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内小景点另收费 景区门票收费

导读:景区内小景点另收费 景区门票收费 1. 景区门票收费 2. 景区门票收费标准图片 3. 景区门票收费只需公示 4. 景区门票收费申请 5. 景区门票收费方案 6. 景区门票收费标准制定 7. 景区门票收费标准 8. 景区门票收费权质押 9. 景区门票收费审批 10. 景区门票收费权评估

1. 景区门票收费

2022年卢园景区春节收费的,门票59每位

卢园景区位于南阳宛城区汉冢古镇南侧312国道旁,园区总面积276亩,其中园林景观面积156亩。园区分为六大功能区:林中木屋区、精品花卉区、亲水休闲区、儿童娱乐区、果蔬采摘区、垂钓区,园内花卉争艳,瓜果飘香,亭台楼阁,山水相依,恬静优美,园内有300多年的皂角、美国白蜡、金桂、银杏桂圆、重阳木、香樟、大青木、金檀子等七八十种常绿名贵树种,每个树种各成区域,错落有致,园内曲径幽深,小桥流水,让人心旷神怡,无限神往。

2. 景区门票收费标准图片

南岳衡山门票分6种:

1、中心景区(进山):100元/人+保险3元

2、南岳大庙:50元/人+保险2元

3、万寿大鼎:20元/人

4、水帘洞: 30元/人條萊垍頭

5、祝圣寺: 20元/人

6、索道上行:40元/人、下行:40元/人。索道来回:70元/人

衡山景区门票(学生)优惠价格:全日制统招本科、大专、中专、高职院校学生(不含研究生、成人教育生、自考生、短期进修院校学生)和身高1.3米以上中小学生(含中职学生)进入景区(点),凭有效注册的在读学生证给予5折门票优惠。

3. 景区门票收费只需公示

新城票务中心停车场(黄果树景区停车场),离票务大厅最近,功能也最齐全(水卫电酒店餐饮购物),景区收费公示牌上的标价(10元/次/12小时,每满12小时增加1车次收费)主要针对旅游旺季,错峰旅游的话,一天一夜为12元。

镜湖停车场(某德显示名称为P2网上购票自驾车停车场),距新城票务中心200米,在旅游旺季可作为备用驻车地,缺点是晚上景区观光车停在这里,早晚较吵,卫生间晚上会锁门,收费标准同1,运气好的话不收费。

4. 景区门票收费申请

郑州为例,以下几类人可以办理郑州旅游年卡。旅游年卡实行实名制,价格为每张100元。本市居民(含巩义市)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在郑的大中专学生和在郑工作或居住的非郑州户籍人员凭学生证、居住证和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办理购卡业务;同时采集持卡人指纹信息。办理地点:郑州市旅游年卡管理办公室及全市指定的各旅游年卡发售点(含巩义市)。旅游年卡自现场办理5日后生效,有效期1年零60天;年卡有效期满,在办理点充值后继续使用。旅游年卡仅限本人使用,涂改、仿造、转借无效,办理后不予退换。扩展资料:包含项目主要含景区(点)首道门票,不含景区(点)内娱乐设施及讲解、导游、索道等其他收费项目。但是“五一”小长假和“十一”黄金周期间,所有景区(点 暂停使用;景区(点)停业期间,暂停使用,具体以当时对外公布为准。

5. 景区门票收费方案

西湖景区是免费的 但是还是有一些景点是需要收费的: 雷峰塔景区:40元 岳庙景区:25元 南屏晚钟的那个寺庙净慈寺:10元 (就在雷峰塔马路对面) 游船种类很多;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下属的收费景点项目包括:岳王庙、黄龙洞飞来峰郭庄三潭印月、钱王祠、木兰山茶园、城隍阁玉皇山、万松书院、六和塔、虎跑、云栖、植物园、动物园、少儿公园胡雪岩故居等17处

