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望号泄油事件是一个单纯的意外吗?

导读:威望号泄油事件是一个单纯的意外吗? 威望号油轮的事故后记 求一篇对墨西哥湾漏油事件的思考文章??

有人说“威望”号船长应负责任。据调查,在漏油事件发生后,船长连续数小时拒绝前来救援的所有拖船靠近。由于船长的不配合,延误了救船的时机。另外,按照远洋船舶气象预报,“威望”号应在14天以前就知道他们要通过的海域会有8级风浪,但是“威望”号并没有绕航躲避,这也为“威望”号的失事留下了伏笔。也有人说是“威望”号本身的问题。

“威望”号是20世纪70年代日本生产的单壳油轮。而多年来,单壳油轮的事故发生率是双壳油轮的10倍。据悉,“威望”号在此前已经有26年的船龄,在沉没前的一次检查中,它曾被发现船身有缺口需要维修,但是2002年6月经过直布罗陀海峡时,当地官员均未再检查便批准放行,这就使得“威望”号沉没成为了“注定”。海洋是我们共同的家园,但是在人类的肆意破坏下,它已经变得面目全非。

我们在面对已经发生和即将发生的灾难时,是否应该仔细思考自己的行为,在获得最大经济利益的同时,对究竟应该如何保护脆弱的生态环境问题加以关注。“威望”号带给西班牙等地区的灾难还在继续,没有人知道将会有多少人,多少动物,多少植物遭受毁灭之灾。

漏油并将沉入海底的轮船

威望号油轮的事故后记

事故发生后,国际爱护动物基金会迅速成立紧急救助小组,与当地野生动物保护组织在岸边建立海鸟救助中心。大批救助人员和志愿者将那些在海面油污中挣扎的海雀、海鸥等送到海鸟救助中心,经精心护理与喂养,最后将它们放归大自然。1999年“埃里克”号油轮断裂曾造成法国400公里海岸严重污染的事件。这次,“威望”号出事后,西班牙和法国根据联合国海洋法精神,决定从2002年11月27日开始,严格限制任何载有石油原油、燃料油等易造成海洋污染的危险货物的船只,严格限制船龄在15年以上的单壳船只通过两国的领海。2002年11月底,欧盟15国交通部长开会一致同意,2006年后禁止成员国运输公司用单壳油轮营运,并不准委托单壳油轮运油;对不顾安全在成员国海域造成生态灾难的船主及船上人员严惩不贷。

求一篇对墨西哥湾漏油事件的思考文章??

