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经营场所构成 旅行社经营场所构成要素

导读:旅行社经营场所构成 旅行社经营场所构成要素 1. 旅行社经营场所构成要素 2.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属于旅行社的设立条件 3. 旅行社的构成要素 4. 旅行社的经营场所的要求是 5. 旅行社营业场所的确定应具备哪些原则 6. 旅行社经营场所构成要素有哪些 7. 旅游业构成的要素包括旅行社 8. 旅行社属于旅游市场构成要素中的 9. 旅行社经营场所构成要素包括哪些

1. 旅行社经营场所构成要素

首先,应具备的条件:

一,拥有固定的营业场地。

二,必要的办公设施。即:电话、传真机、电脑、打印机等等。

三,拥有旅游部门颁发的持证人员,总经理一人;部门经理一人;导游员二人;助理会计师一人。

四,注册资金 按照规定开办国内旅行社需注册金30万元;开办国际旅行社需注册金不少于150万元。

五,缴纳质量保证金。

国内旅行社10万元;

国际旅行社办理入境业务60万元;办理出境业务100万元。

六,开办申请

开办国内旅行社 需向地市一级旅游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上报省旅游管理部门批准。

开办国际旅行社 需向地市一级旅游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上报省和国家旅游局批准。

七,开办旅行社,需提交的文件

1、开办旅行社申请书;

2、设立旅行社的市场调查报告;

3、旅行社章程

4、旅行社经理、部门经理履历表及资格证书(复印件),导游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5、银行开户注册会计或审计事务所出具银行出资证明;

6、营业固定场地的房产或租赁证明;

7、旅行社人员名单;

以上材料准备齐全之后就可以到旅游局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旅游局上报省旅游局主管部门;属于开办国际旅行社的,需由省旅游局上报国家旅游局批准。

当你拿到省旅游局办法的《旅游经营许可证》之后,凭此就可以到当地工商部门领取《法人营业执照》,至此,就可以开张营业了。

2.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属于旅行社的设立条件

答: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可以申请出境旅游。

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旅行社,世界旅游组织给出的定义为“零售代理机构向公众提供关于可能的旅行、居住和相关服务,包括服务酬金和条件的信息。旅行组织者或制作批发商或批发商在旅游需求提出前,以组织交通运输,预订不同的住宿和提出所有其他服务为旅行和旅居做准备。”的行业机构。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即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一年的营业用房;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即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传真机、复印机、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3、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质量保证金赔偿旅游者的损失,或者依法减少质量保证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应当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补交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

旅行社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经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核批准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条例》第十条 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3. 旅行社的构成要素

上海北京江苏无锡云南旅游福建浙江

4. 旅行社的经 场所的要求是

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

(四)有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

第七条 旅行社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

(一)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0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旅行社,交纳1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第九条 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申请批准。

第十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旅行社章程;

(四)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本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资格证书;

(五)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经营场所证明;

(七)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第十一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书后,根据下列原则进行审核:(一)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二)符合旅游市场需要;(三)具备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经审核批准的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开旅行社的流程:1、设立旅行社申报审批程序;2、审批旅行社的条件;3、审批期限;4、工商登记。

5. 旅行社营业场所的确定应具备哪些原则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旅行社的等级划分、评定条件以及等级评定的组织、复核及管理等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行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10001.2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2部分:旅游休闲符号

LB/T15971-2010导游服务规范

LB/T004-1997 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

GB/T 32943-2016旅行社服务网点服务要求

GB/T 16766-2017旅游业基础术语

GB/T 31385-2015 旅行社服务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旅行社

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出境旅游业务,并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3.2 游业务

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

♦3.3 导游人员

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3.4 旅游产品

通过利用、开发旅游资源提供给旅游者的旅游吸引物与服务的综合。

♦3.5旅游合同

旅行社与旅游者(团)双方共同签署并遵守的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文本。

♦3.6 五险一金

指现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4 等级划分及表示

旅行社按照服务质量划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3A级、4A级、5A级,分别用“AAA级”、“ AAAA级”、“ AAAAA级”表示。

5 等级评定条件

参加等级评定的旅行社应具备以下条件。

▶5.1 基本条件

5.1.1参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旅行社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120万元、流动资产不少于120万元。

从业人数(有正式劳动合同):3A 不少于20人;4A不少于50人;5A 不少于100人。

5.1.2旅行社应依法设立并合法经营两年以上。

5.1.3足额缴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无非法转让经营权或部分经营权等行为。

5.1.4积极使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及时准确的完善旅行社相关信息和完成业务统计,所有团队使用电子合同及行程单。

5.1.5两年内未受到罚款以上行政处罚,未被列入诚信黑名单。

5.1.6落实安全生产方案预案、教育培训制度,三年内无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无重大及以上群体性事件。

