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管理 景区管理公司

导读:景区管理 景区管理公司 1. 景区管理 2. 景区管理公司 3. 景区管理制度 4. 景区管理局局长是什么级别 5. 景区管理员是干什么的 6. 景区管理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7. 景区管理办法细则 8. 景区管理模式 9. 景区管理存在的问题 10. 景区管理委员会

1. 景区管理

地域优势

大家说景区胜败的关键在于地域的优越性,因为跟地理位置,当地经济及科技发展,人文环境,民族特色等相关联,所以为何说现在文旅越来越受欢迎。

合理布局多业态

景区要发展,要考业态的多样性,产品单一满足目前大多数游客,吸引不了外来客。景区多业态需要从景区文化内涵,游客体验度来做产品设计。

2. 景区管理公司

务行业

名胜风景区管理属于服务行业。 一般景区的企业叫旅游业,属于服务业,比如景区里面的餐饮啊大多都是这些比较多,这一类行业也属于服务业。根据最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旅游业属于L门类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72大类 商务服务业 , 下面分类明细如下:727中类 旅行社及相关服务 指为社会各界提供商务、组团和散客旅游的服务,包括向顾客提供咨询、旅游计划和建议、日程安排、导游、食宿和交通等服务 !

3. 景区管理制度

公 司 制 度 文件编号:WZSBS-CZ-003 版 次:1.0 编制日期:2006年11月1日 票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景区票务管理和使用,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景区票务由财务部进行统一管理,由旅游服务部业务员和各景区售票员按本制度要求领用、保管和出售。第三条:各景区的门票必须按有关设计要求进行专业特色设计,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批准,并确认印刷的数量和样式。票务的印制由财务部主管向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提出申请,办理相关票务印刷手续。第四条:票据印制回来后交财务部票务专管员入库,妥善保管,并做好登记、造册等相关工作。第五条:票据需加盖公司的票务专用章方可使用,无票务专用章的票作废票处理。财务部票务专管员向主管副总经理提出使用票务专用章申请,经批准核实后,批量加盖票务专用章,并做好票务登记发放和造册归档等相关工作。第六条:票据的领用由旅游服务部业务员和各景区指定售票员到财务部票务专管员处领取,票务专管员须办理相关登记发放手续,其它非售票人员不得领取。第七条:各景区售票员和旅游服务部业务员每日领取的门票数量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各景区只设日班售票,旅游服务部设日班和中班售票,其余班次不售票。如需售票,转到旅游服务部办理相关票务。当日售票结束后,日班售票员和旅游服务部业务员须在当日下班后30分钟内到财务部票务专管员处进行核算结账;中班旅游服务部业务员须在第二天上午12点之前到财务部票务专管员处进行核算结帐。不得隔日或多日一起结算,特殊情况需报财务主管批准。第八条:售票员和业务员当日现金必须在当日直接交公司财务部出纳处,凭财务部出纳员出具的收据和票务专管员进行核账。同时将每日填写的《每日售票登记表》和《每日票务稽核表》交到财务部。第九条:票务专管员不定期到各景区售票员处核查票务使用和结余情况,每周汇总票数和财务部出纳进行核对结算,并把每周情况向主管副总汇报。第十条:售票员、业务员、票务专管员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门票,如有遗失,按票面总额赔偿公司损失。第十一条:各景区售票员售票时实行唱收唱付,严格按照票面价格出售,不得多收票款,不得串通他人弄虚作假以获取私利。一经发现除加倍处罚外,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辞退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二条:旅游服务部在接待旅游团队时,按公司与旅行社的签约协议办理优惠票务;在接待上级领导或来宾,需办理优惠票务或免票时,须经公司副总经理批准并办理相关 惠或免票手续。第十三:本公司工作人员进入各景区时须出示本人的工作证(工牌);景区范围内的村民(与公司有合同约定的部分)凭本人的身份证进入各景区。为加强安全管理,无成年人携带或照看的未成年人不得进入各景区游览。第十四条:任何游客都必须凭票或办理相关手续进入各景区。验票员验票时必须一人一票,不得一票多人或无票、无手续放行任何游客进入景区。一经发现除加倍处罚外,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辞退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即日起公布执行。编 制 财 务 部 审 核