由墨西哥湾漏油事件所引发的思考
墨西哥湾的这次漏油事故在当今全球性环境危机的现状下,成为了来自各个领域的批评与谩骂的集中对象。工程技术方面的一次事故,可能将会导致在政策,经济以及法律制度等层面上的调整变化或者哦是战略性的转变。这里我只在法律的角度来详细的阐述个人关于这次历史上最大的环境事故的一些感想。
首先要说的是环境与安全问题。这个问题可以从两个方面谈起。第一,是环境的安全问题。张海滨在其著作《环境与国际关系―全球环境问题的理性思考》一书中指出:“环境安全”这一概念自1987年联合国首次使用以来,引起了环境与安全研究领域的热烈讨论。如今,环境安全概念已经被广泛的使用。但是主要在一下两个问题上存在分歧(1)环境安全的主体而言,环境安全是指谁的安全;(2)环境安全设计的内容和领域而言,哪些问题属于环境安全的研究范畴。其中第一点的分歧观点主要有个人的安全,人类的安全还有国家的安全三种。我个人认为应当从人类的角度来分析,因为这是由环境问题的性质所决定的。环境问题是全球性的问题,是没有领土和政治边界的。同时1994年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发表的《人类发展报告》中所提出的人类所面临的七大安全问题中,环境安全问题赫然在列。这也就说明了无论是何种环境问题都应当从人类整体利益的角度出 ,以维系地球脆弱的生态环境为首要目标,而不要将精力分散到各自无畏的利益之争当中。联系这次墨西哥湾的漏油事件,我认为应当不惜成本的去补救事故发生所带来的生态价值的损失,在调查确定了责任方之后,本着污染者付费的原则来使责任人承担多数的责任,同时借以环境保险,以及环境事故救济基金等资金,结合国际先进技术的援助来尽快的控制漏油的继续。这第二个方面便是环境所引发的安全问题。众所周知,每个人都有生活在良好环境中的权利,同样我们也有保护动物和植物的良好的栖息地的义务。然而,当今生态危机局势的恶化,越来越多的人不能够享有良好的生存环境,那么这样的结果就必然会导致全球性的社会动荡或者引发环境原因所导致的战争,从而进而带来新一轮的对环境的破坏,总终的后果就是在这样恶性循环的周而复始中,人类渐渐的丧失自己赖以生存的家园。以此次漏油事件为例,英国石油公司的这次事故已经让路易斯安那州的渔业彻底陷入了绝望,这将会造成大量美国国民的失业,同时旅游业也受到了严重的创伤,如此必然会带来与旅游业相关的诸如交通,餐饮以及酒店等服务性行业在经济上的大幅下滑。这样便会引发一连串的连锁反应,从而导致居民对政府的不满而引发的社会骚动,以及美国或许会为缓解国内的环境矛盾的压力而再次发动争夺资源的战争,进而会让更多的人沦为战争难民,同时也会由于经济前景预期的不理想而导致区域性的金融动荡。
其次,墨西哥湾的这次漏油事件也让我们对当前环境保护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有了一次重新审视的机会。李志辉在其文章《谈环境保护与环境保险》中指出这样的困难和问题主要有着四个方面:(1)缺乏一个全社会人人关心环境保护的运行机制;(2)受害人利益往往难以保障;(3)有些企业因承担环境污染资任所造成的巨额赔偿金, 使企业经济状况陷入困境, 无力恢复生产和发展;(4)由于环境污染问题, 造成群众与企业、群众与政府发生矛盾纠纷的件时有发生。我认为其中第二点和第三点是相对来说更难解决的。因为第一点和第四点可以通过政府的行政行为通过行政规章或者立法来设置一种机制或者是通过加强技术的开发来分别解决环保机制的缺乏和环境事件频发的问题。然而,第二点和第三点则是在已经发生了环境污染事故之后的资金运作的问题。环境问题涉及的领域广,范围大,并不是每一个公司都能够像微软、宜家或是美孚这样的公司有足够的财力来解决问题。那么当污染责任方的公司资金的欠缺则会导致对受害人的利益的赔偿不足,从而令受害人的利益也不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因此,贾爱玲在其著作《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研究》一书中认为确立正确的环境责任保险的概念有着重大的意义。并且在书中详细的阐述了环境责任保险的定义和特点。即环境责任保险(Environmental Liability Insurance)是基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即环境侵权人)与保险人之间的责任保险合同,由保险人在保险风险事故(环境侵权损害事实)发生的情况下,想受害人(第三人)负损害赔偿责任的一种民事救济方式。其特点包括:(1)环境责任保险以填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承担环境侵权责任受到的损失为本质;(2)环境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应负的环境侵权责任;(3)环境责任保险承保的损害赔偿责任和治理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4)环境责任保险建立的目的是为了应付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特定危险的发生。在定义和特点的基础上,陈冬梅在 文章《环境责任保险可行性研究》一文中给予了环境责任保险的重大意义:在环境损害救济中引入责任保险制度,既可以迅速有效地填补受害方的损失,又可以分担企业的经营风险,即以较小的确定性代价获得未来可能遇到的不确定性巨额损失赔偿的分摊权,从而避免了因赔偿负担过重设置破产而影响经济活动的正常发展。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创立减少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也减轻了政府的环境负担。联系此次墨西哥湾漏油事件,我认为在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和超级基金将会发挥重大的作用。美国和英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经历了长时间的发展和演变之后都已经拥有比较完善的制度体系。因而无论是这次事故的发生地美国还是污染公司的所在国英国,都会充分的发挥其风险事故分摊的优势,在事故责任认定之后的赔偿救济阶段在对受害者和生态环境的充分的赔偿和恢复的基础上,运用环境责任保险这样的优秀模式来避免英国石油公司因这项重大事故而倒闭破产。