5.1.7两年内未连续六个月不开展旅行社业务。

5.1.8有不低于旅行社在职员工总数20%且不少于3名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的导游。

5.1.9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向签订劳动合同的导游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5.1.10企业制度健全,并有完善的合同档案管理及保管制度,保存期不少于两年。

5.1.11设有24小时投诉电话和在线投诉渠道,并由专门人员负责旅行社服务质量监督、投诉及纠纷的处理。

▶5.2 服务场所及设施

5.2.1应有与旅行社规模和等级相适应的独立产权或两年以上租赁合同的营业场所,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200㎡。

5.2.2营业场所应提供本社的服务项目宣传品、旅游安全宣传资料、旅游线路价目表、与本社业务有关的旅游目的地介绍和旅游交通图、主要交通工具时刻表以及由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指定发放的宣传品,以备旅游者查阅。

5.2.3旅行社营业场所应保持相对独立、证照齐全且按规定悬挂展示,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布局合理,设有咨询与接待设施。

5.2.4应有电话、传真、互联网等通讯工具,旅游者可以通过网络、电话、传真等方式向旅行社咨询和预订旅游产品。

5.2.5营业区域应设有旅游者休息场所。

5.2.6应提供咨询、接待、签订合同、付款等项目服务;提供两种以上旅游交通票务代理服务;提供餐饮、娱乐、购物、景区门票、机场接送等两种以上委托代办服务。

5.2.7应提供普通话和至少两种以上外语或少数民族语言、地方方言的导游服务。

▶5.3 经营管理

5.3.1 营销管理

5.3.1.1应拥有企业独立的线上信息平台,并可以接受旅游者的预订。

5.3.1.2拥有完善的数字化办公系统、客户档案库和企业形象识别系统;

5.3.1.3应拥有企业注册商标(或经上级企业授权使用的注册商标),并在所有全资、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子公司、分公司和服务网点统 一使用。

5.3.1.4旅行社设立的从事旅游业务的非独立法人机构应与总部实行联网销售,并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统一接待”。

5.3.2 员工管理

5.3.2.1接待人员应统一着装,佩戴企业标识或岗位标牌,标注接待人员姓名。

5.3.2.2负责旅行社运营的高级管理人员有三年以上旅行社管理经验;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 (含大专)学历者所占比例应不低于 40%。

5.3.2.3应制定并执行业务培训制度以及管理培训制度,且有培训经费预算保证,旅行社职员按照要求参加由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培训活动,并通过考核。

5.3.3 财务管理

5.3.3.1应至少有 2 名具有初级以上 (含初级)职称的财务人员,其中至少一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5.3.3.2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财务分析制度、财务审计制度,按时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5.3.4 业绩管理

近两年年平均组织和接待游客数量:3A 不少于20万人天;4A不少于30万人天;5A 不少于50万人天。

近两年年平均营业收入:3A 不少于1000万元;4A不少于4000万元;5A 不少于10000万元。

▶5.4 质量管理

5.4.1 投诉管理

5.4.1.1应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制度。

5.4.1.2应有向社会公布的投诉或咨询电话和线上投诉渠道,并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

5.4.1.3应积极配合文化和旅游市场执法部门调查、核实、处理旅游投诉。

5.4.1.4近三年,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每年接到对该旅行社的有效投诉不超过当年组织和接待人次的万分之五。

5.4.2 安全管理

5.4.2.1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4.2.2应规范设置安全引导标志,确保接待过程中的安全和秩序。

5.4.2.3应确保旅游者的信息安全。

5.4.3 危机管理

5.4.3.1应制定危机事件处理预案,具备危机事件处理机制,并有培训记录。

5.4.3.2应有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5.5 商业信用和社会声誉

5.5.1应有旅游者意见反馈制度,对旅游者反馈信息和处理结果有详实的记录。

5.5.2每半年对旅游者满意度进行评价,近两年每年旅游者抽样调查平均满意率不低于85%。

5.5.3应与100%的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5.5.4应与供应商和同业客户签订合同,并按约定的期限和付款条件履约。

5.5.5每年应参加两项以上社会公益活动。

5.5.6规范执行旅行社责任险统保示范项目。

5.5.7出现租用车辆安全问题、司机甩团等情况的,当年不具备评定资格。

6 等级评定及管理

▶6.1 等级评定

6.1.1 评定机构及职责

成立山东省、各地市旅行社等级评定委员会,分别负责全省和各市旅行社等级评定工作。

6.1.1.1山东省旅行社等级评定委员会职责:

a)制定全省旅行社等级评定及复核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b)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培训、考核省级评定检查员;

c)负责全省5A级旅行社的终评、复核及监督检查、认定备案;

d)督导各市旅行社等级评定委员开展旅行社等级评定及复核工作,对各市评定结果进行审核。

6.1.1.2各市旅行社等级评定委员会职责:

a)在省旅行社等级评定委员会授权和监督下,开展本地区旅行社等级评定及复核工作;

b)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培训、考核市级评定检查员;

c)负责本地区3A级、4A级旅行社的评定、复核及监督检查,并报省旅行社等级评定委员认定备案;

d)负责本地区5A级旅行社的初评,并推荐至省旅行社等级评定委员会终评。

6.1.2 等级申请

凡具备等级评定条件的旅行 可向所在市旅行社等级评定委员会申请相应等级评定。申请材料包括:

a)《旅行社等级评定申请书》;

b)《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和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c)《旅行社等级评分表》自评打分表及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6.1.3 等级评定

