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违章如何处罚!
一、 交通违章处罚有哪几类?
答:对交通违章处罚是交通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公安机关可依照《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条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交通违章处罚的种类分为警告、罚款、拘留、吊扣机动车驾驶证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等五类。
二、对交通违章实施处罚地实施主体机关是什么?
答:实施处罚的主体是由交通违章行为发生地县(市)、市辖区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局、公安分局;交通民警;县级以上(含)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三、各主体机关的处罚权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1、 对当事人处以行政拘留的,由交通违章行为发生地县(市)、市辖区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局、公安分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2、对当事人处以50元以下(含)罚款或者警告的,适用简易程序,由交通民警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3、对当事人处以50元以上罚款、吊扣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适用一般程序,由县以上(含)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4、对当事人处以吊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按下列规定的权限审批:吊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以下的,由县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吊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以上(含)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地、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四、交通违章处罚的简易程序是什么?
答:1、口头告知;
2、作出处罚决定的,填写《公安交通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3、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代收罚款机构缴纳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当事人;
4、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执行罚款决定的,同时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场交付当事人。
五、交通违章处罚的一般程序是什么?
答:1、通知当事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罚; 2、由两名交通民警以上(含)进行调查。调查时应当询问当事人、证人,并制作笔录。被询问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
3、书面告知;
4、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复核。复核应当制作文书,由当事人和交通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文书上注明情况;
5、作出处罚决定的,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代收机构缴纳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填写罚款收据,交付当事人;
7、作出吊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决定的,收留机动车驾驶证。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关于机动车驾驶员违章行为的处罚规定有哪些?
答:1、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外,例的规定处罚.
2、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下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驾驶证:
(1)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2)把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3)挪用、转借机动车牌证或驾驶证的。
3、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也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下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驾驶证:
(1)涂改、伪造、冒领机动车牌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失效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的;
(2)学习驾驶员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驶或者单独驾驶车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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