再次,是有此次事件所引发的对我国石油开采和运输的安全问题的思考。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副总经理,中国工程院院士周守为在 2010年6月6日接受新华网采访时表示:“将会严格操作程序,从根源上避免事故发生”。中海油质量健康安全环保部总经理宋立崧介绍说,“把BP公司的事故当作中海油自己的事故去重视、去研究,以获取经验和教训,”同时他还指出“预计随着事故原因的明晰,全球海上油气作业安全标准将会有所改进和提高。”那么通过此次事故除了相关的石油公司会在自己的公司制度中更多的加入事故预防性的条款之外。在我国当今石油工业环境保护现状堪忧的现实条件下,我们又应当在政策和立法上去规制那些规定来预防事故的发生或者是在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有效的解决的呢?董文兵和郝红梅在其文章《我国石油工业环境保护相关法律问题》一文中提到:“通过制订石油工业领域突发环保事件紧急预案,明确规定企业、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其他社会组织(如医院、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的责任,建立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和职能的联动机制,切实保证在事故发生后能够有效救助受灾群众,最大限度的降低灾难后果。石油工业企业应针对企业自身的生产特征和产品特性制定相应的预案,报当地政府审核,同时报石油企业集团总部备案。油气生产和加工密集的地方政府,应将所制定的石油工业突发环保事件应急预案,纳入到地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预案中。”联系此次漏油事件,我认为之所以漏油没有能够及时的解决,除了有刚性的技术原因之外,更为致命的是缺乏完善的事故应急措施,以及英国BP石油公司的隐瞒消息的做法。所以,从国家到地方,自上而下制定一套有着详细规定但又赋予地方自由行动权利的灵活的事故应急制度是大势所趋,且势在必行。同时通过立法要求污染公司的要将污染事故发生的消息第一时间的进行通报,从而保障受损害区域居民的知情权,进而充分保障其环境权。对在事故出现便积极采取措施进行营救措施的污染责任方要适当的减轻处罚力度,而对那些之情不报且不采取任何措施,任由污染情势无限扩大的污染责任方则要加大处罚力度,甚至不惜动用刑事手段来进行处罚,从而令此问题的解决更具有及时性,进而挽回更多的损失。
最后,联系历史上重大的漏油事故所引发的法律思考。墨西哥湾“深水地平线”钻井平台爆炸引发的原油泄漏事故,无疑是一起重大生态灾难,但它与历史上最严重的几次原油泄漏灾难相比,它 能排名第几呢?如以美国政府估计的每天1.2万至1.9万桶(1吨原油约有7.35桶)原油泄漏的速度计算,原油泄漏量早已超过1989年的“瓦尔迪兹”号事故,而对环境造成的灾难,恐怕同样是个天文数字。
“瓦尔迪兹”号触礁事故。1989年3月23日,美国埃克森公司的超级油轮“瓦尔迪兹”号的船长饮酒后出现指挥失误,油轮在通过阿拉斯加州的威廉王子湾时,与水下礁石相撞,船体裂开。超过5万吨原油流入海水中。沿海1300公里区域受到污染,当地鲑鱼和鲱鱼近乎灭绝,迄今仍未恢复,数十家企业破产或濒临倒闭,这曾是美国历史上最严重的原油泄漏事故和海洋污染事故。据估计,此次事故造成约28万只海鸟、2800只海獭、300只斑海豹、250只白头海雕以及22只虎鲸死亡。
埃科菲斯克油田井喷事故。1977年4月22日,位于挪威和英国之间的北海曾发生过一起原油泄漏事故,不失为“深水地平线”钻井平台灾难的可怕序曲。在挪威埃科菲斯克油田,菲利普斯石油公司的B-14号油井发生井喷,8天时间内共有约26.3万吨的原油泄漏到大海中,直至B-14号油井被完全扑灭。炽热的原油、泥浆和海水混合物喷射到50多米高处。
伊克斯托克-I油井事故。1979年6月3日,墨西哥湾的“伊克斯托克-I”油井爆炸,向墨西哥卡门城附近的坎佩切湾泄漏了大量原油。原油继续向外流至墨西哥湾,一直到1980年3月油井才被封住,共漏出原油45.4万吨。。“伊克斯托克-I”油井井喷期间及事故发生后对环境造成了严重冲击,尤其是泄漏的原油总量,使得人们希望此类灾难永远不再发生。
瑙鲁兹海上油田事故。伊朗瑙鲁兹海上油田在两伊战争中多次经历战火,泄漏了大量原油。1983年2月10日,一艘油轮与瑙鲁兹油田钻井平台相撞,造成油井以每天1500桶的速度漏油。在接下来的一个月,发生事故的钻井平台又遭到伊拉克直升机的袭击,引发火灾。伊朗用了半年时间才扑灭燃烧的油井。伊拉克直升机还对附近一个钻井平台发动过袭击,造成原油泄漏,直至1985年5月才扑灭。这几起事故共造成瑙鲁兹油田8000万加仑(约合26万吨)的原油泄漏。
科威特漏油事故。迄今最严重的原油泄漏事故发生在第一次海湾战争时期的科威特南部。1991年1月晚些时候,伊拉克前总统萨达姆下令从科威特撤退的伊拉克军队打开石油管道、油井甚至停泊在港口的油轮的阀门,试图为避免军事失败做最后的挣扎。据估计,从1月23日至27日,至少有2.4亿加仑(最多可能达4.6亿加仑)的原油流入内陆和波斯湾。科威特漏油事故估计向波斯湾外泄了136万至150万吨原油。
一次次的漏油事故无论是在经济价值上更是在生态价值上都给我们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失,然而事故的发生如果说是不可预测和不可估量的,那么在当这些事故发生后从法律这个领域和层次上,我们又能哪些有意义的事情呢?联系我国的实际,周玉华、王丽华和吴金梅在其文章《松花江重大污染事件的法律思考―中石油吉化公司污染事故的若干环境法律问题》一文中指出:“(1)要分别通过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分别对事故责任方的政府行政监管者和事故责任方来进行责任认定,从而严格各项责任的承担。(2)通过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来完善公民的维护自己环境权的制度。(3)建立环境侵权的责任保险制度,这一点已经在之前详细介绍过了。
总之,通过在美国墨西哥湾的这场可以号称是史上最为严重的生态灾难的漏油事故,我们可以进行深刻的思考和反思,进而无论是在基础层面的经济救济手段上,还是在意识层面的政策和法律救济手段上都创立出 为先进和有效的措施和制度,从而在吸收和借鉴当中不断的完善我国的环境事故风险预防和处置的模式,最终达到不重蹈他人覆辙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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