4. 景区管理局局长是什么级别

1、5A和4A的差别在于,4A只能代表国家级标准风景区,而5A景区代表的是世界级别的品质。5A景区评定则更加严格、更加细化,比如在交通、导游、卫生、接待量等方面都有硬性的规定。

2、在硬件的要求上,5A标准与4A相比只是从细节上、质量上要求更高更明确,而最本质的差别主要体现在文化性和特色性的要求上—“以人为本”的服务宗旨贯穿于5A准则的主线,5A级景区更注重景区的人性化和细节化,围绕为游客营造舒适优美的旅游环境,标准制订了许多细则。

3、5A级景区内,导游员或讲解员均应具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本科以上不少于30%。要求持证上岗,人数及语种能满足游客需要。

5. 景区管理员是干什么的

贯彻落实《景区管理规定》,积极维护景区秩序,制止不文明行为,保证游客安全。

做好景区安全防范工作,认真做好防火,防盗,防治安灾害事故,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并协助处理。严格按照公园管理规定及治安维护管理要求做好本职工作。

6. 景区管理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风 景 名 胜 区 条 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 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第二章 设  立

  第七条 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相协调。  第八条 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 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  第九条 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提交包含下列内容的有关材料:  (一)风景名胜资源的基本状况;  (二)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范围以及核心景区的范围;  (三)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保护目标;  (四)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游览条件;  (五)与拟设立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的内容和结果。  第十条 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报请审批前,与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充分协商。  因设立风景名胜区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章 规  划

  第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风景资源评价;  (二)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  (三)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  (四)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  (五)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  (六)有关专项规划。  第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20年。  第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第十六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十七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按照经审定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和保护目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编制。  第十八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  风景名胜区规划报送审批的材料应当包括社会各界的意见以及意见采纳的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  第十九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报 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  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中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保护目标、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以及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空间布局、游客容量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对其他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规划期届满前2年,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评估,作出是否重新编制规划的决定。在新规划批准前,原规划继续有效。

第四章 保  护

  第二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  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和游览者应当保护风景名胜区的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和各项设施。  第二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对风景名胜区内的重要景观进行调查、鉴定,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四)乱扔垃圾。  第二十七条 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第二十八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第二十九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三十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  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立风景名胜区管理信息系统,对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 源保护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报送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保护的情况;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保护的情况,及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五章 利用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的特点,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开展健康有益的游览观光和文化娱乐活动,普及历史文化和科学知识。  第三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  第三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规定执行。  风景名胜区内涉及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管理和文物保护以及自然保护区管理的,还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实施情况、资源保护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第三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游览安全,并督促风景名胜区内的经营单位接受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的监督检查。  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  第三十七条 进入风景名胜区的门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门票价格依照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服务等项目,应当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规划,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合同,依法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经营者应当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三十八条 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应当专门用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以及风景名胜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  (二)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  (三)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 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未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的;  (二)风景名胜区自设立之日起未在2年内编制完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  (三)选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四)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前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  (五)擅自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立该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或者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的;  (二)未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的;  (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的;  (四)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的;  (五)允许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的;  (六)审核同意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建设活动的;  (七)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第四 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部门已经予以处罚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再处罚。  第五十条 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侵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财产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风景名胜区内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建设活动,自行拆除;对继续进行建设的,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1985年6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7. 景区管理办法细则

a)管理体制健全,经营机制有效。

b)旅游质量、旅游安全、旅游统计等各项经营管理制度健全有效,贯彻措施得力,定期监督检查,有完整的书面记录和总结。

c)管理人员配备合理,高级管理人员均应具备大学以上文化程度。

d)具有独特的产品形象、良好的质量形象、鲜明的视觉形象和文明的员工形象,确立自身的品牌标志,并全面、恰当地使用。

e)有正式批准的旅游总体规划,开发建设项目符合规划要求。

f)培训机构、制度明确,人员、经费落实,业务培训全面,效果良好,上岗人员培训合格率达100%。

g)投诉制度健全,人员、设备落实,投诉处理及时、妥善,档案记录完整。 h)为特定人群(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配备旅游工具、用品,提供特殊服务。

8. 景区管理模式

国家旅游管理体制主要有以下三种基本方式:

第一种是集权制的旅游组织方式,是指有关对旅游经济活动和运行的管理,主要集中于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种是分权制的旅游组织方式,是指有关对旅游经济活动和运行的管理,按照旅游宏观管理职能而分属于不同层次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行业组织;

