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遗产分为哪几个类别?

世界遗产的分类是很复杂的,而且不同时期、不同类型的世界遗产有不同的分类方法。我们来细分一下:

分类变迁1972年《世界遗产公约》将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文物、建筑群和遗址定义为文化遗产,将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自然面貌、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及动物和植物生境区、天然名胜或明确划分的自然区域定义为自然遗产。

到了1979年因为危地马拉的蒂卡尔国家公园同时符合多项文化、自然遗产的评判标准,于是世界遗产委员又增加了“文化自然遗产”双类型。至此,世界遗产一共有三种类型:即“文化遗产”、“自然遗产”、“文化自然双遗产”。

截至2017年7月,世界遗产总数达到1073处,其中包括832项文化遗产,206项自然遗产以及35项自然与文化双遗产。

到了2005年2月世界遗产委员会的《实施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进行了有史以来最大的一次修改,其中很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把关于将城市建筑群、文化景观、遗产运河、遗产线路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并归类为“特殊型遗产”。

但是“特殊型遗产”是为加强指导而从“文化遗产”中划分出来的,仍属于文化遗产。因此总的大类还是不变,只不过变得更加细分了。其中“特殊型遗产”又分四个类型:1.文化景观;2.历史城镇和市镇中心;3.遗产运河;4.遗产线路。

分类标准那么,三种世界遗产的分类标准又是什么呢?

文化遗产:

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成分或结构,铭文、洞穴以及其综合体。或者是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另外,从历史、美学、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造工程或人与自然的联合工程以及考古遗址地方。

评价标准:

1、代表一种独特的艺术成就,一种创造性的天才杰作。

2、能在一定时期内或世界某一文化区域内,对建筑艺术、纪念物艺术、规划或景观设计方面的发展产生过重大影响。

3、能为一种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传统提供一种独特的或至少是特殊的见证。

4、可作为一种建筑或建筑群或景观的杰出范例,展示人类历史上一个(或几个)重要阶段。

5、可作为传统的人类居住地或使用地的杰出范例,代表一种(或几种)文化,尤其在不可逆转之变化的影响下变得易于损坏。

6、与具有特殊普遍意义的事件或现行传统或思想或信仰或文学艺术作品有直接和实质的联系。

中国的世界“文化遗产”如下图所示:

自然遗产

从美学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由地质和生物结构或这类结构群组成的自然面,或者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以及明确规定的濒危动植物物种生境区。另外,从科学、保护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天然名胜或明确划定的自然地带。评价标准:

1、构成代表地球现代化史中重要阶段的突出例证。

2、构成代表进行中的重要地质过程、生物演化过程以及人类与自然环境相互关系的突出例证。

3、独特、稀少或绝妙的自然现象、地貌或具有罕见自然美的地带。

4、尚存的珍稀或濒危动植物种的栖息地。

中国的世界“自然遗产”如下图:

文化、自然双遗产(又称“混合遗产”):

按照《实施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只有同时部分满足《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中关于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定义的遗产项目才能成为文化 自然混合遗产。

中国的世界“混合遗产”如下图:

特殊遗产(又称“其他遗产”)

刚刚上面已经提及,它属于“文化遗产”。是指在拥有特殊文化资源集合的线形或带状区域内的物质和非物质的文化遗产族群,运河、道路以及铁路线等都是重要表现形式。

结语世界遗产的法定分类是通过科学的形成机制在长期的实践中慢慢形成的。另外,人类文化具有延续性、进化性、互动性、多样性,反观自然遗产则相对稳定、集中和平衡。和文化遗产相比,自然遗产和文化、自然双遗产的数量一直远低于文化遗产。

世界遗产分类的演变与发展反映了人类对文化、自然瑰宝认识的不断深化和保护。在认识上,从对文化遗产本体的关注,逐渐深化到对其周围环境、相互关系和共生价值的关注,并且逐渐深化到对其文化、情感、精神价值的关注。

故事的最初,世界遗产就是三个类别:文化遗产、自然遗产,文化和自然混合遗产。这看起来是一个可以解决所有问题的分类方案。但是没想到在未来二三十年的实践中,还是有人对这种分类体系提出了异议。

第一,有人认为这些遗产都是“物质性的”、“有形的”,那么“非物质性的”、“无形的”文化遗产,比如口头传统、演艺节庆、传统工艺等等呢?诚然,所有的物质文化遗产都离不开与人有关的精神层面,之所以有人格外强调要单独列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加以保护,是因为在与西方不同的非洲、亚洲、澳洲、美洲,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不一定有具体的或以文物的方式保护的实物载体,比如说中国的端午节,我们所有人都在过,吃粽子、划龙舟,但是这个千年的文化传统有什么特别被保护的实物载体么?几乎没有。所以这些非西方社会认为,在《世界遗产公约》外,还应该有《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第二,存在这样的一种情形:自然遗产、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高度融合、互动,形成一种特殊的遗产面貌。比如中国的红色哈尼梯田,它是人类在山区(自然)建造的农田(物质),其中蕴含着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智慧与传统(非物质)。那么有人可能会说了,这种遗产不就叫做文化与自然的混合遗产不就好了?但实际上在最早评选混合遗产的时候,西方社会是二元对立地看待问题的,即像泰山这样,物质文化遗产很突出,自然遗产也很突出,1+1=2,于是它成为了混合遗产。那么上面哈尼梯田的情况,似乎就与混合遗产不同了,因为单论这里的物质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也许都不十分突出,使其突出的原因是物质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桥梁下,发生的有机关系。可以看出,这类遗产的背后也有一种非常非西方的文化背景在表达对这类遗产的重视,世界遗产委员会因此又提出了“文化景观”的概念,这一概念现在甚至有取代“混合遗产”概念的趋势。

第三,可以看出,随着世界遗产公约在全球的推行,对于其分类的不同意见便逐渐浮出水面。其本质是对一种权威方法在不同文化背景中能否、是否应该推行的疑问。于是,不只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景观,工业遗产、文化线路、活态遗产、遗产运河等概念被相继提出,这些概念虽然还不像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文化景观一样成为世界遗产的正式分类,但是也引发了广泛的探讨,以及更重要的,让世界遗产分类这个基本问题反而变得混乱、复杂起来。我们不禁要问,世界遗产到底该如何分类?应该有一个明确的、统一的分类标准吗?我们全世界的人类能一起找到这个标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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