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安全协调机构小组 旅行社安全责任制度
导读:旅行社安全协调机构小组 旅行社安全责任制度 1. 旅行社安全责任制度 2. 旅行社安全责任制度内容 3. 旅行社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4. 旅行社安全规范 5. 旅行社安全管理制度总则 6. 旅行社安全责任制度范本 7. 旅行社安全生产责任制
1. 旅行社安全责任制度
旅行社的职责对于游客人身财产安全旅行社的安全,旅行社是第一责任人,旅行社是游客安全保障义务的最有力的执行者和保障者。旅行社的职责至少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制作合适的旅游线路旅行社最大的职能和有事,就是优化现有旅游要素,把互不相干的要素组合起来,卖给游客享受,旅行社是旅游线路的制造者。因此,旅行社在组合线路时,首先要考虑线路的安全性,要对线路有实证,即腰有亲身体验,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具有探险性质的线路尤其如此,发现问题及时修正。其次,根据不同游客的年龄和身体状况,区别对待;再次,对于老年和未成年游客给予特别关注。
2、旅行社的安全保障义务实施就组团社而言,为了确保游客的出行安全,首先要对游客进行安全教育(具体后文再述),其次是提升保险意识。一方面为游客按照规定办理责任保险,同时要培训业务员,弄清责任保险和意外保险的却别,在推销线路时,尽可能动员游客购买意外保险,降低因意外伤害的纠纷。再次,旅行社要重视旅游车的适用,因为许多旅游伤害和旅游车的安全息息相关。
3、选择合适的服务供应商在旅游行程中,组团旅行社自身为游客提供的服务有限,绝大部分服务来自服务供应商。组团旅行社特别需要对于地接旅行社和交通供应商监控,选择了合适的地接旅行社,团队行程服务就成功了一大半,因为借助负责任的地接社能够把地接服务安排妥当,确保游客权益的实现,组团社可以高枕无忧。大交通问题的解决也是十分重要,尤其是春节黄金周期间,天气和运力都会给团队出行带来许多不确定因素。3、管理引导好游客游客是需要管理的,也是需要引导的。这里所谓的管理,并不是行政管理,而是服务管理。旅游团队强调的共性,强调的步调一致,而不是个性,也不是各行其是。这是团队旅游的特点,也可以说是缺点。旅行社如何协调好整个团队游客的节奏,体现旅行社,特别是导游领队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同时引导游客行程中趋于理性也必不可少。比如特别不能任由游客前往不安全的地带、比如游客要参加危险项目,旅行社要及时进行劝阻、比如对于自由活动游客的告知等。5、防止损害的发生防止损害的发生包括两个方面,首先,就是事先采取措施,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预防第一,安全为主,已经概括了安全预防工作的全部要求。这句话大家都耳熟能详,关键是抓落实。其次,安全事故一旦发生,要及时采取措施,把损害降低到最低限度。不论该事故与旅行社的服务是否有关,只要是团队游客,只要发生人身财产损害事故,就要及时送医、报案,防止因为拖延而造成游客人身财产损害的扩大。
2. 旅行社安全责任制度内容
加强管理,保障游客安全,如同机动车必须入的交强险
担心出事后,旅行社承担不了那么大的责任,这样把风险均摊,还有可以在中间收税。为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 定》。
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所称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旅行社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时,应当遵守《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
3. 旅行社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 为实施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搞好旅游安全工作,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群防群治、综合治理、重点防范、内紧外松的方针,遵循没有安全就没有旅游的指导思想,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以防火、防盗、防灾害、防交通事故、防食物中毒(简称五防,下同)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经营旅游招徕与招待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包括旅行社、旅游涉外饭店、定点餐馆和商店、度假村、旅游车船公司、旅游娱乐场所等)和从事经营旅游商品生产、销售及贸易的定点厂家、公司。
第四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和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会同公安、消防、卫生、防疫等部门,按属地原则对当地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五条 旅游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安全管理负第一责任并在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下,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旅游安全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防止旅游者人身重伤致残、死亡的事故发生;
(二)防止旅游住宿、交通、游览、娱乐、购物等场所的重大火灾及灾害事故的发生;
(三)防止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四)防止国家、集体和宾客的财产丢失被盗被毁;
(五)防止其它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辖区负责检查督促实施本办法,定期组织考核评比。
第二章 旅游安全管理机构
第八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旅游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干部;暂不具备设立旅游安全管理机构条件的必须指定某一业务机构负责安全管理。
第九条 山西省旅游安全管理机构(省旅游局综合业务处)的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旅游安全法规和规章制度,指导、督促、检查本省各级旅游安全管理机构和旅游企事业单位的旅游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旅游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及各种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与考核评比工作,组织召开省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会议;
(三)负责全省旅游安全教育、培训和宣传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企事业单位进行开业前的安全设施检查验收工作,受理并妥善处理宾客对省内旅游安全问题的投诉。
4. 旅行社安全规范
首先,出行模式上:
1、如果选择参加团队旅游,应选择一家信誉良好的旅行社,签订详细的旅游合同;
2、自助旅游时,最好找熟知的人结伴而行,出发前购买一 份旅游意外保险;
3、出行时,还应互相交换导游和同行人员的电话号码,以备需要的时候使用。
其次,乘坐交通工具:
1、不要随意拼车和选择黑车,最好选择正规旅游或交通公司车辆,保留有效票证;
2、在车辆行驶过程一定要系好安全带,勿随意更换座位,上下车时要注意来往车辆;
3、不带危险或易燃品,车上尽量不要吃东西或使用水果刀削水果等隐患动作。
4、自驾游出行前最好去4S店做个车辆检验和保养。
再次,携带物品:
1、旅游时不要携带大量现金和贵重物品,避免穿金戴银炫耀财物;
2、旅游途中,贵重物品应放置饭店保险箱或寄存;
3、行李物品不要脱离视线,钱包证件等最好小包随身携带。
其他方面:
1、出入酒店房间要随手关门,离开房间应切断电源,不在床上抽烟;不让陌生人进入房间。
2、出行在外要少抽烟、少喝酒;要慎吃生食、生海鲜,不要光顾路边无证摊点,防止暴饮暴食。
3、不可擅自脱队,如需单独离队,应征得导游和同伴同意,并记住集中地点、时间、所乘车号、所住饭店地址、电话。
4、夜间或自由活动时间白行外出,告知导游或团友。
5、水上活动必须按规定穿着救生衣,勿超越安全警戒线,勿独自下水;行走雪地、山路要小心谨慎;年迈和身体不适者勿参加剧烈或刺激性活动项目。
