、水利厅、发改委、质监局等单位征求了意见,上述各单位对本条例草案的合法性无意见,就条例的可操作性、文字表述的规范性共提出了书面修改意见16条,经研究,采纳了8条。

甘建仁介绍,9月13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委托中山市地方立法研究院召开了评估会,对本条例进行了表决前评估,专门就本条例的出台时机、是否与本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以及合法性等进行了评估,“评估报告认为本条例草案出台时机适宜、内容合法,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专家从立法技术规范方面对草案修改稿提出了相关建议。9月22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结合评估专家提出的建议以及二审后收集到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草案修改二稿。

该条例有望解决哪些问题?对此,有熟悉该条例的市人大代表认为,草案将有望解决公共供水设施区域界限的问题,“草案修改稿明确了公共供水责任以居民家庭水表为界,居民家庭水表前的供水设施属于公共供水设施纳入公共供水设施范围,由供水企业承担管理维护责任”;此外,则是明确供水企业的责任,“草案修改后,主要通过界定供水企业对供水设施维护管理责任的范围,明确了供水企业实施水质监测保障供水安全的责任,还对供水企业信息公开、投诉处理及宣传节约用水等作出相关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供水企业的责任与义务,规范供水用水管理”。

4. 景区总规怎么做毕业设计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旅游景区景点环境管理工作,提高旅游景区景点环境质量,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环保局、国家旅游局、建设部、林业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旅游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环法[1995]462号)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遗产地、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点文物古迹所在地、生态功能保护区等开展旅游活动的区域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旅游景区景点管理机构应对景区环境质量负责,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第四条 旅游景区景点管理机构应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任务,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环境管理工作人员,较大的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将旅游景区景点的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拨出资金用于旅游景区景点的环境保护。旅游景区景点也应积极争取社会团体、个人以及国外有关机构的捐助,并将旅游收入的一部分用于环境保护,用于环境保护资金不得低于景区门票收入10%,环保投入比例随着旅游区收入增长逐步提高。

第六条 实行旅游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生态环保一票否决制度。旅游景区景点管理机构 制订的旅游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必须有专项环境保护内容,或制订专项环境保护规划,进行环境功能区划分,明确环境保护目标。不允许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以及其他需要绝对保护的区域开发旅游活动。规划应报县以上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条 县以上环保、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对辖区内旅游景区景点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参与规划的论证审查。

第八条 旅游景区景点开发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设施和防止流失、植被破坏、景观破坏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旅游资源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和审批。

第九条 旅游景区景点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设施和对生态环境有害的项目。建设其他设施和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对现有的上述项目或设施,其污染物排入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必须限期治理或依法关闭、搬迁。

5. 景区总规规划有强制性内容

1、旅游交通

  a) 可进人性良好。交通设施完善,进出便捷。或具有一级公路或高等级航道、航线直达;或具有旅游专线交通工具。

  b) 有与景观环境相协调的专用停车场或船舶码头。且管理完善,布局合理,容量能满足游客接待量要求。场地平整坚实或水域畅通。标志规范、醒目。

  c) 区内游览(参观)路线或航道布局合理、顺畅,观赏面大。路面有特色,或航道水质良好。

  d) 区内使用低排放的交通工具,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的交通工具。

2、游览

  a) 游客中心位置合理,规模适度,设施齐全,功能完善。咨询服务人员配备齐全,业务熟练,服务热情。

  b) 各种引导标识(包括导游全景图、导览图、标识牌、景物介绍牌等)造型有特色,与景观环境相协调。标识牌和景物介绍牌设置合理。

  c) 公众信息资料(如研究论著、科普读物、综合画册、音像制品、导游图和导游材料等)特色突出,品种齐全,内容丰富,制作良好,适时更新。

  d) 导游员(讲解员)持证上岗,人数及语种能满足游客需要。普通话达标率100%。导游员(讲解员)均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大专以上不少于40%。

  e) 导游(讲解)词科学、准确、生动。导游服务质量达到GB/T 15971-1995中4.5.3和第5章要求。

  f)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设置合理,设计精美,有特色,有艺术感,符合GB/T 10001. 1的规定。

  g) 游客公共休息设施布局合理,数量充足,设计精美,有特色,有艺术感。

3、旅游安全

  a) 认真执行公安、交通、劳动、质量监督、旅游等有关部门制定和颁布的安全法规,建立完善的安全保卫制度,工作全面落实。

  b) 消防、防盗、救护等设备齐全、完好、有效,交通、机电、游览、娱乐等设备完好,运行正常,无安全隐患。游乐园达到GB/T 16767规定的安全和服务标准。危险地段标志明显,防护设施齐备、有效,高峰期有专人看守。

  c) 建立紧急救援机制,设立医务室,并配备医务人员。设有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应急处理能力强,事故处理及时、妥当,档案记录准确、齐全。

