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今段的旅游市场

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必须以法制为保障。旅游业是依托性、关联性很强的产业。改革开放以来迅速崛起的旅游业,其法制建设经历了从无到有、加快建立、逐步强化的过程。尤其是“九五”以后,随着旅游业的飞速发展,旅游法制建设也日新月异,推动着我国跻身世界旅游大国行列。我国旅游法制建设最初较多的表现为行政手段管理,随着国家法制建设步伐的整体推进和旅游业的加快发展,旅游业的发展和管理加快进入法制化轨道,依法治旅的工作格局基本形成。  主要表现在:
1、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 “八五”期间旅游法律规范的内容,许多都是直接与旅游企业的经营密切相关,如旅游价格、外汇兑换、旅游商品生产、外汇报价结算、厕所收费、门票价格等,反映了计划经济体制的时代特征;“九五”以后,这些项目因大都下放到了旅游企业,法律规范的内容陆续转向管理市场准入、市场秩序、经营规则等方面,反映了旅游行政管理职能的逐步转变。1978年我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在对旅游业进行宏观管理和行业管理上,更多采用了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国家旅游局作为旅游行业的主管部门,十分重视旅游法规的执行和贯彻,除了在各地建立旅游行政管理机关以外,国家旅游局设立了政策法规司,在各地旅游局下设立了政策法规处或者政策法规室,具体负责旅游法制工作。
2、旅游法律规范的内容由单项内容逐步向综合方面过渡。“八五”期间,旅游法律规范的内容一般比较单一,大多针对某一事项做出规定,如旅行社的质量管理、旅游签证的通知、对客人服务的基本标准、旅游投诉的规定、旅游发展基金的征缴、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审批、旅游安全事故的报告与处理程序等。“九五”以后,旅游法律规范的内容明显趋向于综合,涉及一个方面的法规、规章明显增多,如旅行社管理、导游员管理、出国游管理。以出国游为例,以前出台过多个规范性文件,后来被1997年的部门规章、2002年的行政法规所取代。
3、法律调整的范围逐步从传统转向新兴领域。“八五”期间,旅游立法基本以旅游接待和经营方面内容为主,比较集中的是旅行社、涉外饭店等,即旅游业起步发展以来的传统产业范围;“九五”以后,随着旅游产业规模的迅速扩张,“大旅游”从概念变为了现实,旅游立法也就拓宽了领域,如合资旅行社、内河游船评定星级、旅游漂流管理、旅游标准化管理、旅游规划管理、旅游统计管理、优秀旅游城市创建等。
4、旅游关系调整的机制由行政手段为主加速转向法律手段。“八五”期间,旅游法规性文件大多是以行政性文件的形式出台的,即使国务院发布或批准下发的也不例外。据不完全统计,此间出台的旅游规章、行政性文件多达45个,其中占相当数量的是以《通知》的形式发布。“九五”以后,随着《立法法》的实施,旅游法制化工作加速走向正轨,此间出台的行政性文件约减少了50%,而行政法规出台2部,即《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十五”以来,现已修订了1部行政法规(《旅行社管理条例》)、出台了1部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和5个部门规章。旅游方面的立法规格、法律效力都有了明显提高。
5、旅游法制渐成体系。近年来某些领域的旅游法制已取得较大成绩,初步形成了以旅行社业为核心的旅游法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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