6. 景区门票收费标准制定

平湖

开放时间:8:00——17:00门票:13元东平湖,位于东平县西部,濒临黄河与京杭大运河,是山东省第二大淡水湖泊。这里群山环抱,山水相映,碧波万顷,白帆点点,菱芡铺绿,芦花飘飘,似镶嵌在鲁西南沃野上的一颗明珠;蜿蜒百里的环湖大堤,青石护坡,绿树成荫,雄伟壮观。浩浩淼淼的湖面曾经是水浒英雄出没的地方。波澜壮阔的东平湖,和它悠久的历史一样,富有神奇的色彩。 东平湖,三面环山,景色优美,素有“小洞庭”之称。沿湖文物古迹遍布。湖东岸是水浒英雄头领宋江攻打东平府城驻地,有后汉东平国宪王刘苍及其后代墓葬地,有称为东平古八景之一的“黄石悬崖

7. 景区门票收费标准

郑州新密市伏羲红石林景区,景区免费开放,玻璃环廊和悬崖秋千单独收费,到了山顶也就到了红石林景区了,门票是免了,不过里面的玻璃栈道和号称亚洲第一的秋千是收费的,有寻求刺激的可以坐一坐,不过强烈建议大家走一走红石林栈道,这个是免费的,走上去真的特别震撼,大自然真的是巧夺天工。

8. 景区门票收费权质押

年卡办理自激活之日起,有效期一年,不可退。线上购买年卡之后需要在三日之内办理激活,否则购卡二维码将失效。办理年卡后除年卡不适用 期的情况外,都可以进入温州乐园游玩。

换而言之,办理年卡之后夜场也同样适用。持卡人游玩当日可无限次游玩门票所包含免费项目。

年卡使用规则:温州乐园年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若持卡人未成年,则需有监护人陪同方可入园。持卡人不得以转借,出租,质押或任何其它方式将温州乐园年卡交给他人使用。

9. 景区门票收费审批

不免费,退休证是国家和地方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劳动人事法律、制度规定,符合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经上级部门批准后,取得的证书。

按人事干部管理权限,机关、事业单位科级以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办退休证时,需持退休审批表,照片一张,到市人事局登记备案,加盖公章和钢印。处级以上人员的退休证到市委组织部办理。

10. 景区门票收费权评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旅游、旅游业经营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旅游业发展的产业政策,推动旅游产业市场化,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环境,促进旅游事业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建立旅游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旅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旅游工作。

第六条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诚信宣传教育等活动,发挥指导、协调、沟通、服务作用,维护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和管理。

旅游促进与发展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旅游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工作,加大对涉及旅游景区、景点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旅游发展需要,可以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应当主要用于旅游规划编制、旅游宣传促销、景区景点开发,以及对旅游事业有重大贡献者的奖励等。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制订交通发展规划,改善旅游客运条件。

市政建设项目和国家大型工程的规划编制和方案设计,应当统筹兼顾旅游开发和相关设施建设。

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道路和干线公路设置标准化的旅游交通标示牌、重要景区景点指示牌。

第九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进旅游服务标准化,建立旅游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旅游信息互通。设立公益性旅游咨询网站。在公共交通枢纽站点、旅游集散站、主要旅游区(点)逐步设置自助交互式旅游信息多媒体设施,为旅游者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第十条 建立假日旅游预报制度和旅游警示信息发布制度。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春节、国庆节、国际劳动节等法定节日期间及放假前一周,通过大众传媒逐日向社会发布主要旅游区(点)的气象、旅游接待承载力、住宿、交通等信息。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布的通告,就旅游区域发生自然灾害、流行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等情况,及时向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发布旅游警示信息。

第十一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提供信息、指导培训、帮助协调等方式,促进研制和开发具有安徽历史文化内涵和本地特色的旅游商品,培育旅游商品市场,实现旅游业与相关产业的结合。

第十二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教育、劳动等部门,加强旅游院校(专业)的建设和旅游科研、教育、职业培训工作,加快培养旅游专业人才,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

第十三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投资建设旅游基础设施,开发旅游产品,组建大型旅游企业或者成立旅行社、旅行社分社,从事旅游开发和经营活动,拓展国际国内旅游业务。

旅游规划建设

第十四条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本地旅游资源状况以及上一级旅游发展规划为依据,进行经济、社会、环境可行性论证。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交通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文物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等相协调。