4、卫生

  a) 环境整洁,无污水、污物,无乱建、乱堆、乱放现象,建筑物及各种设施设备无剥落、无污垢,空气清新、无异味。

  b) 各类场所全部达到GB 9664规定的要求,餐饮场所达到GB 16153规定的要求,游泳场所达 到GB 9667规定的要求。

  c) 公共厕所布局合理,数量能满足需要,标识醒目美观,建筑造型与景观环境相协调。所有厕所具备水冲、盥洗、通风设备,并保持完好或使用免水冲生态厕所。厕所管理完善,洁具洁净、无污垢、无堵塞。室内整洁。

  d) 垃圾箱布局合理,标识明显,数量能满足需要,造型美观,与环境相协调。垃圾分类收集,清扫及时,日产日清。

  e) 食品卫生符合国家规定,餐饮服务配备消毒设施,不使用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一次性餐具。

5、邮电服务

  a) 提供邮政及邮政纪念服务。

  b) 通讯设施布局合理。出人口.及游人集中场所设有公用电话,具备国际、国内直拨功能。

  c) 公用电话亭与环境相协调,标志美观醒目。

  d) 通讯方便,线路畅通,服务亲切,收费合理。

  e) 能接收手提电话信号。

6、旅游购物

  a) 购物场所布局合理,建筑造型、色彩、材质有特色,与环境协调。

  b) 对购物场所进行集中管理,环境整洁,秩序良好,无围追兜售、强买强卖现象。

  c) 对商品从业人员有统一管理措施和手段。

  d) 旅游商品种类丰富,具有本地区特色。

7、经营管理

  a) 管理体制健全,经营机制有效。

  b) 旅游质量、旅游安全、旅游统计等各项经营管理制度健全有效,贯彻措施得力,定期监督检查,有完整的书面记录和总结。

  c) 管理人员配备合理,高级管理人员均应具备大学以上文化程度。

  d) 具有独特的产品形象、良好的质量形象、鲜明的视觉形象和文明的员工形象,确立自身的品牌标志,并全面、恰当地使用。

  e) 有正式批准的旅游总体规划,开发建设项目符合规划要求。

  f) 培训机构、制度明确,人员、经费落实,业务培训全面,效果良好,上岗人员培训合格率达100%。

  g) 投诉制度健全,人员、设备落实,投诉处理及时、妥善,档案记录完整。

  h) 为特定人群(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配备旅游工具、用品,提供特殊服务。

8、资源和环境的保护

  a) 空气质量达GB 3095-1996的一级标准。

  b) 噪声质量达到GB 3096-1993的一类标准。

  c) 地面水环境质量达到GB 3838的规定。

  d) 污水排放达到GB 8978的规定。

  e) 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保护手段科学,措施先进,能有效预防自然和人为破坏,保持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f) 科学管理游客容量。

  g) 建筑布局合理,建筑物体量、高度、色彩、造型与景观相协调。出人口主体建筑有格调,与景观环境相协调。周边建筑物与景观格调协调,或具有一定的缓冲区域或隔离带。

  h) 环境氛围良好。绿化覆盖率高,植物与景观配置得当,景观与环境美化措施多样,效果良好。

  i) 区内各项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要求,不造成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不破坏旅游资源和游览气氛。

9、旅游资源吸引力

  a) 观赏游憩价值很高。

  b) 同时具有很高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科学价值,或其中一类价值具全国意义。

  c) 有很多珍贵物种,或景观非常奇特,或有国家级资源实体。

  d) 资源实体体量很大,或资源类型多,或资源实体疏密度优良。

  e) 资源实体完整,保持原来形态与结构。

10、 市场吸引力

  a) 全国知名。

  b) 美誉度高。

  c) 市场辐射力强。

  d) 形成特色主题,有一定独创性 。

11、 年接待海内外旅游者50万人次以上,其中海外旅游者3万人次以上。

12 、游客抽样调查满意率高。

6. 景区总规过期的风险

道路规划红线图有效期是20年。道路规划红线是指通过城市规划或道路系统专项规划确定的各等级城市道路的路幅边界控制线,包括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及支路以下的城市道路。

7. 景区总规为什么要办专家评审会

需办理以下手续:

1、审批范围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规划区内批次用地和城市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用地。

2、用地单位需提供的审批资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项目立项(备案、核准)文件各3份;

(2)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批复3份、项目环境评价意见2份;

(3)项目环境评价意见2份、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和地质矿产压覆意见3份;

(4)城市总体规划批复及图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复及图件各2份、1:2000规划红线图2份、土地利用现状图3份、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及图件3份和光盘1份。

(5)拟征收土地涉及林地的,需要林地审查意见2份;

(6)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3份;

(7)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资金前置进账单、征地统筹费、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地管理费划入国土部门专户的进账单复印件2份;

(8)委托补充耕地协议2份、补充耕地地块落实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的图件3份;

(9)特殊用地需要提供的消防、水土保持方案、后期扶持计划、安置方案、文物管理意见等3份;

(10)国土资源部、市国土部门单独指定要求提供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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