6、购物和娱乐消费要注意财物安全,保管好发票或凭证。
7、按不同季节、地区、出游方式,带好个人防护用品、常用药品和证件。
8、遇到紧急情况或安全事故,拨打导游或当地报警、救护、投诉电话,并保护好现场和物证。
9、外出旅游时随时查看天气情况,遇雨天、山路、险坡等应注意行路安全。
10、景区游玩时,应严格遵守景区设置的安全提示和警示,勿任性而为。
11、旅途购买食品时应注意食品卫生,防止发生旅途腹泻等疾病。
12、外出旅游发生意外安全事故,不要惊慌失措,应及时求助相关部门。
13、提倡文明旅游,注意自己言行举止,切忌惹事生非,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14、外出旅游期间发生危险,应迅速向当地公安机关求助。
15、外出旅游发生纠纷时,控制好情绪,不要纠缠,保留好证件,及时找当地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5. 旅行社安全管理制度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旅游、旅游业经营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旅游业发展的产业政策,推动旅游产业市场化,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环境,促进旅游事业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 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建立旅游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旅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旅游工作。
第六条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诚信宣传教育等活动,发挥指导、协调、沟通、服务作用,维护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和管理。
旅游促进与发展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旅游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工作,加大对涉及旅游景区、景点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旅游发展需要,可以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应当主要用于旅游规划编制、旅游宣传促销、景区景点开发,以及对旅游事业有重大贡献者的奖励等。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制订交通发展规划,改善旅游客运条件。
市政建设项目和国家大型工程的规划编制和方案设计,应当统筹兼顾旅游开发和相关设施建设。
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道路和干线公路设置标准化的旅游交通标示牌、重要景区景点指示牌。
第九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进旅游服务标准化,建立旅游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旅游信息互通。设立公益性旅游咨询网站。在公共交通枢纽站点、旅游集散站、主要旅游区(点)逐步设置自助交互式旅游信息多媒体设施,为旅游者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第十条 建立假日旅游预报制度和旅游警示信息发布制度。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春节、国庆节、国际劳动节等法定节日期间及放假前一周,通过大众传媒逐日向社会发布主要旅游区(点)的气象、旅游接待承载力、住宿、交通等信息。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布的通告,就旅游区域发生自然灾害、流行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等情况,及时向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发布旅游警示信息。
第十一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提供信息、指导培训、帮助协调等方式,促进研制和开发具有安徽历史文化内涵和本地特色的旅游商品,培育旅游商品市场,实现旅游业与相关产业的结合。
第十二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教育、劳动等部门,加强旅游院校(专业)的建设和旅游科研、教育、职业培训工作,加快培养旅游专业人才,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
第十三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投资建设旅游基础设施,开发旅游产品,组建大型旅游企业或者成立旅行社、旅行社分社,从事旅游开发和经营活动,拓展国际国内旅游业务。
旅游规划建设
第十四条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本地旅游资源状况以及上一级旅游发展规划为依据,进行经济、社会、环境可行性论证。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交通规划、< a href='/fengjing/' target=_blank>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文物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等相协调。
旅游发展规划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五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旅游资源的普查、评价工作,建立旅游资源档案,指导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建设。
第十六条 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项目应当符合当地旅游发展规划,并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鼓励开发建设与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相融合的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项目和具有知识性、教育性、趣味性、参与性的旅游娱乐项目。
鼓励发展徽文化旅游、生态旅游、休闲度假旅游、会展旅游、红色旅游、工农业旅游和民俗风情旅游等旅游项目。
禁止设立有害旅游者身心健康的旅游项目。
第十八条 旅游景区、景点的经营权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形式,依法有偿出让或者租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旅游景区、景点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合理设置停车场、环境卫生设施、通讯设施、残疾人无障碍设施、紧急救援中心和游客服务中心,以及旅游指示牌、警示牌和说明牌,并采用国际通用的公共信息图表符号。
旅游者
第二十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悉旅游经营者所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的真实情况;
(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其所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和内容;
(三)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四)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五)因接受旅游经营者的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依法获得赔偿;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旅行社约定的旅游饭店、车船公司、餐馆、购物场所、旅游区(点)等在为旅游者提供约定的服务中侵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旅游者可以直接向旅行社提出赔偿要求。经协商一致或者依法确认后,旅行社应当先行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责任人追偿。