旅游发展规划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五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旅游资源的普查、评价工作,建立旅游资源档案,指导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建设。

第十六条 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项目应当符合当地旅游发展规划,并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鼓励开发建设与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相融合的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项目和具有知识性、教育性、趣味性、参与性的旅游娱乐项目。

鼓励发展徽文化旅游、生态旅游、休闲度假旅游、会展旅游、红色旅游、工农业旅游民俗风情旅游等旅游项目。

禁止设立有害旅游者身心健康的旅游项目。

第十八条 旅游景区、景点的经营权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形式,依法有偿出让或者租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旅游景区、景点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合理设置停车场、环境卫生设施、通讯设施、残疾人无障碍设施、紧急救援中心和游客服务中心,以及旅游指示牌、警示牌和说明牌,并采用国际通用的公共信息图表符号。

旅游者

第二十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悉旅游经营者所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的真实情况;

(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其所提供的产 或者服务的方式和内容;

(三)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四)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五)因接受旅游经营者的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依法获得赔偿;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旅行社约定的旅游饭店、车船公司、餐馆、购物场所、旅游区(点)等在为旅游者提供约定的服务中侵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旅游者可以直接向旅行社提出赔偿要求。经协商一致或者依法确认后,旅行社应当先行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责任人追偿。

第二十二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承担下列义务:

(一)保护旅游环境,爱护旅游设施;

(二)遵守社会公德,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三)遵守卫生、安全等旅游管理规定和秩序;

(四)履行旅游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时,可以选择下列解决方式:

(一)与旅游经营者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或者旅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三)申请当地旅游行业协会调解;

(四)依法申请仲裁;

(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旅游经营人员

第二十四条 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取得营业证照。法律、法规规定需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应当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旅游经营者组织具有危险性的特殊旅游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旅游经营者从事索道、缆车、观光电梯、游船、汽艇等特种营运的,其设施设备经法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注册登记。

第二十五条 旅行社可以接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有关公务活动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或者会务服务。

第二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或者自愿加入相关行业协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摊派和检查;有权拒绝旅游者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或者旅游合同约定内容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保护旅游资源和旅游环境,公开服务项目、标准、价格,严格履行旅游合同,对从业人员进行法制、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组织或者参与损害国家利益、违背民族风俗习惯、有碍宗教信仰自由和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

(二)超越核定范围经营旅游业务;

(三)垄断经营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对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作虚假宣传;

(五)欺诈、勒索旅游者,欺骗、胁迫旅游者接受服务或者购买商品;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向旅游者提供真实的旅游信息,依法与旅游者订立旅游书面合同,安排符合服务质量等级的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按规定推荐旅游者购买意外保险。

第三十条 旅行社、导游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旅游合同;需要变更合同的,应当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并承担相应增加的旅游费用或者返还减少支出的旅游费用。

第三十一条  游人员依法取得导游证书后,方可从事导游活动。

第三十二条 导游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举止文明、语言规范,不得擅自变更旅游接待计划或者中止导游服务,不得索要小费。导游服务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旅行社与旅游者合同约定的标准。

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人格或者违反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第三十三条 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应当加强管理,维护旅游秩序,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卫生、舒适、优美的旅游环境。

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应当根据旅游安全、旅游环境容量和服务质量等要求,合理确定旅游接待承载力;在接近其承载力时应当公开发布预告。

第三十四条 旅游景区、景点内有多处景观或者浏览项目的,应当设置单一门票。确有必要实行重点保护的游览点,需要单独收取门票的,应当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实行优惠票价或者免票,并设立明确的标识。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应当对集体组织活动的中小学生免票。

第三十五条 旅游景区、景点票价的制定或者调整,按规定报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国家和省重要旅游景区、景点的门票价格制定或者调整前,应当召开价格听证会。

第三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和卫生管理的规定,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配备旅游安全保护设施,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经营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应当具备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条件、设备和必要的救护设施,并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

第三十七条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并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Hash:f30359c35494ca99583adad13fad543cf8d4a288

声明:此文由 飞舞九天 分享发布,并不意味本站赞同其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此文如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 kefu@qqx.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