6.1.3.1各市旅行社等级评定委员会受理申请后,适时安排评定、检查。

6.1.3.2评定、检查按照本标准旅行社等级评定条件和《旅行社等级评分表》进行。

6.1.3.3等级评定检查工作由评定委员会委派检查员组成的评定检查组承担。

6.1.3.4对通过等级评定的旅行社,由省旅行社等级评定委员会认定、统一颁发相应等级标牌,并向社会公告。

6.1.3.5对未通过等级评定、认定的旅行社,相应旅行社等级评定委员会应予以说明。

▶6.2 等级管理

6.2.1等级使用期限为三年。

6.2.2代理机构不得使用其等级标志。

6.2.3已取得等级的旅行社,如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责任事故、重大群体纠纷事故,造成恶劣影响,旅行社等级评定委员会应在省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后做出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

▶6.3 等级复核

6.3.1对已经评定等级的旅行社,旅行社等级评定委员会应按照本标准规定进行服务质量检查和等级评定性复核。

6.3.2服务质量检查每年一次,由旅行社对照本标准及附录进行自查自纠,由旅行社等级评定委员会以明查或暗访的形式安排检查抽查。

6.3.3等级评定性复核按照等级使用期限每三年一次,复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6.3.4对于等级复核或检查达不到本标准相应等级的旅行社,按以下办法处理:

a) 旅行社等级评定委员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限期整改、降低和取消等级的处理;

b) 接到限期整改通知书的旅行社逾期未整改或在整改后未达标者,旅行社等级评定委员会应降低或取消其等级;

c) 被降低或取消等级的旅行社,自降低或取消等级之日起一年内,不予恢复或重新评定等级;一年之后方可再次申请等级。

▶6.4 等级标志

6.4.1旅行社等级标志是指由山东省旅行社等级评定委员会统一制作、核发的旅行社等级标牌。

6.4.2旅行社等级标牌应置于旅行社营业场所的明显位置。

6. 旅行社经营场所构成要素有哪些

没有

一、办理旅行社资质的要求:

1.实地注册,面积大小无要求,要有一些基础的办公设施,到时候旅游局要上面查看的。

2.注册资金至少30万。

3.必须有三张导游证,并且持有导游证的人必须是公司名下签了劳动合同的人

4.准备备用金30万。

5.经营范围里必须有旅行社业务这一项

6.专业导游占公司人数1/3以上。

二、办理旅行社资质所需材料:

1.固定营业场所的租赁合同与房产证复印件。

2.法人及股东身份信息。

3.公司拟定的信息(公司名称,经营范围等)。

7. 旅游业构成的要素包括旅行社

以前旅游业务要有三部分构成:旅游业、交通客运业和以饭店为代表的住宿业。他们是旅游业的三大支柱。现在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交通、和旅游商品行业是旅游的四大支柱产业。旅游商品行业的发展程度反映出一个国家和地区旅游业成熟与否的重要标志。

曾经的旅游以自然山水、人文古迹为主,具有垄断性、独特性、唯一性,而向四大支柱产业发展后,需要强大的消费市场做支撑,是旅游逐步成熟的表现。

8. 旅行社属于旅游市场构成要素中的

根据最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 旅游业属于L门类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72大类 商务服务业 , 下面分类明细如下: 727中类 旅行社及相关服务 指为社会各界提供商务、组团和散客旅游的服 务,包括向顾客提供咨询、旅游计划和建议、日 程安排、导游、食宿和交通等服务 ; 再下面的小类具体有三项: 7271 旅行社服务、 7272 旅游管理服务 、7279 其他旅行社相关服务。 请参照具体经营范围进行归类。

9. 旅行社经营场所构成要素包括哪些

旅行社在选址应需考虑营业场所的地点时,还要考虑所选择的地点是否容易被旅游者找到。

通常,旅行社把营业场所设在主要交通干线,而不会设在偏僻的里弄,在旅行社相对集中的地区设立经营场所可以借鉴的同行们的经营经验,变压力为动力,以吸引更多的旅游者。

同时,旅行社相对集中的地区本身就是吸引旅游者前来的、咨询和购买旅行社产品的一个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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