第二十二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承担下列义务:
(一)保护旅游环境,爱护旅游设施;
(二)遵守社会公德,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三)遵守卫生、安全等旅游管理规定和秩序;
(四)履行旅游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时,可以选择下列解决方式:
(一)与旅游经营者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或者旅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三)申请当地旅游行业协会调解;
(四)依法申请仲裁;
(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旅游经营人员
第二十四条 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取得营业证照。法律、法规规定需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应当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旅游经营者组织具有危险性的特殊旅游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旅游经营者从事索道、缆车、观光电梯、游船、汽艇等特种营运的,其设施设备经法定的检验机 检验合格后,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注册登记。
第二十五条 旅行社可以接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有关公务活动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或者会务服务。
第二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或者自愿加入相关行业协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摊派和检查;有权拒绝旅游者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或者旅游合同约定内容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保护旅游资源和旅游环境,公开服务项目、标准、价格,严格履行旅游合同,对从业人员进行法制、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组织或者参与损害国家利益、违背民族风俗习惯、有碍宗教信仰自由和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
(二)超越核定范围经营旅游业务;
(三)垄断经营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对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作虚假宣传;
(五)欺诈、勒索旅游者,欺骗、胁迫旅游者接受服务或者购买商品;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向旅游者提供真实的旅游信息,依法与旅游者订立旅游书面合同,安排符合服务质量等级的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按规定推荐旅游者购买意外保险。
第三十条 旅行社、导游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旅游合同;需要变更合同的,应当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并承担相应增加的旅游费用或者返还减少支出的旅游费用。
第三十一条 导游人员依法取得导游证书后,方可从事导游活动。
第三十二条 导游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举止文明、语言规范,不得擅自变更旅游接待计划或者中止导游服务,不得索要小费。导游服务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旅行社与旅游者合同约定的标准。
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人格或者违反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第三十三条 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应当加强管理,维护旅游秩序,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卫生、舒适、优美的旅游环境。
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应当根据旅游安全、旅游环境容量和服务质量等要求,合理确定旅游接待承载力;在接近其承载力时应当公开发布预告。
第三十四条 旅游景区、景点内有多处景观或者浏览项目的,应当设置单一门票。确有必要实行重点保护的游览点,需要单独收取门票的,应当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实行优惠票价或者免票,并设立明确的标识。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应当对集体组织活动的中小学生免票。
第三十五条 旅游景区、景点票价的制定或者调整,按规定报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国家和省重要旅游景区、景点的门票价格制定或者调整前,应当召开价格听证会。
第三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和卫生管理的规定,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配备旅游安全保护设施,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经营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应当具备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条件、设备和必要的救护设施,并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
第三十七条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并 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6. 旅行社安全责任制度范本
文旅安全包括下列几项,第一,乘车安全事项,游客在车停稳后方可上下车。并按车站安全管理规定或指示标志通行及排队上下车,先照顾老人和儿童,妇女,要讲究文明礼貌!切勿拥挤,以免发生意外。请勿携带违禁物品。贵重物品自己随身携带好。乘坐飞机要遵守民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住宿安全事项。入住酒店要了解酒店的太平门!安全出路,安全楼梯和安全转移路线,再查看酒店的配备设施是否齐全!不要随意给陌生人开房间门,遇到突发事件别慌张联系工作人员或者拨打求助电话!不要把自己住酒店地址房间号告诉陌生人。
第三,饮食卫生安全事项。不和陌生人相互赠送香烟和食品!不要暴饮暴食!不要吃不新鲜食物!带上常用药以备不时之需!出门不喝酒!喝酒发生纠纷,旅行社不负责任!
第四,浏览观景安全事项。听导游有关安全的提示和忠告!经过危险地带时不可拥挤!同时考虑自身条件是否可行!不要存在侥幸心理!水上游览要穿救生衣!游览时不要独行!不要离开团队太远!在视力范围内!自由活动时自己要控制好风险!
第五,购物安全事项。不买时不要向商家讨价还价要仔细鉴别商品!不要急着付款购物!不要单独行动和推销员去偏僻的地方交易!
第六,其它安全事项。听从导游安排!记住自己乘车的车型,颜色,车牌号,导游电话,保管好自己身份证等证件!等等
7. 旅行社安全生产责任制
在景区内游玩摔伤,景区有责任赔偿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关于“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可以认为,如果景区没有尽到自己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游客摔伤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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