第三种是混合制的旅游组织方式,指有关旅游经济活动和运行的主要管理职能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而其他管理职能则分别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旅游行业组织负责。

9. 景区管理存在的问题

理解了啥叫运营,也大体知道了景区运营涉及的一些基本内容。那么,在景区实际操作中,咱们应该把握哪些方面或者哪些点?从而通过以点带面统领景区运营全局呢?富瑞泰认为,不必面面俱到,以下六点也许是做好景区运营管理的关键点,大家应该重视:

1列计划

“无计划不运营”,计划就是运营管理各项工作的筹划,大到三五年的中长期战略计划,小到年度、季度、月度计划,或公司计划、部门计划,个人计划等等。这些计划都是为了说明一个问题:就是解决景区运营在某个时间段需要做什么?做到啥程度?由谁去做?景区大小事务都应该通过计划去实施,没有计划,景区运营就如同无头的苍蝇到处乱撞,没有任何章法。所以,列计划是做好景区运营管理工作的前提。

2用好钱

景区从事运营管理的人员一定要清楚,资金是景区运营首先要考虑的环节。景区从基本建设 项目投资,从运营管理到营销推广都需要资金去做支撑。启动一项工程或项目需要多少资金?哪些工程和项目自己来投?哪些需要融资?如何在最短的时间实现资金回笼?如何在确保正常运营的情况下节约开支,以更好的利用资金。

用好钱就是确保景区在各个发展阶段都有充足的现金流,保证前期工程建设、后期运营管理和市场推广工作能够正常开展,不至于因资金链断裂导致景区崩盘。

3懂产品

将资源转化为产品和服务是景区运营管理工作的重点职能。因此,景区运营人员要明确你要卖什么?要卖给谁?要会对产品进行规划和预测。要懂得根据市场状况,采用超前的开发理念,围绕旅游要素,针对市场开发包含“吃、住、游”核心要素的旅游观光、休闲度假等不同功能的线路产品,制定面对市场的合适销售价格,在功能上、价格上和竞争对手区别开来去推向市场。

4管好人

人是一切管理的核心,景区所有的工作都需要人去完成,故所有的管理最终都会归结到对人的管理上,景区运营管理同样如此。

对人的管理,一要靠顶层设计(包含管理体系、组织架构、职责分工、绩效考核等),制度告诉大家能做啥,不能做啥,做不好怎么办;二要靠企业文化,企业文化反映企业的工作作风和氛围,决定一个企业是积极向上、团结一致还是推诿扯皮、一盘散沙,对员工个人和团队工作作风影响很大;三要靠管理人员领导艺术,不同的人,用不同的方法,因人施管。顶层设计、企业文化、领导艺术各自在管理中所占的比重,每个企业、不同阶段也不尽相同,成熟的景区,三者按50%、30%、20%比重划分如何?在小景区、初建的景区,也许高层管理人员的领导艺术会在运营管理中所起作用较大;在大景区、比较规范的景区,也许顶层设计和企业文化才是做好景区运营管理的根本。

5做对事

景区从来不是一个封闭的单位,在运营过程中会和内部员工、周边村民、地方政府、职能部门、新闻媒体、合作客户甚至竞争对手发生各种各样的联系和冲突。做对事就是针对这些形形色色的个人和单位,面对各式各样的矛盾冲突,景区运营管理人员要以冷静客观的态度,认真分析这些内外部相关群体的诉求,找准问题的症结,采取或保守或积极的办法去应对和解决景区运营中出现的各种矛盾,站在客观的立场上,化冲突矛盾为合作共赢,做正确的事,为景区经营管理理顺方方面面的关系。

6保安全

安全是景区运营管理必须考虑的问题,许多企业打出的口号就是“安全第一或安全至上”。安全工作做不好,导致游客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失,给景区带来的负面影响极大。一方面会因赔偿问题使景区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使一年甚至多年的经营成果毁于一旦;一方面会因安全事故导致A级景区被摘牌,甚至停业整顿;一方面会给社会造成很差的口碑,导致客流下滑明显,经营日趋惨淡。故安全是景区运营的基石,没有安全就无法运营,谁说不是呢?

10. 景区管理委员会

华山景区管委会是国有企业,属渭南市政府管理,单位还可以,景区刚被评为国家AAAA级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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